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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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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补充规定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补充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和解释,现收集整理如下: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十一条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原则上应由具有无损检测中级资格的人员...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补充规定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补充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和解释,现收集整理如下: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十一条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原则上应由具有无损检测中级资格的人员担当。对于无损检测分包的企业,可以认可企业确定的人员资格。 2.热处理及卷板机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中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的内容调整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卷板机条件的内容调整为:压力容 器制造企业应当具备与主要产品相适应的卷板能力。如卷板能力不能满足个别产品的要求时,可委托分包方进行,但筒体纵焊缝焊接工作应当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完成。 属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3. 起吊能力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如起重设备不能满足起重要求时,可以分包吊装。 1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四条1中铸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按下表选取: 条件 抗拉强度下限值σb 设计温度下的屈服限t2.0σ 设计温度下的持久强度(平均值)tdσ 设计温度下的蠕变极限(平均值)tnσ 铸 钢 设计温度≤300℃ nb≥4.0/铸造系数 / / / 设计温度>300℃(注1) nb≥4.0/铸造系数 ns≥1.5/铸造系数 / /             注1:对于设计温度大于300℃的铸钢容器,许用应力应当分别考虑nb和 ns,取二者计算结果的小值。 5.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中,高强调质钢的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540Mpa≤σb(注2)≤570 Mpa, Pcm≤0.25%; 570Mpa<σb≤610 Mpa, Pcm≤0.28%; σb>610Mpa, Pcm≤0.30%。 注2:σb为钢材标准规定的常温抗拉强度下限值。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图样规定。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6. 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7. 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8. 关于锅炉部件制造 (1)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 A.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B.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C. 检测和试验设备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制造合金钢产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光谱检测设备。 (2)铸铁省煤器。 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3)其他锅炉部件。 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9. 关于气瓶集装箱组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装箱的单位应取得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 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为: (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控制文件和,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转。 (2)应当具有生产满足组装气瓶集装箱需要的车间。 (3)气瓶集装箱应当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 (4)应当具备组装气瓶集装箱所需的耐压和气密性试验设备。 (5)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对已取得B1级(无缝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但气瓶集装箱需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并将检验报送发证部门备案。 10. 增加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地。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一单位名称)因扩大生产能力等原因,在批准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地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新增加生产地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将新增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许可级别和品种范围纳入其总厂(公司)制造许可证,不对新增生产地另发制造许可证。 11. 制造场所变更。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场地变更 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确认审查,经确认审查合格后,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一般应当停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活动,原则上不得边搬迁,边生产。 12. 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D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B级、A3级、A4级或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对于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 1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对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由D升级至A级、B级或C级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升级后新发证的日期计算;对于在原制造许可范围内,新增加许可证级别或品种的,其许可证有效期仍按原发证日期计算。 14. 关于试制产品的规定 《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所述的试制产品是指申请单位所申请许可级别的代表性产品或其主要部件。 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20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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