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2015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千帆计划"企业(以下简称千帆企业)是指青岛市科技局已公布的"千帆计划"入库企业。
第三条《意见》中所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四条《意见》中所称"研发投入"是指经相关政...
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2015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
"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千帆计划"企业(以下简称千帆企业)是指青岛市科技局已公布的"千帆计划"入库企业。
第三条《意见》中所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四条《意见》中所称"研发投入"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千帆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二)审定千帆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额度;
(三)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承办千帆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具体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开展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并申报研发投入奖励;
(二)受理并审核研发投入奖励申请材料;
(三)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企业年度加计抵扣研发费用的认定程序: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研发费用数额由税务机关确认金额为准。
第八条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申请与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交《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奖励建议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奖励额度,联合下发奖励通知;
(四)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第九条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奖励额度不超过10%,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如有关部门所认定的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额度发生变化,变化额度在后续年度奖励费用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建设企业研发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研发活动信息。
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市参照《意见》和本细则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5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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