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养护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一、养护施工现场管理的各方职责
1、公司路政大队、养护管理科负责对养护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指导。
2、路段管理单位的养护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
和保通方案,负责养护施工现场具体管理。
3、养护监理工程师负责根据批准的施工、保通方案,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或全过程监理。
4、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制订施工、保通方案,并按照
实施。同时负责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
5、路段管理单位的养护、路政、施工和监理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相互沟通与配合,使施工现场作业
化,共同做好施工安全和保通工作。
二、施工人员管理
1、日常养护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人员为1~3名,负责日常养护中的安全、保通工作。对于专项工程,养护施工单位应会同本路段的养护部门、路政、交警人员,共同成立专门保通小组。
2、对于占用行车道的养护施工,施工现场应至少有1
名技术负责人和1名保通人员。
3、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宜乘坐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
4、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服从路政、交警的管理。
5、作业人员不得违犯交通
,禁止骑自行车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施工作业区内从事与施工无关的工作。
6、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三、施工设备(材料)管理
1、施工设备和材料包括施工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成品、半成品材料。
2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车辆必须听从指挥,遵守规定,按章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事故发生。
(2)运输材料的车辆需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施工。
(3)日常养护中的车辆如巡查、浇水、护栏板更换、修补坑槽和运送路面保洁、除草人员的车辆等应相对固定,不宜经常调换。
(4)施工车辆在高速公路封闭区以外工作时,须匀速行驶,未经路政和交警部门的批准,不得占道、倒车、逆行,
调头和随意横向装卸材料。
(5)施工车辆的车厢后部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悬挂“施工车辆、随时停车”字样。车辆在停驻、夜间施工和以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行驶时,应开启双闪警示灯。
(6)施工设备在进出施工区域时,应主动避让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过往车辆。
(7)除专用施工机械外,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其它车辆不得上路施工。
3、在路面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时,如需要临时在施工现场堆放成品、半成品材料,应将材料放置在封闭区以内,不得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四、施工保通管理
1、当养护施工作业对正常通行的车辆有影响时,应制定保通措施或方案。
2、需要进行保通的养护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保通人员和保通临时设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要求,根据施工时间的长短、工程规模的大小设置作业区的长度。
3、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的保通方案进行施工,同时接受路段的养护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并服从路政、交警部门的监督。
4、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的项目、地点、时间等在
施工现场配置临时安全设施,主要有临时标志、标线、锥形路标、安全带、路栏、隔离墩、防撞桶(墙)和移动式标志车等。
5、当在同一路段、同一车流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处作业,且这些作业对道路的交通有影响时,应尽量扩大两相邻养护施工点之间的距离,一般情况下,相邻作业面的间距宜在10公里以上。
6、当需在夜间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7、保通设施的设置与撤除在进行养护施工作业之前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临时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后,应及时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日报制度》(豫交高管[2008]47号)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报路段指挥分中心。
8、在特殊天气情况下(雨、雪、雾、风等),不宜进行养护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其它相关规定。
五、施工质量管理
1、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要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监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质量管理。
2、在进行现场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养护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