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场所经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景区旅游购物场所市场及其经营人员行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对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经营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下:
1、凡经营商品的经营者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经过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持考核合格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对经营点的员工要提高优质服务、文明经商的职业道德。
3、经营场内出售的商品,不得有假货出售,发现有欺骗游客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4、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严格执行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5、严格管好各个经营点的经营项目范围,以避免内部纠纷及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6、服务态度好,文明经商,热情服务,严禁与游客争吵,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
7、经营者必须按售货员的职责规范执行,严格遵守景区公司的各项纪律及规范。
8、各个经营点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强,纳税光荣,抗税可耻。
9、认真管理好本景区公司的固定资产,爱护公物、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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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准超范围(场地)营业,不准尾随有兜售叫卖,按景区公司规定经营范围出售商品。如超出场地范围或乱卖商品的给予通报批评。
11、文明安全经营,保持营业点场地干净整洁,不准乱挂晒衣服,不乱扯电线,物品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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