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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电大考试复习资料】电大专科《法律文书》考试重点资料精华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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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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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电大考试复习资料】电大专科《法律文书》考试重点资料精华版资料最新电大专科《法律文书》期末复习考试小抄 法律文书之选择题: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公证文书仲裁文书 民用法律文书)。 2.依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 填空式文书 笔录式文书 表格式文书)。 3.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清代)。 4.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 5.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分析事理以法为据、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6.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立案破案类)文书。...
【2019年整理电大考试复习资料】电大专科《法律文书》考试重点资料精华版资料
最新电大专科《法律文书》期末复习考试小抄 法律文书之选择题: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公证文书仲裁文书 民用法律文书)。 2.依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 填空式文书 笔录式文书 表格式文书)。 3.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清代)。 4.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 5.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分析事理以法为据、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6.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立案破案类)文书。 7.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理由、侦查)。 8.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刑事诉讼文书)。 9.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有(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10.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XXX有下列犯罪事实)。 11.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人民检察院)。 12.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时制作的文书。 13.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填空式)文书。 14.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 15.起诉书的功能有(是确认侦查活动终结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表明犯罪事实及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的依据、是代表国家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16.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院名 部门 文书性质 年度 顺序号)。 17.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被不起诉人)。 18.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上一级人民法院)。 19.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2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2003)西刑初字第35号)。 2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2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2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在(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决定改判)。 24.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维持的内容 撤销的内容 改判的内容)。 25.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6.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年度 制作法院 案件性质 审理程序 顺序号)组成。 2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28.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表现在(体现的意志、适用的条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 2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中的规范用语。 30.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人民法院)。 31.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属于(监狱)制作的法律文书。 32.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被告、被上诉人)。 33.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民事案件被告、自诉案件被告人)。 34.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35.刑事上诉状的制作主体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36.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反诉状)。 37.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8.仲裁书所裁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 39.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中级人民法院)。 40.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 法律文书之简答题: 一.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 答: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以有各种有同的划分。如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司法文书这一术语,严格说来是专指司法机关处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应该说它是法律文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诉讼文书是说凡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应包括在内,即应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但法律文书也还包含着大量的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1.主旨的鲜明性。 2.的客观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形式的程式性。 5.解释的单一性。 6.使用的实效性。 三.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答: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四.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5.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五.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明理由? 答: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六.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七.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1.立案的事实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发案经过、已查明被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一,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对案情作出客观的分析判断,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侦查的重点和目的、要求。第二,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理由,说明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第三,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为立案的法律依据。 3.侦查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第二,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第三,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第四,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第五,侦查的时间要求,即预计各项任务完成的时间,整个案件侦破的时间。 八.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1.简要案情。 2.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 3.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4.联系人、联系电话。 5.附项。 九.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基础和依据。人民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 十.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意见书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 十一.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应写明下列两项内容: 1.犯罪事实。应写明经侦查终结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即写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实施犯罪,涉及哪些人,具体犯罪情形怎样,造成什么危害后果,事后态度如何,有哪些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属实,等等。 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采用突出主犯、兼顾从犯、胁从犯的方法来记叙共同犯罪事实,注意写明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个人所犯的具体罪行。 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统一格式的规定,这一部分采取填空的方法书写。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哪条哪款,涉嫌什么罪,因此应当依法审查起诉。理由之后,接着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并在这一部分末尾写明“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的处理意见。 十二.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要求复议权的具体体现,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制约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差错,确保办案质量。 十三.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 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十四.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制作本文书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又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第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十五.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十六.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 答: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十七.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不起诉决定是重要的检察措施,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十八.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答: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和身份、职责。应当按规定程式写明。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这部分主要是公诉人阐述对法庭调查的意见,目的是用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充分肯定公诉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力求简明、准确。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这是本文书的主体部分。应当充分运用论据,围绕下述内容展开论证:论证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揭露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动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论证起诉书定性、定罪意见的正确性;分析本案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阐述法定理由;阐述依法惩处的法律、政策依据;剖析犯罪原因,并结合本案实际,阐述预防犯罪的有关问题。 4.结论。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十九.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 答: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及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十.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其适用范围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 二十一.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特点: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一审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处于待定状态,但它仍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如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届满而检察机关、当事人均不抗诉、上诉,该判决好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宣判后即应当释放在押被告人而无须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尽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作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十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 答: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顺序号组成。 3.公诉机关。 4.被告人。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5.辩护人。 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二十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答: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个情节。 二十四.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1.确定罪名。 2.明确情节。 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态。 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态。 5.判决的法律依据。 二十五.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 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2)、(3)项、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改判的决定;三是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二十六.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 答: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注意避免只是叙述方式的变化或个别词句的变换,或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或照抄照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或者无根本性变动的,可采取“彼繁此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二十七.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答: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止时间等,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撤销部分的内容);三、……(写明改判的内容)。” 二十八.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刑事裁定书。 答:驳回自诉用的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 二十九.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答: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十.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如何写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答: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法律称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址为其住所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的,写明其单位的全称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说明“系……(字号)业主”。 三十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中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此部分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写法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反映的。分别列明“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认定事实的证据。这部分用“经审理查明……。”引出。 无论采用哪一种写法,除写明证据的名称和类别外,还应写明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对证据的分析,不能笼统地写“上述事实,有书证及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写法:1)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无异议的,可写为“前述事实,有原告XXX向本院提供的原告、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复印件)予以证实,被告XXX无异议。”2)一方的陈述对方无异议的,可写为“前述(事实)有原告XXX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XXX无异议。”3)一方提供的证据或所作的陈述,另一方有异议的,可表述为“前述事实有原告XXX提供的XX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异议的具体内容)。本院认为,该异议……(法院认为该异议不能成立的分析意见)不能成立”。 2.理由。此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习惯,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判决依据的法律是判决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援引法律要准确、全面、具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针对性。2)事理性。3)法理性。4)情理性。5)逻辑性。 3.判决结果。要做到表述明白、肯定、具体、完整。判决结果内容较多的,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给付的财物品种无多的,可以概括写,详情另附清单。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写明“驳回XXX的XX诉讼请求。” 三十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 答:向当事人交待上诉事项,应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 三十三.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何区别? 答:1.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 3.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 4.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四.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正文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在写协议内容之前,应写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对协议的确认。 三十五.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不予受理起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驳回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三十六.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 答: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三十七.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 答:这部分应写明合议庭根据审查属实的证据认定的行政法律事实。该事实应包括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因、过程、程序、目的(或被告不作为的事实);被告认定的原告行为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况等。 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写作时应注意四点:一是叙述的案件事实应当是行政法律事实;二是叙述的事实应当清楚、全面;三是叙述的事实都有采信的证据印证;四是避免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诉辩内容和合议庭认证结论之间的简单重复。 三十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答:判决结果有以下七种: 1.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 6.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7.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十九.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 答:应当写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减刑或者假释的理由、法律根据和监狱部门的结论性意见等三方面内容。 四十.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 答: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只适用罪犯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社会上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监狱要求起诉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书中称为“罪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对象一般属于社会上的自由人,在文书中称为“犯罪嫌疑人”。两种文书要求起诉的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一为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一为公安机关。监狱起诉意见书,最后只加盖公章,不加盖负责人的印章,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则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其下加盖公章。 四十一.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两项内容? 答:1.具体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对罪犯故意犯罪的事实,应当具体地、详细地记叙清楚,特别是犯罪的时间、地点、涉及到的人和事、动机、目的、行为过程、主要情节、危害结果等要素要一一交待清楚。同时还应列举有关证据,证明所记叙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确系该罪犯所为。 2.提请执行死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评论,应得出“故意犯罪”的结论,并指明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从而阐明执行死刑的理由。接着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最后提出请求事项,即写明“建议对罪犯XXX执行死刑,已报经本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特请你院依法裁定。” 四十二.简述民事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与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原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 四十三.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1.诉讼请求。书写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2.事实与理由。叙写事实应当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叙写事实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叙写。三是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应当依事论理,写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应当依法论理,写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阐述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事论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二是依法论理应当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三是理由应当与事实、诉讼请求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3.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列写证据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证据的名称应当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三是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十四.简述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答辩状就是行使答辩权的有效工具。通过答辩状,被告或被上诉人可以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与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公正裁决。 四十五.简述民事上诉状的概念、功能及其写作内容。 答: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四十六.简述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四十七.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的写作内容是什么? 答:1.案由和诉讼请求。叙写这部分内容应注意两点:一是罪名应当依法确定,准确无误;二是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一件刑事自诉案件有两个以上案由的,可以一一列出;有两个以上被告人的,应逐人逐项写明。 2.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理由部分应当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阐明起诉理由。叙写事实与理由应当注意下述问题:一是叙写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情况。二是应当依据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忌将非罪材料写入犯罪事实。三是叙写犯罪事实应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等。阐述理由应当注意下述问题:一是依据事实,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二是完整、具体、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三是向人民法院重申自己的诉讼请求。 3.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来源。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与犯罪事实要有客观联系,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证据的来源、件数要清楚,证人的姓名要准确,住址要详细具体。 四十八.如何阐述刑事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 答:主要是针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即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对原审裁判的辩驳。叙写上诉理由应当摆事实、讲道理,要有的放矢,并引用有关法律作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阐述上诉理由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论证。二是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含对案件的定性错误)进行论证。三是针对原审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进行论证。 上诉理由的基本特点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反驳性。文书制作者在制作文书以前,首先应当认真仔细地研究一审裁判文书,正确、全面地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然后准确地把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找出来,加以评论,进行驳辩。 四十九.简述行政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行政起诉状,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的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是原告指控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的一种法律文书,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五十.行政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答:1.诉讼请求。这部分内容只需要作高度概括性表述,具体内容可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叙写。 2.事实与理由。叙写事实应当抓住关键性问题,写明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其结果。事实部分一般分三个层次叙写。首先应写明原告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其次写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写明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申请过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什么。 阐述理由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说理要有针对性,应当针对被告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错误之处进行分析、论证。二是说理应当与事实相一致,应当为诉讼请求服务。三是应当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充分阐述起诉的理由。 3.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告在需要举证。原告举证也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五十一.简述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 答: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是,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的法律依据。 五十二.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答: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文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 2.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3.仲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五十三.简述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构和写作内容。 答: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个部分,否则无效。 一份独立的仲裁协议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尾部,在仲裁协议书的右下方由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仲裁协议书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五十四.简述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所证明的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它所证明的内容:第一,必须是客观事实;第二,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的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在一定范围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五.试举出三种常用公证文书。 答:1.合同、协议公证类; 2.资格公证类; 3.招标、拍卖、提存公证类。 五十六.试举出三种常用笔录。 答:1.现场勘查笔录; 2.侦查实验笔录; 3.讯问笔录。 五十七.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 答:1.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 2.事实有误,夸大歪曲。 3.本无其事,张冠李戴。 4.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和驳辩。 5.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 五十八.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 答:1.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是否存在及其无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2.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担义务的问题。 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律文书之制作格式: 一.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1.首部。包括标题和编号,如: 关于XXX抢劫案的立案报告书 X公刑立字(2001)XX号 2.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计划。 (1).立案的事实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具体说要写明以下两方面情况。 首先,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应具体写明案件来源情况,本案是被害人控告的,还是群众举报的;是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查获的,等等。同时写明报案人或者投案人的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等项目,并写明他们与案件及被害人的关系。如系公安机关自己发现和查获的案件,亦应写明发现和查获的情况。 其次,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第一,发案经过。 第二,已查明被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对案情作出客观的分析判断,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侦查的重点和目的、要求。 第二,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理由,说明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第三,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为立案的法律依据。 (3).侦查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第二,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第三,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第四,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第五,侦查的时间要求,即预计各项任务完成的时间,整个案件侦破的时间。 3.尾部。 (1).结束语。通常写为“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当否,请批示”等。 (2).写明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通缉令。★★★ 通 缉 令 X公缉字( ) 号 发布范围: 简要案情 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携带物品: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抄送部门: 三.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拘字(20XX)X号 ,男(女), 年 月 日生,民族 ,籍贯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职业 。 简历: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 办 人:X X X、X X X 20XX年XX月XX日 四.提请批准逮捕书。★ X X X 公 安 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X公刑捕字(20XX)X号 犯罪嫌疑人 ,男(女), 年 月 日生,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 简历: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 长(印) (公安局印) 20XX年XX月XX日 附案卷材料 卷 五.起诉意见书。★★★ X X X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 ) 号 犯罪嫌疑人 ,男(女), 年 月 日生,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住址 。 违法犯罪经历: 因本案采取的强制措施。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XX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注:(1)犯罪嫌疑人 现 。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 卷 页。 六.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正本。正本联的结构内容和写法是: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及文号。如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可写为“京崇检反贪立〔2001〕9号” 2.正文。包括两部分内容: (1)法律依据。具体写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2)决定事项。紧接法律依据写为:“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一案立案侦查”。依照顺序在空格内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其所涉嫌的罪名。写涉嫌罪名时,不写“罪”字。 3.尾部。为“检察长”及其签名或盖章,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检察院院章。 七.批准逮捕决定书。★ 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回执。批准逮捕决定书正本的结构、内容和写法如下: 1.首部。首部为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文号和送达机关名称。如X检侦监捕〔XXXX〕XX号。 2.正文。 正文第一联按内容填写。其中的“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三项,由本人签名并写明时间。 第二联、第三联内容相同。包括:(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时间、文号及犯罪嫌疑人姓名,即:“你局(处)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即“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XX犯罪”,这里填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罪名。(3)法律根据。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4)决定事项。即“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第四联是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给人民检察院的回执。内容包括:(1)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公安机关执行情况,即“现将我局执行你院XX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情况通知如下”。执行情况应填写准确、详细。 3.尾部。尾部第一联不加盖公章;第二、三联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盖院章;第四联由执行机关填写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盖章。 八.起诉书。★ X X X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X检刑诉〔 〕 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等);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写明“本案由X X X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 涉嫌X X X 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达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XX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X人民检察院于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XX涉嫌XXX罪(写明起诉书认定的罪名)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X年X月X日告知被告人有权……”。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部分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指控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分别相关证据)。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事实应当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产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的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逐一列举,再列举相关证据。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X X X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包括被逮捕被告人羁押处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告人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情况,并注明数量。 3.涉案赃物、赃款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事项。 九.不起诉决定书。★★★ X X X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如果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和通信地址。 案由和案件来源。根据不同情况撰写: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起诉或不起诉”。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另外,在此部分,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应当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根据。 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以“本院认为”开头,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情况结合案件情况,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其中,对相对不起诉,即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被不起诉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然后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另外,在具体撰写时,要注意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情形分别叙述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使三者相一致。 告知事项。根据法律规定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权利分别写明相关权利。 检察院(印章) 年 月 日 (院印) 十.刑事抗诉书。★★ X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检刑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XXX……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 年 月 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XXX 年 月 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以 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要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 一.“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二.再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 三.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概括抗诉理由和目的),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十一.民事(行政)抗诉书。 XXXX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抗诉书 XX检民(行)抗〔XXXX〕X号 XXX(申诉人)因与XXX(对方当事人)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X(写明生效判决、裁定文号、民事、行政性质)号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XXX(申诉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X(写明判决、裁定文号、民事、行政性质)号判决(裁定),向XX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X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我院抗诉。 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民事、行政性质)进行了审查。 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XXX(申诉人)的申诉后,对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民事、行政性质)进行了审查。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审阅了原审卷宗、作了鉴定、进行了调查等),现已经审查终结。 XX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写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 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一审判决、裁定文号)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写明判决、裁定的主文及诉讼费用承担)。XXX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XXXX人民法院认定:……(写明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如果与一审一致的,则写明地者认定事实相同;如果不同,则将不同之处列出,并说明相同之处)。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判决、裁定:……(写明判决、裁定的主文及诉讼费用承担)。如果经过了再审,也要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裁定的内容。 我院经审查查明:……(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相同时,写为我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相同;如果是部分相同,则要将不同之处列出,并写明:其余部分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相同)。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或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综上所述,XXXX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裁定:……(此处应按照指明原判决或裁定存在哪几方面问题)。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可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第X的规定(符合几项的规定就写几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1.…… 2.…… 3.……(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情况) 十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X X X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 X X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XXX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XX犯XX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被告人XXX……(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XXX犯XX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XX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十三.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十四.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十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十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X民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XX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十七.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XXXX年XX月XX日(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十八.民事决定书。 XXXX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XXXX)XX字第XX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民事诉讼或者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XXX拘留X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十九.民事裁定书。★★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X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理,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X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XX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X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 判 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二十.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XX)X行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XXXX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XXXX……(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审 判 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二十一.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XXX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 〕 字第 号 罪犯 ,男(女),现年 岁, 族, 人,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判 。于 年 月 日送 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予以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 劳改档案共 卷 页。 二十二.监狱起诉意见书。★ XX监狱 起诉意见书 〔 〕 字第 号 罪犯 ,男(女),现年 岁,族, 人,文化程度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裁定)判处 。于 年 月 日送我 执行劳动改造。 现经调查证实,罪犯 在服刑改造期间, 。主要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特提请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公章) 附:1.罪犯 劳改档案共 卷 页。 2.罪犯 又犯新罪(或发现余罪)的案卷材料共 卷 页。 二十三.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 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 〔 〕 字第 号 罪犯, ,男(女),现年 岁,族, 人,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 年 月 日送 执行劳动改造。 罪犯 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经查定属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执行死刑,特提请你院依法裁定。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公章) 附:罪犯 劳改档案共 卷 页,证据材料共 页。 二十四.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 被告 诉 讼 请 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电话 诉 讼 请 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十五.民事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 事 上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十六.民事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 事 答 辩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十七.刑事上诉状。★★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刑事 ,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十八.行政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诉 讼 请 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行 政 起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电话 诉 讼 请 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十九.行政答辩状。★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名称及件数。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三十.仲裁协议书。★★ 仲 裁 协 议 书 甲方:(甲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与职务) 乙方:(乙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与职务)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XXXX年XX月XX日就XX事项签订了XX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本协议的日期) 三十一.仲裁裁决书。★★ XX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裁决书文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与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与职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根据、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仲裁庭根据庭审结果和有关案件材料,依法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争议发生的事实经过;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的请求事项和申请人的答辩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执问题以及双方各自的观点和论据。)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辩论、质证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所依据证据,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分析和判断。当事人的哪些主张和要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是不合法或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不予支持或者不予审理的,并阐明具体理由。) 三.裁决 (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的分担,确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履行的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数额。)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XX仲裁委员会印) 首席仲裁员:XX(签字) 仲裁员:XX(签字) 仲裁员:XX(签字)(日期) 三十二.任职公证书。★ (涉外)任职公证书 〔1999〕京证外字第XXX号 兹证明罗XX(男,1930年9月15日出生)于1956年9月在XX大学中文系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当年起至1978年先后在该校语言文学系任教师,并先后被评为讲师、副教授等学术职称,担任语言文学系主任等职务。教授任职资格自1998年11月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1999年X月X日 (公章) 三十三.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 〔199X〕京证外字第XX号 申请人洪X英,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区XX大街XX胡同XX号。 申请人洪小云,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区XX大街XX胡同XX号。 关系人吴X兰,女,1952年4月4日出生,现住XX国XX城XX大街XX号。 根据北京市XX区户籍管理机关档案核查,兹证明申请人洪X英是关系人吴X兰的丈夫。申请人洪小云是关系人吴X兰的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199X年XX月XX日 (公章) 三十四.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 勘查过程及结论: 指挥人: 勘查人: 见证人: 记录人: 三十五.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第 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员 记录人 犯罪嫌疑人 问: 三十六.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第 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记录如下: 〔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也应记入。〕 三十七.辩护词。 刘XX盗窃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了解其在校的表现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下略) 辩护人XXX 年 月 日 三十八.代理词。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XX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周XX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我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下略) 代理人XXX 年 月 日 法律文书之文书写作: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市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较。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拘字(2000)X号 李XX,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籍贯XX省XX县,户口所在地XX县XX乡XX村,现住址XX县XX乡XX村,职业务农。 简历: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0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市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较。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 办 人:王X X、刘X 2000年XX月XX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XX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分尸案。 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XX路XX街居民许XX曾向XX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XX于当晚6点多钟在XX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经章XX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拖鞋肯定是章XX的;同时提供了章XX因左腿骨折而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拍片对比,证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痕迹。因此确定被害者是章XX无疑。章XX,1994年9月13日日出生,父亲章X,XX部队干部,母亲李X,XX铁路电力段电话员。章XX自小即随其外祖母许XX生活。 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XX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咀的肉。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XX下肢被剥离的肉。由于孙XX有杀害章XX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XX市公安局当天即将其刑事拘留。在对孙XX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XX,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路XX号,家有父母及弟妹。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过XX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XX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路到附近的XX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XX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XX去XX县城XX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XX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XX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XX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孙XX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XX之妹(原住孙XX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XX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将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带子,经孙XX母亲、姐姐、妹妹辩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XX住处的。 (4)据孙XX供认,在孙XX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XX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XX供认,9月6日买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XX供认相符。 (6)孙XX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XX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XX当天确带有小刀。 (7)孙XX供认,抱走被害者至XX食品门市部买烧饼和糖给章XX吃,经检查,发现章XX胃内有面粉颗粒,而章XX中午在家没有吃过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过零食。经专门调查,XX食品门市部当晚营业室遇到的情况,与孙XX供述相符。 (8)孙XX供认,在肢解尸体和朝阴沟倒血水的时候,恰遇其妹闯来,其妹已证实。孙XX吃肉等犯罪情节也有大量证言、证词在卷。 (9)经过司法鉴定,孙XX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XX市公安局认为,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XX市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 X 市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2001)20号 犯罪嫌疑人孙XX,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XX省XX市,小学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路XX号。 违法犯罪经历:孙XX,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1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7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孙XX有下列犯罪事实: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犯罪嫌疑人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犯罪嫌疑人孙XX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犯罪嫌疑人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被害人章X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被害人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犯罪嫌疑人孙XX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被害人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路到附近的XX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犯罪嫌疑人孙XX用双手将被害人章XX掐死,然后把被害人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孙XX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犯罪嫌疑人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犯罪嫌疑人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犯罪嫌疑人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犯罪嫌疑人孙XX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孙XX去XX县城XX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孙XX供述、血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司法鉴定、证人证言及涉案证物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局 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犯罪嫌疑人孙XX现羁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侦查卷宗3卷10册。 3.本案相关证物。 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 根据群众举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XX(男,38岁)受其在XX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XX省XX市为徐某等6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6人分别落户为XX镇与XX乡的非农业户口,收取了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XX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XX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2000年4月9日决定对其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 XX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存根) XX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X检反贪立〔2000〕XX号 案由滥用职权、受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犯罪嫌疑人叶XX,男,38岁,XX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住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 批准人XXX 承办人XXX 填发人XXX 填发时间2000年4月9日 X检反贪立〔2000〕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叶XX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2000年4月9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XX市XX公司当勤杂工。刘XX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X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X 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刑诉〔2000〕 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0年5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在XX市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被告人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被告人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证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目无国法,使用残忍手段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年 月 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X份。 五.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XX(后被判死刑)将XX市XX厂工人陈XX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XX家,告诉李XX,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XX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XX,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XX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XX,张XX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XX临走时,李XX提出与张XX一起去,但被张XX拒绝。第二天,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XX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XX借钱之事。4月8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XX被取保候审。4月20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李XX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其辩护人。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XX虽然借钱给张XX,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XX不起诉。 李XX的基本情况:男性,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XX省XX县,住XX市XX厂宿舍XX栋XX单元X号,系该厂工人。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 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2001〕 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系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厂宿舍XX栋XX单元X号。2001年4月8日因窝藏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窝藏罪,于2001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XX(另案处理)将XX市XX厂工人陈XX杀害后逃至被不起诉人李XX家,告诉被不起诉人李XX,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被不起诉人李XX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被不起诉人李XX,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被不起诉人李XX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XX,张XX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XX临走时,被不起诉人李XX提出与张XX一起去,但被张XX拒绝。第二天,被不起诉人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虽然借钱给张XX,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XX不起诉。 X X 市人民检察院 2001年4月25日 (院印) 六.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5月21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XX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相同。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XXX)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担任辩护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 X X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XX区,XX中学高三学生,住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2001年X月X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押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XX窜入受害人徐XX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受害人徐XX洗澡未逞。后被告人朱XX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对受害人徐XX行凶,致使受害人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后畏罪逃跑。2001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附有受害人徐XX、证人陈XX的证言及被告人朱XX的供述,血型检验报告、法医鉴定及涉案证物等主要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律适用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被告人朱XX就躲在受害人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受害人徐XX邻居陈XX喊受害人徐XX端洗澡水,这时被告人朱XX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受害人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受害人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受害人徐XX洗澡,但受害人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受害人徐XX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致使受害人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徐XX、证人陈XX的证言及被告人朱XX的供述,血型检验报告、法医鉴定及涉案证物等证据为证,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X月X日至2009年X月X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 判 长 X X 代理审判员 X X X 代理审判员 X X X 2001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七.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鲁X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秦X浩、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X成、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X成。案发后,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XX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X浩、李X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XX市看守所。 2001年8月3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1年8月2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X浩、鲁X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秦X浩的辩护人叶XX、鲁X成的辩护人王XX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X浩、鲁X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X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初中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楼X号。 鲁X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XX市XX县),初中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 李X,男,20岁(1981年8月13日出生于XX省XX县),小学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X楼XX单元X号。 秦X浩、鲁X成、李X三人原均系XX市XX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XX市看守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X,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小学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楼XX单元X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李X犯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原审被告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原审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李X平分)。尔后被告人秦X浩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X成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认定的证据有受害人王妻、被告人秦X浩、鲁X成、李X的供述笔录及涉案证物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有关条款,以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集中在量刑过重。 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X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李X平分)。尔后被告人秦X浩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X成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王妻、被告人秦X浩、鲁X成、李X的供述笔录及涉案证物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秦X浩、鲁X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X X 审 判 员 许X X 审 判 员 张X X 2001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八.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孙X杰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9年5月以后,由于孙X杰与孙X林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元的工资,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9年5月以后,由于双方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被告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家,自此被告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2001年10月上旬,双方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9年5月以后,由于双方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被告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无人照顾,被告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1年10月上旬,双方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任何资助。被告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被告认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同年9月1日,原告将被告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其找了工作。被告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双方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9年5月以后,由于双方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被告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家,自此被告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无人照顾,被告虽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1年10月上旬,双方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任何资助。被告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 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付给被告结婚成家的资助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X X 人民陪审员 朱 X X 人民陪审员 王 X X 2001年12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九.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于XX,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街X楼X号。于XX1979年9月进入XX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起在XX大学法学院任教,1988年被评定为讲师,因教学科研卓有成效,1992年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于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证。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于XX,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街X楼X号。 本人1979年9月进入XX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起在XX大学法学院任教,1988年被评定为讲师,因教学科研卓有成效,1992年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以公证。 申请人:于X X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十.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XX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1999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真的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因此,张红于2001年4月16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张红,女,54岁,汉族,XX省XX市人,大学文化,XX市XX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被告人 赵某,男,57岁,汉族,XX省XX县人,大学文化,广东省XX公司职员,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赵某与自诉人张红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1996年被告人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被告人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自诉人。原来,被告人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XX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被告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被告人赵某的金钱,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初,被告人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1999年9月,自诉人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被告人赵某一起去,被告人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自诉人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人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自诉人独自一人出国后,被告人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被告人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被告人赵某向自诉人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如不愿离婚,就容忍其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自诉人生活费,自诉人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自诉人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的名称、来源 1.证人XXX,住XX市XX街XX楼XX栋XX号。该证人系被告人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 2.证人XXX,住XX市XX街XX楼XX栋XX号。该证人系被告人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邻居; 3.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4.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4份。 自诉人 张红 2001年4月16日 请您删除一下内容,O(∩_∩)O谢谢!!!【China's 10 must-see animations】The Chinese animation industry has seen considerable growth in the last several years. It went through a golden age in the late 1970s and 1980s when successively brilliant animation work was produced. Here are 10 must-see classics from China's animation outpouring that are not to be missed. Let's recall these colorful images that brought the country great joy. Calabash Brothers Calabash Brothers (Chinese: 葫芦娃) is a Chinese animation TV series produced by Shanghai Animation Film Studio. In the 1980s the series wa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animations in China. It was released at a point when the Chinese animation industry was in a relatively downed state compared to the 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till, the series was translated into 7 different languages. The episodes were produced with a vast amount of paper-cut animations. Black Cat Detective Black Cat Detective (Chinese: 黑猫警长) is a Chinese animation television series produced by the Shanghai Animation Film Studio. It is sometimes known as Mr. Black. The series was originally aired from 1984 to 1987. In June 2006, a rebroadcasting of the original series was announced. Critics bemoan the series' violence, and lack of suitability for children's education. Proponents of the show claim that it is merely for entertainment. Effendi "Effendi", meaning sir and teacher in Turkish, is the respectful name for people who own wisdom and knowledge. The hero's real name was Nasreddin. He was wise and witty and, more importantly, he had the courage to resist the exploitation of noblemen. He was also full of compassion and tried his best to help poor people. Adventure of Shuke and Beita【舒克与贝塔】 Adventure of Shuke and Beita (Chinese: 舒克和贝塔) is a classic animation by Zheng Yuanjie, who is known as King of Fairy Tales in China. Shuke and Beita are two mice who don't want to steal food like other mice. Shuke became a pilot and Beita became a tank driver, and the pair met accidentally and became good friends. Then they befriended a boy named Pipilu. With the help of PiPilu, they co-founded an airline named Shuke Beita Airlines to help other animals. Although there are only 13 episodes in this series, the content is very compact and attractive. The animation shows the preciousness of friendship and how people should be brave when facing difficulties. Even adults recalling this animation today can still feel touched by some scenes. Secrets of the Heavenly Book Secrets of the Heavenly Book, (Chinese: 天书奇谈) also referred to as "Legend of the Sealed Book" or "Tales about the Heavenly Book", was released in 1983. The film was produced with rigorous dubbing and fluid combination of music and vivid animations. The story is based on the classic literature "Ping Yao Zhuan", meaning "The Suppression of the Demons" by Feng Menglong. Yuangong, the deacon, opened the shrine and exposed the holy book to the human world. He carved the book's contents on the stone wall of a white cloud cave in the mountains. He was then punished with guarding the book for life by the jade emperor for breaking heaven's law. In order to pass this holy book to human beings, he would have to get by the antagonist fox. The whole anima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charming Chinese painting, including pavilions, ancient architecture, rippling streams and crowded markets, which fully demonstrate the unique beauty of China's natural scenery. Pleasant Goat and Big Big Wolf【喜洋洋与灰太狼】 Pleasant Goat and Big Big Wolf (Chinese:喜羊羊与灰太狼) is a Chinese animated television series. The show is about a group of goats living on the Green Pasture, and the story revolves around a clumsy wolf who wants to eat them. It is a popular domestic animation series and has been adapted into movies. Nezha Conquers the Dragon King(Chinese: 哪吒闹海) is an outstanding animation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in 1979 and is based on an episode from the Chinese mythological novel "Fengshen Yanyi". A mother gave birth to a ball of flesh shaped like a lotus bud. The father, Li Jing, chopped open the ball, and beautiful boy, Nezha, sprung out. One day, when Nezha was seven years old, he went to the nearby seashore for a swim and killed the third son of the Dragon King who was persecuting local residents. The story primarily revolves around the Dragon King's feud with Nezha over his son's death. Through bravery and wit, Nezha finally broke into the underwater palace and successfully defeated him. The film shows various kinds of attractive sceneries and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China, such as spectacular mountains, elegant sea waves and exquisite ancient Chinese clothes. It has received a variety of awards. Havoc in Heaven The story of Havoc in Heaven(Chinese: 大闹天宫)is based on the earliest chapters of the classic story Journey to the West. The main character is Sun Wukong, aka the Monkey King, who rebels against the Jade Emperor of heaven. The stylized animation and drums and percussion accompaniment used in this film are heavily influenced by Beijing Opera traditions. The name of the movie became a colloquialism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to describe someone making a mess. Regardless that it was an animated film, it still became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films in all of Asia. Countless cartoon adaptations that followed have reused the same classic story Journey to the West, yet many consider this 1964 iteration to be the most original, fitting and memorable, The Golden Monkey Defeats a Demon【金猴降妖】 The Golden Monkey Defeats a Demon (Chinese: 金猴降妖), also referred as "The Monkey King Conquers the Demon", is adapted from chapters of the Chinese classics "Journey to the West," or "Monkey" in the Western world. The five-episode animation series tells the story of Monkey King Sun Wukong, who followed Monk Xuan Zang's trip to the West to take the Buddhistic sutra. They met a white bone evil, and the evil transformed human appearances three times to seduce the monk. Twice Monkey King recognized it and brought it down. The monk was unable to recognize the monster and expelled Sun Wukong. Xuan Zang was then captured by the monster. Fortunately Bajie, another apprentice of Xuan Zang, escaped and persuaded the Monkey King to come rescue the monk. Finally, Sun kills the evil and saves Xuan Zang. The outstanding animation has received a variety of awards, including the 6th Hundred Flowers Festival Award and the Chicago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Film Festival Award in 1989. McDull【麦兜】 McDull is a cartoon pig character that was created in Hong Kong by Alice Mak and Brian Tse. Although McDull made his first appearances as a supporting character in the McMug comics, McDull has since become a central character in his own right, attracting a huge following in Hong Kong. The first McDull movie McMug Story My Life as McDull documented his lif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m and his mother.The McMug Story My Life as McDull is also being translated into French and shown in France. In this version, Mak Bing is the mother of McDull, not his f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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