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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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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16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 2010年9月9日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16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 2010年9月9日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贮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 (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项目。 (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价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及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 (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及时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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