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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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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来源煤矿监察局) 某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素 5.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7.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8.风险管理 9.安全教育与培训 10.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3.职业卫生管理 14.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15.检查 16.应急管理 17.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18.绩效测量与评价 某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内容简介: 1.1目的 (1)为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2)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国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以及标准的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接轨。 1.2适用范围 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 (无论是本公司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的)。 本公司所需生产物资由公司统一采购,并负责送货到本公司,所以生产物资运至本公司之前的所有过 程不在本体系控制范围内。 本公司产品由公司统一销售,所以产品离开本公司后的所有过程不在本体系控制范围内。 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绩效是指企业员工或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确认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 第五条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提出完善、改进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六条企业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机制,成立各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报送厂安委会审批。员工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各二级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各二级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厂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备案。 第八条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 副组长:技安处处长 成员:财务处处长、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技处、环保处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九条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与企业安全风险奖励金考核同步进行综合考核,即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权重系数:1.负责人与责任(0.10),2.风险管理(0.15),3.法律法规与(0.10),4.培训教育(0.10),5.生产设施(0.12),6.作业安全(0.13),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8.职业危害(0.05),9.事故与应急(0.05),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 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A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考核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权重系数; i—各要素得分值;n—要素个数。 当不涉及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实得分值;—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第四章奖惩细则: 第十二条获得安全标准化奖励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第十三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8以上时(“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2 倍奖励; 第十四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6以上,98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1.6倍奖励; 第十五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4以上,98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1.4倍奖励; 第十六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0以上,94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等额奖励; 第十七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5以上,90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十八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0以上,85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5%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十九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5以上,80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0%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上,75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5%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下时,取消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风险奖励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2009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1) 核心提示: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要求的内容。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 目录 1 范围. 3 2 术语和定义. 3 3 原则. 5 4 管理模式. 6 5 管理要素. 6 5.1 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责任. 8 5.2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0 5.3 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13 5.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15 5.5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 19 5.6 作业安全. 23 5.7 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 24 5.8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 27 5.9 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30 5.10 绩效考核. 31 1 范围 本规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原则、管理模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相关方的咨询、支持、服务和 评审。 有关行业、专业已经制定本行业、本专业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优先适用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制定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应满足本通用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安全生产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建立预防机 制,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并持续改进、完善和提高,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控制生产安全风险。 2.2 要素 安全生产中的关键因素。 2.3 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情况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2.4 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程度,判定为处理风险所付支出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 2.5 风险管理 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2.6 资源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2.7 相关方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或受其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2.8 重大危险源 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9 重点设施、部位 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设施、部位。 2.10 危害 可能会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根源或状态。 2.11 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12 高危行业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业。 2.13 安全绩效 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2.14 供应商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团体或个人。 2.15 承包商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3 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应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立足于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立足于隐患治理,风险管理和预防事故 发生的思想,充分体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方面的基础管理有机结合。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和实施,应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得以体现和贯彻,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生产特点及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 管理模式 本标准采用策划(P,Pla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ion)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改进,政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绩效。 5 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A级要素和43个B级要素组成(见下表)。 表:《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要素表 A 级要素 B 级要素5.1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5.1.1 方针、目标5.1.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1.3 职责5.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2.1 获取和更新5.2.2 融入与符合性评价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2.4 安全操作规程5.2.5 修订5.3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5.3.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5.3.2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5.3.3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5.3.4 日常安全活动 5.3.5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5.4危害辩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5.4.2 范围范围与评价方法5.4.3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5.4.4 风险信息更新5.5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 安全生产投入5.5.2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5.5.3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5.5.4 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5.5.5 日常维护和定期检维修 5.5.6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5.6作业安全 5. 6.1 作业许可 5.6.2 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5.6.3 警示标志 5.6.4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5.6.5 变更5.7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5.7.1 职业健康管理5.7.2 职业危害申报5.7.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5.7.4 劳动防护用品5.7.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8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5.8.1 应急救援组织5.8.2 应急救援器材 5.8.3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5.8.4 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 5.8.5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5.9.1 安全检查5.9.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5.9.3 问题整改5.10绩效考核5.10.1 绩效评审5.10.2 奖惩 5.1 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责任5.1.1 方针、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并根据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宏观长远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具体的每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经本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体现。 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将企业的方针、目标、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自上而下签订全员负责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各级组织的安全和主管部门考核办法,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有效完成。 5.1.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1.3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基层单位、直至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5.2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2.1 获取和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适当时进行更新。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 部门、本专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总。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 5.2.2 融入与符合性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 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 (4)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5) 安全施工和检维修管理制度; (6)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7) 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0)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1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 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制度; (13)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4) 消防管理制度; (1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7)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8)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 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20) 项目新、改、扩建“三同时”管理制度。 5.2.4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以及工艺流程,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下发到相关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2.5 修订 (1) 评审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 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2) 检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评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3) 案例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件、获取其他安全事件案例后,根据事件的处理建议,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考核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评审考核结果,评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5.3 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规定应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5.3.2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并确认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保证操作岗位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者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特种专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3.3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 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告知。 5.3.4 日常安全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时间、形式、内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活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3.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培训教育教材和班组安全活动学习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各级单位和部门应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并实施分级管理,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实施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5.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5.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层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应不间断地组织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建立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程序或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制定合理的评价准则。成立评价组织,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和风险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 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已确定的评价准则,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进行风险评价,逐级找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的重大风险,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对各基层上报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风险,记录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 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 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的要求。 5.4.2 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6)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选择有效、可行、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应: (1) 依据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确保该方法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2) 与生产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3) 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开展风险控制等提供输入信息。 5.4.3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选定风险控制措施加以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 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 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 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中确定为隐患项目的,应在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应该: (1) 对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 生产经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 对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的隐患治理档案,包括: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3)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4) 治理完成报告; (5) 治理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结果及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4 风险信息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分析安全生产趋势。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 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4)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5) 承包商、供应商的进入、撤出或改变; (6) 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7) 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5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 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 费用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 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先进奖励所需费用; (2)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保健品及职业健康体检所需的费用; (3) 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购置安装、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 安全评价、评估所需的费用; (5) 隐患治理所需的费用; (6) 安全风险抵押金; (7) 安全检查、检测所需的费用; (8)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9)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5.5.2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5.3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台帐,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验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设备、设施和监视及测量设备有效运行,保存运行、巡检记录。 5.5.4 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设施、部位和作业过程(含临时的)等进行辨识,分级别进行管理。组织有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及时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点危险源的情况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的管理档案,根据规范、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进行内、外部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入管理档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车间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5.5.5 日常维护和定期检维修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设施使用特点,建立安全日常检测、保养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维修管理。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进行检维修前制定设施保养和检维修计划、方案。在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对使用的设施、检维修作业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5.5.6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和生产设施报废管理制度,防止使用质量不合格、设计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材料。拆除的生产设施、材料应按国家、政府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中如涉及到危险物质的,须制定危险物质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5.6 作业安全5.6.1 作业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作业行为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该有危害、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5.6.2 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风险进行控制。 针对人员在使用、操作设备实现目的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作业行为风险,采取必要的计划、方案、规程、记录等。 对生产过程中实现目的产品所依据的路线、方案、指标、手段、方式方法等,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 对人员作业行为风险、设施(安全)使用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等应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结果。 5.6.3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规定,在具有易发生风险的部位或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或永久性警示标志和告知牌或设置警戒区域等,进行风险提示、警示,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6.4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服务方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承包商、供应商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5.6.5 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专业管理规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5.7 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5.7.1 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7.2 职业危害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其监督。 5.7.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5)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 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4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工作(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配置保管、维护、佩带、使用等情况。 5.7.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和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8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5.8.1 应急救援组织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确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层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5.8.2 应急救援器材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过程的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5.8.3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以单位正式文件颁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尤其在发生突发事故后,要认真总结事故状态下组织救援 的经验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 5.8.4 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定义务。 5.8.5 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别、等级,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事故调查人员的能力、职责与权力。 事故调查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分析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的预防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5.9 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5.9.1 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安全需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编制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以及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的有效实施。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风险,提出消除或控制方法和措施,并监督整改与治理。 5.9.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求和已知的风险,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1) 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相关级别的负责人负责,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生产经营单 位各项专业管理工作内容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 (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作业行为、工程项目建设、保养检维修、生产过程、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个体防护等状况。 (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触电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暖、防滑防塌方、防中毒等。 (4)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要求的内容。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和备案。 5.9.3 问题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向所在单位进行反馈,落实整改责任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隐患的,按照隐患治理项目进行管理。 5.10 绩效考核5.10.1 绩效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审,验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评审的结果,对目标、指标进行修改,找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中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绩效。 评审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审工作全面负责。 5.10.2 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奖励积极的安全生产行为,处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在考核的促进下,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起草说明 二○○四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决定》颁布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分别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从业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经过试点运行,明显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为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打下了良好基础。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全国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众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该有共同的基本要求、管理模式和 关键要素,为此,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要求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实践研究》课题的总体需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起草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作为相关行业制定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基本准则;在专业规范制定之前,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依据。 通用规范暂分范围、术语和定义、原则管理模式、管理要素等五章,采用P(策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有共同特性的10个A级和43个B级要素,旨在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出可以遵守的基本要求,相关行业既可以以此开展标准化活动,又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陆续制定具体化的、具有行业特点的行业规范。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于2009年3月成立了规范起草组,起草了规范草案;在2009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上,规范草案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初,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印发给曾经参与过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一些专家征求意见;根据专家们回复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8月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参加《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实践研究》课题研究的中国航天科工、中国石油天然气、中国海洋石油、神华集团、武钢集团、中铝公司、中国五矿等单位征求意见,这些单位均回复了修改意见。根据他们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三次征求意见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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