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禁牧告知

2019-04-16 2页 doc 11KB 296阅读

用户头像

is_496339

暂无简介

举报
禁牧告知关于严禁沙河林场林区放牧的告知书 沙河林场周边镇村社放牧农户: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从根本上遏止牲畜放牧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甘肃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林场实际,告知如下: 一、凡在林场周边从事饲养家畜的养殖场(户)和个人,均不得在林场梭梭林地、苗木繁育基地、新造林地等林区放牧。 二、本告知所称的家畜,包括牛、羊等。 三、上述林区实施常年禁牧。 四、林场为加强禁牧工作,已在林场南板滩...
禁牧告知
关于严禁沙河林场林区放牧的告知 沙河林场周边镇村社放牧农户: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从根本上遏止牲畜放牧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甘肃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林场实际,告知如下: 一、凡在林场周边从事饲养家畜的养殖场(户)和个人,均不得在林场梭梭林地、苗木繁育基地、新造林地等林区放牧。 二、本告知所称的家畜,包括牛、羊等。 三、上述林区实施常年禁牧。 四、林场为加强禁牧工作,已在林场南板滩梭梭林区、新造林地设立了“采种林区、严禁放牧”,“护林爱林、人人有责”,“林地有毒、禁止放牧”,“新造林地、严禁放牧”等标示,放牧农户应管好家禽,不进入上述林区放牧。 五、林场成立护林禁牧队,负责护林禁牧检查处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禁牧林区放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对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由林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对组群放牧的,对放牧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六、放牧人员严禁林区用火,以免造成林区火灾。林场对用火者给予教育直至罚款。对造成林区火灾事故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告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河林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
本文档为【禁牧告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