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告知关于严禁沙河林场林区放牧的告知书
沙河林场周边镇村社放牧农户: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从根本上遏止牲畜放牧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甘肃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林场实际,告知如下:
一、凡在林场周边从事饲养家畜的养殖场(户)和个人,均不得在林场梭梭林地、苗木繁育基地、新造林地等林区放牧。
二、本告知所称的家畜,包括牛、羊等。
三、上述林区实施常年禁牧。
四、林场为加强禁牧工作,已在林场南板滩...
关于严禁沙河林场林区放牧的告知
沙河林场周边镇村社放牧农户: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从根本上遏止牲畜放牧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甘肃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林场实际,告知如下:
一、凡在林场周边从事饲养家畜的养殖场(户)和个人,均不得在林场梭梭林地、苗木繁育基地、新造林地等林区放牧。
二、本告知所称的家畜,包括牛、羊等。
三、上述林区实施常年禁牧。
四、林场为加强禁牧工作,已在林场南板滩梭梭林区、新造林地设立了“采种林区、严禁放牧”,“护林爱林、人人有责”,“林地有毒、禁止放牧”,“新造林地、严禁放牧”等
标示,放牧农户应管好家禽,不进入上述林区放牧。
五、林场成立护林禁牧队,负责护林禁牧检查处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禁牧林区放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对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由林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对组群放牧的,对放牧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六、放牧人员严禁林区用火,以免造成林区火灾。林场对用火者给予教育直至罚款。对造成林区火灾事故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告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河林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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