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实验研究、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职业人群调查资料,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而首次制定的。它与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和《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1989)构成一个整体,作为作业场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及卫生监督使用的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耿东、姜槐、邵斌杰。
本标准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
《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实验研究、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职业人群调查资料,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而首次制定的。它与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和《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1989)构成一个整体,作为作业场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及卫生监督使用的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耿东、姜槐、邵斌杰。
本标准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
了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的电场和磁场强度限值,即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高频电磁场辐射的各类作业,但不适用于环境辐射及作为治疗/诊断为目的的辐射。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频电磁场 high frequency field
频率为100kHz~30MHz,相应波长为3 km~10m范围的电磁场。
3 卫生要求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高频电磁场辐射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应符合
1中所列之规定。
表1 作业场所高频电场和磁场容许接触强度
频率
MHz
电场强度
V/m
磁场强度
A/m
0.1~3.0
3.0~30
<50
<25
<5
不作规定
4 测试方法
作业人员操作位电磁场强度测试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高频电磁场测量
A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高频作业人员操作位电磁场强度测定,以及高频设备漏能测量。
A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带覆盖面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即量程能覆盖(10~1 000)V/m和(0.5~50)A/m,频带能覆盖100 kHz~30MHz的高频场强仪;测量仪器应定期(一般为1~2年)经国家认可的计量检测部门校准。
A3 测量位置
A3.1 操作位场强测量,一般以相当于头和胸部位置为代表;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照射时,如相当于四肢或腹部位置,应予以加测。
A3.2 当需要探索其主要漏能源时,应作高频设备漏能测量,即在设备周围(仪器容许的近距离范围内)进行测定。一般高频设备均有外壳加以屏蔽,测量设备漏能时,绝不能打开外壳,而只能在其外壳从远及近进行,但最近不能进入目标物5cm以内。当发现场强接近量程满度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以免损坏探头。其所测定值仅供防护时参考。
A3.3 测量方法
A3.3.1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 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人其他金属物件;磁场测量不受此限制。
A3.3.2 每个测点连续测3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 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取三次值的平均数作为该点的场强值。
A3.3.3 测量
除记录全部测量数据外,还应包括:测量地点(单位、厂名、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日期(温度、相对湿度)、测量仪器型号、高频设备型号及参数以及参加测量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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