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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司法理论过失相抵原则难适用道交法第76条应修改

2018-09-06 4页 doc 21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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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司法理论过失相抵原则难适用道交法第76条应修改过失相抵原则难适用道交法第76条应修改 祁雪冻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过失相抵对于决定侵权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有着重要作用。根据过失相抵理论,不仅在一般民事侵权领域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且在特殊民事侵权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同样适用。由此,对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不论是采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规则都有其适用。   我国也建立了民事损害赔偿...
法理司法理论过失相抵原则难适用道交法第76条应修改
过失相抵原则难适用道交法第76条应修改 祁雪冻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过失相抵对于决定侵权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有着重要作用。根据过失相抵理论,不仅在一般民事侵权领域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且在特殊民事侵权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同样适用。由此,对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不论是采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规则都有其适用。   我国也建立了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制度,但是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缺陷,造成过失相抵规则在该领域适用上的混乱,对此有必要予以分析厘清。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确立了我国一般民事损害赔偿领域的过失相抵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过失相抵规则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在特殊侵权中(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为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并限定为当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能够实施过失相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责任、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情况作了专项规定,对于减责情况该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首先应依照道交法规定,没有规定的则依照上述民法通则和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处理。因此,道交法76条中的减责规定,其内在含义和体现出的立法意旨关乎到过失相抵规则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对76条的减责规定,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规定中实际已经包含了过失相抵内容,有的则认为规定的只是受害人过错,而不是过失相抵,只有机动车一方违章,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才是过失相抵,因此本项中并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内容,应该加入方显合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工作小组对此项规定的解释为:“对于如何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在这种场合减轻责任的方法应该适用过失相抵的原理来塑造。”由此可知,本项规定的立法本意肯定了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虽然76条减责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以确定如何减轻责任,但是其规定的内在缺陷却导致了过失相抵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适用。   依照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减责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而且还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于立法对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作了过于严格的限定,造成过失相抵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不能适用。例如,当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却能够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在实践中会造成双方责任分担的不公。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一减责条件规定的过于模糊,对于什么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很难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实践中当双方因减责问题产生争执时,机动车一方将很难证明其驾驶已经达到“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程度。既然难以证明缺乏减责的前提条件,自然将无法适用过失相抵。   以有“道交法第一案”之称的北京南二环主路奥拓车撞人案为例,如果依照76条的减责规定处理就会出现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尴尬局面,该案中机动车一方采取的处置措施依据交警认定没有达到“必要”程度,故不存在减轻责任,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依法应于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外负责全额赔偿,但是如果不适用过失相抵,对机动车一方又明显不公。   针对减责规定的立法缺陷,建议将76条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重大过失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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