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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_79食品法典  一、 前 言     食品法典对于消费者和食品生产加工者、对于一个国家制定食品控制政策和发展国际食品贸易,已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参考。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理念已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也影响着食品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的认知。它的影响已延伸到各大洲,对保护公共卫生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系统给所有国家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参与国际组织制定和协调食品标准,并确保其在国际上得以执行。同时,食品法典在涉及卫生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对使该法规能符合法典标准,也起到作用。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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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  一、 前 言     食品法典对于消费者和食品生产加工者、对于一个国家制定食品控制政策和发展国际食品贸易,已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参考。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理念已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也影响着食品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的认知。它的影响已延伸到各大洲,对保护公共卫生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系统给所有国家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参与国际组织制定和协调食品,并确保其在国际上得以执行。同时,食品法典在涉及卫生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对使该法规能符合法典标准,也起到作用。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加以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应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卫生与植物卫生 (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两个协议均鼓励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不足为奇的。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 、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作为方便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这本小册子的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推广食品法典过程中的活动情况,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职责是使各项标准、工艺、指南和推荐技术标准均能符合食品法典的规定。 二、法 典 成 效   (一) 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早在1961年,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正因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二) 首要的国际和国家的认知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好人们所吃的食品是必要的。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被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公平地讲,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三)     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食源性疾病最轻可感到不适,最严重可导致死亡,并还可引起其他后果,如: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会影响贸易和旅游,并可导致收入下降、失业和诉讼,劣质食品可损害供应商的商业信用,而食品腐败更是代价昂贵的浪费,并对贸易和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工作的实效,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得到了提高,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促进消费者保护全球化 1995年,联合国大会消费者保护指南声明: 当要制定关于食品的政策和时,政府应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并应支持和尽可能地采纳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标准. 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GATT合办)一致同意: ---在协调各国食品法规过程中,使法典标准尽量与各国国内标准一致的进程很紧迫,并应加速。 ---有关消费者保护(食品的卫生、安全等)的基本条款中应集中强调法典标准。 199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营养大会认为: 使用营养适当和安全的食品对每个人均有好处,并建议食品法规应尽量考虑和推荐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标准。 1995年,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正式承认: 国际标准、指南和推荐性技术标准(包括食品法典)在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时可视为国际法,作为裁决参考。 1996年,粮农组织世界贸易高峰会议承认: “履行政策的目的是改善所有人生理和经济上对足够营养、安全食品及其有效利用的需要。” “依照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措施和其他相关国际协议,要确保食品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四)     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食品法典委员会已经推动了法典本身的发展,由于科研的持续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开发,制定食品法典已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食品标准的最终确定并编入法典,必须是可靠而权威的。因此只有对各种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评估,才能被最终确定编入法典,并且有时需要接受有不同观点但有科学依据的意见。 制定食品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确保并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和其他贸易。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食品科技专家、消费者组织、食品加工和销售企业、食品监督机构人员和贸易商的共同努力。由于越来越多的人参与食品标准的制定,这就使得食品法典所涵盖的面越来越广。因此,委员会的工作已是众所周知,其影响越来越深远。 食品法典的构成:     商品的食品标准(237)     卫生法规和技术规程(41)     农药评估(185)     农药残余限量标准(3、274)     污染物限量标准(25)     食品添加剂评估(1005) 兽药评估(54) (五)    具有科学性标准的法典 食品法典本身就代表了一项非凡的成就,这也是食品法典委员会最重要的一项成绩,但如果把它看成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唯一的一项成绩,那是相当错误的。食品法典产生后,引起全球对食品危害因素和食品质量的广泛关注,也因此提高了对食品标准的要求,食品法典委员会在这方面起了决定作用。作为支持食品标准和法典的实践,委员会制作了规范的科学范文,召集多次的专家委员会议和咨询会议,并召集在食品和相关领域中优秀的个人和组织出席此类国际会议。因此,大多数国家已开始引用食品法典和相关标准,并通过建立与加强食品控制部门来督导法典的实施情况。 食品法典现已成为具有极高声誉的国际参考准则,卫生机构、政府食品控制官员、食品生产商、科学家和消费者都首先提倡采用食品法典,对食品法典,我们该说的是“它确实是权威的!” 三、食品法典的起源   (一)         古代时期: 据可查的最早史料记载,古时的统治机构针对不实食品销售已有制定相关规则以保护消费者。亚述语碑文曾记载正确计重和测量粮谷的;埃及卷轴古书中也记载了某些食品要求使用标签的情况;古雅典检查啤酒和葡萄酒是否纯净和卫生;罗马帝国则有较好的食品控制系统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不良影响;中世纪的欧洲,部分国家已指定了鸡蛋、香肠、奶酪、啤酒、葡萄酒和面包的质量和安全法规,有些仍沿用至今。 (二) 以科学为基础的时期: 十九世纪下半叶,世界上第一部食品法规已生效启用,基本的食品控制系统也初步形成。在此期间,食品化学倍受重视,食品纯净度的鉴定首先以食品成分的化学参数为基础。当有害的工业化学物质被用于掩饰食品的真正色泽和质地时,掺假这个概念就被延伸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质。食品化学同时也提供了科学手段披露不实的食品销售行为,帮助消费者区分安全或不安全的食用产品。 1950年第一次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营养专家委员会会议报告摘录: “不同国家的食品法规常有冲突和矛盾,不同国家立法机关保护、所采用术语和可接受的食品标准,也常有较大差异,新的法规的规定时有不以科学为基础,也较少关注营养问题。” (三)     国际发展时期: 1897至1911年间的奥、匈帝国时期,通过对不同食品的描述和标准的收集发展形成了奥地利食品法典,尽管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但法院已将其作为判定特殊食品是否符合标准的参考。现今的食品法典就是沿用奥地利食品法典的名称。 食品标准进展里程碑 古代时期:早期文明就尝试制定食品法典 十九世纪早期:发明了罐装食品 十九世纪中叶:热带地区的香蕉首先运往欧洲 十九世纪:第一部食品法规生效启用并建立实施机构,食品化学获得信赖,并发展了可靠的方法来测试掺假食品。 十九世纪下半叶:进入长距离食品运输新时期,首先实现了冷冻肉类从澳大利亚、新西兰到英国的国际船运。 十九世纪初期:食品贸易协会尝试使用一致的标准来方便国际贸易。 1903年:国际乳品联盟指定了牛奶和奶制品国际标准(在以后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体系的构想中,国际乳品联盟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194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诞生,承担营养和相关国际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诞生,承担人类健康食品标准的制定、尤其是授权建立食品标准的工作。 1949年:阿根廷提议建立区域性拉丁美洲食品法典。 1950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召开营养、食品添加剂和相关领域的专家会议。 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最高机构——世界卫生大会指出:在食品工业中广泛使用化学物质所出现的新的公共卫生问题应引起重视。 1954--1958年:奥地利积极谋求创立区域性食品法典、欧洲食品法典。 1960年: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同意区域性的部分食品标准国际化的建议,并邀请总干事将该建议提交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规划会议。 1961年:欧洲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纳了食品标准工作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接管的建议决定。 1961年:粮农组织会议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提请世界卫生组织尽早认可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制定的食品标准规划。 1962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举办食品标准会议,并要求食品法典委员会贯彻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规划的的要求并制定食品法典。 1963年: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在确保食品合法方面任务的重要性及建立食品标准的紧迫性,世界卫生大会批准建立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规划并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规定。 (四)     贸易关心的事情 各国不加约束地制定食品法规和不同的食品标准,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贸易壁垒,20世纪初,这种现象已引起了食品贸易商的广泛关注。贸易协会对这些壁垒做出了反应,迫使各国政府协调他们间不一致的食品标准,以便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贸易。国际奶品联盟于1903年成立,它是众多贸易协会之一,它的有关奶及奶制品的标准对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制标工作起到了参考作用,其制标程序也被委员会采纳。 20世纪40年代后期,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后,对食品法规领域执行情况给予高度的关注。各个国家在几乎没有协商、沟通和协调的情况下各自执法监督的现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召开国际大会加以讨论和解决。 (五) 消费者关心的事情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食品科技迅猛发展,随着更多高灵敏分析仪器的出现,人们对食品的本质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关食品质量和相关危害因素的知识也不断增多。新闻媒体对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化学和相关学科的新发现的关注,使得各个层面的有关食品的文章层出不穷,从而使消费者接收到来自报刊、杂志和电台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有些正确,有些不正确,但都提高了消费者对食品卫生领域的兴趣,并造成了一些过分的轰动。尽管媒体传播的信息有些不真实,但其结果是增加了公众对食品的认识,增加了食品安全的知识。对食品及相关事件的深入报道,同时也使消费者增加了对所食用食品的担心。因此,消费者已从先前所关心的“看得见的”因素(如短重、尺寸变化、虚假标签和劣质等)转移到他们“所看不见的”有害因素方面(如微生物、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和食品添加剂及感官无法发觉的卫生危害指标)。不断发展的消费者组织给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施加压力,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和危险食品的损害。 食品添加剂问题 1955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营养专家委员会记载:“食品添加剂的大量使用和有时缺乏有效的控制已成为公众和管理当局的焦点”。委员会也注意到各国在处理食品添加剂广泛使用这一问题的方法各不相同,因此说明这一事实:“必须就其本身状况而定,大量的不统一的食品控制措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一个威胁国际贸易的、各国政府不想期望的结局。” (六)渴望领导 食品管理者、贸易商、消费者和专家们热切盼望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能领导解决一系列食品法规方面的问题,这一系列食品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得力,也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最高组织机构——世界卫生大会阐明,食品中大量使用的化学物质已成为现阶段新的公共卫生问题,提议两个组织应积极指导相关的研究,并确定研究项目的关键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 结果于1955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召开食品添加剂会议,之后成立了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成立后40多年中,该委员会一直定期地活动。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法典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重要参考。 五十年代食品标准的发展状况  Stresa会议对特殊奶酪的成分进行详细的介绍、说明和命名。欧洲经济共同体就区域性运输——在欧洲区域内进行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运输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标准。粮农组织和欧共体制定了新鲜果汁纯度的分析程序。 欧共体制定速冻水果和蔬菜标准。 国际奶品联盟制定奶和奶制品的标签要求。 上面所列各项活动,在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其接管。 (七)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协调合作 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涉足食品相关事宜的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NGOs)成立的多种委员会也开始开展制定相关食品标准的工作。NGO委员会所做的工作被食品法典商品委员会及时接收或继续,有些委员会更直接转为法典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 表明需要协调一致 食品法典是在获得广泛认知的前提下产生的,它的制定并非偶然,它是广泛的跨学科的全球组织长期努力的结果,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代表参与了食品法典的创建,可以想象,如果不是这么多人的认同和努力,就不可能有食品法典的存在。 (八)国际协调与合作 1960年和1961年可说是食品法典创立过程中的里程碑。1960年10月,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明确达成共识:“有关食品限量标准及相关问题(包括标签要求、分析方法等)是保护消费者健康的一种重要手段。确保质量和减少贸易壁垒,尤其是要迅速形成欧洲一体化市场的发展趋势,都希望早日达成国际一致的意见。” 会议同时认为:“……对于由多方机构所制定的、数量不断增加的食品标准的协调,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区域会议结束四个月后,FAO、WHO、ECE、OECD和欧洲食品法典委员会经讨论共同建议创建国际食品标准规划的领导机构;1961年11月,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通过了建立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决议;1963年5月,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FAO/WHO联合创建食品标准的有关规划并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法规。 四、法典系统: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诞生是一个必然趋势,它在起草法规和工作准则方面谨慎的工作态度,确保了其将以严谨、客观的科学方法来实现它清晰、明确的工作目标。 (一)委员会 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决议。两个机构均采纳了委员会的法规和工作准则。 法规给委员会的工作及其正式创建的理由提供了法律基础:法规的第一条款明确了委员会工作的目的、范围和目标;第二条款对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进行定义。委员会对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会员国和非正式会员国均开放,到1998年,会员达163个国家,代表了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七的人口。 法典委员会的性质为半政府工作机构,它的章程规定了如下内容: 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委员会官员的任命组成及其职责,包括主席和三个副主席,区域协调员和秘书; 设立执行委员会来负责委员会休会期间的工作,并代表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责; 召开委员会会议的计划和次数; 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性质; 选举程序; 观察员; 委员会记录和报告的准备; 下属机构的设立; 制定采纳标准的程序; 预算分配和支出估算; 委员会使用的语言。 委员会是一个真正的国际组织,自成立以来,已召开了22次大会,主席的人选有来自加拿大、法国、德国、奥大利、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瑞士、泰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副主席的人选有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哥斯达尼加、丹麦、法国、加纳、奥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拉克、肯尼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苏丹、瑞士、泰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 委员会区域代表由以下各国政府委派:阿根延、澳大利亚、巴西、喀麦隆、加拿大、古巴、前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德国、加纳、印度、肯尼亚、韩国、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波兰、塞内加尔、泰国、突尼斯、英国、美国和前苏联。 委员会每两年开一次大会,在粮农组织总部所在地罗马和世界卫生组织总部所在地日内瓦之间轮换。大会一般有500人参加。每个成员国的首要义务是出席大会会议,各成员国政府委派官员招集组成本国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企业代表、消费者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非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有时也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会议。 大多数国际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均可作为观察员列席委员会大会。 与各成员国所不同的是,“观察员”不具备大会通过决议的最终表决权,除此之外,食品法典委员会允许观察员随时提出他们的观点。 为便于成员国间的继续接触,委员会与各国政府合作,设立了法典咨询点,很多成员国设立了本国的法典委员会以协调国家间的各项活动。 委员会成立以来,食品法典的制定工作得到了稳步的发展并引起广泛的关注,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并成为委员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委员会创建者早在创建初期就已预见到这种局面。 食品法典委员会法规 第一条 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所制定的建议负责,并将有关FAO/WHO食品标准规划及补充事宜会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总部磋商,其目的是: (a)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原则。 (b) 促进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从事所有有关食品标准工作的协作。 (c)确定要优先开始起草的标准草案的准备工作,指导相关组织进行标准草案的起草。 (d)在(c)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详述并最终确定标准,在取得所涉及区域的政府部门的认同后,无论何时可行,将所确定标准(b)中最终制定的标准一起,作为区域性或国际性标准,加入到食品法典的内容中去。 (e)根据食品发展的现状,在进行适当的调查后,对已出版的标准进行修订;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总结后,委员会最终确立了第一条款中的目的和目标。在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最终成立了委员会,这些事情都是委员会创立的初衷。 (二)委员会的运作 1、 编纂食品法典 正如委员会法规第一条款所述,委员会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制定食品标准和出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运作所必需遵循的法律程序已出版于食品法典操作手册第十版。同委员会其它各方面的工作一样,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公开和透明,基本包括以下几点: (1)各国政府或委员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要求制定某一项标准时,需提交一份提议书。 (2)制定标准提议由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通过。“为创建正式标准所设立的下属机构及其工作”应该能协助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做出决择,或可成立下属组织来负责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 (3)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所提议的标准草案的准备工作,并提供给各成员国政府讨论。 (4)被指定准备提议标准草案制定工作的下属组织,负责收集讨论意见,汇总后制定草案标准呈送委员会。 (5)如果委员会采纳草案标准,则按程序送相关政府部门,如果政府部门也无异议,则该草案标准就成为正式法典标准。在简便程序中,一个标准的制定所经历的程序可由八个程序减少为五个;而在某些情况下,各步程序还可能重复。多数标准的制定周期需好几年。 (6)一个法典标准在被委员会采纳之后,它就被编入食品法典中,按照食品法典的通常惯例,一本“法典商品标准的格式和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2)描述:一般组成和质量因素----对食品限量标准予以定义;         3)食品添加剂:仅限于FAO和WHO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的;         4)污染物;         5)卫生、重量和规格;         6)标签:需依照法典有关预包装食品的一般标准;         7)取样和分析方法。 除了商品标准之外,食品法典的内容还包括有普遍适用于所有食品的一般性标准及推荐项目,包括: a、食品标签;b、食品添加剂;c、污染物;d、取样和分析方法;e、食品卫生;f、特殊饮食的食品营养;g、进出口食品检验和出证系统;h、食品中的兽药残留;I、食品中的农药残留。 2、食品标准的修订 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法典标准及相关内容的修订,以确保其与科学技术同步发展的需要。在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有责任向委员会提议对现有法典标准或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本章开始处略述的标准制定程序相同。 3、食品法典的构成 (1) 第一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2) 第一卷 第二部分:一般要求(食品卫生) (3) 第二卷 第一部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一般描述) (4) 第二卷第二部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 (5) 第三卷:食品中的兽药残留 (6) 第四卷 :特殊功用食品(包括婴儿和儿童食品) (7) 第五卷 第一部分:速冻水果和蔬菜的加工过程 (8) 第五卷 第二部分:新鲜水果和蔬菜 (9) 第六卷 :果汁 (10) 第七卷 :谷类豆类(豆荚)和其派生产品和植物蛋白质 (11) 第八卷 :脂肪和油脂及相关产品 (12) 第九卷 :鱼和鱼类产品 (13) 第十卷 :肉和肉制品;汤和肉汤 (14) 第十一卷 :糖、可口产品、巧克力和各类不同产品 (15) 第十二卷 :奶及奶制品 (16) 第十三卷 :取样和分析方法 各卷总的包括了一般原则、一般标准、定义、法典、货物标准、分析方法和推荐性技术标准等内容,每卷 所列内容都按一定顺序排列以便于参考。如第一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内容如下:        1). 食品法典的一般要求       2). 叙述食品法典的目的       3). 地方法典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       4). 食品标签       5). 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一般标准       6). 食品的污染物----包括食品污染物和毒素的一般标准       7). 辐射食品       8). 进出口食品检验和出证系统 食品法典的各卷标准分别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出版,各个标准均可在万维网上阅览。 (三)分支机构 法典委员会系统的程序规定委员会成立两类分支机构,一类是法典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案的准备和呈交工作,一类是法典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区域或成员国家间在该地区的食品标准,包括制定和协调地区标准。 委员会系统的特点是,各分支机构委员会有一个主办成员国,主要负责委员会机构的费用,并委派主席(少部分是例外),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分为专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 1、专题委员会 因其工作与所有商品委员会有关,故通常也称之为一般专题委员会,他们的工作也涉及所有商品的标准,一般专题委员会有时也被称为“水平委员会”,法典系统 有九个这类的委员会: (1) 一般准则委员会,由法国主办 (2) 食品标签委员会,由加拿大主办 (3) 取样和分析方法委员会,由匈牙利主办 (4) 食品卫生委员会,由美国主办 (5) 农药残留委员会,由荷兰主办 (6)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由荷兰主办 (7) 进出口食品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由澳大利亚主办 (8) 特殊饮食食品营养委员会,由德国主办(以营养为目的的一般委员会) (9) 食品兽药残留委员会,由美国主办 一般专题委员会的工作还包括:明确所有涉及食品的概念并制定准则,包括一般食品、特殊食品和某一类食品;认可检查法典食品标准的相关食品方面的内容,接受科研组织专家建议及有利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建议。 2、商品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特殊食品标准并对食品分类,出于它们的特殊职责并为了区别于 “水平委员会”,它们常被称为“垂直委员会”。 法典系统有16个这样的委员会: (1) 脂肪和油类委员会,由英国主办 (2) 鱼和鱼类产品委员会,由挪威主办 (3) 奶和奶制品委员会(前身是FAO/WHO奶和奶制品法典准则政府专家委员会) (4)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由墨西哥主办 (5)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由瑞士主办 (6) 糖类委员会,由英国主办 (7) 加工的水果和蔬菜委员会,由美国主办 (8) 植物蛋白质委员会,由加拿大主办 (9) 谷类和豆类委员会,由美国主办 (10) 加工的肉类和禽肉制品委员会,由丹麦主办 (11) 汤和肉汤委员会,由瑞士主办 (12) 肉类卫生委员会,由新西兰主办 (13) 天然矿泉水委员会,由瑞士主办 商品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及召开会议,当委员会认为工作已经完成时,该委员会就可以解散。如有特别需要完成特殊工作或需制定新标准时,可以再行成立新的委员会。 根据需要,商品委员会的主办国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一些会议的规模几乎与法典委员会大会不相上下。 3、协调委员会: 地区协调委员会没有设主办国家,经委员会同意需要特别研究解决的事宜 ,由该地区的成员国共同召开会议研究,国际上共有五个协调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所在的地区是: · 非洲 · 亚洲 ·  欧洲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 ·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在确保委员会的工作在该地区的落实和关心发展中国家方面,协调委员会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地区协调委员会一般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该地区的国家均可派出代表参加。会议报告一般要呈送法典委员会进行讨论。 (四)、成员国家对法典标准的接受 食品标准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最大可能地方便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基于此,乌拉圭回合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避垒协议(TBT)均鼓励采用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 只有在所有国家都采纳相同的标准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方便贸易的目的。食品法典的一般准则指明成员国应“接受”法典标准,接受的程度可略有不同,这取决于该标准是商品标准、一般标准或是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问题方面的标准。然而,准则一般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接受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接受的方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成员国的接受方法也由法典委员会按一般准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而全球性对法典所有活动所产生的浓厚兴趣,清楚地表明了法典的运作规则在全球得到了普遍接受,在保护消费者和方便国际贸易方面的进程趋于一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国家很难从法律观念上来接受法典标准。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有时受国家态度的影响及权力至上观念的存在,阻碍了法典标准被接受和一致性的进程。   尽管有这么多困难,但在方便贸易的强大国际动力的推动下,使得各成员国标准与法典标准趋于一致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调整本国食品标准和部分相关标准(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标准),使其与食品法典标准一致的国家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一些不可见的指标方面,如:添加剂、污染物和残留等。 (五)、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法典关系 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充实了委员会的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要采纳法典标准,成员国家首先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也要设立一定的技术和行政机构来实施履行。多年来,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做了大量努力,通过工业化国家提供的财政和技术支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这种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召开包括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农药残留联合专家会议在内的专家会议,向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建议; 2. 建立和加强发展中国家食品控制系统,包括食品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期按照法典标准建立食品标准; 3.指导食品加工工厂并举办培训,不仅传递了与食品控制相关的信息、知识和技术,而且加深了发展中国家对食品法典和委员会工作情况的了解; 4 提高实验检测和食品检验能力; 5.提供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确保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控制的全方位培训; 6.向与法典活动有关的各类会议和专题讨论会呈递食品安全质量措施报告; 7.扩展对与法典活动直接相关事项指导的范围,比如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对食品生产的安全评估; 8.制定和出版一些与食品质量和安全体系运行及相关提议有关的手册和范文; 9.帮助和加强对已建立起来的食品控制机构所必需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培训,以确保食品控制机构的有效运行; 10.制定有关食品检验、质量和安全保证的培训手册,特别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 的应用。   五、法典和消费者    (一)      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承诺 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一直致力于推进所有关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首要工作,正如其法规第一条款所述,就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联合国其他组织也认同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性,在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提高保护消费者力度的决议,并于1986年出版了保护消费者指南。这些指南认定食品是三个事关消费者健康的基本因素之一,也特别指明食品法典是食品领域保护消费者的参考标准。 九十年代初召开了两次相关会议:1991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和食品贸易会议(和关贸总协定GAT T 合办),会议建议,继续和加强消费者对于国家和国际相关食品方面决议的参与度;1992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营养国际大会建议,通过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来保护消费者,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来贯彻建议的落实。 (二)      法典对保护消费者所做的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各委员会在制定食品标准及其相关工作中就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 1、食品的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 在制定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的过程中,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均把消费者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对制定标准所采纳的格式反复强调。法典为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不含有健康危害因素,始终将此其列入重要议事范围。格式规定了商品标准,如商品的标准名称、范围、一般情况、重量、数量和标签,不应该误导消费者,并应确保商品标签与食品的实际情况相符。条款规定了包括食品的基本成分和质量的内容,以确保消费者不会购买到劣质产品,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卫生方面的内容,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 食品法典包括了200多种食品及某一类别食品的标准,此外,它还包括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性标准、法典索引指南和法典营养标签指南,所有这些内容的目的都在于确保食品的公平贸易和指导消费者正确选购产品。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的污染物及毒素和辐射食品等的一般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健康方面尤为重要,同样,确定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的最大限量,也保证了消费者能最大限度地不会遭受不安全物质的危害。   2、一般准则、指南和法典执行建议 保护消费者健康以免受食源性危害因素影响的目的在准则和法典相关文件中均有表明。例如,一般准则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进出口食品检验及出证原则和食品的基本营养原则。 食品法典为保护消费者提供了广泛的多方面的指南,如食品中微生物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核污染事故后食品中的放射性核元素水平等。同时,法典也包含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情况,多数是关于食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针对消费的一些卫生指南,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健康。法典在国际上所推行的食品卫生的一般准则的模式适用于所有食品,此点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为食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对食品从初级加工到最后消费的各个阶段都制定了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食品卫生的一般准则为法典卫生实行的详情和特殊应用提供了证据: (1)、低酸和酸化的低酸罐头食品; (2)、经无菌加工和包装的低酸食品; (3)、供应公共饮食行业的加工和半加工食品; (4)、准备街头贩卖的食品(区域标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 (5)、调味品和干货; (6)、罐装水果和蔬菜产品; (7)、干果; (8)、椰子粉; (9)、脱水水果和蔬菜(包括食用菌); (10)、树果; (11)、有可食块茎的植物(落花生); (12)、加工的肉类及禽肉产品; (13)、禽肉加工; (14)、蛋产品; (15)、青蛙腿的加工; (16)、鲜肉; (17)、肉类及禽肉的生产、储存、机械分类及深加工; (18)、猎物; (19)、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 食品法典也包含了有关兽药使用控制的国际推行标准的建议,其目的在于防止兽药的使用给人体带来危害。 还有一些被称为法典技术标准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符合法典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是卫生而高质的。法典的技术标准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1)、婴幼儿食品; 2)、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包装和运输; 3)、桶装油脂和脂肪的储存和运输。 3、消费者参与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 法典委员会一向欢迎消费者参与自身的工作, 1965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一直代表消费者参与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消费者参与食品相关标准的制定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规划的工作,已在委员会内部得到肯定,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0次大会中更是同意和确定有必要继续加强同国际消协组织的合作。由于法典委员会工作广泛的国际性,消费者参与食品标准及相关工作的作用有一定区域上的局限性。因此,在委员会的第20次大会上,委员会提请各国政府让消费者更多地参与本国的相关工作: “委员会继续让消费者参与其相关工作,并认为在国家制定食品标准及相关工作中,消费者应能够更有效地参与。” 4、信息 食品法典秘书处分发法典文件给国际消协组织,对消协组织所关心的事项进行即时反馈;同时,秘书处也将委员会及下属组织的各项活动信息和资料发给各成员国的法典咨询点。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各成员国能及时了解消协组织所关心的事项的进展情况; 5、加强食品控制系统 为帮助和加强建立食品控制系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协助建立国家消费者组织,强调了消费者参与的重要性。当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家法典委员会后,两个组织一致建议该国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消费者代表,并让他们了解国家采用国际食品标准和食品控制措施过程中所持的态度。正因如此,粮农组织也认为消费者组织的力量是有限的,因各国政府有权来决定让消费者参与的程度。   六、法典和国际食品贸易   为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规划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和制定方向的各级官员和专家们,首先考虑和关心的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的公平贸易。他们认为,如果各国共同协调他们的食品法规,并采纳一致的国际标准,这些问题的解决就相对容易得多,通过协调,各个国家将会面对越来越少的贸易壁垒和更加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并将减少农民的饥饿和贫穷,创办者断言,食品法典是即将到来的自由贸易所遇到的困难的一贴万灵药,这个观点已反映在一般准则中所阐述的食品法典的目的中。 国际食品贸易数额巨大,贸易额约为三千亿至四千亿美元。各国政府所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从他国进口的食品对消费者健康是否安全,是否回会威胁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最终,进口国政府将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或法规来消除或降低这种威胁,在食品、动物和植物控制领域,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和法规将增加各国间食品贸易的壁垒。 食品法典的一般准则声明:“食品法典的出版是要指导和规范对各类食品的描述和品质要求,以使各国能协调一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乌拉圭回合和世界食品贸易 乌拉圭回合在多边贸易体系获得一致是一个里程碑,因为作为贸易合作伙伴的各国首次在农业和食品方面合作,并按照统一一致的法规和准则来运作。 参与多边谈判的国家也认识到,各国政府表面上采用的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动植物的各项措施,实质上是贸易壁垒和歧视的伪装。于是,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中采用了SPS和TBT协议,并增加到1994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定的同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 卫生和植物卫生协议措施承认政府有权制定必要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然而,SPS要求各国政府所制定的措施仅限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类健康,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得对不同成员国提出不同的要求,造成对他国的歧视性政策,除非有足够的科学依据来证明其提出的要求的合理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所追求的是技术性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唛头和标签要求,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相关的评价分析程序,不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SPS和TBT协议均承认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以便降低或消除卫生、植物卫生和其他技术性标准成为贸易壁垒的风险。 在执行的一致性方面,关于食品安全问题,SPS确定和选择了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建立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污染物、取样和分析方法、卫生实施指南等一系列标准、指南和推荐技术标准。这再次证明了法典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可以作为用来评估各国法规和措施的基准。 SPS协议对法典标准、指南和推荐技术标准的特别认可,法典标准在TBT协议条款二(技术法规和标准条款)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使得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尤为显著及备受鼓舞。结果,出席法典会议的人数明显增加(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这是个可喜的进步。两个协议的直接成员,更是最大限度地、“全身心”地参与了委员会的国际标准规划及其下属机构的各项工作。 SPS和TBT协议   采纳法典科学而公正的标准准则,明确地说明了法典标准已构筑了国际贸易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促进贸易并易于协调,法典已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仲裁的基准。可以预见法典在这方面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SPS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声明: “成员方应确保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措施仅运用到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理论依据,若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便不再坚持……。” SPS协议第三条声明: “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措施,成员方应将其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措施 建立于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推荐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这些标准、原则或推荐的话。本协议  另有规定者除外。"    TBT协议第二条第六款声明: "为了使技术法规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对于在各成员方已采用或准备采用技术法规规定的产品,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充分发挥作用。 (二)法典和国际贸易的道德标准 除了为消除贸易壁垒采取各种措施外,食品法典委员会还鼓励食品贸易商自觉地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作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公平食品贸易的重要手段。基于这一点,委员会已出版了国际食品贸易的道德法规,包含在食品法典体系内。 道德法规的原则目标是阻止出口国和出口商在国际市场倾销低质或不安全的食品。为进一步反映SPS、TBT和其他国际贸易协议的影响,道德法规目前正在进行更新。 国际食品贸易道德法规: 一般准则 4.1 国际食品贸易应以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健康和卫生的食品和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的权力为准则。 4.2 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以下食品: (a)不能有任何一种可能导致中毒、损害或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存在; (b)不允许存在不洁现象,不能有腐烂、变质、分解、致病物质或异物以及其他不适合于食用的情形;或 (c)掺杂掺假;或 (d)标签使用不能有误导、虚假或欺诈行为;或 (e)应在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或销售的各环节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  (三)法典和区域贸易协议和协商 乌拉圭回合协议给区域国家间达成以自由贸易为目的的贸易协定打下良好基础。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这样的一个区域贸易协定。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签订的亚松森条约建立了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亚洲和太平洋,十八个国家已在经济合作方面达成共识,成立了亚太经合组织(APEC) 。 三个组织都采用了与乌拉圭回合协议和相关法典标准一致的措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了两个辅助协议来处理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关于SPS措施,把食品法典标准作为基本要求来处理三个成员国之间关于食物产品方面遇到的问题。 南方共同市场的食品委员会建议成员国采纳一定范围的法典标准,并将食品法典标准的其他内容作为进一步协商的参考。 亚太经合组织已经起草一份互相认可的食品评估协定。这要求与SPS和TBT协议及法典标准一致,包括了法典委员会关于进出口食品出证系统的建议。 另外,欧洲联盟习惯地直接把食品法典作为食品及贸易方面的基本参考。   七、法典和科学   (一)专家和咨询委员会 从一开始,食品法典的所有活动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广泛学科领域的专家对法典所作的巨大贡献,保证了法典的标准经得起严密的科学考证。可以这样说,法典委员会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已成为食品相关科学研究和调查的集中地,委员会本身已成为食品科技信息交流的国际中心。食品法典对食品化学、食品科技、食品微生物、真菌学、农药和兽药残留领域的工作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它的很多工作都是以协作的形式,由独立科学家、实验室、研究所和大学以及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和咨询委员会来共同完成。 今年来的专家会议和咨询会议 1995年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安全和危害评估咨询会议 1996年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安全和生物科技咨询会议 1997年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安全的危害管理咨询会议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消费和化学物质暴露评估的咨询会议 1998年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在HACCP评估中政府机构操作原则咨询会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和安全事项危险交流咨询会 咨询专家的资格是极为重要的,他们得出的任何结论和建议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专家成员自身的能力。基于这个理由,对受邀专家的选择极为慎重。那些被选择的专家在他们的研究领域必须是最优秀的,在同辈中必须是最有声望、最公正的,人们对他们所做的判定应该是无可非议的。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被委员会独立任命并从事独立的工作。有些专家,尤其是那些被委员会长期留任的成员对咨询工作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相当一部分有一定科学基础的食品数据资料都是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聘用的专家们收集归纳的。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农药残留联合专家会议(JMPR)  1963年粮农组织会议作出决定建立JMPR。 ----食品法典委员会应为特殊食品推荐农药和环境污染物的最大使用限量(MRLS),同时决定由JMPR推荐取样和分析方法。 ----JMPR成员应是卓越的独立科学家,是农药、环境化学和残留方面的专家,不代表政府,被独立任命。 ----JMPR是独立的委员会。 ----被粮农组织任命的专家根据世界各国对农药的使用范围和程度,起草最高残留限量,由被世界卫生组织任命的专家对农药的毒性进行评价。 ----出版评价报告 ----JMPR和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之间合作密切。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首先确定需要优先评估的农药,经JMPR评估之后,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讨论JMPR所推荐的最高残留限量,若无异议,则提交委员会作为法典的内容发布。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 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JECFA成立于1955年,主要研究和评估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有毒物质、兽药和其他污染物的残留量。   -JECFA的成员是在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方面有专长的独立科学家,他们被独立任命,不作为政府代表。 -JECFA是独立的委员会,它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方面向委员会或法典其他机构提供建议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与食品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 多年来,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联合会(JMPR)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了世界上多数政府、工业和研究中心广泛使用和接受的标准,他们的工作对委员会在以上两方面的工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工作结果在国际上被广泛参考使用。正如JMPR的其他评估一样,JECFA的评估建立在最新科技信息的基础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 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JECFA成立于1955年,主要研究和评估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有毒物质,其他污染物和兽药残留量。 -JECFA成员是在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方面有专长的独立科学家,他们被独立任命,不作为政府代表。 -JECFA是独立的委员会,它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方面向委员会或法典其他机构提供建议。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和食品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 (CCVDF)确定需要评估的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的目录,在被编入法典标准之前,由JECFA对其进行危害评估。 -出版毒性评估报告 -JECFA也可直接向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提供科学建议。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     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JECFA成立于1955年,主要研究和评估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有毒物质,其他污染物和兽药残留量。 ——JECFA成员是在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方面有专长的独立科学家,他们被独立任命,不作为政府代表。 ——JECFA是独立的委员会,它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方面向委员会或法典其他机构提供建议。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 八、法典行政机构   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是由为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规划服务的粮农组织资深官员组成,设置在罗马粮农组织关于食品及营养质量和标准的服务机构里。 在粮农组织罗马总部,委员会秘书处共有六位全脱产官员,工作人员奇少,这主要是取决于委员会活动的国际性和规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全部以罗马的这些官员为主来操做,筹备这些会议的工作量极大,筹备工作中的琐事,如汇编会议报告、监督筹备工作进展则交由他人处理。委员会大会报告的准备是项花费精力的工作,因为每个会议报告都要在闭会前经到会者批准通过。同样,会后更需长时间的紧张工作来确保各项工作得以贯彻落实。 许多专业委员会都是由主办成员国提供财政和人员上的支持,而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是协调和监督。秘书处同主办国专业委员会职员协商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向成员国签发邀请信,最终敲定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议程记录,准备和分发会议报告,并确保会议的决定能贯彻执行。每年,在世界各地至少有二十次各种法典的会议举行。 九、法典和未来   很难想象一个没有食品法典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社会,可以这么说,就算法典不存在,最终总有人要去创立它。世界卫生组织承认,消费者要求更多更广的参与各种法典会议,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全方位地参与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然而,未来法典的工作将不会限于目前这些,食品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观念的改变、食品控制新方法的出现、政府观念的改变、食品工业职责的变化、食品安全和质量概念的改变将对委员会提出新的挑战,可以预见,肯定会有更多的新标准将被制定。 那些“水平委员会”的食品法典内容目前对消费者的保护尤为重要,虽然目前对于法典标准的质量方面的内容尚受关注,而成分的或“食谱”的商品标准的内容不如以前那样有吸引力,尽管将来这些内容的重要性如何将取决于社会观念和要求的改变。 委员会已经开始详细审查生物工程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及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委员会将继续审查与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免受损害有关的各种新观念和系统的应用情况,这些新的内容给委员会指明了将来可能从事工作的主要方向。 无论如何,公平地讲,食品法典对保护人类健康作出了极大贡献,它是二十世纪人类社会的杰出成绩。 十、缩写   APEC: 亚太经合组织 CCFAC: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 CCPR: 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 CCVDF: 食品兽药法典委员会 ECE: 欧洲经济共同体 EU: 欧洲联盟 FAO: 粮农组织 GATT: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HACCP: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 IDF: 国际乳品联盟 JECFA: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 JMPR: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会议 MERCOSUR:南方共同市场 MRLs: 最大残留限量 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GO: 非政府组织 OECD: 经济协作和发展组织 SPS Agreement:卫生和植物卫生协议 TBT Agreemen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WHO: 世界卫生组织 WTO: 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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