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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杜煜律师,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托律师。 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530--------0410),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现处于逮捕期间,羁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事项一、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对林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一、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予立案审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林某某不存在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的情形。林某某涉嫌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禁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范围。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数量为两支。从量刑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仅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才为三年有期徒刑。在量刑情节上,林某某是初犯,没有加重情节。在侦查过程中,有认罪,坦白酌定从轻的情节。因此,即使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也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林某某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林某某涉嫌犯罪罪名由刑事拘留时的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变更为逮捕时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该罪名的变更及确定,足以
林某某的犯罪不存在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六项致第九项禁止性规定。林某某非通辑抓获,也未曾办理过取保候审,因此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禁止性规定。林某某批准逮捕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逮捕时间已经满一个月。也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禁止性规定。综上,对于林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予立案。二,林某某没有必要在看守所进行羁押,应当变更强制措施。1、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林某某拘留时涉嫌罪名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现在逮捕的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涉及林某某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条件,也符合该条第(四)项规定。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涉案中,林某某属于没有主观恶性,也是初犯。3、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天津赵春华案中,赵春华非法持枪六支,二审判决“上诉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被告社区矫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量刑的指导
第(二项)(三)项规定。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林某某刑期应当在一年以下,有可能适用缓刑。4、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重试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伴非侵入性呼吸支持,高血压,高血脂性。5、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供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林某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
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7、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也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综上,林某某的情节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二十七条第(五)(七)之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实际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及身体健康,对为其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予以审查,依法向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作出对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此致某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2017年6月27日填写说明(使用时,当前页可删除):(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要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对方为法人的,要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资料,或实地考察;另外,要核实(要核实为正确内容)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二)合同形式: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明确、具体: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要具体、明确;3、履行方式及期限须确定;4、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5、约定争议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