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最全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逐条释义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笔记

2021-08-23 50页 doc 360KB 625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学法小驿站

知识共享,知识无价,劳动有价!

举报
最全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逐条释义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笔记《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墨稿稿PAGEPAGE1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逐条精讲释义《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墨稿稿TOC\o"1-3"\h\z\uHYPERLINK\l"_Toc80642094"第三编合同PAGEREF_Toc80642094\h2HYPERLINK\l"_Toc80642095"第一分编通则PAGEREF_Toc80642095\h2HYPERLINK\l"_Toc80642096"第一章一般规定PAGEREF_Toc80642096\h2HYPER...
最全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逐条释义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笔记
《民法典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墨稿稿PAGEPAGE1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逐条精讲释义《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墨稿稿TOC\o"1-3"\h\z\uHYPERLINK\l"_Toc80642094"第三编合同PAGEREF_Toc80642094\h2HYPERLINK\l"_Toc80642095"第一分编通则PAGEREF_Toc80642095\h2HYPERLINK\l"_Toc80642096"第一章一般规定PAGEREF_Toc80642096\h2HYPERLINK\l"_Toc80642097"第二分编典型合同PAGEREF_Toc80642097\h113HYPERLINK\l"_Toc80642098"第九章买卖合同PAGEREF_Toc80642098\h113HYPERLINK\l"_Toc80642099"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PAGEREF_Toc80642099\h157HYPERLINK\l"_Toc80642100"第十一章赠与合同PAGEREF_Toc80642100\h166HYPERLINK\l"_Toc80642101"第十二章借款合同PAGEREF_Toc80642101\h176HYPERLINK\l"_Toc80642102"第十三章保证合同PAGEREF_Toc80642102\h191HYPERLINK\l"_Toc80642103"第十四章租赁合同PAGEREF_Toc80642103\h213HYPERLINK\l"_Toc80642104"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PAGEREF_Toc80642104\h238HYPERLINK\l"_Toc80642105"第十六章保理合同PAGEREF_Toc80642105\h263HYPERLINK\l"_Toc80642106"第十七章承揽合同PAGEREF_Toc80642106\h271HYPERLINK\l"_Toc80642107"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PAGEREF_Toc80642107\h285HYPERLINK\l"_Toc80642108"第十九章运输合同PAGEREF_Toc80642108\h307HYPERLINK\l"_Toc80642109"第二十章技术合同PAGEREF_Toc80642109\h335HYPERLINK\l"_Toc80642110"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PAGEREF_Toc80642110\h368HYPERLINK\l"_Toc80642111"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PAGEREF_Toc80642111\h380HYPERLINK\l"_Toc80642112"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PAGEREF_Toc80642112\h393HYPERLINK\l"_Toc80642113"第二十四章物业PAGEREF_Toc80642113\h409HYPERLINK\l"_Toc80642114"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PAGEREF_Toc80642114\h424HYPERLINK\l"_Toc80642115"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PAGEREF_Toc80642115\h433HYPERLINK\l"_Toc80642116"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PAGEREF_Toc80642116\h439HYPERLINK\l"_Toc80642117"第三分编准合同PAGEREF_Toc80642117\h447HYPERLINK\l"_Toc80642118"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PAGEREF_Toc80642118\h447HYPERLINK\l"_Toc80642119"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PAGEREF_Toc80642119\h452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编调整对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属于广义合同。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切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皆受合同编调整。这些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编所确定的典型合同、其他民事法律所确定的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概念及适用的规定。本条规定确立的合同概念是广义的合同概念,广义的合同指意在产生私法效果上的合同,而狭义的合同仅指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合同。第2款通过设立参照适用条款的方式,将合同法的规则适用引入了身份关系协议之中,经初步分析和对学者研究成果的参考,以下身份关系协议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法定内容调整约定的效力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之间关于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间赡养义务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认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约束力的规定。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无故反悔解约,撤销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物权化的合同(如租赁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特定合同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如若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负合同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基于当事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第三人享有对合同债权人请求为一定给付权利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合同保全制度(如:代位权和撤销权)。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时解释的规定。本条是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修改。第1款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本法总则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定确定条款含义,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2款规定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本国语言属于同一语言时,应当侧重于同一语言文本的解释。(2)手写条款的效力应当高于非手写条款。(3)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4)当条款内容冲突时,非格式条款内容优于格式条款。此外,实践中,还应对合同解释的特别规定予以关注。在本法合同编第二章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仍有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非典型合同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三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定并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而非典型合同则是指法律上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本法合同编在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对有名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理论上所谓的有名合同就是民法典合同编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旅游法》规定的旅游合同,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等,由于社会生活中合同关系非常复杂,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有些合同关系民法典合同编或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如果通则不能解决,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典型合同最相类似的合同,如:武打演员替身合同中报酬分红、人身损害赔偿等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侵权责任;连锁店加盟合同成立、违约等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食品、加工等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酒店管理合同中建筑物的维修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非典型合同构成内容的不同,非典型合同的可分为以下三种:纯粹的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完全无规定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混合合同(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内容构成的合同)、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典型合同规定非典型合同事项的合同,此种非典型合同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部分系典型合同,但另一部分内容属非典型合同;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与典型合同规定相反的约定)。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由于法律缺乏直接可供适用的规则,故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需要分类讨论:1.纯粹非典型合同是一种最为纯粹的非典型合同,也是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其名称和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的范畴,因此无法参照任何已有的典型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第一,作为一种合同,纯粹的非典型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编通则的规定;第二,纯粹非典型合同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事项。因此典型合同的规定在纯粹非典型合同中一般无适用的空间。2.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混合合同各个部分类推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并斟酌当事人缔约目的加以调整。3.准混合合同多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在典型合同中就某一部分规定了非典型合同事项或对典型合同事项作出相反规定。对于此类合同,可以在其主体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判断其特别规定部分的效力,如若该部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定其有效。对三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条所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国法律与上述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符合准据法的确定要素。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法律适用选择的限制。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之债。在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本编调整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但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做了专门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准合同的规定,侵权责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在准合同、侵权责任编也没有规定,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这里本应该是“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适用”指法律条文适用于适用范围的案件,“参照适用”指案件不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内。立法机关不制定债权总则,而用合同通则编代替,这就是立法目的。但是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等不能适用通则的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其他编的合同行为。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不仅是合同书、信件这些最常用的形式,其他的有形表现并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形式亦视为书面形式,是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对书面形式进行的扩张规定。口头形式,指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往往用于集市的现货交易或者金额不大的其他场合。即时结清的情况下亦采用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未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作为不要式原则的例外,《广告法》第30条规定、《拍卖法》第42条、《商业银行法》第37条、《保险法》第13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期货管理条例》第24条等都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427条对动产质权、第7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第851条对技术开发合同、第863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938条对服务合同等,要求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即成立。不同种类的合同,其必备条款有别。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合同内容的表现和固定化。合同的权利义务,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之外,大多由当事人约定。对于仅具备合同必备条款时的补救,一般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因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其合意的产物,当合同内容欠缺时,当事人首先应进行补救,使其完善。对于当事人因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合同订立,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合同订立包括当事人从接触、协商到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两个方面。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不同。合同订立更多强调整个过程,合同成立更多的是指一种法律结果,是一种状态。当事人订立合同会采取一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是向他人提出明确的条件,作出意思表示,希望签订合同。承诺意味着接受。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宣告成立。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要约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规定。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二,向希望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第三,具有缔约目的;第四,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第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中,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特征最重要,是要约的必备构成要件。当要约人在有效期内随意撤回要约,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受要约人有权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预备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2)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相对人。而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约邀请人唤起相对人发出要约后,针对相对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行使的是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要约邀请人不受拘束。(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示的行为。撤回意思表示的必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不能撤回。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定。要约撤销,指要约在生效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要约人在要约中写明受要约人应在某一具体日期前进行承诺,或者写明类似“此要约直到你方答复之前不会撤销”字样,应认定属于此种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况。2.根据以往的交易惯例或者解读要约人的要约内容,让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应根据市场交易中一个正常理性人的认识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而非受要约人声称自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就是不可撤销的,进行主观分析的时候要有客观的大众考量。如要约人在广告中声明“货物充足”,受要约人即可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撤销要约的时间的规定。撤销要约是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未承诺之前作出并送达,否则,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继续承诺的,不发生成立合同的效果。本条规定要约失效有以下四种情形:1.要约被拒绝是受要约人作出不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反悔的,可以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定义的规定。本条规定揭露了承诺最本质的内涵,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因要约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原则上就是合同成立之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司法实践中,除典型的要约、承诺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要约承诺形式。如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或者意思实现等。第四百八十条【承诺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本条来自《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行为作出承诺的,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实际是以默示方式进行承诺。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期限的规定。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限制,在这一期限内,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可以向要约人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根据本条规定,受要约人所发出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应当根据要约作出的方式是对话式的还是非对话式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时限规定到达要约人。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期限起算点的规定。本条来自《合同法》第24条规定,以信件作出要约的,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承诺期限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电部门在该信件的信封上加盖的邮戳所记载的日期作为承诺时间开始计算的日期。如果以电报作出要约的,则从电报交发之日起算。要约以电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时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接到传真件时开始计算。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情形,即通常所称的达成合意。根据本条规定,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的生效时间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是指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不以承诺生效为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之规定,《民法典》第491条之规定,实践合同,经批准成立的合同。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且实践中承诺生效的时间还与合同订立地点、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根据本条及本法第137条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通知的,自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通知的,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其生效时间则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撤回规则的规定。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诺是一项意思表示,承诺的撤回也是一项意思表示,不过撤回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取消其之前所发出的承诺意思表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也适用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这时承诺已经生效,受要约人不能单方任意决定撤回该承诺,是否能够使其失效,则取决于意思表示相对人即要约人是否同意。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逾期承诺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发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因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规定。承诺迟到后,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对本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予以理解:第一,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为有效承诺。承诺有效,即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第二,要约人可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对于迟到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及时通知承诺人因迟到而不接受该承诺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发生承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此外,还应当注意区分承诺迟到与逾期承诺的关系。如果承诺是在要约存续期限之后作出的,或者依照通常情形不能在要约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则构成本法第486条所规定的逾期承诺。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对于承诺变更要约内容的,将要约对承诺的变更划分为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认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而对于实质性变更了要约内容的,则视为新的要约。要约的实质内容是指要约中涉及将来合同成立的性质与主要条款的内容,具体事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本条对具体事项列举之后,加了一个“等”字,表明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并非仅限于这几项内容。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尽管不在列举范围内,但是承诺若对其进行了变更,也属于实质性变更。如在涉外合同中,对法律的选择适用也可构成实质性变更。同时,由于现实生活错综复杂,对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对于承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内容,原则上该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承诺无效。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要约人本来就应遵守的法定义务;(2)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对要约的内容进一步说明但不超出要约原有内容的说明性条款;(3)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建议性、希望性条款,是否接受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并且对原合同无关紧要;(4)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5)承诺与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为其他变更;(6)承诺与要约实质内容一致,仅文字表述方面的变化。但在实际交易的具体合同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关键看是否构成对要约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例如具有涉外因素合同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就对当事人利益具有实质性影响,尽管可能没有明确包括在《民法典》第488条列举范围内,但如果承诺变更了要约中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也应当属于实质性变更。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时合同成立。但如果当事人均未签名,或者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根据本条第1款第2句和第2款的规定,在签名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规则在学理上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是指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应当着重考察当事人的意思是否取得一致,取得一致的,应认定为成立;反之,应当认定为未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以及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处于不同地域的合同当事人,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等非对话方式磋商订立合同时,有的会要求在初步达成协议后,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但签订确认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选择,并非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是否签订确认书,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根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条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依然是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作为要约。在这样的前提下,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要约的条件,而是本法第473条规定的要约邀请,则对方提交的订单属于要约而非承诺,提交订单成功也仅是发出要约,其法律后果就不是合同成立了。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合同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亦即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协商后,最终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根据《民法典》第484条规定,承诺分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和不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对于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合同成立地点一般而言比较好认定,如果当事人同城,则承诺生效地点为当事人所在地,相应地,合同的成立地点也是该地;如果当事人处于异地,则承诺生效地点就是要约人所在的城市,也即合同的成立地点为要约人所在的城市。对于不需要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如意思实现或者默示承诺成立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即为意思实现或者默示承诺成立事实合同,则行为作出地为合同成立地。本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第成立地点规则,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与采用口头或者合同书等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与要约、承诺生效规则一致,是承诺生效采到达主义的体现。如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则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对于以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以行为方式签订的合同,由于不涉及签名盖章、按指印,自然无需适用。本条旨在解决异地签约的情况下以哪个地点为合同书的签订地。我国许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多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合同的成立都必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合同生效的地点应按照本规定的方法来认定。当然,对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如果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合同一方接受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时,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履行的地点,不再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为合同成立地点,本条规定也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四百九十四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联合颁布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已失效)对国家订货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现行有效的《国防法》对国家订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民法典》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文规定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的需要实行国家订货合同,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强制缔约,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强制缔约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实践中应当注意应当注意区分国家订货合同与行政合同。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款。2003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对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何种情形下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了规定,首次涉及预约制度。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则首次明确预约合同概念并明确了违约救济责任,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民法典合同编将买卖预约规定在合同编通则,现在预约合同就不限于买卖预约了。第2款规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赔偿实际损失加可得利益,民法理论上叫做履行利益损失。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就是对方盈利的部分,要达到合同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可得到利益。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不是赔偿实际损失加可得利益,而只是实际损失,在民法理论上叫做机会损失。一方甲和开发商签订了预约合同,开发商把商品房卖给了第三人,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但房价涨了,签订预约合同时与出卖商品房的差价就是机会损失也叫实际损失。预约合同常见于买卖合同,特别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通常会采用框架合同形式就某项经济活动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框架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要订立的合同关系的一般特征所做出的约定、达成的协议。框架协议为后面签订执行合同做准备,常见的战略协作协议就是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与预约合同的区别在于法律文件有无明确约定一定期间内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双方是否就框架协议签订了执行合同,如果双方签订了执行合同,按照执行合同判决;如果没有执行合同,法院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效果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学理上称为“未订入合同”。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2)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解释的三条规则:通常解释、不利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本条规定的三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其适用顺序,依次为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通常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按照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无需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问。如二者约定一致,再予解释没有意义。如二者约定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约定为准,无需再对格式条款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注意通常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首先应适用通常解释规则,在通常解释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本条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悬赏广告比如寻人、寻物启事、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寻求线索的刑事悬赏,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还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的证据悬赏,以及报刊的创意大赛、企业的商标创意悬赏,等等。关于悬赏广告是契约还是单独行为,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本法将悬赏行为规定于合同编,应是采用契约说,但本条规定的重点在于赋予应征人请求权。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本条具体列明了违反先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情况”应指对相对人订约意愿、如何约定条款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情况,个案中应根据具体的合同加以判断。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订立合同中知晓的信息有保密义务的规定。本条也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五百条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条是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缔约当事人对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但和其他先合同义务有一定的区别。按照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违反保密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和特殊生效要件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是,出于维护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行政管理需要,法律规定部分合同的生效,除了具备合同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需满足特殊要件的要求才能产生效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以及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后,合同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才能发生效力。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以事实行为行使追认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本条是对以特定行为方式行使追认权的规定。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归属的规定。规定了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否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条是表见代表(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继承。该条文与民法典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规定重合,在法律适用时,合同编第五百零四条优先适用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的规定。经营范围,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所确认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经营范围是商事登记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对于商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都应当对各自经营范围予以登记。在依据本条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43条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来进行判断。如果该合同具有《民法典》第153条或第154条所规定的情形,则应直接认定其无效。其次,如若该合同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应继续结合《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如果该合同不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则应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如果该合同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则在当事人完成登记、批准手续之前,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只有在负有办理登记、批准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完成相应的登记、批准手续时,该合同才产生效力。最后,如果该合同不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则应判断其缺乏的是哪一生效要件。如果属于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则需结合《民法典》第144条和第145条的规定,判断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如果该合同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生效要件,则应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6章第3节有关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规定,来判断该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民法典》对于免责条款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体现在第496条、第497条以及第506条的规定之中。依据该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不得免责事项。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独立性的规定。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可分为以下几类:仲
/
本文档为【最全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逐条释义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笔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