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精矿购销合同
篇一:铜精矿购销合同(确定版)
铜精矿购销合同(确定版_2)
合同编号:XXXXXXXXXX 签约地点:上海
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铜矿购销合同条款:
一、 货物名称及数量
1、 货物名称:铜精矿
2、 供货数量:毛重1200吨左右,具体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
二、质量要求:
1、铜精矿铜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范围内,若铜含量低于30%或高于35%,双方重新议价;
2、货物含有害元素不超过国家有关限定
。
三、交货地点、时间:
交货地点:卖方指定的上海仓库。
提货时间:XXXX年XX月XX日前买方提货。
如果卖方在XXXX年XX月XX日前无法交货,因XXXX假期临近,则需待买方于XXXX年XX月XX日以后至XX月XX日之前联系好
车辆后,
卖方向买方供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提货:买方备车到交货地点提货。
四、计价方式(含税):
1、以人民币结算。
2,按铜精矿所含铜、银两种金属分别计价,加总计算全部货款。
3、铜精矿含铜结算价:
铜精矿含铜结算总价,基价×计价系数×铜金属量
?、基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当月当日结算价的均价作为基价。 ?、铜精矿铜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范围内,按基价所在价格区间确定计价系数,如下表:
3、 铜精矿含银结算价:
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当月当日结算价的均价的72%作为结算价。 铜精矿含银?50克/吨时计价,含银品位,7000克/吨,另行协商作价;
含银,50克/吨,银不计价;
五、测重、检验
1、货物计重: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测重,双方派员现场监秤,(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钨精矿购销合同)并当场确认货物的重量,包装物及杂物扣除标准;
2、货物取样:由双方共同派人(或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制样、封装。并当场测定确认货物所含水份。
3、分样、检验:样品分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作仲裁样并由买方保管(保管期限三个月),
一份由双方共同寄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或XXXXXX化验室)检验,以此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其中一方对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或XXXXXX化验室)检验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仲裁样由买卖双方寄往XXXXXX化验室 (或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检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买卖双方不得再有异议。
六、费用划分
1、装车之前(包括在交货地点所产生的取样,制样,分样、装车)所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买方提货装车之后所有费用买方自理,
3、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由偏离仲裁结果大的一方承担。
七、定金及预付货款
1、定金:卖方货物入库后,通知买方预付10万元定金,并作为预付货款的一部分;
2、预付货款:买方提货当日,按卖方提供的国外检验报告的含铜量,及入库的重量(扣除水份后的干重),以提货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当月合约的结算价为参考依据,估算货物总价,买方按估算总价的90%扣除10万元定金后的数额预付货款。
3、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义务不得以买方的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履行其任何义务为理由而被免除或减少,不论该不履行是由于何等原因所导致。
八、货物风险转移
1、本
项下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至买方之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九、货款结算
1、根据买卖双方最终确认的测重、化验结果,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货款,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确认文书传真件有效);
2、买卖双方签署结算确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小于预付货款,则卖方于收到结算确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签收为准),向买方退回多预付的款项。
4、如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大于预付货款,则买方于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尾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违约责任
1、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执行;
2、如卖方确定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则当即返还买方定金10万元;
3、如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不按时提货,则预付的10万元定金不退还。
十二、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规则,做出终局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长阳真人代表:
2016年 2月 15日年月日
篇二:锌精矿购销合同
铅精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HD201200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2年10月11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
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销售权代理品种:铅精粉。
第二条销售代理权年限:长期
第三条销售权归属:甲方所生产的所有铅精粉归乙方销售。甲
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私自对外销售铅精粉及原矿石。
第四条质量要求:铅Pb?60%,锌Zn?2%,铁Fe?8%,硅Si?5%,
砷As?0.1%,锑Sb?0.1%, 钴Co?0.1%。
第五条 计价要求:
1、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0日计价标准
P代表交货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锭现货平均价,M代表交货金
属吨结算价格(M,P=59%)。
P=15000元/吨时M=P-6200元/吨
P15000元/吨时M=P-6200元/吨-(P-15000)×41%
P15000元/吨时M=P-6200元/吨-(P-15000)×41%
P13000元/吨时价格另议
2、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计价标准
P代表交货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锭现货平均价,M代表交货金
属吨结算价格(M,P=62%)。
P=15000元/吨时M=P-5700元/吨
P15000元/吨时M=P-5700元/吨-(P-15000)×38%
P15000元/吨时M=P-5700元/吨-(P-15000)×38%
P13000元/吨时价格另议
3、2014年11月12日以后计价标准
P代表交货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锭现货平均价,M代表交
货金
属吨结算价格(M,P=64%)。
P=15000元/吨时M=P-5400元/吨
P15000元/吨时M=P-5400元/吨-(P-15000)×36%
P15000元/吨时M=P-5400元/吨-(P-15000)×36%
P13000元/吨时价格另议
4、计价标准铅Pb =60%,当铅Pb ,60%时,每增1%铅金属单价加
20元/ 金属吨;当58%?铅Pb ,60%时,每降1%铅金属单价减20元/ 金属吨;当铅Pb 在55%?铅Pb,58%时,每降1%铅金属单价减30元/ 金属吨;当铅Pb在53%?铅Pb,55%时,每降1%铅金属单价减50元/ 金属吨;当铅Pb在53%?铅Pb,45%时,降低收购系数3%(M/P-3%,逐年根据系数变动);当铅Pb在45%?铅Pb,40%时,降低收购系数6%(M/P-6%,逐年根据系数变动);铅Pb,40%时,乙方拒收。
5、铅精矿中Fe超出8%,每增加0.1%铅金属单价减3元/ 金属吨,
其他杂质均符合国家铅精矿冶炼标准。
第六条 供货要求及计价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发货时间,即乙方在甲方铅矿石精选后确定品位
及供货量后,同时满足乙方运输和销售条件时即可发货。
发货日既为计价日。
第七条 交货地点:皋兰天宇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位于皋兰县
黑石川乡三和村一社区域内)选矿厂。
第八条 货物运杂费承担:
铅精粉在计量过磅之前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以后的其他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包装:散装
第十条 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取样、水份化验、过磅在皋兰天宇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位于皋兰县黑石川乡三和村一社区域内)选矿厂进行,计量、取样、制样、水份化验双方共同参与。待双方化验结果出来后,误差在0.5以内按甲方的化验结果进行结算,超过0.5则双方协商或者将仲裁样封寄到白银市进行仲裁化验,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乙方在保证甲方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乙方可提前支付
部分货款,但甲方须按乙方指定的货场堆放的价值大于预付款的原矿石作为抵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另乙方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处理或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
未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定日期:
篇三: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06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
,不得销售无销
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
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