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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笔记

2021-05-13 6页 doc 114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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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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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笔记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笔记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课堂笔记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
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笔记
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笔记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课堂笔记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AUTHORGaoTianxiang第PAGE1页DATE\@"yyyy-M-d"2009-12-1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王立民版《中国法制史》课堂笔记(网络资料,仅供参考)中国法制史一、中法史绪论法学专业:1,基础法学1)法理学;2)法律史学a.中外法律制度史b.中外法律思想史2,部门法学研究对象: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沿革的特点及其规律。大法制观点:日本汉学界着力于研究各历史阶段法制发展的个性特点、制度史。小法制观点:中国法制史学界注重于传统法制演变的共性特征研究,并于1999年出版了《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学习目的:了解封建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封建法:1,中华法系地位上同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同属于五大法系;2,近代法比较封建法是一部民主与法治同专制与人治不断斗争的历史;3,封建法君权至高,重刑轻民,道德法律化,以特权法与家族法为封建刑法两大特征,以行政干预司法为封建司法的特征;*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只可能倒退到封建法4,应从历史角度客观地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实事求是的批判,同时应看到封建法律中的某些原则至今仍可借鉴。中法史阶段:1,上古:夏、商、西周、春秋、战国2,中古:秦一统天下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制时期3,近代:1840年至1949年间,晚清、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人民民主政权中法史分类:1,地方法制史eg.中国第一部地方法制史《上海法制史》2,少数民族区域法制史eg.《西藏法制史》3,新中国法制史中法史研究结果:通史、专著、知识、论文eg.清代薛元升的比较法专著《唐明律合编》,近代沈家本的《历代刑法志》二、上古法律制度史法的产生:人类的无序状态——〉有序状态,原始氏族——〉国家组织,习惯——〉法律上古法制史特点:1,兵刑合一2,礼化为法3,家国相通上古法的定义:刑、法、律(奴隶制时代,誓、诰、命是法律的代名词)《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重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ch1.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1世纪)公元前21世纪,夏禹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建立了世袭奴隶制国家,法律由保护作为富有者的奴隶主的利益为主转向维护邦国利益,即以维护邦国君主的世袭制为主要目标,从而奠定了古代法律的基本走向。夏朝与前代的区分:夏是一个国家,以九州、国、都、邑等区域划分居民,并由公共权力机关缓解矛盾;前代则是以血缘划分居民种群,以君主威信、禁忌缓和内部矛盾。中国法的产生与战争密不可分:1,军事长官演变为司法官2,军事长官的命令成为法律3,兵器变为刑具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一部习惯法的汇编,是一部法典可能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禹的怀念和崇敬。刑——法与罚,以用暴力镇压的肉刑为基本内容。禹刑(肉刑、五刑):1,墨——刺字2,劓——割鼻3,髌(膑)——去膝盖骨剕刑=刖刑(砍脚)4,宫——毁坏生殖机能5,大辟——死刑,多为杀头*幽闭于宫中:用重力撞击女性下腹部至子宫下垂,无法生育后代。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夏商的罪罚原则:1,罪及本人原则,刑不株连;2,疑罪从轻原则;3,不杀无辜原则;4,过失减轻原则。夏商罪名:1,不孝不友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2,不从王命罪3,危害社会罪4,杀人罪:“杀人为贼”;“窃货曰盗,害良曰贼”5,不事农业罪6,弃灰于公道罪夏商的司法审判:1,法官:a.王是奴隶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时又是最高军事首领和裁判最重大纠纷的司法审判官;b.专职法官,最早的专职法官是皋陶;2,审判:a.天罚,即奉天罪罚b.神判,即神明裁判,种权法思想产物——〉无视人的力量;滥刑3,监狱(强制劳动改造的地方):a.圜土,关未决犯,类似于现代的看守所;b.夏朝夏台、商朝羑(you)里属于特别监狱。ch2.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伐纣灭商,建立周朝,以诸侯国一分天下,以礼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确立了古代法的公开不平等性,为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思想上“敬天保民,以德配天”,主张明德慎罚,以弥补夏商的“天罚神判”的缺陷,把道德规范具体化,认为君主是一切完美的典型。西周立法:1,《九刑》a.是一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成文刑书;b.《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c.九刑——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奴隶制五刑);流(流放做苦役)、赎(用铜释刑)、鞭(鞭打)、扑(用竹竿抽)四刑。2,周礼,即周公治礼,是习惯法的规范化,共五礼a.吉礼(祭祀礼节)b.凶礼(悼念、慰问礼节)c.宾礼(朝聘会同、接见诸侯礼节)d.军礼(征伐礼节)e.嘉礼(饮宴婚冠、吉庆活动礼节)3,《吕刑》a.制定背景:周穆王时财政空虚,阶级矛盾尖锐,为稳定政局,增加财源,司寇吕侯受命制刑;b.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并试图通过“作刑以法四方”恢复各诸侯归附的政治局面;c.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在具体适用上,有“上下比罪”,“有并两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等原则。d.影响及评价:反映的立法、司法及审判的原则,已完善了周初的制度;e.法律渊源:周王的誓(军人)、诰(官吏)、命(全体国民)。西周法的指导思想:1,天罚(奴隶主贵族立法、司法的精神支柱)2,明德慎罚(敬德于刑,以刑敬德)3,礼刑并用(“失礼入刑”,以刑辅德,寓刑于礼)西周刑法的适用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的原则:《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sheng)灭,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3,罪行相当、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4,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5,“罪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6,同罪异罚的原则(特权原则)7,正当防卫原则西周的刑罚:1,九刑(肉刑为主导,同罪异罚)2,圜土之制:中国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中国拘役的开端西周的罪名:1,不孝不友2,违抗王命3,暴政4,杀人5,变更制度6,奸宄(gui)7,盗窃8,群钦9,失农时10,淫乱*另有违背契约罪、杀嫡立庶罪、淫声异服罪、违反军令罪等西周罪名特点:相承夏商但更为复杂,突出打击侵犯王权的犯罪,重点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罪名具有不明确性。西周的礼和刑的相互关系:1,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关系,是传统上最成熟的法制史重要组成部分,西周与汉后的关系有区别但西周理论仍十分重要。2,礼外无法a.礼的核心是宗法制,宗法制的核心是等级制,源于父系氏族社会晚期的血缘宗族等级制度,是由国家认可的父系家长对其成员的统治权、管理权,并将这种权利与国家政权相结合而确立的制度;b.礼是宗法等级名分,是划分人们尊卑贵贱的准则和依据,奴隶绝不可能成为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权力大小与其宗法上的远近关系有关,表现出不平等的礼制社会;c.周礼维护的宗法制已突破了血缘的界限,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重点在于周天子王位、诸侯的君位以及卿大夫职位都是由嫡长子世袭,而庶子实行分封,同姓不婚,异姓联姻,由宗亲关系扩充到姻亲关系;d.以分封制为内容的礼所确定的周王朝的政治制度和政体形式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3,出礼入刑a.礼制:决定周朝政治、经济、军事等根本制度的礼,即规定每个社会成员政治经济地位的礼制规范是不变的准则,是法律规范,属于法律;b.礼仪:根据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地位规定的日常生活中应奉行的具体行为准则,属于道德准则,兼及法律准则,是道德规范;c.主要以舆论力量使人就范,严重违礼者入刑,所以刑是礼的后盾,礼是刑的原则;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a.没有为庶人专设的礼,但是庶人仍要受礼约束且用刑极重;b.设有专门惩罚大夫的刑罚,贵族犯罪可获特权,不处以重刑,执法等方面与庶人不同。——〉礼刑共同点:1,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手段,治国目标;2,所要维护的对象都是奴隶制秩序;——〉礼刑不同点:1,地位不同:“礼主刑辅”“先王之治,以礼为本”;2,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预防,刑是消极的惩罚,“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3,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的起源与发展:1,原始社会末期,礼的产生与祭祀有很大的关系,礼即祭祀时的器皿“玉”代表当时的两件大事“惟戎与祀”;2,西周前的阶级社会,礼是阶级性规则,适用范围逐渐扩大;3,西周,礼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准则和依据。*西周重视行为规则,汉朝以后重视精神原则。西周司法制度:1,司法组织:司寇为专职司法官,负责“诉讼”,司寇的属官为士(士师);周王是最大的审判官,凌驾于司寇;宗族内,族长权力最大,甚至有刑杀权;2,诉讼与审判:a.起诉,刑事诉讼为“狱”;民事诉讼为“讼”;审理刑事诉讼为“断狱”;审理民事诉讼为“听讼”;状纸为“剂”;刑事诉讼费为“钧金”,民事诉讼费为“束矢”;遵守“儿子不准告发老子,下级不准告发上级”原则,奴隶告主、妻子告夫受限制;b.庭审,当事人必须出庭,奴隶主贵族可以派代理人出庭;c.审讯,以口供为主要依据,法官采用“五听”制(沿用至清),从“辞、色、气、耳、目”辨别供词真伪,将心理活动于表现有机结合;d.判法,采用“讯有司”或“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以明德慎罚为原则;说明司法审判不独立,司法无权威,不是法制国家的表现;e.申诉——〉直诉(路鼓或肺石方式)、越诉;3,执行:由司寇执掌行刑机构,下设掌戮专门执行死刑;对普通百姓公开行刑,对贵族则秘密进行,对女性行刑也不公开处决;开始实行秋冬行刑。ch.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开始,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制开始确立,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社会政治秩序被打破,周王“天下宗主”的权威衰落,春秋五国、战国七雄时期封建经济基础已形成,同时各国相应竞相变法,魏有李悝,楚有吴起,齐有慎到,秦有商鞅,变法改变了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废除了官吏的世袭与王侯的爵禄制,变更旧有的法制,制定了符合本国政治、经济需要的法制,为汉唐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也决定了古代中国法制演进的方向。法家的法律思想:1,性恶论≠儒家性善论(人生来性恶,要将其改为善就要用法律手段,与性善论出发点相反,但都同意使用道德教育方式);2,公布成文法;3,事断于法(既然用法纠正韧性,就用法处事);4,法不阿贵族(刑无等级);5,轻罪重罚,商鞅主张“以刑去刑,虽重可也”;6,法(法律成文法)、术(君主以权术控制官吏实行法制)、势(国家强势保证法的实施)相结合。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a.子产——公元前536年——铸刑鼎b.邓析(最早的助讼师,即律师)——公元前530年——造竹刑2,晋国:赵鞅、荀寅——公元前513年——铸刑鼎颁布范宣子的刑法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前施礼制,“临事制刑,不豫设法”,成文化对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确立地主阶级统治地位、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有积极作用。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礼治“不豫设法”、“威不可测”、“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4,中国的法学由此而发展起来。《法经》(李悝)——改刑为法1,背景:魏文侯为改革任用李悝,推行“尽地力之教”的经济政策,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措施,打击了奴隶制的“世卿世禄”需要法制的巩固;2,篇目、内容:1)《盗法》——对侵犯财产的犯罪惩罚的法律;2)《贼法》——对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惩罚的法律;3)《囚法》——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4)《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它犯罪者的法律规定;5)《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它犯罪惩罚的法律,内容有所谓“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6)《具法》——适用于盗、贼、囚、捕、在五篇的共同规定(相当于总则);3,逻辑结构:“盗”“贼”在前是考虑到经济是关键、经济基础对整个阶级统治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他轻罪放在第二部分;加、减刑及总则规定为第三部分;“具”放在最后是承袭先具体后概括的体例,是封建社会初期思维特色的局限性反映,但“具”法的首创也可看出其先进性。4,特点(和以往的法典相比较):a)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b)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c)体现重刑主义精神d)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5,影响:是一部地主阶级的法典,且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使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对后世有很大影响。秦律(商鞅变法):1.商鞅其人:精通法律——“少好刑名学”,有变法思想,认为“礼法以时而定”;2.变法内容: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以《法经》为蓝本);增加条文以适合秦的实际,丰富《法经》的内容形成“秦律”,同时给与“律”为法律的新的涵义,完备连坐法规以预防犯罪(举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从中也产生了户籍制。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增加生产单位开垦更多的土地,是小农经济得以发展,国家更加富强。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军爵律》“斩首一级,赐爵一级”,从而出现了军功地主阶层。4)置县迁都,一度衡量;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实行思想专制。3.效果:“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适之;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三、中古法律制度史自秦始皇一统天下-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华法系逐渐产生发展。中华法系特点:1,皇权至上2,礼法并用3,诸法合体4,政法合一ch4.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用商鞅变法后逐渐强大,先后灭六国成统一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主要推行商鞅、韩非一派的法家政策,对维护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统一和加强民族融和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但是无限制的役使民力以及用轻罪重罚理论苛暴施刑使民不堪命,大规模农民起义爆发而最终秦灭。《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共1155只竹简,从中可了解秦时法律的大致形式、内容;1978年出版《睡虎地秦竹简》。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1,《秦律》——内容稳定、系统、完备,以刑法为主的法典;2,《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对条文、术语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3,《封诊式》——最早的“式”的形式。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斟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内容完整,规定细致;4,“其它”eg.《语书》关于如何做“吏”的文告;《为吏之道》官吏守则;5,“令”——是秦朝的单行法规,是皇帝对某些人、事做出的特殊规定,对成文法典的补充,形式灵活,内容简单适时;6,“廷刑事”——秦朝的判例法,具司法效力。秦律的基本内容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a.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和阴阳五行相结合,以6为)b.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c.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或者称“端为”;过失称“失”或者“失刑”d.从重从轻原则e.计赃论罪f.诬告反坐(是在秦朝有了明文的规定)g.连坐原则(类同商鞅变法内容)2,刑罚a.死刑:戮lu、磔ze(把教唆犯肢体分裂处死)、弃市(在公开场合行刑)、定杀(活埋、水淹)、腰斩、具五刑(“当之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其骨肉于市”)、族刑(灭三族)、赐死(法律等级性体现);b.肉刑:宫、斩左趾、黥,劓,“斩人肢体,凿其肌肤”;c.作刑(徒刑的前身):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加以监禁、并强制做无偿劳役;i.城旦和城旦舂——没有刑期,筑城的城旦适用于男犯,城旦舂适用于女犯,强制性有人监督的集体劳动;ii.鬼薪和白桀——男性砍柴,女性桀米的轻体力活劳役;iii.隶臣和隶妾——可有家室、有独立经济和私产的无期服刑的官府奴隶;iv.司寇——流放边疆防御外寇,“司寇”曾为专职司法,在秦汉时期改为“廷尉”;v.候——伺望敌情;d.笞刑:用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e.迁刑:类似于流刑,有政治惩罚意味的流放;f.赀刑和赎刑:财产刑,赀刑适用于一般的行政违规和轻微的犯罪,以劳役支付应赀的甲和盾,而赎刑是允许以交纳财务代替业经依法判处的刑罚。3,罪名a.危害政权罪: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叛乱罪,降敌罪,投书罪(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的匿名信);b.侵犯人身罪:杀人罪,斗殴、伤害罪;c.侵犯财产罪:窃盗罪,强盗罪(起义农民);d.职务犯罪:i.任人不善罪(保任连坐制度,“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ii.玩忽职守罪:“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伪听命书(对皇帝阴奉阳为),诅伪(伪造印信),亡玺符(丢失兵符、玺印),不以官为事(官吏不以为事,专行奸邪);iii.贪赃枉法罪iv.经济管理失职罪e.逃避赋役罪:逃避赋税罪,逃避徭役、兵役罪;f.妨害婚姻家庭罪秦朝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a.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而涉于司法,廷尉是皇帝的立法、司法助理)b.地方司法机关(设郡、县行政司法机关)2,诉讼制度:被害人自诉和官吏公诉a.公室告——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控告,官府鼓励及受理;b.非公室告——家庭成员之间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3,司法官员的责任:以秦律、“廷行事”以及判案成例为依据断狱a.失刑——执法的官吏因过失而处刑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罚;b.不直——执法官故意处刑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罚;c.纵囚——官吏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秦律的特点:1,法多,“密如凝脂,繁于秋荼”2,刑重,“劓鼻盈萦,断足盈车”——〉法律走向极端,轻视道德约束力。ch5.汉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秦末农民起义建立了汉朝,刘邦集团的建立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发展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汉的统治是封建社会得以发展繁荣,出现“文景之治”的盛世,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标志中国封建法制的确立。汉朝的法律思想发展和演变:1,汉初-汉武帝前的70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无为而治”“清净无为”,而辅之以儒、法思想,讲求“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约治省刑”,“轻徭薄赋”;2,从汉武帝起,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黄老思想已不适合汉武帝积极有为、加强专制皇权、严格控制臣下的要求,所以主张以“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西周的“礼”是行为规则,而这里的“礼”是精神原则,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与法律相结合。“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是西汉立法的开端。《九章律》:汉律的核心,以《法经》为基础,除了《法经》六篇外,还加了《户律》(户籍、赋税)、《兴律》(征发徭役)、《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9篇;2,《傍章》18篇,即《汉仪》,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3,《越宫律》27篇,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4,《朝律》6篇,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法律形式: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内容系统、完整、稳定的成文法典,也是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行为规范;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单行法规),可以补充、更改律(补律),也可以取消、代替律(破律),特点是数量多,灵活性强,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限于刑法;4,比,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即早期判例法,eg.辞讼比,死罪决事比;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背景:封建制法虽已取代奴隶制法,但时局动荡使刑制改革不明显,只增加了一些新刑罚种类,造成新旧刑罚混乱、层次体系不清、刑制杂乱无章的局面,肉刑的存在使整个法律制度都无法摆脱野蛮原始的特征,“缇萦上书”促进了改革;2.内容:废止肉刑,宽缓刑罚,向封建制王刑改革;a.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肉刑,使“罪人有期”;b.汉景帝减少笞的数量;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的规定;3.意义:a.文景二帝废除肉刑,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b.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成较为人道,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基础;c.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4.改革的必然因素:发展生产力,利于社会稳定,前朝的刑罚制度混乱;5.原因:汉代“刑轻于他事而犯法者寡”“断狱数百,几致刑措”,秦代“岁以千万数”。奴隶制五刑(汉前期五刑):黥、劓、非、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汉后期五刑):笞、杖、徒、流、死。礼法结合:1,原则a)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减免其刑罚;(隋唐完备,沿用至20世纪初)b)恤刑制度: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孱弱者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c)亲亲得相首匿: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左证;(到隋唐改为同居相为隐,沿用至20世纪初)2,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3,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董仲舒“三纲”思想。汉代巩固统治与打击割据1.保护封建国家经济秩序;eg.沿袭秦律,严禁盗牛马;无故入人始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2.严刑镇压人民反抗;1)首匿:首谋隐匿犯罪者,强调镇压藏匿犯罪的“首匿”罪,犯者皆处死刑;2)通行饮食:给农民起义军送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费用,罪至大辟;3)沈命法:惩治敢于藏匿逃亡盗贼的法令;4)见知:官吏获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不告者与之同罪;顾纵:对应该判刑的不判者;3.削弱打击诸侯割据势力(削弱诸侯力量);a)推恩令:将先君分封老侯王的恩典推及其众子孙共分享以削弱诸侯王的实力;b)左官律:限制诸侯属官的命令,诸侯手下的官吏仍由中央任命;c)阿党:诸侯王官吏与诸侯王结为私党,知其犯罪不予举奏;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王,帮助其获得法外利益;阿党附益诸侯王的行为,助长了诸侯王的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集权,故以重刑严厉打击之;d)酎金律:诸侯要按规定上缴醇酒和贡金以削弱其经济实力。司法机关变化:1,中央,廷尉取代司寇;2,地方,设立刺史管理郡县。诉讼审判制度发展:1,告劾,提起诉讼;2,审判;3,乞鞫(先有卖鞫),复审;4,报和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疑难案件)平议、上报复审制度;5,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6,大赦,皇帝颁令赦免犯人刑罚。春秋决狱:1,即“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隋唐不再使用);2,操作,以《春秋》精神断案;3,原因:a.弥补立法的不足,受“祖宗之法不可变”约束,汉代法律难以重订;b.即使修改立法,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不可能短期制定;——〉断狱可使儒家思想迅速影响法律实践活动,不必受已有立法的束缚。4,原则:原心定罪原则,即以《春秋》精神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原因定罪量刑,善从轻,恶从重;心,即被告之心,现在刑法理论中的主观方面因素,eg.动机、目的;5,影响:促进了立法结合的过程,推动律法发展,修改了审判原则。秋冬行刑:符合董仲舒“天人合一”的理论,只适用于对社会危害不太大的犯罪。ch6.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公元220年曹丕称帝-581年杨坚建隋朝,中国第二次大分裂,经历了三国(魏、蜀、吴),西东两晋,南朝(宋齐梁陈),北朝(北魏、北齐、北周)诸朝,政权不断更迭,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奴婢、部曲占有制是这一时期的经济基础,依靠门阀土族进行统治是其本质特征,各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立法频繁,儒家思想开始全面入律,成为封建法制从确立之完备的过渡期。《魏律》:三国立法的代表,崇尚法治,以汉律为基础;1,篇目上由汉律的60篇减至18篇;2,体例上创立刑名,即刑罚制度总则,“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3,在内容上调整了相关条文,使之更合理;4,“八议”入律,成为固定的、广泛适用的制度。《晋律》:即《泰始律》,两晋的暂时统一使它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1,共设20篇,篇目更为合理;2,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对后世王朝进而完善封建法典总则的内容有很大作用;3,使“五服以制罪”入律,使之法制化并广泛使用;4,使用律注合编,由张斐、杜预对其加以注释便于推广,故又称为张杜律。《北魏律》:由申崔浩、高允等“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订,共20篇,“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齐律》:1,共12篇,949条;2,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使封建形制总则趋于完善,在法典中起到定罪制,增强了科学性;3,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将捕律、断狱两篇合为捕断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日趋由繁入简的改革过程;4,在司法实践中,“权令”与“格”和律并行,开了唐代律、令、格、式并行之先河。魏晋南北朝立法体例的变化:1,《名例律》的形成(总则的形成)a.《法经》“具法”置末;b.西汉萧何《九章律》,在“具法”后加三篇;c.曹魏改“具法”为“刑名”,冠于首;d.西晋《泰始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两篇;e.《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一为《明例律》冠于十二篇之首,使中国古代立法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沿用至1910年;2,篇目条文删繁就简a.汉60篇b.晋20篇c.曹魏18篇d.《北齐律》12篇3,法律形式的重新调整a.“律”“令”概念及区分已明确化,“令”是“律”的辅助与补充;b.“格”“式”的出现,“格”原为律的补充,后来成为独立法典,“式”源于《封诊式》,西魏《大统式》是我国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魏晋南北朝立法内容的发展:1.“八议”入律a.始于曹魏,是封建阶级的产物;b.“八议”的对象是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封建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能(有大才干者)、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贵(大官僚贵族)、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者)、宾(前朝的皇室宗亲);c.八类达官贵族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d.源于《周礼》的“八辟”,汉朝改为八议,但未入律,《魏律》始有“八议”的明确规定,沿用至明清;2.“官当”入律a.是封建官吏,一般大于9品官,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b.晋代开始有“官当”行为,但未使用这个名词,南北朝时“官当”正式入律,沿用至元朝,在隋唐时规定的最为具体;c.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八议制”的延伸和扩大,目的是维护整个帝王官僚阶级利益的法定特权;3.“重罪十条”的确立a.《北齐律》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b.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用刑极重;c.秦汉前已有十条罪名但未综合归纳,《北齐律》使重罪十条系统化,隋《开皇律》改其名为“十恶”,用至明清;d.犯“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e.是礼法结合的产物,明确了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增加了刑律的威慑力和镇压作用;f.“十恶”的更名,反逆——〉谋反,降——〉没了;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a.《晋律》规定亲属间相犯要按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服制”即丧服标志,反映死者与活人的血缘关系;b.丧服分五等:斩衰(死了父母、丈夫)3年、齐衰(死了祖父母、妻子)小于1年、大功(死了兄弟、叔伯)9月、小功(死了曾祖父母、叔伯祖父母等)5月、缌麻(死了隔二、三代的堂兄弟等)3月;c.五服内为服亲,五服外但同五世祖的为袒免亲,同六世祖的为无服亲;d.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明确了血缘关系,反映了家庭等级,是确定罪行轻重的重要依据,促进礼律进一步结合,是封建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儒家伦理常纲法律化的又一标志,沿用至明清;eg.父亲打死儿子——〉徒刑父亲打死不认识的人——〉死刑儿子打死父亲——〉死刑儿子打死不认识的人——〉死刑5.刑罚体系趋于统一(逐步确立唐律的封建制五刑且不断改革封建制度以适应五刑)a.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b.宫刑的正式废除c.缩小了连坐范围d.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e.刑制进一步规范化于《北周律》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a.中央设廷尉/大理为中央审判机关,下设律博士培养司法人才b.地方仍以州、郡、县三级管理2,诉讼审判制度a.刑讯制度化南梁“测囚之法”,饥饿逼供;南陈“立测法”,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b.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还必须请皇帝再次核准,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以利于封建法制的统一贯彻实施,为隋唐的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三复奏制度奠定基础;c.直诉形成制度直接控告于中央,俗称“告御状”,源于《周礼》,正式确立于魏晋南北朝,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实行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即登闻鼓制度。ch7.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年~907年)公元581年北周杨坚夺权建隋统一中国37年,隋文帝立《开皇律》稳定政局,隋炀帝暴政致使公元617年唐朝取而代之,统治284年,其统治者励精图治,编《唐律疏议》,从而实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然而“安史之乱”、宦官专权使时局再次动荡,法制被破坏,唐终于907年亡。隋唐立法的概况:1,隋文帝《开皇律》,以“取适于时”为指导思想,共12卷,死罪81条,流罪154条,是隋第一部律;2,隋炀帝《大业律》,改《开皇律》为18篇,用刑更轻,但未切实使用,实际是暴政,是隋第二部律,执行单行法;《开皇律》:1,体例:共12篇,500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内容:a.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还规定了刑等,与唐律相似,仅流行不同,分为1000里、1500里、2000里;b.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八议”、“官当”继续使用。唐初法制指导思想:唐太宗的法制思想,成熟的法制思想,以专制、严谨、中央力量强大为背景基础;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礼法各有侧重、各有所用,礼为根本,法为手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a.“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避免奸吏有可乘之机;b.“内容须简约,不繁琐”以避免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c.“一旦制定不可数变,以求稳定”以避免百姓无所错从,官吏难以掌握;3,慎重行刑的思想(司法执法思想)a.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做到“法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源于商鞅“刑无等级”的思想,但不同于春秋前的一视同仁,亲贵不包括阶级特权;b.重刑者应有专门程序,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加以审理,不可矜之情者适用三复奏,有可矜之情者可以官录奏闻(上报)。唐代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唐律”是唐代律的总称,宋人把《永徽律疏》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我国第一部法典,也是现存世界上第一部刑法典;eg.《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律疏》《开元律》均为12篇,500/502条2.令:国家的汇编,地位要比律低,司法官主要依律断罪,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收集了大部分散失的令;3.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法律地位比律高,按适用范围划可分为“留司格”和“散颁格”,“留司格”是中央机关使用的格,“散颁格”是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内容规范细致,与律一起颁行,地位不及律、令、格,唐中宗(年号为神龙)有神龙式,无神龙律;5.典:即《唐六典》,是一部组织法典,唐玄宗时编写,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以官统典,事归于职”,总结了以往组织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律令格式的关系:1,律以刑法为内容,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令、格、式要依律科刑,但唐中、后期(安史之乱后),由于社会变化,两税法取代井田制,格敕等能及时反映当时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逐渐变高,常替代律的作用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唐律的制定:唐律是个集合概念,是唐朝所有6律的统称;1.《武德律》:624年唐高祖李渊以《开皇律》为例颁行,共12篇,500条,是唐律的首创;2.《贞观律》:637年唐太宗修律颁新,耗时11年修改《武德律》,成为唐律的定本,共12篇,500条;a.增加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b.区分两种不同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家庭成员连坐)处死的范围;c.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3.《永徽律》及其《律疏》:651年唐高宗修《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共12篇,500条,653年《永徽律疏》完成;a.律疏文又称疏议文,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司法官断案的依据,作用主要是解释和补充律条;b.产生原因是由于科举考试明法科缺少统一标准,需要官方解释,同时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畸轻畸重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的解释;4.《开元律》及其《律疏》:734年唐玄宗对《永徽律》及其《律疏》作了个别字(避讳、地名)的调整,无实质性的修改;唐律的特点(与以往的律相比)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始于西汉;2,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一个新的阶段,晋律张杜注为唐疏议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作用是阐明唐律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3,内容简约:只有12篇,500条,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技术,化繁就简。唐律的影响1,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具有深渊影响,美国学者卫格摩尔在其《世界法系大全》将中华法系与印度、伊斯兰、大陆、英美法系并列世界五大法系;2,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宋刑律》的沿袭;《明律》、《清律》,仍保留“名例”篇,而且律中60%以上的内容与唐律的相同或相似;3,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律令》取自法唐律,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典的典型,那么唐律无疑是中世纪封建法典的典型,它同样是有世界意义的著名成文法典,被日本学者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唐律的基本内容1,《名例律》(总则):是唐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共6卷,57条;a.刑罚: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是中国封建制刑罚的核心;i.笞刑,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分10-50笞五等,每等递加10,属于部位分受制;ii.杖刑,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分60-100杖五等,每等递加10,属于部位分受制;iii.徒刑,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有奴役性,是本地苦役,分为1-3年五等,每等半年递加;iv.流刑,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有宽宥性,分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均需服劳役1年,称为“三流”或“常流”;唐初出现“加役流”,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作为死刑与“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不得减、赎;同时还有“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不可铜赎;v.死刑,剥夺生命权,分为绞(全尸)、斩(分尸);vi.另外有“没官”(把与罪犯有一定联系的人与物没为官府所有的刑罚),“连坐”,可铜赎。b.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十恶”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等);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以邪术诅咒人等);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不睦(亲族间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间犯奸);i.打击的锋芒主要是危害皇权的行为、侵害家庭伦理常纲的行为以及损害人身权的行为;ii.用刑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重于同类犯罪,一些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如议、请;c.贵族官吏的特权i.议(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中犯死罪者由司法官上奏,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犯流罪以下的由司法官依律直接减一等量刑;ii.请(上请):4-5品官所享有的特权,死罪不可擅断,直接由君断,不需要通过大臣集议,犯流罪以下的由司法官依律直接减一等量刑;iii.减:6-7品官犯流罪以下的由司法官依律直接减一等量刑;iv.赎:属议、请、减范围者以及8-9品官可铜赎,但犯“五流”不可赎,只适用于流以下罪;v.官当:官吏以官品抵罪;5品以上官私罪可官当2年,公罪可官当3年;6-9品官私罪官当1年,公罪官当2年;兼有职事官、散官、勋官的,现以职事官、散官、勋官官当,不足的可再以历任官官当;罪轻官高者可保留原官品,用铜赎;罪重官低者以铜赎余罪,卸职一年后降一级复任;d.其他原则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者,虽有死罪,不加刑,即不追究刑事责任;2)更犯的处理原则,“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则“各重其事”,即数罪并罚、从重量刑;3)“六赃”的处理原则,强盗(抢劫、抢夺)、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可分为职务犯罪、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对犯有“六赃”者的处罚较重,要追究刑事责,追缴赃款、赃物,官吏犯罪的,还要被罢免;4)自首原则,除重大犯罪,不追究自首部分的刑事责任;5)共犯的处理原则,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以先造意为首,余并为从”;例外:i.严重危害皇权和国家安全的共犯无首从之分,一律严惩;ii.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监临官)共犯的,一律以特殊主体为首;iii.教唆他人共犯的,原则上教唆人与犯罪人一样受罚;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并采用了重罪吸收轻罪;7)同居相为隐原则,相为隐的范围除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凡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不适用此原则;*允许隐罪的范围要比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大且有不适用原则;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属人主义);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属地主义)”;*操作性差,丧失国家主权;9)比附原则,有罪推定思想,“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2,其他十一律概述(分则):除《名例》以外的其他11律;按重要性、传统性、程序性(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排列;a.《卫禁律》:共2卷,33条,规定在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b.《职制律》:共3卷,58条,规定在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c.《户婚律》:共3卷,46条,规定在妨碍、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d.《厩库律》:共1卷,28条,规定在违反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e.《擅兴律》:共1卷,24条,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f.《贼盗律》:共4卷,54条,规定在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g.《斗讼律》:共4卷,59条,规定在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h.《诈伪律》:共1卷,27条,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i.《杂律》:共2卷,62条,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犯罪;j.《捕亡律》:共1卷,18条,规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k.《断狱律》:共2卷,34条,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唐代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a.大理寺——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b.刑部——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c.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关;“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小三司”——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2,地方司法机构:仍然是州县两级;唐代诉讼制度1.告诉的方式: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邻居间的告诉、主管官吏的告诉;2.告诉的限制:亲属间、奴告主、生理上、囚徒的限制(囚徒只有在监狱官吏虐待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谋判的严重犯罪;在自首其他罪时,牵连到别人的犯罪才可以告诉);3.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禁止诬告,“诸诬告人者,各反坐”;禁止用匿名书信告,“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禁止疑告,“笞五十”;唐代审判制度1,审判期限的规定2,审判回避的规定:五服以内的亲属、大功以上的姻亲属关系或仇嫌关系的应回避;3,刑讯的规定(刑讯合法化):刑讯的条件“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刑讯的工具为讯杖;禁止刑讯的对象;刑讯的执行;4,判决与上诉的规定:a.必须以唐律、令、格、式的正文判决;b.当面宣读判决书;c.不服判决可上诉或进京上告,但不可违反程序“越诉”;d.确有重大冤屈而不被平反的,可以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直接向皇帝“直诉”,但内容必须真实;e.死刑案件复奏的规定沿用魏晋时的死刑权收归中央的制度,唐太宗时有1日“三复奏”,后改为2日“五复奏”;唐朝司法官的责任:1,审判责任,不可有“出入人罪”(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否则司法官反坐;2,执行责任,须依法行五刑,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在笞至徒之间;3,监管责任ch8.五代十国与宋辽金元法律制度(公元907年~1368年)公元907年朱温建后梁开始五代十国,公元960年后周赵匡胤兵变建立北宋,公元1125年金灭辽,俘虏宋徽、钦宗而灭北宋,赵构临安建南宋维系半边江山,1234年蒙古连宋灭金,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并于1279年灭宋,1368年朱元璋灭元。五代(北方政权)——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十国(南方政权)——吴、楚、闽、吴越、前蜀、后蜀、南唐、南汉、南平诸小国、北汉。《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定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也称《显德刑统》;以律为主,附以相关令、格、敕、禁令、常科的综合性刑事法规;法律形式简洁明了,类似于唐,有周详的说明补充;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演变:刑罚空前酷烈、量刑大为加重、民事法规逐趋完备。《宋刑统》:即《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唐律》篇下分门,门下列条;12篇下直接列条,每篇下辖若干律条;177条附律;载律文502条,并未附有其它法条;统一各律种,利于使律种较多,使用复杂用、理解、普及宋代主要法律形式:1,编敕(单行法规的汇编)a.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布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使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成册,经皇帝批准后颁布;b.发展阶段:i.早期编敕并不完备,只是作为《宋刑统》之补充,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形式;ii.随着形势之发展与皇权集中之需要,编敕之频率与规模愈益加速与扩大,至宋仁宗,编敕已有与律并行甚至重敕轻律的趋向;iii.宋神宗时编敕数量之多与结构之严密,已有全面取代律之可能,且直称为“敕”,刑统(律)在司法上已降至次要地位。c.作用:i.积极作用,完善立法,对《宋刑统》未规定的部分加以补充,对宋刑统内容中不适时的部分加以更新;ii.消极作用,大量的敕颁布,和《宋刑统》冲突,造成立法上的混乱,容易被司法者利用,造成司法不公。2,“条法事类”,将原来分别修编的敕、令、格、式完全打通,分别门类统编为一书,以便利查阅检索,本质上弃刑统不用而专门把其他法规内容汇编,显示出宋刑统内容上的逐渐落后;3,编例(简称“例”)a.断例(判例法):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邢部编集的判例汇编;b.指挥:中央机关特别是尚书省对下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对此后同类情况具有约束力;“法所不载,然后用例”,编例本为法的补充,但在北宋末尤其是南宋的司法实践中,编例的作用往往超过正法。宋代刑法的主要变化1,重法地法。a.“重法地”——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b.重法地逐渐扩展,致使严打扩大化,法律量刑上普遍过重;2,刑罚制度的变化a.折杖法——笞、杖、徒、流均可折合成杖刑而减轻刑罚的规定;导致“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轻刑局面,但未维持很久就成空文,量刑趋重;b.刺配——集刺面、配流、决杖于一身的刑罚;体现出立法上的两面性,一方面恢复肉刑以加重量刑,另一方面作为死刑的代用刑可免一死;司法上造成滥用局面;c.陵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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