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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

2022-05-16 4页 doc 35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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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篇一: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文章来源:/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云法律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在签各种合同当中、彳艮少有人会注意到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云法律小编想问大家知道违约金的上限金额吗?下面就有小编来向大家讲解和分析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数额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上限篇一: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文章来源:/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云法律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在签各种合同当中、彳艮少有人会注意到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云法律小编想问大家知道违约金的上限金额吗?下面就有小编来向大家讲解和分析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数额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白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云法律小编为您服务、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问、欢迎来云法律咨询法律问题。千位律师恭候您的大驾。篇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法律如何规定的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法律如何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炳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白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YPERLINK"http:///"http:///篇三: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白一^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银发[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白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白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为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米取此种标准。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为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为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然,在讨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同时,笔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为前提的。实践中,很多出卖方未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确定买家的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拖欠货款将失去违约成本。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如约支付货款,还是出卖人维护合法权益,主张损失,都是极为不利的。还是那句话,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减少损失,而不能制止损失的发生。篇四: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乂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五、结论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六、相关法条(一)《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白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白一^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乂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白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白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白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白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白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白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白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白三^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第三白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O8号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篇五:解除权行使方式及违约金上限解除权行使方式及违约金“上限”认定时间:XX-10-1318:28来源:未知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11,926人参与)【找法合同解除常识】推荐合同法律师:[案情]XX年3月23日,原告湖州xx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Iyy风机有限公司采用传真签约方式签订MJSL密集型三叶yy风机组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出卖人负责将所有货物和技术资料于收到预付款电汇底单传真7日内发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如有逾期5天以上,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已收货款并承担已收货款5倍以上的违约金。XX年3月23日,原告通过电汇方式向被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5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后将货物及技术资料送至原告。原告于XX年5月8日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5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间于XX年3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告认为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法院认为,合同中对于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拘束力,但对于原告要求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的部分,法院酌情予以降低。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探讨]原告提出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于XX年3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可获得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能否视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形式之一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因此,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小;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如何看待合同中当事人在约定符合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同时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的请求有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因此,有些审判人员与学者就认为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无权请求违约金。因为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约定不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就不再发生效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它只适用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毕竟合同法按照法理理解只是一种指导性,并非强制性。虽然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并没规定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约定来创造约束双方的规范,这也体现了在私权利领域范围内的“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如何处理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有限制的。首先,这种调整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必须是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其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因”的权利,原因在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再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法院调整的幅度为“适当”调整。笔者认为,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较为合理,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二冬.这种调整观点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出:“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已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失效而不再适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时出自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总结比较分析而确定下来的。这项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冲突。这种观点符合人们对日常社会经济生活的理解。从我国目前人们对经济生活的普遍理解来看,利息超过本金是一种典型的利息“过高”的情形,用同样的道理来看违约金和合同标的,一旦违约金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则会被认为违约金的惩罚性过重。而且根据一般的经济规律,当事人获得的合同预期利益不会超过合同标的额本身,反过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通常也是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之内。因此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作为违约金调整“上限”较为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易为人们所接受。(3)这种观点实践操作性较强。一方面,违约金调整的“上限”数额确定较容易。将“不超过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在实务中只需查清合同总的标的数额和已履行部分的数额即可。另一方面,较为宽泛的调整幅度也留给法官以较灵活地运用自由裁虽权的余地,便于法官根据个案不同的违约情形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蒋敏戴立新篇六:租房合同违约金上限篇一:租房合同违约金租房合同违约金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勺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6、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7、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8、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9、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勺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10、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11、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12、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文章来源:/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云法律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在签各种合同当中、彳艮少有人会注意到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云法律小编想问大家知道违约金的上限金额吗?下面就有小编来向大家讲解和分析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数额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白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在合同上的上限是多少、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云法律小编为您服务、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问、欢迎来云法律咨询法律问题。千位律师恭候您的大驾。篇三: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法律如何规定的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法律如何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白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竟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篇七: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提问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提问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提问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局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局,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YPERLINK"http:///"http:///篇八: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炳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白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虽,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白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白一^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另U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三款)。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XX年11月21日起施彳了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白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白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白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白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乂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虽,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白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白一篇九: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更新:XX-08-2310:58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一白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乂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调整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利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虽。篇十: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案件在律师办理案件类型中是较常见类型。对于违约金方面规定和适用也较为常见,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这方面规定的不是很详尽,导致了法院和仲裁委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适用依据以及计算标准方面存在着不同理解,进而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和仲裁委审理中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今天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实践办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大家共同就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方面的法律事务予以探讨。一、《合同法》实施前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总体适用原则是法定违约金主义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最早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是在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该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一方违约时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法定违约金的原则。第36条第4款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规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例首次出现了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概念。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为日万分之三。随后在199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就此问题请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6日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随着1996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件的出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四。导致了地方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欲调整标准而乂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号复函中规定的标准乂与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冲突。也正是基于适用上的矛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就此问题再次请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1999〕8号批复。该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批复明确了几点事实,一是正式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相关规定从仅使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有限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二是以司法解释批复的形式首次明确了法院可以在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二、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1、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更注重于约定主义。从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和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本法更多的赋予了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的权利,只要合同主体约定的合同事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即约定优先于法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能否就能认定如果合同主体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在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呢?对此争议很大!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到底是法定主义还是约定主义?从我代理案件实践看,不相上下。法院和仲裁机构各有倾向。我个人观点认为合同法实施后,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但还要区分几种不同情况。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数额,也未约定计算方法,仍应按照法释[1999]8号批复的规定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如果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守约方不可主张违约金,只能依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2、违约金在适用中的冲突,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释[XX]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该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目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XX]34号批复都未被废止,仍然有效。而两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法院在适用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仍适用两批复;另一种是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得主张,不适用两批复。另外在适用两批复的观点中,由于法院所依据的计算违约金标准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乂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的出台,致使贷款逾期利率规定不明确,使得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对计算违约金标准的适用乂出现了争议。导致同一案件在判定违约金数额上也大不相同。3、实践案件中遇到的几种情形的处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或多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对于此种情形,没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违约金的数额。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有很多合同虽然都约定了双方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标准,但对等的数额或计算标准几乎没有,由于是买方市场,大多数都约定了卖方的违约数额或计算标准高于买方的违约数额或计算标准多倍甚至数倍。对于这种状况,乂应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如果合同中对买方违约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约定过轻,而对卖方违约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约定过重,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性,显示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当然这乂涉及到一个举证的问题,高出多少倍属于显示公平,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合同中只约定了卖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但未约定买方违约时应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认为根据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约责任是法定的,只要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约定了违约责任,就包括了支付违约金。也就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C具体适用法释[1999]8号批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06-09)规定的标准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海密梯克与博山万杰合同纠纷案。另一种认为适用法释[1999]8号批复的前提是在合同中必需约定一方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而没有约定计算标准的情形。而对于买方违约的违约金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就谈不上计算标准的问题,故不能适用法释[1999]8号批复。对守约方按照法释[1999]8号批复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苏尔寿与中油化建合同纠纷仲裁案。合同中对主体违约的违约金规定只做出笼统的约定,并未对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标准做出约定。此种情况较为常见,大多数合同都简单的约定违约金条款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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