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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综合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

2022-03-11 4页 doc 14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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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综合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附件十二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试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范罚款票据和罚没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必须在银行设立罚款专门帐号,委托银行代收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简易程序处罚可以采取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不得直接收取罚款。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
深圳市综合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
附件十二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试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罚款票据和罚没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必须在银行设立罚款专门帐号,委托银行代收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简易程序处罚可以采取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不得直接收取罚款。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执法单位经费来源。三、定额罚没票据的管理(一)定额罚款票据的保管和领用1、定额罚款票据必须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严禁使用各单位自制的票据。定额罚款票据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2、领用定额罚款票据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填写固定的格进行登记,包括领用的执法部门、票据的种类、金额、票据编号、领用时间、罚款上缴时间、领用人签名等。(二)定额罚款票据的使用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收据上须加盖执法部门的公章,填写收据的内容必须齐全,不得涂改。2、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界定当场处罚的范围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严禁超范围和超数额现场罚款。3、对相对人的处罚不能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相对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执法部门必须出具一张“罚没款收据”给相对人。(三)定额罚款票据的交回和罚没款的管理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于当日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票据存根交到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如果执法人员在晚上收缴的款项,可于次日上缴,若在节假日或周末等弹性上班时间内收缴的罚款,可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上缴。上缴要做到票款相符,由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名。2、执法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在二日内将所收的定额罚款缴入指定的代收银行机构。(四)定额罚款票据的遗失和责任1、执法单位财务部门专门保管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定额罚款票据遗失或损毁的,由该保管人按照遗失或损毁的金额全额赔偿。2、领用定额罚款票据的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定额罚款票据遗失或损毁的,由执法人员按照遗失或损毁的金额全额赔偿。3、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定额罚款票据遗失或损毁的,由定额罚款票据的保管者或财务部门写出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报市财政部门。(五)定额罚款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管1、各街道执法队、区属委托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必须于每月10前将上月定额罚款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按要求报区执法局。2、市属委托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必须于每月10前将上月定额罚款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按要求报市执法局。四、法律责任(一)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二)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局、执法人员擅自处理暂扣、罚没物品的行为向市执法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察机关举报。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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