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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5001-2013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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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5001-2013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1—2013代替MH5001-2006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Aerodrometechnicalstandards2013-07-31发布2013-08-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5001—20131439.11.2物体的标志和(或)灯光标示9.11.2.1基本要求9.11.2.1.1应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或它们的组合来标示9.11.1规定的应设灯光标示的物体的存在。9.11.2.1.2A型、B型、C型和D型低光强障碍灯,A型、B型和C型中光强...
MH 5001-2013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
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1—2013代替MH5001-2006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Aerodrometechnicalstandards2013-07-31发布2013-08-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5001—20131439.11.2物体的标志和(或)灯光标示9.11.2.1基本要求9.11.2.1.1应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或它们的组合来标示9.11.1规定的应设灯光标示的物体的存在。9.11.2.1.2A型、B型、C型和D型低光强障碍灯,A型、B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以及A型和B型高光强障碍灯应符合36和附录Ⅰ的要求。9.11.2.1.3在需要标示(的物体)的每一高度层安装的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的数量和布置应能在每一个方位角将该物体标明出来。当一个灯被该物体的另一部分或另一物体遮挡时,无论遮蔽方向如何,均应在遮挡灯光的相邻物体或其一部分上增设障碍灯以保持应标明物体的基本轮廓。如果被遮挡的灯对于应标明物体的基本轮廓显示不起作用,则可取消该灯。表36障碍灯特性1234567障外灯刷号颜色信号型式闪光频率给定背景亮度a下基准光强(cd)光束分布表昼间(>500cd/m2)黄昏和黎明(50cd/m2~500cd/m2)夜间(<50cd/m2)A型低光强(固定障碍物)红恒定光N/AN/A10表39B型低光强(固定障碍物)红恒定光N/AN/A32表39C型低光强(可移动障碍物)黄、蓝b闪光60fpm~90fpmN/A4040表39D型低光强引导车(FOLLOWME)黄闪光60fpm~90fpmN/Y200200表39A型中光强白闪光20fpm~60fpm20000200002000表40B型中光强红闪光20fpm~60fpmN/AN/A2000表40C型中光强红恒定光N/AN/A2000表40A型高光强白闪光40fpm~60fpm200000200002000表40B型高光强白闪光40fpm~60fpm100000200002000表40a对于闪光灯,指按ICAO《机场手册》第四部分确定的有效光强。b参见9.11.2.2.6。MH5001—2013146表37标志色带的宽度最长边的尺寸色带宽度大于不超过1.5m210m最长边的1/7210m270m最长边的1/9270m330m最长边的1/11330m390m最长边的1/13390m450m最长边的1/15450m510m最长边的1/17510m570m最长边的1/19570m630m最长边的1/219.11.2.3.1.4在任一垂直面上投影的长、宽均小于1.5m的物体,应涂满醒目的单色。应采用橙色或红色,除非这些颜色与背景色相似。注:对有些背景,可能需采用橙色或红色以外的颜色,以获得充分的反差。9.11.2.3.1.5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应展示在物体的顶部或最高边缘的四周。当用旗帜标志大范围的一些物体或一组间距很近的密集物体时,应以不大于15m的间距展示。旗帜应不增大其所标志物体产生的危害。9.11.2.3.1.6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每边应不小于0.12m。9.11.2.3.1.7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应为橙色,或为橙色与白色,或红色与白色的两个三角形的组合;若上述颜色与背景颜色近似,则应采用其他更鲜明的颜色。9.11.2.3.1.8在物体上或紧邻物体旁展示的标志物应位于醒目的位置,以保持物体的一般轮廓,并且在天气晴朗时,在航空器有可能接近它的所有方向上至少从空中1000m、从地面300m的距离上应能被识别出来。标志物的形状应醒目,且其醒目的程度应保证其不致被误认为是用来传达其他信息的标志物,同时它们应不增加其所标志物体产生的危害。9.11.2.3.1.9标志物应是一种颜色。当采用多个白色及红色或白色及橙色标志物时,它们应相间设置。所选的颜色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形成反差。9.11.2.3.1.10当需要对一个物体灯光标示时,一个或多个低、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应尽可能地靠近物体的顶端设置。9.11.2.3.1.11对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构筑物,应将顶部的灯设置在顶部以下足够低的位置,使其受烟雾等的污染降至最小(如图117所示)。9.11.2.3.1.12对于一个需要用高光强障碍灯在昼间标明的带有长度超过12m的诸如天线或棒体之类的附属物的塔状或天线构筑物,如果不可能在附属物顶部设置高光强障碍灯,则应将高光强障碍灯装在实际可能的最高点,并且如有可能,在附属物顶部装一个A型中光强障碍灯。9.11.2.3.1.13对于需要灯光标示的大片面积的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a)如果此类物体穿透障碍物限制面的水平面或位于障碍物限制面之外,则其顶部灯的布置应至少显示出那些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最高的物体或相当于地面最高的物体的点或边缘,以标示出这些物体的基本轮廓和范围;b)如果此类物体穿透障碍物限制面的倾斜面,同其顶部灯的布置应至少显示出那些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最高的物体的点或边缘,以标示出这些物体的基本轮廓和范围。如有两个或多个同样高度的边缘,则应标示出距离起飞着陆区最近的那个边缘。9.11.2.3.1.14当所涉及的障碍物限制面为一斜面、而物体突出于障碍物限制面之上最高的一点并非物体本身的最高点时,应在物体的最高点增设障碍灯。9.11.2.3.1.15当采用灯光标示来显示大片面积的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的轮廓:a)在采用低光强障碍灯之处,其纵向间距应不大于45m;b)在采用中光强障碍灯之处,其纵向间距应不大于900m。MH5001—20131479.11.2.3.1.16设在一个物体上的A型高光强灯以及A型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同时闪光。9.11.2.3.1.17A型和B型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制角应符合表38的规定。注:高光强障碍灯是准备无论在白昼或夜间都使用的。需要注意保证其灯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适的眩目。表38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制角9.11.2.3.1.18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型中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10km半径范围内)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应采用双障碍灯系统。双障碍灯系统应由在昼间、黄昏和黎明使用的A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型中光强障碍灯(视情况而定)和在夜间使用的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组成。9.11.2.3.2高出周边地区地面不到45m的固定物体9.11.2.3.2.1面积不太大的高出周围地面不及45m的物体应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9.11.2.3.2.2在使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可能不足或需要提前发出特别的警告之处,应使用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9.11.2.3.2.3B型低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按9.11.2.3.2.4与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9.11.2.3.2.4大片面积的物体应用A型、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注:一组建筑物均被视为大片面积的物体。9.11.2.3.3高出周边地区地面45m但不到150m的物体9.11.2.3.3.1应用A型、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9.11.2.3.3.2由A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105m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105m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m的等距离设置。9.11.2.3.3.3由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45m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45m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交替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m的等距离设置。9.11.2.3.3.4由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45m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45m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m的等距离设置。9.11.2.3.3.5在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105m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9.11.2.3.1.10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9.11.2.3.4高出地面或周边地面水平面150m的物体9.11.2.3.4.1高出周围地面大于150m的物体经航行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标识才能在日间辨别灯具高出地形的高度m光强的峰值高于水平面的角度>1510°122~1511°92~1222°<923°MH5001—2013148时,应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标示。9.11.2.3.4.2在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105m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9.11.2.3.1.10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9.11.2.3.4.3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10km半径范围内)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9.11.2.3.4.4用A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m的等距离设置。9.11.2.3.4.5由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B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交替发光,并视情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m的等距离设置。9.11.2.3.4.6用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m的等距离设置。9.11.2.4风力发电机9.11.2.4.1如确定风力发电机为障碍物,则应予以标示和(或)灯光标示。注:参见7.3。9.11.2.4.2除航行研究另有指示之外,风力发电机的转子叶片、吊舱和支架上部2/3的部分应涂成白色。9.11.2.4.3若认为灯光实属必要,应使用中光强的障碍物灯光。风力发电场(如两个以上(含)一组的风力发电机)应被视为一个大面积物体,并应:a)安装障碍灯用以识别风力发电场的边界;b)按9.11.2.3.1.15对边界上灯具之间最大间距的规定安装障碍灯,除非专项评估表明可使用更大的间距;c)安装障碍灯,以便当使用闪光灯时它们会同时闪光;d)安装障碍灯,以便对风力发电场内显著地位于较高高程的风力发电机进行识别,而不论这些发电机所处的位置。9.11.2.4.4障碍物灯具应采用能向从任何方向趋近的航空器提供无遮挡视野的方式安装在齿轮箱上。9.11.2.5架空电线、电缆等和支撑塔架9.11.2.5.1应为欲标示的电线、电缆等配备标志物;支撑塔架应用颜色标示。9.11.2.5.2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支撑塔架应按9.11.2.3的规定予以标志,但当塔架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标识时,可略去标志。9.11.2.5.3在物体上或紧邻物体旁展示的标志物应位于醒目的位置,以保持物体的一般轮廓,并且在天气晴朗时,在航空器有可能接近它的所有方向上至少从空中1000m、从地面300m的距离上应能被识别出来。标志物的形状应醒目,且其醒目的程度应保证其不致被误认为是用来传达其他信息的标志物,同时它们应不增加其所标志物体产生的危害。9.11.2.5.4展示于架空的电线、电缆等的标志物应为球形,其直径应不小于60cm。9.11.2.5.5两个连续的标志物或一个标志物与支承塔杆之间的间距,应与标志物的直径相适应,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间距:a)在标志物直径为60cm的场合,应不超出30m,此值逐渐随标志物直径的增大而加大;b)在标志物的直径为80cm的场合,应不超出35m,此值再次逐渐随标志物直径的增大而加大;c)在标志物直径不小于130cm的场合,应不超出40m。在涉及多条电线、电缆等的场合,标志物应设在不低于各标志物所在的最高架空线的高度上。9.11.2.5.6标志物应是一种颜色。当采用多个白色及红色或白色及橙色标志物时,它们应相间设置。所选的颜色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形成反差。9.11.2.5.7用以标志物体的旗帜应展示在物体的顶部或最高边缘的四周。当用旗帜标志大范围的物体或一组间距很近的密集物体时,应以不大于15m的间距展示。旗帜应不增大其所标志物体产生的危害。MH5001—20131499.11.2.5.8应使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标明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支撑杆塔的存在,如果:a)航行研究表明应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才能识别出电线或电缆等的存在;b)业已发现在电线或电缆等上安装标志物是不可能的。9.11.2.5.9在使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设置于下列三个高度层:——杆塔顶部;——电线或电缆的悬垂线的最低点;——上述两层之间的大致中间高度。注: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要求将灯设在杆塔以外。9.11.2.5.10标明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支撑杆塔存在的B型高光强障碍灯应顺序闪光,首先中层灯,然后顶层灯,最后底层灯。各层闪光之间的间隔周期时间之比应大致为:——中间灯与顶部灯:l/13;——顶部灯与底部灯:2/13;——底部灯与中间灯:10/13。注:高光强障碍灯是准备无论在白昼或夜间都使用的。需要注意保证它的灯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适的眩目。9.11.2.5.11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10km半径范围内)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应采用双障碍灯系统。双障碍灯系统应由在昼间、黄昏和黎明使用的B型高光强障碍灯和在夜间使用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成。使用中光强灯时,其应与高光强灯处于同一高度。9.11.2.5.12A型和B型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制角应符合表38的规定。表39低光强障碍灯的光束分布类型最低光强a最大光强a垂直光束扩散角b最小光束扩散角光强A型10cdcN/A10°5cdB型32cdcN/A10°16cdC型40cdc400cd12°d20cdD型200cde400cdN/AdN/A注:本表未包括建议的水平扩散角。19.2.1.3要求覆盖障碍物周围360°。因此,为满足此项要求需要的灯具数量将取决于每一个灯具的水平扩散角和障碍物的形状。所以,扩散角越窄,需要的灯具越多。a360°水平面。对于闪光灯,指按ICAO《机场设计手册》第四部分所确定的有效光强。b光束扩散角被定义为:水平面与光强超过在“光强”一栏中所提光强的方向之间的夹角。c在仰角2°~10°之间。灯具水平时,仰角以水平面为基准。d峰值光强应大约位于仰角2.5°。e在仰角2°~20°之间。灯具水平时,仰角以水平面为基准。MH5001—2013150表40根据表36中的基准光强确定的中、高光强障碍灯的光束分布基准光强最低要求建议仰角a垂直光速扩散角b仰角a垂直光束扩散角b0°-1°0°-1°-10°最小平均光强c最小光强c最小光强c最小光束扩散角光强c最大光强c最大光强c最大光强c最大光束扩散角光强c200000200000150000750003°7500025000011250075007°7500010000010000075000375003°375001250005625037507°3750020000200001500075003°75002500011250750N/AN/A2000200015007503°7502500112575N/AN/A注:本表未包括建议的水平扩散角。9.11.2.1.3要求覆盖障碍物周围360°。因此,为满足此项要求需要的灯具数量将取决于每一个灯具的水平扩散角和障碍物的形状。所以,扩散角越窄,需要的灯具越多。a灯具水平时,仰角以水平面为基准。b光束扩散角被定义为:水平面和光强超过在“光强”一栏中所提光强的各方向之间的夹角。如经航行研究后证实,则在一定构型下扩展的光束扩散角是必要的。c水平面360°内。所有光强用坎德拉为单位表示。对于闪光灯,指按ICAO《机场设计手册》第四部分所确定的有效光强光强被解读为按《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确定的有效光强。MH5001—2013211EG附录J(规范性附录)灯具在障碍物上的位置各类障碍灯系统如图J.1~图J.8所示。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注:建议在高出地面150m以上的构筑物上装高光强障碍灯。如装中光强障碍灯,则需涂刷标志。图J.1A型中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2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注:仅供夜间使用。图J.2B型中光强红色闪光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3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注:仅供夜间使用。图J.3C型中光强恒定红色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4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注:建议在高出地面150m以上的构筑物上装高光强障碍灯。如装中光强障碍灯,还需涂刷标志。图J.4A型、B型中光强双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5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注:建议在高出地面150m以上的构筑物上装高光强障碍灯。如装中光强障碍灯,还需涂刷标志。图J.5A型、C型中光强双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6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图J.6A型高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7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图J.7A型和B型的高、中光强双障碍灯系统MH5001—2013218构筑物高出地面的高度(m)图J.8A型和C型的高、中光强双障碍灯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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