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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

2019-11-19 2页 doc 90KB 2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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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1.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1.1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自查方案。 自查方案是否明确自查范围和内容,部门分工,负责组织自查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及各自人员职责,自查的时间区间(从自查时间倒推,最近的1-2月正常生产时间内),自查发现问题的真实记录、处置并将自查表报送日常监管部门等内容。 2.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2.1 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否一致。食品...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方法 1.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1.1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自查。 自查方案是否明确自查范围和内容,部门分工,负责组织自查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及各自人员职责,自查的时间区间(从自查时间倒推,最近的1-2月正常生产时间内),自查发现问题的真实记录、处置并将自查表报送日常监管部门等内容。 2.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2.1 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否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2 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或相符。 查看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是否与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或相符。 *2.3 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已向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对照最新一次许可申报材料,查看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是否发生变化并向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3.生产环境条件 3.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2.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置;3.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3.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2.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垃圾应定期清理,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不得有苍蝇、老鼠等;垃圾一般应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内,不得露天堆放;3.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3.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检查卫生间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2.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3.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3.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3.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3.检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检查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5.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3.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3.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4.进货查验结果注:检查存放主要原辅料的仓库。 *4.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检查规定自查时间区间的所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相关材料:1.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并注意更新;2.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批次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企业的自检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等;3.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依照食品安全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4.对肉类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应索取肉品品质合格证明;采购的猪肉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场);5.企业采购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并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与货物标签一致。 *4.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对上一项所有的品种,检查下列内容:1.查验是否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4.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对上述所有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1.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2.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3.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5、生产过程控制 5.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1.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查看自查记录,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5.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规定的自查时间区间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查:1.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2.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5.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1.是否建立生产投料记录;2.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生产车间是否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3.投料记录中是否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4.在成品仓库是否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成品。 *5.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规定的自查时间区间的产品,检查下列内容:1.所使用的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健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3.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4.查看食品添加剂配料过程是否出现不均匀的现象;5.抽样自检或送检,进一步验证产品中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6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国家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7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产品配料表中是否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5.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1.生产现场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2.企业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 *5.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1.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2.查看是否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生产的成品是否每批次都有关键控制点记录;关键控制点的记录是否项目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 5.10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1.工人不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2.原辅料、成品等不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3.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4.低清洁区的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进入高清洁区;5.产品经内包装后方可出生产车间。 5.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1.原料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2.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区域存放,明确标识。 5.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根据生产要求查看生产现场:1.是否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记录;2.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温湿度显示;3.现场温湿度是否达到要求。 5.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1.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正常运转;2.生产设备、设施有维修保养制度,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 *5.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在包装线上和成品仓库中,检查规定自查时间区间内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是否发现虚假标注,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5.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6、产品检验结果 6.1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1.检验室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2.出厂检验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3.检验试剂均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6.2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2.委托检验协议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符合规定;3.有满足批批检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 *6.3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进行检验。 1.检验室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满足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 *6.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1.出厂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3.记录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对检验原始数据与对应的检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内容按规定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6.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1.留样产品的包装、规格等应与出厂销售的产品相一致,留样产品的批号应与实际生产相符;3.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贮存及交付控制注: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7.1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检查原辅料仓库:1.原辅料存放应离墙、离地(离墙,通常是否离开墙面10cm以上;离地,应堆放在垫仓板上),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2.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应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导致污染的物品;3.原辅料仓库应整洁,地面墙面平滑无裂缝、无积尘、积水、无霉变;4.原辅料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5.原料库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6.原料库内不得存放过期原料,即原料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7.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尤其不能有回收食品、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等非法原料;8.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 *7.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1.食品添加剂专库(区)存放,有明显标示;亚硝酸盐专柜保管;2.食品添加剂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7.3 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并及时处理。 7.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1.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并如实记录;2.重点检查有冷链要求的是否有相关制度和记录。 7.5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1.有特定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2.冷库温度符合原料、产品贮存要求,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及温度自动控制器。 7.6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有销售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同批次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信息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库记录、出库记录相符,购货者名称与销售发票、发货单名称一致。 7.7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检查销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情况 8.1 标签上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符合要求。 标签上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标注的内容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标签上标识的成分或配料表符合要求。 标签上成分或配料表,标注的内容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3 标签上标识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要求。 1.标签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注的内容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根据标准规定应当标注产地的,标识符合规定。 8.4 标签上标识的保质期符合要求。 标签标注有保质期,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 8.5 标签上标识的产品标准代号符合要求。 标签上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 8.6 标签上标识的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标签标注贮存条件,其内容符合标准规定。 8.7 标签上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符合要求。 标签配料表中标注了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按照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8 标签上生产许可证编号。 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8.9 委托加工食品标识符合要求 委托加工食品的标签标注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的规定。 8.10 标签上标识的营养标签符合要求。 1.标注的营养标签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2.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标签符合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以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8.11 标签标识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比如GB2758《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对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也作出了其他规定。 9.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油脂管理和食品召回 9.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2.是否将不合格品单独存放;3.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4.食品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并有证据证明。 *9.2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1.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2.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单独存放,明确标示;3.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记录,并有证据证明。是否有将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产。 9.3 建立和保存废弃油脂的处置记录。 1.建立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处置管理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2.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病死动物进行登记,合理放置,明确标示;3.对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发现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 *9.4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公告等相应记录。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按规定实施召回,并有召回计划、公告、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信息)等;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9.5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1.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2.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9.6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能够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相符。 10.从业人员管理 10.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明确有资质的检验人员,相关人员有在岗履职记录。 10.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有培训和考核计划,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材料等有相关记录。 *10.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10.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3.未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10.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1.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定期排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有记录。 11.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11.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能够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并有效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12.其他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比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企业可另行设计表格细化。注: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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