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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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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自贡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自府发〔2017〕3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46号)、《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自贡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自贡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自府发〔2017〕3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46号)、《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研活动、科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省和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和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上年度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自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科技推广应用能力的单位,以及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二)落实项目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项目到期后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提供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五)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估,并撰写自评报告。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始创新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二)重点研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聚焦自贡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发展、科技服务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我市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盐及盐化工、新材料、航空与燃机、电力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军民融合、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等产业技术创新问题,支持民生科技、医疗卫生新技术研发应用以及软科学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重大需求,注重与国家和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成长性产业,推动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支持登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及相关科技培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扶贫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中小企业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和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技术服务机构等众创机构建设。着力培育扶持科技创新人才,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支持一批科技人员领衔服务企业并为企业解决技术瓶颈的创新项目;支持科技人员领衔服务脱贫攻坚、加快脱贫步伐;支持我市高校在读大学生、研究生、在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及部分示范性高中生、中职学生的创新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创新创造;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稳定发展。(五)专利资助、实施与促进计划。支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支持我市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维持;引导高价值专利项目的实施及其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担保、保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有效专利或获得专利独占、独家、交叉等许可;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专利)联盟、知识产权贯标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专项规划,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要求的其他项目。(六)科技奖励和配套补助计划。用于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各项科技奖励及国家和省的各种科技、专利奖有关的配套补助。用于市委市政府全面创新改革、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涉及的科技创新政策、意见有关条款的落实和兑现。(七)其他科技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重点工作,包括通过组织委托、专家论证等形式确定的项目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金融等有关的补助;产学研合作有关的专项支出;国家新材料基地建设、科技顾问团等智库建设及办公室工作,科技管理平台建设,科普宣传、培训及咨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双创”、“星创天地”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二章支持方式与开支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有关规定分配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第九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等。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5.会议/差旅/科技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科技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开支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省属、市属高校、市级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是:100万元(含)以下的为30%,100万元以上的为20%,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60%。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3.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第十条专利资助实行分类按项按标准资助。有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资助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资助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科技奖励和配套补助,实行分类按项按标准进行奖励和补助,具体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申请采用项目管理的形式,申请单位申报项目进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不支持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自贡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报市科技局。第十四条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一年申报一次,每年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第十五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审批及下达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按照省、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年度科技专项项目及申报工作,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后纳入年度科技专项支持计划,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计划报告,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经批准的科技专项计划,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市科技局建立跨年度项目库,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分类预算;科技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时间下达预算。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第十九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进行预算报批调整。(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股权变更、该单位名称变更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市科技局批准。(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市科技局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四)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科技合作交流费、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财务验收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与项目技术验收同步开展。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跟踪问效管理,建立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专项资金监督评价体系。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自贡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财教〔201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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