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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新管发(2007)577、5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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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新管发(2007)577、583号文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新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明确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我区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明确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我区建设项...
锡新管发(2007)577、583号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新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明确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我区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明确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我区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7]195号和苏建工[2004]458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安全监理的委托及取费问题1.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安全监理的内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苏价服(2007)195号文件规定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2.安全监理费用为不可竞争性取费,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安全监理取费标准,安全监理取费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安全生产风险大,安全监理工作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监理取费可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上适当上浮,协商约定。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安全监理服务费用的,应要求其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监理企业严禁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5.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6.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附上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而且,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全过程,影响因素复杂,专业性强,责任重大,各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一)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1.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的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监理章节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安全监理控制程序和制度,确定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分工。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确定安全监理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监控的方法和措施。3.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设置特殊监控点,要有明确的监控措施、方法。(1)深基坑和边坡支护,降水工程和土方开挖;(2)大跨度、大高度、大面积模板及支撑系统;(3)悬挑和整体升降式脚手架及模板;(4)拆除、爆破工程;(5)涉及易燃、易爆的作业;(6)大型结构或设备的吊装;(7)垂直运输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等高危作业的装拆;(8)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职责1.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书。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书。2.审查总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3.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4.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人员数量及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数量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种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检定结果。(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履行批准手续要求。(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6)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和项目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8)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9)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10)安全管理目标和台帐建立健全。项目纳入“新区建设工程动态管理系统”(http://www.wndjs.gov.cn)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6.复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三)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职责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是对施工安全进行过程控制,应以预防为主。1.对于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未办理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醒并督促其办理,必要时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3.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施工,责令其改正;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洞口、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督促施工单位有效控制现场的废水,扬尘、噪声、振动、坠落物等,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和法定检测机构发给的《检测合格标志》。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因安全文明措施费或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而影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到位、影响工程安全的,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至建设单位,提醒其按规定执行。6.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施工安全自查工作。7.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评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把“安全”作为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之一,使预防落到实处。8.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作为安全监控的重点,可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加大检查监控力度。9.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10.施工阶段日常监督通过“新区建设工程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报。(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五)安全监理资料安全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按规定程序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的凭证。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用表,增加安全监理记录的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审使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使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施工单位提供的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应同时包含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资格证书等);(3)对安全隐患发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4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4)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和复工时使用《工程暂停令》B1和《工程复工报审表》。(5)对易发生事故部位的关键环节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旁站监理记录表》;(6)安全事故隐患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应使用《监理工程师联系单》。(7)《安全保证体系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时同时申报);(8)《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9)《工程安全控制情况检查用表》。2.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总监应定期审阅。3.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增加安全监理的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4.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5.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三、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内部及人员继续教育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章,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制;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2.监理单位应积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安全监理责任和安全监理基础知识教育,同时注重引进和培养安全监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切实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承监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扎实抓好安全监理的各项基础性常态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五、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管理按《关于加强无锡新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锡新管发[2006]57号)及部、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无锡市新区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的通知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现场监理行为,确保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目前我区监理行业内存在的监理企业低价竞争、投标人员数量虚高、现场人员配备不到位、监理职能缺失等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新区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标准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1.一等工程(M>=3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合计5人。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人员增加1人。2.二等工程(10000≤M<3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合计4人。3.三等工程(M<1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计3人。工业厂房及其他类型单项工程参照公共建筑工程标准。二、住宅小区工程:1.一等工程(M>=12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4人。合计8人。以12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平方米,人员增加1人。2.二等工程(60000≤M<12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4人。合计7人。3.三等工程:(1)30000≤M<6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3人。合计6人。(2)M<3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合计4人。群体工程可参照住宅小区工程标准。三、市政工程:(N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万元)1.N<1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计3人。2.1000≤N<25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合计4人。3.2500≤N<5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合计5人。4.5000≤N<10000: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4人。合计7人。5.N>=10000: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2500万元,人员增加1人;有桥梁的工程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四、有关情况说明:上述标准为监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招标承诺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监部门在监理企业备案和日常监督中予以审核检查,如有违反将按《关于加强无锡新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锡新管发[2006]57号)及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用行为在网上公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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