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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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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编制。规范内容共分10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安全管理通用规定、临时用电、起重作业、脚手架作业、土建作业、安装作业、施工检测、施工机械使用。11.0.1为适应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需要,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公众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建设工程...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规范制订、修订(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编制。规范内容共分10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通用规定、临时用电、起重作业、脚手架作业、土建作业、安装作业、施工检测、施工机械使用。11.0.1为适应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需要,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公众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1.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0.1施工用火hotwork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其他产生火花和明火作业统称为施工用火。2.0.2固定动火区specifiedhotworkarea在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限定的范围内,不1000V及以下的电压。2.0.11高压highvoltage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1000V以上的电压。2.0.12安全特低电压safetyextra-lowvoltage(SELV)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与电力电源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交流有效值不超过50V的电压。2.0.13安全隔离变压器safetyisolatingtransformer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2.0.14TN-S系统TN-Ssystem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0.15高处作业workatheights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16冬季施工winterconstruction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的环境下进行作业。2.0.17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的封闭或敞口的只能单人进出作业的通风不良空间。2.0.18涂装作业paintingoperations在涂装全过程中作业人员进行的生产活动的总称。2.0.19热处理heattreatment采用适当的方式对金属材料或工件进行加热、保温和冷却,以获得预期金相的组织与物理性能的工艺。2.0.20抛丸shotblasting以高速旋转的叶轮将钢丸(用钢丝切断成颗粒状)喷射到金属工件上,强化金属表面和进行表面除锈的过程。2.0.21喷丸shotpeening用压缩空气或离心力将大量铸铁丸或钢丸喷向金属加工件表面,清除铸件表面的烧结砂层或进行金属工件表面除锈的过程等。2.0.22机械化检测remotecontrolledtesting检测的实施、缺陷的信号观察及评价全部或部分由机械装置完成的检测方法。2.0.23扫查机构scanning超声波检测时,使探测面上探头与被检工件进行相对移动的机械装置。2.0.24触头prods磁粉检测中与软电缆相连,并将磁化电流导入和导出试件的手持式棒状电极。2.0.25辐射事故radiationaccident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2.0.26辐射剂量radiationdose某一对象所接受或“吸收”的辐射的一种度量。2.0.27辐射控制区radiationcontroll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2.0.28辐射监督区radiationsupervisedarea位于辐射控制区范围外,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测其辐射剂量的区域。33.1现场管理3.1.1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1.2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作业资格证。3.1.3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注释: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管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或负责该项工程的负责人。3.1.4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注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要是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的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工程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3.1.5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施工用火、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3.1.6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3.1.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3.1.8施工现场道路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路面应平整坚实,且不得堆放器材和物资,需阻断时应办理核准手续并设置明显标识。3.1.9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3.1.10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车辆,应办理准入手续。3.1.1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1.12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3.2施工环境保护Ⅰ一般规定3.2.1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3.2.2施工现场应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防大气污染3.2.3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密闭运输或采取遮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3.2.4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措施,减小扬尘。3.2.5当进行涂装前处理及涂装作业排出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地区大气质量时,应在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后,再向大气排放。3.2.6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机械设备、车辆等的烟气或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注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第1.2.1条规定,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应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3.2.7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清运到指定地点。3.2.8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Ⅲ防水土污染3.2.9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3.2.10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储存不得泄漏,并应设有专门的库,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3.2.11化学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清洗回路不得渗漏。2部件清洗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不得渗水。3清洗废液应用专用容器储存。3.2.12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直接回填或掩埋。Ⅳ防施工噪声污染3.2.13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源应采取降噪、防噪措施。3.2.14夜间施工对公众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应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3.2.15施工现场噪声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的有关规定。噪声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中的有关规定。注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觃定,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应符合表1的觃定。表1等效声级Leq[db(A)]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昼间夜间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7555打桩各种打桩机等85禁止施工结构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7055装修吊车、升降机等6555注:1表中所列限制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制。2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制为准。Ⅴ卫生与防疫3.2.16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3.2.17施工现场应配备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及常用药品、止血带等急救器材。3.2.18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设有专人负责。3.2.19食堂应具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明。3.2.20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防止疾病传染的措施。3.2.21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兼作宿舍使用。3.2.22食堂应严格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不得提供出售变质食品。3.2.23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2.2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有疑似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时,应及时隔离、检查或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3.2.25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和身体检查,并进行剂量监测。3.2.2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妥善保管,使用场所应有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3.2.27施工单位应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培训。3.2.28施工单位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疫、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等工作。3.3施工用火作业Ⅰ一般规定3.3.1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火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3.2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对存在危害的用火作业应制订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3.3.3在禁火区用火作业前,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时,应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并执行用火和防火的相关规定。3.3.4临近可燃、易燃物作业,未采取措施之前,不得用火。3.3.5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的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或采取局部防火措施。3.3.6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3.3.7施工现场发生火险、火情时,应组织抢救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Ⅱ固定用火区作业3.3.8设置固定用火区由施工单位办理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且应遵守固定用火区所属单位的相关规定。3.3.9固定用火区内当遇下列情况时,应办理用火手续,并由施工企业相关部门审批:1在堆放和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l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2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l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Ⅲ高处用火3.3.10高处作业用火时,对周围存在的易燃物进行处理,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安全措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3.3.11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喷涂作业进行垂直交叉作业。3.4受限空间作业3.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4.2进入设备作业应消除压力,开启人孔。必要时在设备与连接管道之间进行隔离,并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3.4.3在容易积聚可燃、有毒、窒息气体的设备、地沟、井、槽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3.4.4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作业,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3.4.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电焊机、变压器、气瓶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电缆、气带应保持完好。3.4.6在容器内焊割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除烟尘的措施,采用安全照明设备,容器外应设安全监护人;工作间歇时,电焊钳和电弧气刨把应放在或悬挂在干燥绝缘处。10.2.5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安全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必须装设在受限空间之外,并应设专人监护。3.5高处作业Ⅰ一般规定3.5.115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3.5.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3.5.3高处作业时,下部应有安全空间和净距,当净距不足时,安全带可短系使用,但不得打结使用。对垂直移动的高处作业,宜使用防坠器;水平移动的高处作业,应设置生命绳。施工现场应使用悬挂作业安全带,安全带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3.5.4安装施工无外架防护时,应搭设安全平网,有火花溅落的地方应使用阻燃安全网,安全平网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网的外伸宽度不得小于2m。2每隔3m应设一根支撑,支撑的水平仰角为40°~70°。3安全网的内外边应锁紧边绳。4网与网之间应连接牢固,且不得有间隙。3.5.5施工中应及时清理落入网中的杂物,安全网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3.5.6高处存放物料时,应采取防滑落措施。3.5.7高处铺设钢格板时,必须边铺设边固定。3.5.8高处作业下方的通道应搭设防护棚,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相互之间存在危害的,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Ⅱ攀登与悬空作业3.5.9作业人员攀登时不得手持物品。使用移动式梯子时,下方应有人监护。3.5.10使用移动式直梯时,上下支承点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滑移。直梯工作角度与地平夹角宜为70°~80°,工作时只许1人在梯上作业,且上部留有不少于4步空挡。3.5.11使用人字梯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工作时只许1人在梯上作业,且上部留有不少于2步空挡,支撑应稳固。3.5.12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固定在牢固的物体上。3.5.13靠近平台栏杆处作业,坠落半径在栏杆外时,应设置防护设施。3.5.14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节点处设置挂梯或搭设作业平台,在钢梁上移动时,应设置生命绳。3.5.15悬空作业应视其具体情况设置防护网或采取措施。Ⅲ作业平台与洞口、临边防护3.5.16作业平台应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设计,其力学计算与构造形式可参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进行。作业平台验收合格,悬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3.5.17悬挑式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固定在牢固的建(构)筑物上。3.5.18作业平台应标识平台允许荷载值,不得超载作业。3.5.19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3.5.20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3.5.21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不得堆放物件。3.6焊割作业Ⅰ一般规定3.6.1焊割设备及工器具应保持完好状况,作业场所应符合本规范3.3节的有关要求。3.6.2焊割作业人员所用的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6.3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铜芯软电缆,电缆应绝缘良好。3.6.4严禁在带压、可燃、有毒介质管道或设备进行焊割作业。3.6.5多人同时作业时,应设隔光板。3.6.6不得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割作业。3.6.7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防雨且通风良好的机棚内,电焊机的外壳应接地良好。3.6.8开启或关闭电焊机电源时,应将电焊钳与工件隔离。3.6.9高处作业时,电焊机二次线电缆应与脚手架绝缘并绑牢。3.6.10电焊机和空气压缩机应有专人管理。不应带负荷送、停电。3.6.11在容器内进行气刨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采取听力保护措施。3.6.12输送氧、乙炔气的胶管应用不同颜色区分,胶管接头应严密,胶管不得鼓泡、破裂和漏气。Ⅱ气瓶3.6.13气瓶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悬挂警示标识,氧气瓶、乙炔瓶或易燃气瓶不得混放。装卸气瓶时严禁摔、抛和碰撞。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3.6.14气瓶的放置地点距明火应不小于10m。作业场所的氧气瓶与易燃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3.6.15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棚内,不得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3.6.16气瓶使用前应对盛装气体的标识进行确认。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3.6.1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宜不小于0.05MPa。3.6.18氧气瓶阀口处不得沾染油脂。3.6.19立放气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气瓶不得卧放使用,使用时应安装阻火器,乙炔气瓶上的易熔塞应朝向无人处。3.6.20在寒冷环境中,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宜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冻结的乙炔气管,不得用氧气吹扫或火烤。3.7季节施工3.7.1季节施工前应制定季节施工的安全技术,编制应急预案,落实紧急事项的预防和处理措施。3.7.2雨季施工应做好下列工作:1备齐防汛器材,防洪排水机械处于完好状态,并疏通排水管道和沟渠。2对道路和防洪堤坝进行整修,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构)筑物进行检查与维护。3对有防雨、防潮要求的器材进行覆盖保护。4检查与维护坡道、脚手板等处的防滑措施。5进行电器设备及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对防雷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6土石方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沟、槽、山崖等边坡的塌方和滑坡措施。3.7.3雨天施工,应采取防雨措施。雷雨时,应停止露天作业。3.7.4进行热煨、热压等高温作业和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通风、降温等措施。3.7.5暑季施工,宜适当避开高温时段,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长时间露天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晒措施。3.7.6冬季施工用水、蒸汽、消防等管道及其设施,均应采取隔热防冻措施。3.7.7冬季进行设备、管道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压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吹干。3.7.8冬季施工使用煤炉取暖时应保持烟道畅通,应防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中毒。3.7.9构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应在化冻松动后吊运。支在冻土上的模板和支架,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下沉或倒塌。3.7.10施工现场的道路、斜道和脚手板上积存的冰、雪、霜应及时清除。3.7.11冬季混凝土、衬里等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暖棚法时,防止地槽或暖棚冻土融化坍塌。2采用电加热法时,防止触电、漏电。3采用蒸汽加热法时,防止蒸汽灼烫伤人。4采用亚硝酸盐外加剂时,防止误食中毒。3.8酸碱作业3.8.1从事酸碱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有冲洗水源和救治用品。3.8.2酸、碱溶液滴漏到作业场地上时,应用水冲洗清除或中和处理后清除。3.8.3稀释浓酸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酸应采用专用器具。2启开盛酸容器的孔盖、瓶塞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不得正对瓶口。3应将酸液缓慢地加入水中,边加边搅拌,不得将水加入浓酸中。3.8.4取用固体碱时应轻凿轻取。配制碱液时,每次加碱不宜过多,碱块应缓慢放入溶碱器内,边加边搅拌,防止飞溅。3.8.5酸碱及其溶液应专库存放,严禁与有机物、氧化剂和脱脂剂等接触。3.8.6酸碱作业宜在露天或在室外作业棚内进行。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面罩),且通风良好。3.8.7作业场所应设有废液收集容器,盛装过酸碱的容器应存放在指定区域,废液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3.9脱脂作业3.9.1脱脂作业场所,应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挂设“严禁烟火”、“有毒危险”等警示牌。脱脂人员应按脱脂要求穿戴专用防护用品。3.9.2当采用二氯乙烷、三氯乙烯脱脂时,脱脂件不得带有水分。3.9.3脱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脱脂作业应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2脱脂现场不得存放食品和饮料。3脱脂现场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定期检查分析,最大允许含量不得超过表3.9.3的规定。表3.9.3脱脂现场空气中有害物质最大允许含量溶剂名称最大允许含量(mg/m3)对人体危害二氯乙烷25有毒,能通过皮肤、呼吸道进入人体三氯乙烯●30有毒、破坏生理机能3.9.4作业人员在设备、大口径管道等受限空间内工作时,应戴长管式防毒面具(罩)和系挂安全绳,外面应有专人监护。3.9.5大型设备喷淋脱脂后,应待溶剂排尽,检测设备内气体中有害含量符合表3.9.3要求后,方可进入内部检查。3.9.6乙醇不得与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共同储存和同时使用。3.9.7用二氯乙烷或乙醇等易燃液体进行脱脂后,不得用氧气吹扫。3.9.8脱脂剂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且不得与强酸、强碱或氧化剂接触。3.9.9应防止脱脂剂溅出和溢到地面上。溢出的溶剂应立即用砂子吸干,并收集到指定的容器内。3.9.10脱脂废液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3.8.7条的规定执行。3.10运输作业3.10.1运输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地点及道路状况,并清除障碍。10.8.1装载物品应放正、垫稳、绑扎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应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不得超载运输。10.8.2不得人货混载,除驾驶室规定乘员外,车辆其它任何部位不得搭乘人员。10.8.13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或在室外搭乘,严禁叉车货叉上载人。3.10.2用机械装卸货物时,所用的机械和工具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10.8.6载重汽车装载物料时,不得偏重或重心过高,装车后应封车或遮盖。10.8.7自卸汽车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10.8.8自卸汽车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顶升前,应拔出车厢固定销。作业后,应插入车厢固定销。10.8.9自卸汽车行驶前,应检查锁紧装置并将料斗锁牢。10.8.10自卸汽车在基坑、沟槽边缘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不得冲撞挡块。10.8.11叉车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10.8.12多辆叉车同时装卸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3.10.3人工搬运物件时,作业人员应采取正确的姿势和方法,多人同时搬运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3.10.4装卸可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时,严禁身带火种;装卸有毒物品及粉尘材料时,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3.10.5采用滚运法装卸时,应有限速和制动措施;用滚杠搬运物件时,不得直接用手调整滚杠;采用斜面搬运时,坡道的坡度不得大于1:3,坡道应稳固。3.10.6大件运输(超长、超宽、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编制运输方案,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2运输前应检查沿途管廊、管架、涵洞、架空电线等障碍物的高度以及道路的转弯半径。重型物件应调查运输的道路、桥涵承载能力。3运输时物件在车上应放正、垫稳、封牢,并有警示标志。4运输途中应有专人监视,及时处理架空电线等空中障碍物。10.8.5载重汽车运送超宽、超高和超长物件前,应制定运输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10.8.14井架架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平台设置便于装卸。井架四周设缆风绳拉紧,不得用钢筋、铁线等作缆风绳用。10.8.15物料提升机的制动器应灵活可靠。吊笼的四角与井架不得互相擦碰,吊笼固定销和吊钩应可靠,并有防坠落、防冒顶等保险装置。10.8.16龙门架或井架不得与脚手架联为一体。10.8.17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禁止攀登架体和从架体下穿越。10.8.18提升作业应有指挥,指挥信号不明,操作手不得开机。作业中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操作手应立即停车。10.8.19物料在吊笼里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笼,不得超载使用。散料应装箱。10.8.20吊笼悬空吊挂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10.8.21当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应停止作业,并将吊笼降至地面。10.8.22闭合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扳回零位。在恢复作业前,应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10.8.23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施工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10.8.24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应安全可靠。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并应搭设防护屏障。10.8.25升降机的防坠器在使用中不得进行拆检调整,需要拆检调整或每用满一年后,均应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调整、检修或鉴定。10.8.26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并保证不超过1.2m的制动距离。10.8.27使用前,应检查各部结构、部件、钢丝绳、电气系统的完好性。10.8.28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起上升。当梯笼升到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10.8.29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超载运行,并应有明显的最大载荷标识。10.8.30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间时,应在全行程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壁。装设在避光处或夜班作业的升降机,应在全行程上装设照明和明显的楼层编号标志灯。10.8.31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应鸣声示意。在总电源未切断之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10.8.32在大雨、大雾和风力六级以上时,应停止运行。暴风雨过后,应对各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10.8.33梯笼运行到顶层或底层时,不得用行程限位器代替正常操纵按钮的使用。10.8.34作业后,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回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源箱,封闭梯笼门和围护门。3.11现场临建Ⅰ一般规定3.11.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3.11.2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生活区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等要求。3.11.3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并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投入使用的同时应设置完成提示、警示、警告标志,包括平面布置图、应急撤离线路、紧急集合点标志等。3.11.4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Ⅱ临时设施3.11.5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各种临时设施应合理布局,符合安全施工要求。3.11.6材料存放区的场地应平整,并有排水措施。3.11.7油漆、油料等可燃物品仓库应配置消防器材和警示标志,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3.11.8可燃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工艺装置、燃料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修订)GB50160的规定。3.11.9办公用房搭设应符合房屋防火要求。屋顶应封闭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3.11.10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金属结构设施等应接地。3.12施工机械使用Ⅰ一般规定(10.1)10.1.1施工机械应具有产品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10.1.2施工机械应保持完好状态,现场环境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10.1.3起重机械应经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测、审核。10.1.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序号作业种类项目备注05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电气安装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电气维修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司索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指挥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司机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44.1用电管理Ⅰ一般规定4.1.1用电单位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与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用电培训。注释:根据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用电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和各类用电人员的职责及管理范围,幵根据用电情况,制定用电设施使用和维修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觃程,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书面技术交底,使有关管理人员和用电人员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电气设备的性能。4.1.2施工临时用电宜采用四级配电系统。4.1.3电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在外电线路上作业的电工还应持有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注释:“特种作业操作证”是指符合《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的觃定,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栺得到的允许从事特种作业的上岗证,其考核、发证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电工还必须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觃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幵注册,方可从事进网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是一种职业资栺证书。4.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注释:临时用电方案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施工技术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a)现场查看;b)现场用电负荷统计和用电设备平面位置觃划;c)用电负荷计算;d)选择变压器、电缆、配电箱;e)配线和接线方式选择;f)技术要求;g)安全措施;h)临时用电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对于用电觃模较小的工程分包单位,可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技术措施,但至少应包括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应经工程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幵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要求时,应予执行。临时变配电装置的位置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的运行方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觃定。4.1.5临时用电工程应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与现场实物应相符。4.1.6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完成。电工使用的绝缘用品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注释:对电气绝缘用品的定期检查与试验,是防止触电发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可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觃程》(试行)执行。4.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用电档案。注释:安全用电档案包括下列内容:a)临时用电设备进场前检查资料;b)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修改的技术资料;c)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交底资料;d)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资料;e)电气设备维修试验记彔;f)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动作测定记彔;g)电工日常巡检工作记彔;h)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工作记彔。4.1.8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Ⅱ临时用电设备4.1.9临时用电设备应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合格并标识后方可使用。4.1.10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4.1.11临时用电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应做好记录。4.1.12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用电设备必须做到二级漏电保护。严禁将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漏电开关退出运行。4.1.13在大风、暴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4.1.14任何临时用电设备在未证实无电以前,应视作有电,不得触摸其导电部分。4.1.15临时用电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其前一级电源,拉开相应的隔离电器,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4.1.16移动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切断电源并对电源端导线作保护处理。4.1.17增加用电负荷时,应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由电工负责完成引接。Ⅲ用电环境4.1.18施工设施的周边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18的规定。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应设在朝向带电体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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