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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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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院要求医疗人员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
医院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院要求医疗人员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共计20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 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 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 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主要有哪些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条例》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行日期是2004年12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3.我院对于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时限是:2、6、24小时 4.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5.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6.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伤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要时当地政府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8.治疗霍乱最关键的环节是补液。 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属于哪类法定传染病,发生流行时按哪类传染病管理: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是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10、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11、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职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被警告、停止执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外出会诊或手术的医师应当做到些什么?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亲自诊察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或手术病人 2)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选择权 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4)在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病案书写规范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3、特殊检查治疗须向病人讲明情况及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病程记录上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情况。 4、病案首页出现三项未填写,或漏报传染病,则属乙级病案;缺与主要诊断相关的辅助检查报告单属乙级病案;缺手术记录单属丙级病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全文)2012-07-19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章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 4.调整药物剂量。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 6.辅助用药。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 总之,疼痛治疗时,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三)按时用药: (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 (五)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 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定情绪。然而,在促进和维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时,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多数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致昏迷,甚至死亡。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肾功能障碍者,使用镇静催眠药更易发生不良反应。 中枢兴奋药是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 许多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具有潜在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躯体和心理依赖性,临床医生应予注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1手卫生handhygiene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2洗手handwashing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悄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3卫生手消毒antiseptichandrubbing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3.4外科手消毒surgicalhandantisepsis   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3.5常居菌residentskinflora   能从大部分人体皮肤上分离出来的微生物,是皮肤上持久的固有的寄居菌,不易被机械的摩擦清除。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棒状杆菌类、丙酸菌属、不动杆菌属等。一般情况下不致病。   3.6暂居菌transientskinrflora   寄居在皮肤表层,常规洗手容易被清除的微生物。直接接触患者或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可获得,可随时通过手传播,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 3.8手卫生设施handhygienefacilities   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对免疫缺陷患者,宜严密观察其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兆时,在送检有关标本作培养同时,首先给予经验治疗。 4.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一)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性命相托医患一家张孝骞说:“病人以性命相托,我们怎能不诚惶诚恐,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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