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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南闲人谈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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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南闲人谈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解读李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学习内容一、原文学习二、文件解读三、在地铁施工人员的具体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
终南闲人谈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解读李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学习内容一、原文学习二、文件解读三、在地铁施工人员的具体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学习内容一、原文学习二、文件解读三、在地铁施工人员的具体应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07月23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有八大方明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还有五大方面的情况予以了明确:1、明确了纳税人。跨区域建安企业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跨区域从事建安劳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2、明确了法定扣缴义务人。跨区域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以及在建安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3、明确了申报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项目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4、明确了申报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对不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行为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5、明确了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共同维护纳税人权益。跨区经营建安企业及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同时,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不得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6、明确了跨区域经营的范围。不仅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的企业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管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明确了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参照本《公告》执行。7、明确了建安企业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除对跨区域建安企业相关个人所得税按照本《公告》执行外,对建安企业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比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要求、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等的税收征管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执行。8、明确了具体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52号公告虽然在八大方面对跨地区异地施工企业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适用政策予以了明确。但是52号公告仍然存在一个不足之处,容易造成税收实践与税收规范脱节:该公告排除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权,但是该公告没有相应明确应当由哪个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因此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中未由52号公告废止的第15条仍然适用。“第十五条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根据该条规定,两地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这就意味着两地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的权限上仍然存在交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跨省异地作业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没有征税权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对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并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处理。这种做法有损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权。52号公告的此项未尽事宜尚待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后进一步明确。待日后明确!学习内容一、原文学习二、文件解读三、在地铁施工人员的具体应用三、在地铁施工人员的具体应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企业局负责地铁建设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企业局负责地铁建设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1】189号)(摘要学习)根据市局《关于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管辖职责的实施》(西地税发〔2011〕96号)文件要求,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交由大企业局负责征收管理。一、地铁公司交由大企业局管理后地铁建设税收管辖的衔接问题大企业局成立后,市局根据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将西安地铁公司交由大企业局管辖,集中统一负责全市在建及今后新开工地铁建设的税收征收管理,市局原文件中将地铁各标段工程划归属地局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属地局保留相应税款的归属权。地铁线路各属地局不再给西安地铁公司及各地铁建设单位办理跨区登记、外来登记,并注销原来已办理的登记手续,各局不再对其进行征收管理。西安地铁公司及各地铁建设单位将涉及地铁建设的税款向大企业局申报缴纳时,必须附列明细资料,将全部税款按各施工项目、工程标段、税款属期、税种、计税依据(营业收入)、金额等项目进行细分,并按照市局原文件规定的税款归属为依据,标明各标段工程税款的划分情况。二、一号线和二号线后续工程的税款归属权……由大企业局征收后按市局原文件规定的税款归属进行划转。三、三号线和四号线试验段工程的税收管理三号线、四号线试验段工程涉及的税款由大企业局负责征收管理,待这两条线路各标段予以明确后,试验段缴纳的税款并入整体建设工程当中,按照市局确定的原则和,由大企业局向属地局进行划转。结合52号公告,地铁公司及跨地区的施工单位,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52号公告执行。即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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