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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2021-10-25 16页 doc 91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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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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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WrittenbyPeterat2021inJanuary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名词解释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关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WrittenbyPeterat2021inJanuary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名词解释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关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六、案例分析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理论联系实际,请用权利的界限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分析本案。答: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警察的权力过界了,构成了权力滥用。2、权利的界限理论表明: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第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半夜自己家中看黄碟,并没有传播淫秽录像,因此没有违界限反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权利在自由度上是“法不禁止即可行”,则可知其在立法上享有这个权利。其次,他们在运行这个权利时,是在自己家中,且在半夜而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法无限制即可行”,而权力则不同,它是“法无规定即禁止”。本案中,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入张某家中搜查,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也是被禁止的。所以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明显过界,构成权力的滥用。且只有夫妻两人,可知在运用权利时也没有过界。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合法且应该被保护的。3、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滥用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约束,避免警察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三、名词解释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5、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简答1、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略)(2)其特征有:A.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B.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C.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即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五、论述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A.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C.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A.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通常所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的行为能力。C.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D.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为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在我国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贯彻司法的法治原则答:司法的法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基本含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那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作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具体措施。坚持事实求实,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各种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法的实施中,要坚持党的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时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五、论述试论司法公正(1999年北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答:(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主要是从法的本体出发,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法的操作上。公正的司法是法的价值、作用、品格的体现和法的目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部门内部运作——体现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应依照法治原则,也包含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对司法机关本身的积极的反作用。(2)司法公正同时意味着司法权应独立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4)司法公正还包括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它是对司法不公正的救济措施。(5)前面这三项原则是司法公正原则达到司法实体公正的主要途径。但是司法公正并不仅仅意味着司法的实体公正,更多的还要求司法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最重要的一个观念是既判力观念:只要没有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错误,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公平的诉讼机会,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实现,就没有理由发动再审、也没有理由追究法官的错判责任。在我国的现实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也为许多冤案错案埋下附笔。因此,注重程序正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六、案例分析某县县委书记杜某为官清廉,受当地群众信赖。一次,当地群众举报,该县法院审判的某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不公正。杜某便亲自进行了调查,调查后确实发现该案件的处理上有悖于法律规定。于是他便找来法院有关人员进行谈话,通知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再审,使得冤案得以昭雪。杜某因此也大受舆论赞扬。相关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问题:该县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合法?试结合“司法原则”进行评析。答:县委书记的做法,虽然用意是好的,并且取得了好的结果;但是,严格从法治原则对司法的要求来看,他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因为:(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这依然成为一条根本法上的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在该案中,该县委书记和有关法院谈话、并且通知法院再审,这不仅干涉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而且,该县委书记变相地行使了司法权,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4)另外,法院的立场也不够坚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这条法律规定表明,对错判的判决、裁定等进行再审的提起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县委书记没有这项权力。(5)该案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何在实践上区分党的监督和党的干涉?党的领导是宪法原则,任何机关都要接受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应该仅仅限于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由地方党委代替司法机关审批具体案件。该案中的县委书记恰恰是代替司法机关审批具体案件。三、名词解释道德:指人类所特有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人内心信念来维系,用以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品质规范的总和。四、简答题关于法律道德的相互联系,西方法学史上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人道的法律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问:这分别是哪两个法学派的观点,其基本理论观点和特点各是什么?答:第一种观点是实证分析法学派的观点,第二种观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坚持通过逻辑推理寻求法律结论,反对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价值评判,这种坚持法律之内观点的理论强调的是法的安全性、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必须具有道德的内容和体现道德要求,只有良法才是法,才具有法的品质,而“恶法不是法”,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五、论述题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答:概念(略),联系:1、在发生学上,法律与道德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2、在形式归属上,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等属性,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3、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4、在功能上,都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而道德是“社会意志”。2、违反的结果不同。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或者自己良心的谴责,这个过程没有特定的程序。而违反法律,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过程是很明确的。3、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4、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只要是合法行为,动机如何再所不问。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并且更加关注后者。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体系结构比道德体系结构更加严密。(以本题库答案为准)三、名词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从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法律解释也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而且也指对整个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理解。从狭义来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解释。它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3)国务院各部位及省级人民政府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规章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1)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做的解释。(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仅在所辖区内发生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解释;(2)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3)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立法意图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在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制定法是一切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正是简历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理性地、逻辑地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10、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四、论述题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答: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时法律方法的主要内容。尤其时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尤其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的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还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有“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知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律”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名词解释1、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法律发生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和重大的社会利益关系。2、法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起导向、引导、指路的功用、效能。3、确定性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4、不确定性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这个结果的实现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可以放弃。5、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6、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7、法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违法不违法的作用。法律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8、法的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相互间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的功效。四、简答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哪里?答案:(见课堂笔记)一、名词解释1、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方式基础上,通过法律规则,通过法治而形成的社会秩序。2、法律自由:法律上的自由与“权利”紧密相联,即人的权利——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3、法律利益:是指经由国家特定机关选择和确认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法律权利为内容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利益。4、法律正义:指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二、简答题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是什么?答:(1)平等保护:任何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都应予以合法保护;(2)平等遵守:任何社会成员都一律遵守法律(3)平等适用:法律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的适用而不无因人而异(4)平等制裁:任何社会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应受到制裁2、法对自由的限制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三、论述题1、如何看待法与正义的关系答:(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目的第一,追求正义是法律的理想、目的,而且是法律的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和目的。第二,正义是衡量、评价法律的基本尺度和标准,有什么样的正义观念、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第三,正义是其他价值的基础,相比于其他价值,正义具有优先性,其他价值都依赖于正义。第四,正义引导法律发展变革,促进法律进步进化。第五,正义存在于法律的每一个环节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各方面都存在着如何实现正义和公正的问题。(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第一,法律通过配置权利和义务以确立正义,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第二,通过法律运作,惩罚犯罪和罪恶,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伸张正义,实现矫正正义。第三,通过权利救济机制的建设和运作,法律补偿人们的损失以恢复正义,重建社会正义。四.案例分析材料一:某风景区全价门票为每人80元,同时,对学生实行优惠票价为每人40元,本地学生凭学生证票价为每人10元。材料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对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一年的相关费用。材料三:北京市人事局发文规定2002年用人单位只能在划定的全国286所高校范围内引进非北京生源的本科毕业生进京。材料四:持有老龄证的老人乘坐公交车免票。材料五:某饭店规定考虑到多数消费者的情感,为防止出现意外,每年7月7日和8月15日谢绝日本人前来就餐。请运用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规定或做法合理与否为什么可用对区别与歧视、平等的合理界分,找到某个标准,具有伦理正当和功利价值的证成。四、简答1、简述立法的特征答:(1)立法是国家管理权力的运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2)立法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立法活动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3)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5)立法是一个系统性的多层次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创制活动。2、简述由法案到法的过程答:(一)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度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四)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3、简述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再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其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名词解释:(也可参照课本的定义)1、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2、社会契约论:这是一种法的起源学说。它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为了安全与发展等原因,相互间缔结契约,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大都持这种观点.3、法系: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通常把那些形式上具有相同的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源流关系的法律体系归为一类,或者说划分为一个大家族,统称法系。4、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5、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四、简答:1、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认识法的起源?答: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起源是从经济、政治和文化起源的。其中经济因素是最具有决定性的。(1)经济根源是私有制度的产生,以及商品交换的频繁,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法产生的政治根源:阶级镇压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3)法产生的文化根源:语言和文字的出现,使得习惯得以规范化和明确化,更好的保留传承。2、法的起源有什么规律?(1)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的过程。(2)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普遍调整的过程。(3)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4)法律产生的过程经历了从原始习惯权利和义务不分到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过程和规律。3、法的历史类型有哪些?答: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有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和社会主义制法律制度4、法与习惯的区别有哪些(也可参照课本答案)答:(1)两者产生方式不同。习惯是自然自发地形成的。法律是有意识、有目的、自觉地选择、确认、创制的。(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反映的利益不同。习惯所体现的意志是社会公共意志、共同意志,反映的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关系)。法律所体现的是居上者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3)两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前者不存在权利与义务,而后者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4)两者根本目的不同。习惯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法律主要是实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5)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习惯主要适用于血缘、亲属关系。法律主要适用于一个国家公民,以地域为主,以国家主权范围为限度。凡是该区域范围内的人都受法律的保护和限制。(6)两者实施生效的方式不同。习惯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自觉而生效,主要诉诸那些信念、传统、风俗、舆论以及首领的威望等等。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很多法律属于他律。5、资本主义法的特点是什么?答:资本主义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当代资本主义时期,两个时期的资本主义法律特征也不一样。eq\o\ac(○,1)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契约自由;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o\ac(○,2)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不同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有:A.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B.福利国家政策;C.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D.社会法的出现;E.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F.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G.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答:(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纂。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不能创造法,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创造判例法。(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是抗辩试的程序。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它是指法的形成所依据的来源。2、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5、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6、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7、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8、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9、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法。12、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13、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四、简答1、现代国家法的渊源答:eq\o\ac(○,1)立法;eq\o\ac(○,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eq\o\ac(○,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eq\o\ac(○,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eq\o\ac(○,5)习惯;eq\o\ac(○,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eq\o\ac(○,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eq\o\ac(○,8)乡规民约、社团规则以及其它民间和约性规则;eq\o\ac(○,9)外国法;eq\o\ac(○,10)国际法2、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答:(1)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权威国家机关据以作为法的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根据的法的渊源,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政举措、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2)非正式渊源主要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观念和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之类的观念、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习惯、乡规民约和社团规章等。一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包含哪些要素,需要根据该国国情而定。3、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的区别答:(1)前者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后者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2)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后者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已过时的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4、简述法的效力学说答: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的法。Kelson与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实效。4、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律,级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五、论述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答:1、一方面因为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其法的体系的结构的内部结构不一致,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再者为了便于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发现法律上的漏洞进一步为立法提供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工作就十分重要。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和有序。2、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由三种: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其目的是确定法律的效力。首先它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是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先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这个活动分为两个步骤:法律梳理和法律处理。梳理阶段将所有的法律都梳理出来,不是立法活动,而处理阶段是对已经失效或相冲突的法律的效力予以认定,失效的法律予以处理即废止。这个阶段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它不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而是按照一定标准(例如制定的时间、顺序、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它不是立法行为。法律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它属于法的创制形式之一,是对原有的规范进行加工和变动,废止和修改某些规范。其目的是制定部门法典。六、案例分析(一)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某号令发布了一部地方政府行政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等五种情形下,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称为“撞了白撞”。但是,该规章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月1日实施)发生了多处冲突。尤其是该办法第七章第44条的规定更加表明“撞了白撞”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提法。该条全文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用支付。”如何解决这个冲突?试用法的效力原则进行分析。答:一、“撞了白撞”的规定应该予以撤销。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是有有权的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上位法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指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由于制定主体的不同,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当法律文件之间发生一般冲突时,应遵循位阶原则来解决其效力问题,即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于所有在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因此,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下位法的效力不及上位法。三、本案中,《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是由某省会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撞了白撞”条款与《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中的第44条发生冲突时,行政法规的效力当然高于政府行政规章,因此“撞了白撞”这条规定应该被撤销。四、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时,法律冲突难免发生。需要立法者提高认识,注意法律文件之间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将这种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案例一: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1997年刑法修改后废除了“投机倒把罪”)案例二: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7年《刑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签订、履行失职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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