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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doc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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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doc 80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主审 李适时 王秦平 蒲长城       主编 胡可明 刘兆彬张 纲           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书编委会       主审  李适时 王秦平 蒲长城       主编  胡可明 刘兆彬张 纲       副主编 田世宏宋继红 姜天波 编委  石家骏崔 钢 毕玉安 薛国芹李宣庆 高玮玮 王 锋                        编者的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doc 80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主审 李适时 王秦平 蒲长城       主编 胡可明 刘兆彬张 纲           中国出版社      本书编委会       主审  李适时 王秦平 蒲长城       主编  胡可明 刘兆彬张 纲       副主编 田世宏宋继红 姜天波 编委  石家骏崔 钢 毕玉安 薛国芹李宣庆 高玮玮 王 锋                        编者的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力图反映立法原意,供学习参考。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地方质监部门和总局下属机构的同志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条例》的出台做出了贡献。他们分别是:湖南省局陈立新、天津市局王渡江、陕西省局许步高、辽宁省局付焕彬、广东省局李晖、湖北省局陈专、江苏省局李先叶以及锅检中心原主任李学仁、总局事故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编写组            2003年4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1章总则第2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3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4章检验检测第5章监督检查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刑法有关条款(二)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三)部分部门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四)近期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特种设备出现以后,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制,保证了正常生产秩序。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它区别于工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总会、联合会)及大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安全监察用于特种设备领域最早在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中,将政府负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并在以后的十几年中一直使用。在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了安全监察概念,使其法制化。安全监察已被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的人员、企业和接受,被社会广泛认可,含义明确。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有了一定的保证,事故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恶性事故大大减少,万台锅炉压力容器爆炸起数从1979年的每年7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但是,《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按《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已不能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措施,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第二,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使用领域更加广泛,亟需。第三,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第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等都制订有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对从事这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使事故风险控制到最低的程度。而我国的立法和管理工作还较为滞后,难以适应加入WTO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曾作过多次重要批示。1999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银川锅炉爆炸事件后批示说:“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关心,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连续四年,每年都有四~六个代表团计200多名代表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议案,人大财经委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列入立法议事日程。(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两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据近期全国完成的特种设备普查整治结果统计,全国共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2927735台(套、辆),另外据统计,全国共有压力管道1118011公里、气瓶87987041只。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本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种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在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曾考虑过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在内的共八种特种设备。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厂内机动车辆拟考虑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二)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设立的。1、制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也是我国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势头。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亟需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严重制约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据可依,同时,也为了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必须尽快制定发布统一的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2、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则,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四是社会共识原则。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新条例增加了“监督检查”具体活动和内容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相对于《暂行条例》,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其含义是:一是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行为都应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考虑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建筑活动联系紧密,建筑法主要规范的是房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作为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是可以的。据此,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性,国家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专门法规,实施专门的管理,这是世界上各国基本的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始于建国初,1955年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项监察。1955年4月25日,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引起国务院重视。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逐步开展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发现并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以后的近20年里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下降了近20倍。《暂行条例》确定了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正规化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为贯彻《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工作需要,陆续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前,在《暂行条例》下,已有51个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建立了专业化的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实施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安全监察基本制度。通过监察和检验人员的努力,使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有效地遏止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形成了安全监察的基本做法。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工业国家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实施准入制度并由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世界各国尽管在监督管理的体制、方式和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在原则、性质和做法上基本一致。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我国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海事、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铁路、民航、消防等专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国务院、省、市(地)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有机构2383个(其中:专管机构1537个,兼管机构846个),安全监察员5493人(其中:专职人员4288人,兼管人员1205人)。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释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总的要求的规定。(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安全性能实施法定检验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措施。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是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目前,在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以及部分行业、大型企业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现有检验机构1280个,21491人;其中质检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814个,15575人。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等方面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另外,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本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提出科学、公正、客观的检验检测结论。对因检验检测机构原因,致使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是通过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监察职能实现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一是依照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条例的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二是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三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场所(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特种设备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将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的作用。督促基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五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以及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性规定。(一)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推行科学的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突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离不开科学技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的安全问题有两大关键:一是科学的管理方法,二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安全性能。因此,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中,能否减少或者避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关键就在于人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以及管理活动中的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也要靠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这对于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事故、保证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等方面的积极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理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涉及各行各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需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义务,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因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点多面广,生产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单靠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完全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只有建立起一种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也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因此本条明确了“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的规定,主要考虑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在实践中,特别要重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报告和举报。这些人处在生产管理和作业场所的第一线,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了解,他们的报告和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他们通常于被报告、举报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立场上的局限性,比较客观,从而能提供一些重要线索。报告、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和陷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是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错报与谎报、诬告、陷害的区别,以免误判。(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为了便于举报及其受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和及时处理举报的要求。(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规定,对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共13条,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一般义务;设立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事项;明确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文件的提供;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同制造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气瓶充装许可等。各条释议如下。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及内容。本条例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并以制定时我国的实际技术水平、社会公认程度和国家标准为基础,应吸收有关方面的技术、管理专家参与技术规范的制定。为保证全国统一基本安全要求,本条例规定只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技术规范,各省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制定。为保证技术规范的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应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程序,详细规定参与制定技术规范的人员条件、颁布和修改程序、解释等事项,同时要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这些要求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精神,也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一致。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和。(二)关于安全的责任主体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它在经济活动中除完成企业的目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缴纳税务、环境保护、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他人安全等。所以特种生产企业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质量,不发生事故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应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内一直存在。当出现公认的社会技术认知不够,导致事故或给他人带来损失时,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免责。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定义及单位许可的意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指以提供压力容器设计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企业,其产品主要是压力容器的图纸、强度计算书和使用说明等技术文件,一般是指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工程公司、设计院所和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设计部门。由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决定压力容器的强度、材料、主要制造方法、检测方法、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对压力容器的安全影响较大,而且是所有生产环节的源头,一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管理。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许可管理,是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的、可行的、高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与工业化国家不同。目前,工业化国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即每台压力容器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由政府指定的专业人员审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才可投入制造。由于压力容器数量巨大,品种繁多,如果实行设计审查制度,需要政府指定大量的技术人员从事审查,增加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为避免这些问题,本条例应沿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制度。(二)不能获得压力容器许可的单位。压力容器设计不当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属于一种普遍禁止行为,许可是解除禁止的手段。通过许可,证明被许可者具备正确设计压力容器的条件,明确设计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不会或及小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本条规定也同时意味,独立执业者不得设计压力容器,原因是目前我国很少有独立设计压力容器的独立执业者,即使有其财产很少,而压力容器价值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损失,独立执业者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禁止独立执业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三)压力容器许可的批准权限。压力容器许可的批准权限只赋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多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目前多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均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等情况,本条例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最终批准权赋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审查时,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审查对象的情况不同,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把部分审查权委托具备条件的省级安全监察部门或有关专业组织。设计单位审查具体内容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四)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压力容器设计活动比较复杂,需要许多专业相互协作完成,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人员条件和管理制度。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人员条件主要包括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的条件。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指在压力容器总图的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栏内签字的人员。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靠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知识、经验和责任心来保证,必须严格控制这两类人员的质量。压力容器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的发放需要三级或四级签字,即设计、校核和审核或审定,设计单位需要在文件中规定具有相应签字权限的人员,其中设计和审核人员是关键。目前,各设计单位一般按下列条件聘用审核人员:(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2)熟知并能熟练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校核、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3)具有六年以上的压力容器设计经历,且其中有不少于三年的校核经历。压力容器的设计需要集体协作才能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安全要求,这种配合需要设计单位内部制度保证。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均建立了管理制度,如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各级人员的条件与业务考核制度、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设计文件管理制度、设计文件签署制度、设计文件质量评定、设计文件更改与复用制度、设计批准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概念。设计鉴定是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以往成为图纸审查或设计审查,在本条例中统称设计鉴定。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二)进行设计鉴定的产品范围。在本条例中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纳入设计鉴定。锅炉、气瓶、氧舱为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设计量不大;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数量较少,但设计工况复杂,需要丰富的经验才能保证质量。把这些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核集中在一些技术业务素质高的单位,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管理效率。(三)设计鉴定机构。本条例所规定的设计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并且具有相应设计审查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希望从事设计审查的机构,应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其同意后向全国公布。(四)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明确。如,气瓶的设计审查规定内容如下: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方可投入制造。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3)设计计算书。4)设计说明书。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改变气瓶瓶体材料、设计厚度、瓶体主体结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经过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气瓶制造标准应当对气瓶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二)型式试验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选择的原则,合理布点,确定型式试验机构。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与申请者的协商意见进行试验,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型式试验应由制造者或其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试验的时间由申请者与试验机构协商确定。对通过型式试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试验机构的报告,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责任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安装、改造许可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设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在我国实行有近20多年的历史,对保证特种设备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原来实行工业产品制造许可制度,对提高质量,规范市场起到重要作用,为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在本条例中把原来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也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实现了所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将促进这些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的提高。(二)关于本条几个基本概念:1、安全附件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2、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产品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吊具、门机及其联锁装置等。3、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通过一些特定的加工、测试、调试等工序,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特种设备的关键部件、关键工序和整机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制造企业负责完成。4、安装是指在特种设备设置场所,把特种设备零散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的过程。5、改造是指对更换在用特种设备受损部件的活动。(三)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一些重大事故都是由于制造、安装、改造质量不良导致的,制造、安装和改造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相关生产活动。根据国内外几十年的管理经验的总结,本条例提出了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责任制度。这些是基本条件,其他条件由技术规范详细规定。由于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特点不同,企业从事相应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也应不同,所以在进行许可时,应分别制定条件,按照企业具备的不同条件来给予许可,即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应分别给予。1、制造单位条件如下:——申请制造许可的企业,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制造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聘用适应特种设备产品生产、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责任工程师负责主要环节的质量工作,如:设计、工艺质控系统、材料和外购零部件质控系统、焊接质控系统、理化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热处理质控系统、电气设备质控系统、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质量检验质控系统等。——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特种设备生产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对的技术人员应根据各级别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分别提出要求,规定技术人员在企业人员中的最低比例;专业作业人员应满足生产需要,如持证焊工、组装人员、无损检测人员、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等,应根据设备级别提出这些人员的最低数量;——各级别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试验检验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试验装置和必要的工装卡具;——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还应具备一些与生产产品的技术特点相适应的专项条件,如一些专业检验设备、工艺装备等。2、安装单位条件如下:——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范围相适应;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安装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至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承担安装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2)应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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