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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项目评价评审办法【200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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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项目评价评审办法【2007】118号环保项目评价评审办法【2007】118号陕环发〔2007〕118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经省政府同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有关建设项...
环保项目评价评审办法【2007】118号
环保项目评价评审办法【2007】118号陕环发〔2007〕118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经省政府同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书、环境影响报告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同级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之外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之外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1.政府类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2.轻工纺织化纤:化学或半化学制浆、造纸(含废纸造纸)、印染、果汁、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皮革毛皮加工项目,以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轻工纺织化纤类项目;3.化工石化医药:基本化学原料、皂素(含水解物)、化学药品原药、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石油制品、焦炭(含兰炭)项目,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化工石化医药类项目;4.冶金机电: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冶金行业类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机电行业类项目;5.建材火电:水泥、火电(含脱硫)、集中供热、垃圾发电项目,以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材火电类项目;6.农林水利:水电、大中型水库、跨市调水项目,以及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农林水利类项目;7.采掘: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掘类项目;8.交通运输:铁路、高速公路、水运枢纽、输气输油干线、民用军用机场,以及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交通运输类项目;9.社会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日处理200吨及以上生活垃圾处理项目;10.输变电及广电通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输变电及广电通讯项目;11.核工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工业项目。(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四)军工建设项目;(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设区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二)设区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其它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第八条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九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最高级别执行。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拆分建设项目、降低环评等级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20日发布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陕环发〔2005〕234号)同时废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质上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有助于解决项目层次上不能长期解决的冲突,并且能够大量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并且其要求从多方面详细论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对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在建设活动的详细规划前进行,制定出合理的规划,使其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主题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通知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陕西分行,各商业银行,省内各环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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