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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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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5〕9号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5〕9号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地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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