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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工作手册

2022-09-09 17页 doc 103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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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工作手册武汉理工大学《人力资源法规》课程设计说明书PAGE1PAGE1个人劳动合同工作手册1总则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立一个科学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企业迅速发展的必由之路。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可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成本,但是却是职员的职业安全感和较高忠诚的体现,对留住优秀的人才有实际的保障。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及劳动者的有关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的规章制度,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工作手册
武汉理工大学《人力资源法规》课程说明书PAGE1PAGE1个人劳动工作手册1总则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立一个科学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企业迅速发展的必由之路。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可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成本,但是却是职员的职业安全感和较高忠诚的体现,对留住优秀的人才有实际的保障。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及劳动者的有关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的规章制度,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1劳动合同订立要求1)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2)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者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招聘符合工作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单位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招聘人员应如实告知。3)妇女、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歧视。4)自招用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5)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2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并根据劳动者所在具体岗位作出明确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4)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5)社会保险和福利;(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职业培训;(8)休息休假;(9)劳动纪律;(10)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11)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并可以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其他特殊情况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约束力。此情况需经上级领导批准。2)劳动者从事涉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下同)工作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企业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规定的人员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3劳动合同的期限1)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招聘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同期限,并如实告知应聘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在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表现良好,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比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并受劳动合同条款约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若试用期满,不再继续雇佣的,应说明理由。2.5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3)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4)限制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内容显失公正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2.6劳动合同签订的其他特殊情形1)劳动者被单位派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企业以及其他法人企业工作,且仍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与派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由单位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厂长、经理,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者,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就业的,须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4)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企业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5)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人事部门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3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续签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3.1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况,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人事部有权做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自主权。除此之外,任何人员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3.2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2)企业停产、转产、分立、合并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3)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3劳动合同的续签1)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的,人事经理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2)劳动合同期满,未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再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企业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继续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个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4.1.1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人事经理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1.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1.3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1)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应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对被裁减人员采取的经济补偿办法;(3)裁减人员方案需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4)裁减人员方案应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单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3)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需新增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4)除关闭、破产、解散、撤销企业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符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3)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6)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用工期限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前款第(2)、(3)、(4)、(5)项情形的,劳动者有权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的责任。6)劳动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依法审查期间,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不得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4.1.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况:(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7)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2)赔偿标准:(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3)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人事部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⑦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安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的下列损失:(1)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不低于对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4.2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停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帮助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4.2.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劳动者退休、退职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2.2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应延期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企业主体消失,且企业按规定支付了相关待遇的,可终止劳动合同。4.3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企业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或单方采取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并且会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违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事由,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和听得法律效力。(2)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只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的终止将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5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企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企业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6招聘和解聘员工应当注意的问题6.1招聘1)招聘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6.2解聘1)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标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可在证明中可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2)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3)自用工之日起即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在试用期前签订劳动合同。4)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7法律责任1)招用劳动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企业处以每人3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数不得超过1万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延长试用期的;(2)故意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4)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5)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境外人员的;(6)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7)违反本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8)强迫职工集资、入股的;(9)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劳动者和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附则1)本规定所称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或者劳动者离岗多年、难以查实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单位停产多年的,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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