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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

2018-06-15 2页 doc 4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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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http://10.130.198.71/zpw/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972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厅(​http:​/​​/​10.130.198.71​/​zpw​/​ShowCopyFrom.asp?ChannelID=1&SourceName=江苏省厅​)    点击数:518    更新时间:2008-8-12以下材料为江苏省厅法制处编缉,供参考。必须理直气壮地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 近年来,一些地方涉警案件...
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
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http://10.130.198.71/zpw/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972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厅(​http:​/​​/​10.130.198.71​/​zpw​/​ShowCopyFrom.asp?ChannelID=1&SourceName=江苏省厅​)    点击数:518    更新时间:2008-8-12以下材料为江苏省厅法制处编缉,供参考。必须理直气壮地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 近年来,一些地方涉警案件屡有发生,少数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畏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不仅不接受、不配合、不服从人民警察依法管理、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反而倒打一耙,对人民警察恶意投诉、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甚至暴力抗法、袭击人民警察、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为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警案件,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选择今年以来省厅接报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解剖评析,供领导决策参考和各地学习借鉴。1、高国安驾车逃跑发生交通事故聚众袭警案2008年4月3日12时许,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横山桥交警中队民警徐福荣带两名协警,驾驶警车在潞横路横山桥镇区段巡逻时,发现由西向东驶来的一辆装载红砖的“皖17-10581”农用车涉嫌严重超载(据事后查证,该车核载1吨,实载11吨,司机系安徽省利辛籍民工高国安),民警随即打手势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高国安却加速冲卡,逃避处罚。出于安全考虑,民警并没有追赶。高国安在加速行至前方约一里的横山大桥东侧桥堍时,为避让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将常州市医疗器材总厂的自动门撞坏。当徐福荣处理完另一起违章继续向前巡逻时,发现了高国安引发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较为轻微,民警当场作了调解处理,由高国安赔偿自动门的维修费,车子暂时停在厂内,待对自动门估价赔偿后再驶离现场。随后,徐福荣驾车前往附近的长丰停车场处理另一起违章。不料,高国安以被交警检查而撞了厂门为由,打电话将妻子李珍和儿子、儿媳以及连襟张树军夫妻叫来,并尾随民警来到停车场。途中张树军打电话给老乡徐理,让他尽快多约一些老乡过来。见警车驶入停车场后,他们用两辆农用车堵在门口,然后进入场内将徐福荣围住。李珍对徐福荣说:“都是你们交警查超载,把我丈夫吓得出了事故”,同时连续朝徐脸上吐唾沫。他们还对徐福荣推搡揪打,将其腰带拉掉,警帽打落在地。停车场工作人员见状向横山桥交警中队报警,中队长恽红岩立即带领4名民警1名辅警,于12时26分赶到现场进行教育制止。此时,又有接电话后赶来的侯树虎等5、6人冲进停车场,参与围攻民警。现场民警即打电话向横山桥派出所请求支援。不一会,又有数十人陆续赶到停车场参与围攻民警。混乱中,张树军等人故意躺倒在地,诬陷民警打人。约半小时后,现场聚集了高国安等人喊来的八、九十人。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民警将停车场第一道大门关闭。被拦在大门外的人便向场内民警投掷石块,并强行冲开大门,继续围攻民警。直到下午3时许,武进区公安局领导调集防暴民警赶到现场,才平息了事态,当场抓获5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中23人被行政拘留,5人被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评析:本案,高国安驾驶超载车辆拒不接受民警检查,在驾车逃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把厂门撞坏,全在其自己,却迁怒于交警,认为是交警纠违造成的,继而通知其家人和老乡围攻交警,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导致其喊来“帮忙”的人员中23人被行政拘留,5人被逮捕,真是害己又害人。而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始终保持了理性和克制,从而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交警徐福荣发现高国安超载逃跑后,因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驱车追赶,符合交通执勤规范;发现高国安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作了调解处理,符合事故处理规定。横山桥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警力增援,但在对方人数众多、群情激动的情况下,仅是做说服教育工作,没有贸然处置,避免了事态扩大。武进区局调集防暴民警,集中优势警力一举平息了事态,并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参与闹事人员依法作了分层次处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精神。2、王健业逃避民警检查溺水死亡案2008年4月28日凌晨1时45分许,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友新派出所民警张磊带领两名辅警在德合水果市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辆摩托三轮车拉了一块很大的钢板,上面坐了几个人,驶进了市场北面的巷子里,形迹十分可疑,遂进巷查找,在巷子尽头的沙场发现了嫌疑车辆、物品及人员。张磊立即喊话并表明身份,几人丢弃车辆、物品后迅速向四处逃跑,民警和辅警分两路寻找,在京杭运河晋源桥南一码头货船边水中发现一男子。张磊及辅警立即上船,扔下缆绳施救,并叫船员找梯子、救生圈等工具进行救援,但该男子拒不理睬,迅速向河对岸游走。张磊立即带领辅警到河对面寻找未果,即将嫌疑人弃留的摩托三轮车及钢板(长510CM,宽110CM,厚1.2CM)带回所内,并将上述情况向值班所领导作了汇报。5月1日,一名叫王伟伟的男子到友新派出所报称其父王健业失踪,友新派出所按照失踪人员登记的程序记录了信息并采集了DNA数据。5月5日上午,王伟伟再次来到友新派出所,称其父的尸体被水上派出所找到了,怀疑其父是4月28日被民警追赶后跳河溺水死亡的,要求友新派出所给其一个说法并予以赔偿。友新派出所领导立即找到张磊及两名辅警问清当时的处置经过,并向分局作了汇报,同时,告知王伟伟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此事。5月6日下午,分局王荣华副局长在友新派出所将调查情况向死者家属作了通报,但死者家属坚持认为王健业的死亡是由民警造成的,要求公安机关赔偿。5月7日上午8时许,王伟伟捧着其父照片与10余名亲属到友新派出所门口堵门哭闹,分局立即组织民警将他们带至吴门桥派出所进行疏导教育。次日,王伟伟等人提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减免死者火化费用。5月15日下午,王伟伟等再次到友新派出所提出同样要求,并表示如其父火化费用得不到减免,亲属们将弃尸返乡。沧浪分局鉴于死者家庭的实际情况,与苏州市殡葬馆协调,减免了死者火化费1600余元。5月16日下午1时许,死者尸体被火化,其家人返回原籍。评析:本案,民警张磊带领2名辅警在深夜巡逻时,发现可疑情况进行追踪巡查,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也是对工作负责的体现;发现有人逃入河中后,张磊等人立即组织施救寻找,履行了救助义务。友新派出所在接到王伟伟关于其父失踪的报警后,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并采集了有关数据,符合接处警规范;接到王健业溺水死亡的报警后,立即找处警人员了解情况,在向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告诫王伟伟必须按照法律途径解决,处置过程合理合法。沧浪分局接到派出所报警后,立即派局领导与死者家属对话;当死者家属到派出所聚众闹事时,组织力量将他们带至异地进行教育疏导;当死者家属提出因家庭困难,请求减免死者火化费后,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满足了死者家属的要求,整个处置过程合情、合理、合法。3、陈亮盗窃逃跑坠楼受伤案2008年7月17日凌晨3时34分,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楼安定宝报警。城北派出所2名民警、3名保安立即赶至现场,发现6楼局长室的门已被打开。根据现场情况,城北派出所又抽调2名民警带8名保安赶至现场,安排警力在大楼四周守候,其余人员从底楼开始逐层向上搜查。当民警检查到6楼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沿消防通道爬向大楼顶楼9楼,民警遂沿楼道追至9楼。该男子见无路可逃,又沿消防通道爬回6楼,双手拉住窗户外的空调室外机铜管准备往楼下逃跑时,因铜管断裂摔到底楼水泥地上昏迷。民警在其身旁发现有笔记本电脑等盗窃所得赃物,后迅速将该男子送往张家港市中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犯罪嫌疑人陈亮(男,25岁,安徽省濉溪县赵集乡人,2004年5月因抢劫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两肺挫伤、肾挫伤、左肘关节脱位、右侧尺骨桡远端骨折、骶骨骨折、耻骨骨折、左肘关节处皮肤裂伤。经初步审讯,陈亮如实交代了于17日凌晨2时许,翻围墙进入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院,爬大楼室外空调机拉窗进入二楼办公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二楼、三楼、六楼共15间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表等物,物品总价值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陈亮入院治疗后,城北派出所及时通知了其家人,并对陈亮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安排警力在医院对陈亮进行看护。陈亮继母于7月23日到医院探望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置没有提出异议,仅表示其家境贫穷,无钱为陈亮治病,而后即返家。张家港市局为陈亮垫付了医疗费,拟在其伤愈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评析:本案,犯罪嫌疑人陈亮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坠楼受伤,一切后果应由其自负。处警民警发现陈亮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履行了救助义务;为了迅速查明案情,在陈亮病情稍趋稳定后,立即对其讯问,收集固定证据,为日后依法处理奠定了基础;基于陈亮有抢劫犯罪前科,刑满释放不久又流窜作案,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城北派出所派民警对其进行看护,有效防止了出现意外情况;在陈亮亲属前来探望,但不愿掏钱为其治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其先行垫付医疗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4、王正海为逃避打击在派出所自残案2007年7月30日20时许,泗洪县青阳镇黄庄村民张祥虎与王正海因打麻将发生争吵后撕打,王正海将张祥虎的左眼打伤(经鉴定为重伤)。次日凌晨3时许,泗洪县局大楼派出所将王正海传唤至派出所。讯问中,王正海对其打伤张祥虎、张子厚的行为供认不讳。14时许,王正海提出要上厕所,在两名联防队员的监护下,王正海从厕所出来后,趁联防队员不备,一头撞上派出所南院墙。派出所立即将大楼医院的医生带来对王正海进行检查,医生认为王正海除头上有擦伤外其他一切正常。因张祥虎的伤情有待鉴定,且传唤时间已到,派出所通知王正海姐夫许一将其带回。当日22时许,王正海的亲属到派出所反映:王正海已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胫椎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王正海情绪不稳定,两次将身子探出医院9楼窗户。县医院以王正海可能有精神病为由让其出院。10月10日,泗洪县局将王正海送到淮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做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王正海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8年3月24日,泗洪县局将王正海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正海有精神病嫌疑,要求对王正海参与诉讼的能力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4月16日,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①根据2007年10月12日第一次鉴定资料(鉴定号:2634),诊断:无精神病,作案时意识清楚,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②目前患心因性精神障碍,受病情的影响,不能辨认自已的权利和义务,故无诉讼能力。王正海父亲王为林从2007年9月份至今经常到大楼派出所无理取闹,认为王正海是在大楼派出所出事的,现在家里经济条件差,没有钱看病也没有生活能力,大楼派出所要负完全责任,给其生活和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费30万元。大楼派出所从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17日已为王正海支付生活和医疗费用2万余元,花费鉴定费、汽油费等6000余元。评析:本案,王正海因故意伤害被大楼派出所依法传唤,在传唤审查期间,撞墙自残,民警发现后立即找医生为其进行检查,并通知其亲属将其带回,应该说,派出所对王正海的处置是及时、正确的。当公安机关发现王正海精神异常后,委托有关单位对其作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在确认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王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认定王患心因性精神障碍,无诉讼能力,暂时终止了刑事诉讼,这样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王正海父亲以王在派出所出事、家庭经济条件差、无钱看病等,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高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有违情理、有失公允的。公安机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为王正海支付了部分生活、医疗费用,可谓仁至义尽。公安机关应对王正海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视情确定是否恢复刑事诉讼,并明确告知其家人损失自负。5、韦红锦、胡也华扰乱派出所工作秩序案2008年5月29日10时许,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东营派出所接到西北电建一公司驻大屯煤电公司发电厂队职工报警称:工地上有人打架。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当日9时许,沛县循环水管道工程队驻电厂工程队工人朱欢迎与韦红锦(江苏建兴建工有限公司驻大屯煤电公司工程项目部会计)发生纠纷,朱欢迎对韦红锦实施殴打后离开现场。在民警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的同时,韦红锦指使本单位工人四处寻找打人者,导致另外一家施工队的无辜民工王积磊(未成年)被韦红锦所在单位工人抓住并围殴。民警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竭力解救王积磊。但解救行动遭到了工人的阻碍,有工人开始推搡、拉扯民警,民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果断使用催泪喷射器,将人群驱散,王积磊得以脱身。当处警民警返回派出所后,韦红锦、胡也华(江苏建兴建工有限公司驻大屯煤电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召集本单位工人围堵东营派出所大门,叫嚷“把打人凶手(王积磊)交出来”、“把喷辣椒水的公安交出来”。有人趁乱砸坏派出所灯箱标识和窗户玻璃、大门把手。此案发生后,大屯分局即令东营派出所回避,迅速确定由治安大队牵头并调集其他派出所民警组成专案组赶赴大屯煤电公司发电厂,对此案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后,分局于2008年5月31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欢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于2008年6月10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胡也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韦红锦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评析:本案,韦红锦与人发生纠纷遭殴打后,指使本单位工人寻找打人者,导致未成年人王积磊被无辜殴打。当处警民警冲破阻挠,将受害人解救出来后,韦红锦又伙同胡也华召集本单位工人到派出所围堵大门、损坏财物,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对这种不分是非、蛮不讲理的行为,公安机关给予有关当事人治安处罚是完全正确的。民警在解救无辜被殴打人员时,对拒不听从劝告,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使用催泪喷射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6、张东齐、季凤林恶意投诉民警案2008年6月14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张东齐、季凤林等人酒后在沭阳县城“大伟菜馆”饭店门口无故撕扯、调戏一女子,驾警车路经此地的沭城派出所民警郁雷、孙涛发现后上前制止,张东齐、季凤林等人不予理睬,民警遂将2人口头传唤带回派出所处理。回所途中,张东齐故意用拳头将季凤林面部打伤,二人随即称是警号为133667的民警(孙涛)打的,并说要投诉该民警,让民警倒霉。到派出所后,张东齐又故意撕坏自己上衣,再次诬称是警号为133667的民警撕坏的,并与季凤林一起称要投诉该民警。由于民警对此事全过程进行了录像,收集固定了相应证据,才有效防止了民警被恶意投诉。2008年7月3日,沭阳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张东齐、季凤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评析:本案,张东齐、季凤林酒后无故撕扯、调戏妇女,被民警发现制止,即故意制造人伤物损的假象,对民警进行栽赃陷害、恶意投诉,可谓居心叵测,所幸民警对处警全程进行了录像,收集固定了相应证据,才免遭不白之冤。此案提醒我们,民警在执法时,遇到无赖之徒,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那些故意恶搞警察的不法之徒,必须坚决依法惩处。7、马绕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案2008年6月22日10时许,马绕齐(男,1965年8月4日生,住如东县掘港镇青园东巷8号幢206室)驾驶非法安装电动装置的三轮车在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中路中医院门前路段被交警拦下检查时,马不肯将三轮车推到路边,造成交通堵塞,当交警强行将三轮车推向路边并要扣车时,马坐在三轮车上不肯下车,并打110报警称自己遇到土匪。后马又揪住辅警徐亚林的手,揪交警的单警装备,并扬言:“今天哪个扣我的车子,我就到他家去,到县政府去”。当交警将扣车凭证交给马时,马拒绝签字,拉扯推搡交警和辅警,造成几十人围观,当交警到中医院岗亭后,马又坐到交通岗亭内的办公桌上,交警叫马从桌上下来,马遂躺在交通岗亭的门口,并大声叫喊:“交警打人”。如东县公安局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马绕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评析:本案,马绕齐在民警依法查处其交通违法行为时,撒泼、耍赖,对执法人员进行无理纠缠,并诬称“交警打人”。类似现象,民警在执法执勤时经常遇到,对此类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文明执法,防止授人以柄,在给予治安处罚的同时,还应对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其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8、郭渊哲在看守所意外死亡案2008年5月7日凌晨2时55分,太仓市看守所303监室在押人员郭渊哲(男,1987年6月26日生,河南省邓州市人,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在睡眠中突然发病,同监人员发现后立即报告巡视民警,民警初步核实情况后向值班领导作了汇报,值班领导立即安排3名民警将郭渊哲送太仓市人民医院抢救。3时38分,郭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猝死”。5月7日上午,苏州市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监管处、太仓市检察院、太仓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听取汇报,检验尸体,调看录像,排除了外伤致死。当天下午,调查组将调查情况向死者家属作了通报。5月12日,郭渊哲父亲郭子雪写了书面材料同意解剖。5月15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3名法医和苏州市检察院法医进行了法医病理学解剖,死者堂弟郭渊博在解剖现场观看。5月29日,向死者家属通报了鉴定结论。6月16日,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表示认可,但提出要公安机关给予14万元的经济补偿。后经多次协商,死者家属坚持公安机关的补偿不得少于10万元,否则不在火化通知书上签字。7月1日,郭子雪又罗列了11条理由,要求公安机关补偿114100元,并扬言要向有关方面讨要说法。目前郭渊哲的尸体仍在殡仪馆冷藏,未火化。评析:本案,郭渊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突然发病,看守所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院救治,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单位诊断和法医鉴定,确定为“猝死”。事发后,太仓市公安局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调查。调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死者家属作了通报,并在尸体解剖时允许死者家属在旁观看,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未表异议。但死者家属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高额补偿,否则尸体不予火化,这明显是对公安机关的无理要挟。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和《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视情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决不能无原则地迁就死者家属。对死者家属无理取闹的,应予批评教育,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9、徐李庆不服公安机关对其精神病丈夫传唤案2005年7月6日7时左右,铜山县公安局大彭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常桂玲报警称:本村四队的徐德群无故持铁锨将其儿媳陈爱芹打伤,陈已从大彭镇医院转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于当日8时17分将徐德群依法书面传唤到派出所。经讯问,发现徐德群精神、行为异常,民警随即开展调查走访,了解到徐德群有精神病史,派出所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对徐德群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次日,县局将其送往徐州市东方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初步鉴定为精神病发作期。2005年7月8日,经县局领导批准,大彭派出所会同村治保主任一同将徐德群送回家中,由村委会看管监护,并给徐德群购买了食品和门锁。2005年7月11日,徐州市东方医院正式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结论徐德群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徐德群妻子徐李庆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后,以铜山县局对其丈夫违法传唤为由,要求铜山县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拒绝承担徐德群持械伤害他人的民事责任。铜山县局认为,公安机关对徐德群进行传唤、约束、鉴定等都是依法进行的,没有违法行为,徐李庆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10万元,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赔偿。2008年初,徐李庆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县公安局的传唤行为未被确认违法,驳回原告徐李庆的起诉,徐李庆已停访息诉。评析:本案,精神病人徐德群无故伤害他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审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组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都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徐德群妻子徐李庆平时没有对丈夫尽到监护责任,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徐德群伤害案件时,却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横加指责,企图借机讹诈钱财,纯属无理取闹。对此,铜山县局没有答应其要求,而是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了纷争,此做法是正确的。10、莫继伟持刀行凶被民警开枪击伤案2008年5月4日下午3时许,莫继伟(男,1978年1月6日生,住无锡市广丰三村4号702室,1996年因殴打他人被治安警告,1999年1月因吸毒被罚款2000元,强制戒毒三个月,1999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手持一把长约50公分的西瓜刀,在无锡市锡山大桥西堍金色豪门大酒店门口向周围群众挥舞。无锡市交巡警支队北塘交巡警大队214号接处警车巡逻至此发现后,民警袁朝春和辅警蒋文良即下车制止。袁朝春持枪喝令莫放下刀具,莫非但不听民警指令,反而持刀砍向民警和周围群众,民警多次口头警告无效,遂朝天鸣枪示警。莫听到枪声,即向吟园公园门口逃窜,民警边追边大声勒令莫放下刀具。当莫看到一辆电动车驶来时,企图拦截电动车劫持人质,民警又鸣枪示警。莫窜至锡山大桥西坡三角区机动车道,持刀拦截一辆出租车未逞,又窜至吟园公园围墙边,持刀扑向一骑电动车女子,民警及时开枪射击,将莫右前小臂击伤。莫继续扑向该女子,民警又朝天鸣了一枪。莫听到枪声后,向路中央窜去。为防止莫继续行凶,辅警蒋文良上前用橡皮警棍将其手中的西瓜刀打飞,并和现场的其他民警及过路群众将其制服。事发后,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立即将莫继伟送至解放军101医院进行治疗,并开展调查和勘查工作。无锡市局督察支队领导、北塘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也先后赶赴现场。通过对现场情况调查后均认为:执勤民警袁朝春现场处置果断,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5月16日,北塘分局对莫继伟取保候审,由其父母将其带回养伤,拟待莫伤情稳定后再依法处理。莫继伟的父亲听取调查组通报情况后,认为莫吸食毒品是违法的,对民警依法开枪制止莫继伟违法犯罪的行为表示理解和认可。评析:本案,莫继伟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刀向群众和民警挥舞,且不服从警察命令,在持刀逃跑时多次企图劫持人质,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民警袁朝春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果断鸣枪示警,并将莫继伟击伤,其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民警将莫继伟击伤后,北塘分局立即将其送医院救治,并根据其病情予以取保候审,交其父母带回养伤,待其伤情稳定后再依法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取得了莫继伟家人的理解和支持,没有引起新的纷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人们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各种利益多元化。方方面面的问题,错综复杂的矛盾,形形色色的纠纷,使传统的伦理道德难以胜任社会调节的角色。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涉警案件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和谐理念来化解矛盾,以法治精神来处理案件,切实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预防和处置涉警案件,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涉警案件的发生,与当事人公民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有着直接联系。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警案件的发生,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立足本质岗位,结合执法实际,抓住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全体公民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在全社会形成“生活靠法律规范,纠纷靠法律解决,权益靠法律维护”的新的生活方式,为保障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预防和处置涉警案件,必须维护法制权威。涉警案件大多发生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不仅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必须坚持“规则统治”、“法律至上”,把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社会关系、裁判纠纷诉讼的主要。预防和处置涉警案件,一方面,必须强化公安民警的法律操守,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带头维护法制的权威;另一方面,必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至上的理念根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引导人们尊崇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对触犯法律者,必须坚决绳之以法,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体现法律不放纵任何违法行为的威慑性。三、预防和处置涉警案件,必须实现公平正义。当前,一些涉警案件的当事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却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这是极不公平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安机关在处置涉警案件时,必须坚持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决不能因为当事人蛮不讲理,怕其投诉,就迎合其非分要求,靠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损害国家利益,来满足极少数人的私欲,换取一事一时的安宁。我们要追求的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如果单纯抱着“化钱消灾”、“化钱买平安”的心理,慷国家之慨,化民众之财,来满足少数违法者的不当要求,这对那些遵纪守法者而言,是最大的不公平,对无任何执法过错的公安民警则是莫大的侮辱和讽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会带来极大的破坏。为此,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地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四、预防和处置涉警案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当前,引发涉警案件的原因错综复杂,尤其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其中,给预防处置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在处置涉警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除了在执法中要规范自身执法行为,防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外,对当事人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要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防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要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生溺水、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件的,要立即组织救护,并及时通知其亲属,这既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也是人性化的要求,同时也能为善后处置奠定有利基础。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区分情节,依法处理涉警违法犯罪人员,切忌感情用事,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讼累和炒作。 (江苏省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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