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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2020-12-08 102页 ppt 183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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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主讲人祁小敏二○○六年十一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课程介绍●一、教学目的:了解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懂法、守法、护法。●二、教学内容:1、教育法基本理论2、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3、高校教师法律制度●三、课时安排:12学时●四、教学形式:结合案例讲授为主第一讲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念二、教育法特征三、教育法性质四、教育法原则五、教育法渊源六、教育法内容七、教育法体系八、教育法制定九、教育法实施十、教育法监督十一、教育法律责任十二、教育法律救济十三、教育法其他内容内容提要一、教育法概念◆...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主讲人祁小敏二○○六年十一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课程介绍●一、教学目的:了解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懂法、守法、护法。●二、教学内容:1、教育法基本理论2、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3、高校教师法律制度●三、课时安排:12学时●四、教学形式:结合案例讲授为主第一讲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念二、教育法特征三、教育法性质四、教育法原则五、教育法渊源六、教育法内容七、教育法体系八、教育法制定九、教育法实施十、教育法监督十一、教育法律责任十二、教育法律救济十三、教育法其他内容内容提要一、教育法概念◆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思考: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二、教育法特征●一、教育法具有多重性和多级性。●二、教育法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三、教育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定性●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思考: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三、教育法性质目前国内主要观点:★1、行政法部门★2、文教科技法(智力开发法)★3、独立法律部门▲思考:教育法的地位。四、教育法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相关思考:1、“教育产业化”论点利弊。2、教育平等问题。五、教育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   六、教育法内容◎1、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机构设置:中央和地方(四大内部行政系统)△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权内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种工作;组织、领导高校招生、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留学生和教育外事工作;分配、检查教育经费。六、教育法内容◎2、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七、教育法体系◆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五层次:教育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此外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八、教育法制定●一、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央与地方 ●二、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思考:1、如何审查和救济地方教育立法中的违法行为。2、如何通过立法来杜绝考试作弊问题。九、教育法实施◆一、教育法实施1、教育法遵守2、教育法适用◆二、教育法适用1、教育执法2、教育司法▲思考:教育领域内哪些纠纷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十、教育法监督■一、国家机关教育法律监督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思考:如何加强社会舆论对教育腐败的监督。十一、教育法律责任◆(一)概念: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二)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构成条件(缺一不可)。1、违法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存在必须(作为和不作为)。3、存在着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规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十二、教育法律救济◆(一)概念:◆(二)目的:补救合法权益受损害者。◆(三)途径:1、诉讼渠道(司法救济)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十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一、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实体要件(教育法第26条)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程序要件:(教育法第27条)1、登记注册2、审批十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二、教育与社会1、社会对教育支持与参与(教育法第46、47、50、51条)2、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法第48条)十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1、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教育法第29、54、56、57、62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2、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法第61、63条)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单独预算列项,保证专款专用。3、教育条件保障:(教育法第64、65、66条)学校建设规划保障;仪器等生产与进口的优惠等十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原则:(教育法第67条)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符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人员交流、物质交流、信息交流、国际交流合作项目3、其他:(教育法第68、69、70条)出国或来华留学、出国任教、承认外国教育证书第二讲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一)高等教育法概念(二)高等教育法规现状(三)高等教育性质、方针和任务(四)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六)高等教育学制(七)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八)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十)高等学校的设立(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内容提要(一)高等教育法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二)高等教育法规现状●1、宪法●2、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教师法●5、学位条例●6、教师资格条例●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8、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0、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三)高等教育性质方针任务●性质: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第3条)●方针:(高等教育法第5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向);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人才(目标)●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高等教育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高等教育法第6——12条)(五)高等教育基本原则1、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的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为国家教育部侵犯了3名考生接受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即相同高校面向全国各地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2、北大、清华等九大高校负责人针对今年(2005)全国政协委员李文志“高招指标分配不能地域歧视”的提案,热议高考招生公平,得出的结论是:招生指标确实存在各地不均衡的现象,但短时间内很难改变。3、查阅北大校园网,2004年北大招生总数为2599人,其中,北京市高达713人,占计划招生总数的27.43%,而且,应用药学等几个医学类专业计划290人只面向北京招生,电子信息科学、临床医学专业在北京市投放计划分别为45人和52人,相当于一个省的投放总额。(五)高等教育基本原则4、由于北大在仅有1100多万人口的北京市大比例投放计划,并在录取中“尽可能多地(在北京市)投放了机动名额,其中理科按121.6%提档,文科按110%提档”(北大招生网);而在其他省份投放计划多则百人左右,少则10人,导致2004年北大在北京考生中可以百十人中选一个,而在有些省份苛求到3000多人选一名。5、以湖北、北京为例,清华、北大在鄂每校每年招生人数不足百人,在北京每校每年招生不低于500人,而湖北总人口是北京的6倍,这导致湖北省考生上清华、北大的平均分数,比北京市高160分,最高时达220分。根据以上材料,谈谈我国高等教育平等的问题。(五)高等教育基本原则2005年4月,经过一年多的筹建工作,我国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校区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正式于在浙江宁波诞生。此前,国内已有多家中外合作高等学校,但都是课程合作形式,属二级学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教师、教材、教育体系、管理和质量评估,以及文凭,都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完全接轨,宁波诺丁汉大学由英国诺丁汉大学校监、中国科学院院士杨福家任校长,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校长、商学院院长高岩任执行校长,设商学院、国际语言学院、国际交流与传播学院。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教师将以英方为主,每位教授的年薪约为80万元人民币。该校2005年提前单独招生的学费为5万元/学年,住宿等费用另计。同时,提供分别为4.5万元和2.5万元不等的奖学金。以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正式成立为标志的我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会产生什么影响?(六)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的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七)高等教育学制(一)类型: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二)实施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三)学业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三)入学条件(八)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一)涵义:颁发给受高等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二)类型: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非学历证书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以及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三)颁发主体:相应的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九)高等教育学位制度1、学科的划分2、学位的种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3、不同学位标准4、学位的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及其评定委员会(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涵义: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特征:〔1〕以学历考试为主;〔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效力?2、相关材料思考: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2005年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十)高等学校设立1、基本要求: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十)高等学校设立3、程序:申请和审批4、批准主体:教育部: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包括职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其他高等机构(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1、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职责:行政管理权、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2、民办高校: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思考:①高校的“学术资源行政化”问题。②民办高等学校的大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1)、高等教育能否营利?能否实行产业化?(2)、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认识?③2004年10月,时任西安翻译学院院长的丁祖诒在《洛杉矶时报》自费发布“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校长当选为最受美国高校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的虚假新闻,后为方舟子调查撰文揭穿。思考:民办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虚假广告和诈骗问题的法律思考?(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台湾的《大学法》规定:1、台湾的大学的校长的遴选由校内的人士组成遴选委员会选出,副校长由校长选出。2、台湾的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党委,也不是校长办公会议,而是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3、台湾大学有申诉委员会,教师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不服学校的决定时可以上诉该委员会。4、台湾的大学学生的利益有保障,最高权力机构校务会议中必须有学生代表,而且设立有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比较台湾的《大学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大陆的《高等教育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思考大陆的大学内部之利和弊。(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1、体制: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2、渠道:国家财政拨款;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与服务收入;学费。3、管理:自主使用。(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相关材料思考1、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国家经济与人民收入同步增长,然而国家教育经费开支与经济发展脱轨。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是有目共睹的,GDP从1989年的16909亿元一路猛进至2002年底的10万亿元,只用了13年时间。2、据统计,目前我国的教育投入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1%(2004年),低于世界平均5%的水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统计表明:我国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经费培养占世界18.45%的学生,基础教育的投入更少。国务院早在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确定在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这一直是教育界的梦想。但与世界5%的平均水准仍相差甚远。只能与柬埔寨(2.9%,1996年数字)、尼泊尔(3.1%)等亚洲穷国相提并论。以至于竟荒唐的沦落到比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乌干达还低的水准。3、可以考虑制定《教育投入法》以加大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要健全和完善这些法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留法律真空;完善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请思考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一方面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第三讲、高校教师法律制度●一、高校教师权利和义务●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三、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四、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内容提要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一)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第5章)1、高校教师: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2条)2、其他高等教育者: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教辅与技术人员。(教育法第35条)思考:高校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二)高校教师的权利:1、一般公民的权利。2、特有权利(教师法第7条)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③管理学生与学业评定权。④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⑤参与民主管理权。⑥参加进修和培训权。⑦其他特别权利(教师法第26、27、32条)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三)高校教师的义务:1、一般公民的义务。2、特有义务(教师法第8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高校教师制贩毒品被判刑据报载,2006年9月6日,南昌某大学讲师胡薇和丈夫刘军制贩毒品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胡薇丈夫负责贩卖毒品,自己则利用“专长”在实验室研究制毒技术,由于仅研发、制造毒品K粉就达30.86公斤,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刘军死刑,但鉴于胡薇在审查起诉阶段自然分娩,不适用死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高校教授泄露考研题被检举据报道,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考研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北交大欧阳某教授,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某女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某女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某女要欧阳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某女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欧阳某的泄题行为。思考:高校教师的刑事犯罪问题。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汉芯一号”造假    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OTO-freescale56800芯片,雇人磨掉原有标志再加上自己LOGO,“研制”成了“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并借此当上了上海交大教授、博导、微电子学院院长。借助“汉芯一号”,陈进申请了数十项重量级的科研项目,进而骗取了高达11亿元的科研基金。2006年1月,造假事件东窗事发,震撼全国。思考:当前我国高校学术研究中的造假和剽窃问题。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 ●高校教授裸体艺术教学事件 2006年9月14日,国内首家“人体文化艺术研究所”在常州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成立,来自北京、重庆等地的学者进行了首次大型学术研讨。在此后一场以“人体艺术与人性意识教育”的现场教学研讨会上,身为中国首家人体文化(艺术)研究所所长、这一国家级研究课题主要负责人之一、江苏技术师院学院副教授莫小新主持了这节实践课,并当众脱光衣服,赤裸着身体向几十名学生及老师阐述自己对人体艺术和人性文化的理解。而对所有在场者而言,莫教授当天“裸体版”的言传身教让人惊愕和敬佩。莫小新教授为艺术研究“身体力行”、挑战禁忌的举动也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争议。思考:高校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界限?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 ●据报道,2005年7月,四川某学院法学与社会管理系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把10余名老师召集起来,把一些已经被批改并标明了成绩的学生试卷上学生回答的内容,抄到同样的空白卷子上面。在抄之前,副主任反复强调要尽量模仿学生的笔迹。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2004级6班的《西方经济学(宏观)》试卷,试卷的批改和打分情况被严重涂改,卷面显得有些混乱。事后,教师们得知,原来是因为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外出,该科试卷由另一位教师批改,出现了多人不及格的情况。任课教师回来后又重新批改,使得试卷涂改严重。学校有规定,考试不及格率要控制在1%到10%之间,而教师阅卷如果涂改超过2%,会被视为教学事故。如此一来,两位教师总有一位出现了教学事故。于是,系领导就让教师们模仿学生的笔迹重新抄写试卷。思考:高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四)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1、国家和学校的保障义务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③鼓励和帮助教师在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作。④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2、教师待遇的保障(教师法第25、28、29、30条、教育法第33条) ①工资待遇②住房待遇③医疗待遇④养老保险待遇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四)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1、国家和学校的保障义务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③鼓励和帮助教师在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作。④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2、教师待遇的保障(教师法第25、28、29、30条、教育法第33条) ①工资待遇②住房待遇③医疗待遇④养老保险待遇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高校知识分子“过劳死”频发(2005年)  何勇,男,浙江大学数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他因过度疲劳,患弥漫性肝癌晚期于2005年8月5日病逝,从7月5日检查为肝癌晚期到病逝仅仅30天。何勇自浙江大学保送研究生,读硕士、博士均提前毕业,被聘为副教授、教授均是破格“提拔”,然而却在风华正茂的年纪不幸病逝。  萧亮中,男,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学者。终年32岁。据《南方周末》报道,2005年1月5日凌晨萧亮中在睡梦中突然与世长辞。击倒这位年轻人的,是过度的劳累和生活压力,以及他内心郁积着的焦虑。  焦连伟,男,清华大学电机与应用电子技术系讲师,终年36岁。据《新京报》报道,2005年1月22日晚焦连伟突然发病去世。亲属及同事认为,这或许与他长期的超负荷工作、心理和生活压力过大有关。  高文焕,男,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教授,终年46岁。2005年1月26日中午,高文焕因肺腺癌不治去世。医生诊断认为,繁重的工作压力使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思考:高校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压力问题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目前大学的机制中,有不少“一刀切”的“杠杠”、“条条”和“框框”。一些大学热衷于单一的量化管理,对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绩效习惯定量考核,不重视对教师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定性分析;一些大学在进行各种学术评价时,不分学科类别与学科层次,对发表文章刊物的级别、论文的数量、项目的大小、获奖的等级等,作出明确要求、统一规定,而教师的教学效果、科研课题的难度、学生的创造能力等难以量化的东西却受到冷落。思考: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考核体制创新问题。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日前,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央视《实话实说》前主持人阿忆(本名周忆军),在自己的博客中公布了其在北大任副教授的全部收入,包括自己的基本工资、津贴、教研修班的课时费及临时补贴等各项收入,并计算得出每月的收入为4786元。与此同时,阿忆也一一列举了自己每月的开销,包括子女教育费、私人小汽车的费用、商品房按揭月供费、餐费等。收支两抵,算下来的结果是一个负数。阿忆表示,以自己为例站出来说话,目的在于“为那些一直在校园里辛辛苦苦工作而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同行们鸣不平。他们就这么一点点儿工资,不靠自己的力量挣外快,如何生存,怎能安心教学!”这篇文章一经发出,即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北大中文系副教授孔庆东随后也在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支持,指出“大学里有贫有富,富的流油,穷的难以生活,但普遍的现实是,国内大学的年轻人,还不如一名电力、银行、烟草部门的普通职工,这不仅是他们个人的悲哀,更是我们民族的悲哀。”思考:结合实际谈谈高校中的贫富差距及解决措施。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五)侵犯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1、侵犯教师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2、对教师行使申诉权、监督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3、拖欠教师工资及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树春,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树春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同年6月30日,中华研修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事隔三个多月后,李树春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这是北京市首例教师把学校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推上被告席的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树春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李树春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树春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树春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现李树春主张要求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应予支持。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福利住房是否属民事合同 2005年,在退回老房子换新房子的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按照当初福利分房的价钱而不是现在的房价回收老房子,导致7名老教授联名将学校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因回购福利分房而引起的诉讼。  学校房改政策规定,原来曾经分到房子的教师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退回原来的福利房买新房子;二是仍然居住老房。而要退回原来的福利房,按照学校曾经和教师签订的协议,是学校按照“届时的成本价”回购。  按照7名老教授的理解,“届时成本价”就是回购时的市场价格。而学校理解为购房时的市场价格。  4月28日,海淀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裁定。法院以此案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为由,驳回了7名教授的起诉。7名教授不服此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海淀法院对案件的认定有误,请求一中院撤销海淀法院的裁定。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六)高校教师违反特定义务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高等教育法46条、教师法10、11、12、13、14条)1、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大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2、认定机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高校3、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4、资格禁止取得和丧失: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资格撤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教育部拟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认证制度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7日报道,教育部师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了10年的教师资格制度有可能发生变化,教育部正在讨论是否定期对教师资格制度进行认证。现在对老师的认证是只要一取得就终身拥有,从某种程度上,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如同终身制,并且有融通性,向下兼容。教师资格制度对把好教师育人门槛关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首先就是教师的门槛标准。原来法律针对当时的情况,对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门槛各有规定,而现在国家对于教师入门要求提高,这就对老师的综合素养等各方面能力提高了要求。其次,目前一些教师的教育观念、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相比,还有一段差距。另外,教师资格认证的程序也有问题。现在对不同程度的老师认证的程序有一些规定,但有的地方执行不严格。这就需要进一步严格程序,完全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真正把关口把严。思考:高校教师资格的“终身制”与定期认证问题。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高等教育法47条、教师法16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内涵: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2、特点:①不存在脱离具体工作岗位而单独存在的教师职务;②有数额限制;③有明确的任期;④任职条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上,根据岗位要求不同,制定不同标准;⑤与使用紧密联系;⑥与职务工资待遇挂钩,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3、序列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4、基本任职条件:①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②取得高校教师资格;③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④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⑤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附加条件)本学科基础理论系统坚实,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科研成果突出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5、职务评审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区高校教授、副教授及其以下教师职务的评审。●国务院有关部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校某些专业教师职务的评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讲师、助教职务的评审。●具备条件的高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本校教授、副教授职务。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现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教师职务终身制”。2、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3、岗位意识淡薄,聘后管理薄弱,重身份轻履职、重头衔轻考核,重评审轻聘任。4、职务评审程序不公开、透明。5、职务评审标准的制定和变动随意。思考:现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改革的出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上海交大的晏才宏老师,聪慧超群,学识渊博,口才极佳,讲课精彩是他的最大的追求,学生为之倾倒。因此他的“电路课”被学生称为“魔电”。教学早已是晏老师生命的全部,伴随着晏老师从课堂延伸到课余、校外,单为一个知青补习班辅导就耗去了7年周末,从来分文不取,直至肝癌晚期,在病房中还在传道解惑。弥留之际,还是想着要去上课。如此的付出,如此的生命奉献,就因为缺少论文,在2004年他57岁去世时都未评上副教授。他去世后,上海交大的学生们在网上发表了千余篇纪念悼文。思考:现行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的弊端。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华中科技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中副教授任职资格。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12月,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称问题申诉的复函”,经调查,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的,并希望其进一步努力,为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创造条件。2003年1月,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而教育部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华中科技大学是经过国家批准具有评定副教授职务资格的高等学校,该校具有制定具体的评聘条件和程序,并组织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王晓华因不符合条件而未能通过教师职务评审,属于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活动。随后又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2003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讲师败诉。思考高校教师在职务评审中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教育法34条、高等教育法48条、教师法17条、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1、内涵: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2、特点: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契约化;实行任期制;聘任过程公开化、社会化;实行双向学则和择优机制;聘任形式多样化。3、原则:合法、平等、自愿4、程序:公布岗位、申请应聘、资格初审、考核和提出拟聘人员、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签定聘任合同。5、聘任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思考:1、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行政合同?)2、“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制对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创新意义。3、“高校教师岗位责任制”、“高校教师末位淘汰制”现象对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意义。4、高校教师聘任中如何处理好自愿平等的原则。二、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只因没论文 受学生欢迎的老师"下岗"朱淼华是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的一名普通讲师。他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西方艺术史》在全校有口皆碑。他每次上课,能容纳200多人的教室总是坐满了人,有同学自带凳子去教室,还有的人站在过道听完两个半小时的课。2003年,在以学生打分为主的全校老师综合考评中,朱淼华排名第七,前六位都是名望很高的教授,作为讲师的朱淼华排名如此靠前,多少显得有些“突兀”。同年,他的《西方艺术史》被评为全校精品课之一。在2003年的岗位聘任考评中,因为没有论文等原因,朱淼华在哲学系排名最后,被淘汰“下岗”。按浙江大学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教学科研岗位分为本科教学主讲岗位、研究生教学岗位、科研岗位等不同种类,由一级到九级。各岗位的聘用标准虽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都要求有论文发表。思考:高校教师聘任的考评机制。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一)高等学校涵义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等所有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高校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校从事民事活动时,如采购办公用品、建筑校舍、出租场地等,与其他企业、机关、社团法人并无区别。高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拥有法人法律地位。高校取得了法人资格,就以法人主体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依法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并能够以法人身份从事一些民事和经济活动。同时,也以独立法人的身份依法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犯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高校的内部组成部分,如高校的某一个系,不具有法人资格。与学校法人相比,内部组成部分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具有很大差别。其享有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举办者交由其管理的财产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到限制,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高校法人相对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法人,尤其是相对于企业法人,在权利、义务方面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主要取决于它们的性质和任务各不相同,高校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以教育教学为主要任务。高校的某些民事行为要受到禁止或限制,如高校不能像企业那样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用学校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高校与学生、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如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与受教育关系则显然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因为如果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视为普通民事关系,则无法解释为什么高校对学生享有特殊的管理权限,如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制定校纪校规。这时,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中,属于被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三)高等学校特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四章、教育法第28条)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权、专业设置权)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权)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颁发证书权)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内部人事权)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产权)8、科学研究权9、对外交往权。10、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四)高等学校特有义务(高等教育法31、44条、教育法第29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相关理论思考1、如何认识公办高等学校中的二级学院的法律地位?2、如何加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现代高等学校法人制度?3、高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某高校是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五)高校教师和学校的关系1、任命制下的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任命制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学校人事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带有公务性质。特别是教师当以教育者身份出现,其权利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教师法》第5条第3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在这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虽然学校是非行政机关,但由于有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加之学校本身就担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能,它与教师之间就必然发生一定的教育行政关系。而教师由于其职业上的特点和带有的“公务”性质,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任命制。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2、聘任制下的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无论实行任命制还是聘任制,学校均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制定对教师的培训计划,并对其进行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学校还有权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等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在,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学校执行《教师法》,因处理失职行为而与教师之间发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学校的这种行政管理职能的权限必须受有关法律的确认和制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对国家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应该指出,学校在自身进行教师的管理工作时,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相关理论思考1、如何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的监督和制约?2、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3、如何把握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权和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关系?4、高等学校的管理怎样协调好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政治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5、如何将高校对教师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法律管理模式?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一)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及特点1、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2、特点:主体多样性;权利义务同一性;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二)高校学生特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六章、教育法第42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三)高校学生特有义务(高等教育法53、54条、《教育法》第43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5、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政治理论。6、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7、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四)高校与学生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3、内部管理关系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2年6月和12月,二人请了同班同学陈某作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顺利过关。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替考事件败露,就这样,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2003年11月9日二人委托律师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2003年6月18日,刘瑞和林刚领到了毕业证。但是,这期间,广大已花时间从上海考试中心调取已被批改为及格的试卷,将其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鉴定显示二人作弊。获悉结果后,校方在2004年3月5日,向两人邮寄处理函,上面写到“本人立即携带毕业证书回校办理结业处理手续”。好不容易到手的毕业证,二人当然不肯交。为严肃纪律,校方在2004年6月10日通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随后送交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刘林二人随后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广大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大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下本案判决的理由。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2005年猝死学生父母诉北京吉利大学案件●2005年猝死学生父母诉北京体育大学案件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五)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1、教育与被教育权利2、管理与被管理关系3、保护与被保护关系4、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六)高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及其后果1、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般原则:过错原则)2、有关体罚的争议与受教育者的人格权保护(严格管理不等于不尊重人格与隐私)3、学籍处分、学业证书争议与受教育权保护(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依据明确、合理、公开;证据确凿;程序公开、公正;尊重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4、因收费、摊派、集体购买的争议与受教育者财产权保护。(收费缺乏明确依据;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高校收费标准的公开;)5、其他法律争议与受教育者的自我保护(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勤工俭学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问题)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思考:1、现代高等学校制度应如何明确学校(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2、高等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刑事责任风险的认识与规避。3、目前在大学生管理中,对大学生校外租房、谈恋爱、婚育等现象所引发的对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理性思考.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一)法律救济途径1、司法救济2、行政救济3、社会救济及其他救济途径(二)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2、主管恒定3、程序正当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三)司法救济1、行政诉讼①概念: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②特点:被告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受诉行为多为侵犯公民教育权的行为;司法审查有限。思考:高校与教师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2、民事诉讼①教育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诉讼当事人请求和参加下,解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的活动。②特点:一般是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司法审查的权限教大。思考:高校与教师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纳入民事诉讼范围?3、刑事诉讼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四)行政救济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1)概念:指教师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所享有合法权益,或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其作出的处理,或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向有关的行政机关陈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法律制度。(2)特征①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3)范围①申诉人只能是教师,被申诉人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②申诉内容应当是与教师特定身份和特定工作有关。③申诉应符合一定的形式和申诉时效限制。(4)受理①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②教师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5)处理①维持原处理决定。②撤销原处理决定。③责令限期改正。④退回重新处理。⑤撤销或责令修改内部管理规定。(6)救济①通过信访督促尽快处理。②不作处理或久拖不决,属于诉讼和复议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2、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法》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依据。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3、行政赔偿制度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物质赔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侵权者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代表国家,而并非代表自己。国家责任直接承担的形式,则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损害者进行赔偿的。五、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五)社会救济及其他救济途径(1)调解(2)仲裁(3)行政监察(4)信访依法从教依法维权谢谢指导!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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