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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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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财政部门报备。第十二条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擅自聘用或超标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预算经费,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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