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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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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认识毒品、预防吸毒以及戒毒 第一节 认识毒品、预防吸毒以及戒毒 一 认识毒品 毒品危害人类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全球有170多个国家涉及毒品问题,其中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毒品消费问题,据统计,全球吸毒人员约2.3亿。每年有几十万人死于吸毒,上千万人因吸毒而丧失劳动力,而且出现吸毒人群日益年轻化、女性吸毒者增加的趋势。鸦片自六七世纪传入中国后,我国就不断地深受毒品的危害,而且演变为一个历史性的问题。云南省位于祖国的西南边陲,边境线漫长,毗邻世界最主要毒源地“金三角”。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云南的“云土”(鸦片...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认识毒品、预防吸毒以及戒毒 第一节 认识毒品、预防吸毒以及戒毒 一 认识毒品 毒品危害人类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全球有170多个国家涉及毒品问题,其中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毒品消费问题,据统计,全球吸毒人员约2.3亿。每年有几十万人死于吸毒,上千万人因吸毒而丧失劳动力,而且出现吸毒人群日益年轻化、女性吸毒者增加的趋势。鸦片自六七世纪传入中国后,我国就不断地深受毒品的危害,而且演变为一个历史性的问题。云南省位于祖国的西南边陲,边境线漫长,毗邻世界最主要毒源地“金三角”。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云南的“云土”(鸦片)就很有名,至今吸毒现象仍很严重,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如今的云南已成为国家禁绝毒品的主战场之一。毒品不仅摧残人们的精神和身体,毁灭生活,甚至引发各种犯罪,而且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一、毒品及其常见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鸦片,又称阿片、阿芙蓉,俗称大烟。“阿片”一字来源于希腊文“opiuim”的译音,意思是“浆汁”。它来源于罂粟植物的蒴果,含有30多种生物碱。在所有麻醉性镇痛药中,它资格最老,其中起麻醉作用的主要成分是吗啡。鸦片为一种黑褐色膏状物,味苦,气味强烈,有特殊的呛人气味。仔细嗅之,其气味中包含有蜜糖、烟叶及石灰水的味道。 吗啡,是鸦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从鸦片中提取而成。纯净的吗啡为无色或白色的粉末或结晶。粗制吗啡成“黄皮”。吗啡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海洛因、杜冷丁、美沙酮等都是吗啡的衍生物。滥用吗啡会引起恶心、呕吐、便秘、头晕、嗜睡,还可以使瞳孔极度缩小。长期使用吗啡容易产生耐受性和生理、心理依赖,严重时会引发精神失常,大剂量吸食吗啡,会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 海洛因(Herion),化学名称为二乙酰吗啡,是由吗啡和醋酸酐反应而制成的,因呈灰白色粉末状,故被人称为“白粉”、“白面”。海洛因的成瘾性比吗啡更为 强烈,其药效与毒性是同等数量吗啡的3~5倍。它是我国目前滥用最广、危害最大的毒品,也是我国监控、查禁的最重要的毒品。 大麻,为桑科一年生草本植物,雌雄异株,高一般为2米。大麻原产亚洲中部,是人类主要种植的植物之一,现遍及全球,有野生、有栽培。大麻的茎可制成纤维,籽可榨油。大麻类毒品包括大麻植物干品、大麻树脂及大麻油。大麻类毒品主要的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大麻是目前世界上吸食人数最多的毒品。根据联合国公布的资料,全球约有1.5亿人使用大麻。 可卡因,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微苦而麻,兴奋作用强,是一种强效的局部麻醉剂。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长期吸食导致精神障碍,亦称可卡因精神病。 美沙酮,又称美散痛,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其盐酸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形粉末,无臭、味苦,易溶于水,常见剂型为胶囊,口服使用。美沙酮在临床上用作镇痛麻醉剂,止痛效果略强于吗啡,毒性和副作用较小,成瘾性比吗啡小,是我国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已成为最常用的脱毒治疗药物。目前,美沙酮替代递减法师阿片类成瘾的常规的戒毒之一,同时可用于海洛因成瘾者的维持治疗,但使用受到严格控制。 杜冷丁,化学名称为哌替啶,是人工合成的吗啡代用品,其盐酸盐为白色结晶状粉末,无臭,一般制成针剂。对人体的作用机理与吗啡相似,镇痛作用较吗啡小,有一定的成瘾性,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常见的精神药品有苯丙胺类,安眠药类和迷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 苯丙胺类,如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因苯丙胺的英文译音为安非他明,故甲基苯丙胺有成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外观为纯白晶体,晶莹剔透,故被贩毒、吸毒者成为“冰”。使用小剂量冰毒时有短暂的兴奋和抗疲劳作用。冰毒多为片剂,也有液体和丸剂。甲基苯丙胺可在麻黄素花谢结构基础上改造而来,故又称去氧麻黄素。吸食冰毒后可导致精神兴奋、性欲亢进,对食物和睡眠的要求降低,常导致激动不安和暴力行为。 “摇头丸”(MDMA),又称“迷魂药”,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化学名称为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由于服用后可出现长时间难于控制而随音乐剧烈摆动 头部的现象,故称“摇头丸”。20世纪90年代以来,“摇头丸”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的娱乐场所广为滥用,现已波及世界各国。 毒品“麻古”,也称“麻果”,系泰语的音译,实际是缅甸产的“冰毒片”。其外观与“摇头丸”相似,其主要成分是病毒和咖啡因,色鲜艳,嗅着有一股香浓的奶香味。“麻古”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迷幻作用,吸食后会出现健谈等生理上的异常反应,心脏有问题的人服用后可导致休克或者突然死亡。 “K粉”(氯胺酮),又称凯他敏,20世纪70年代初用于临床。“K粉”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最早出现在西方社会,后在全球范围广为滥用。2004年被我国列为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滥用“K粉”后主要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出现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表现为讲话含糊不清、头昏、过度兴奋、精神错乱等。 三唑仑,又称三唑氯安定、海乐神,具有催眠、镇静、抗焦虑和松肌作用,长期服用极易导致药物依赖。因这种药品的催眠、麻醉效果比普通安定强45~100倍,口服后可以迅速使人昏迷晕倒,故称迷药、蒙汗药,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 安定酮,又称甲喹酮、海米那、眠可欣,为摆设的结晶性粉末,有镇静和催眠作用,适用于精神性 ,作用快而强。滥用安眠酮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痛等,降低智力活动,引发心脏病。安眠酮是我国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忽悠悠”,其主要成分是安眠酮和麻黄素。因服用这种药片后会产生打瞌睡、似酒醉、走起路来摇摇晃晃的状态,故称“忽悠悠”。 麦角酰二乙胺(LSD),俗称“迷幻药”,是一种无色、无味的结晶状物,一般为片剂和胶囊,也有液体状、粉末或吸附在纸上的。麦角酰二乙胺总是与一些食品或能被人体吸收的物质,如糖块、胶或吸墨水纸混在一起,服用后会产生幻觉,对时间、空间、声音等产生错乱,情绪变化起伏无常,注意力不集中,常会出现突发的、危险的和荒谬的强迫行为,引发精神疾病。麦角酰二乙胺是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 阅读材料: 毒品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作为毒品而滥用的主要物质有阿片类、古柯类、大麻类、兴奋剂、 致幻剂、镇静催眠药和挥发性有机溶剂等。 (1)阿片类:自罂粟植物中提取的鸦片、吗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杜冷丁、可待因(甲基吗啡)、二氢埃托啡等。 (2)古柯类:从古柯中提取可卡因、快克等。 (3)大麻类:大麻饼、大麻油,以及由大麻提取的大麻脂、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等。 (4)中枢兴奋剂:如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等。 (5)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琳、裸盖菇素等。 (6)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 (7)挥发性有机溶剂:汽车、打火机燃料,黏合剂、发胶等所含的溶剂,化工产品中所含的化学成分。如汽油、苯、二甲苯,三氯乙烯、氯仿、甲醇、乙醚、丙酮、乙烷、石脑油等。 二、毒品的成瘾机理 对于酗酒或吸毒成瘾者,大多数的人往往会鄙视或看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意志薄弱,懒惰、自甘堕落和不道德。随着科学研究、医学和生理学上对酗酒、麻醉药品成瘾的原因分析,人们似乎逐渐明白了为什么毒瘾难戒。可以说是:一日吸毒,终生戒毒~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一)吸毒成瘾的一般过程 1、药物耐受性 指长期或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使人的机体对该种药物的敏感性降低,逐渐产生耐药现象,药效也随之减弱,只有不断提高药物的剂量,才能保持与原来相同的反应或药效的一种状态。 耐药作用是很多人服用毒品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即不断服用相同剂量的毒品而产生的作用越来越小的现象。 不同种类的毒品产生耐药性的快慢不同,阿片类毒品产生耐药性快,镇静催眠类毒品就慢,致幻剂则多不产生耐药性。 毒品的耐药性是可逆的,停止使用毒品后耐药性逐步消失,机体对毒品的反应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2、生理(身体)依赖性 生理依赖性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后产生的一种身体适应状态。 3、心理(精神)依赖性 心理依赖性,通常人们也称其为“心瘾”或“想瘾”。它是指多次反复使用毒品后,使人产生的愉快满足的欣快感觉,这种心理上的欣快感觉,导致吸毒者在心理上形成对所吸食毒品的强烈渴求和连续不断吸食毒品的强烈欲望,继而引发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满足和避免不适感。 根据医学,生理学等对吸毒成瘾的研究表明,当人体服用毒品后,刺激大脑皮层的奖赏系统,正像平时人们吃到美味或见到了想见的人一样,奖赏系统就会迅速分泌出大量的多巴胺,使人感到兴奋和快乐,会有一种说不出来的“舒适感”。当人体想要再次体验这种所谓“舒适感”,就必须再次服用。如此反复,药品尽量也须逐渐加大,慢慢地就离不来药品了。毒品之所以“毒”,首先是它能够给人以某种“舒适感”,使人得到虚假的满足。其次是它能使人成瘾。一经注射或吸食,就难免形成瘾癖,欲罢不能,最终越陷越深。 (二)吸毒成瘾的行为特征 吸毒成瘾是一个机体生理和心理全面变化的过程。判断成瘾的标志是“戒断综合症”的出现。连续滥用毒品,体内神经功能和内脏功能适应了由毒品调控的状态。突然中断毒品的供给,吸毒者会出现急剧的、与毒品调控时相反的生理状况,出现戒断症状,如打哈欠、流眼泪、恶心、呕吐、头昏、失眠、焦虑、腹泻、发热、出汗、四肢疼痛、忽冷忽热、痛不欲生、在重复使用毒品后,这些症状会很快消失。这些躯体反应使得吸毒者身不由己地一次次使用毒品。 吸食毒品还具有常人体会不到的快感,生理上也形成“奖赏性强化”的后果,从而会产生心理依赖性,即对毒品能够产生的飘飘欲仙的那种欣快感的一种心理上的强烈渴求。 躯体依赖于心理依赖二者不能截然分开,通常因心理依赖程度而加重躯体依赖,躯体依赖的阶段症状又加深了心理依赖的愿望与感觉。 在多次用药后,人体对毒品的耐受性提高,药用的作用逐渐减弱,吸毒者只能以更大的剂量来抑制身体反应,满足心理渴求,久而久之,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凡是吸毒成瘾者,其症状普遍表现为身体虚弱,面色蜡黄,精神颓废,萎靡不振,一旦毒瘾发作,有的涕涎交流,顿足捶胸;有的站立不起,咳血不止;有的乱碰乱撞,啃墙吃土;有的满地打滚,哭天喊地。种种丑态,不一而足。吸毒者虽然吸毒但未成瘾癖,也不能认定为吸毒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两点,对行为人才能按照关于吸毒成瘾的规定予以处置。 阅读材料: 不要尝试第一口 在我国的南方某市,有位妇产科医生出于不相信毒品的魔力,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决心和毅力,铤而走险,尝试毒品。几次之后,产生了毒瘾,每想停药,终因不能耐受戒断症状的痛苦而反复用药,使毒瘾越来越大,最终难以自拔。 一位吸毒者这样说:毒瘾发作的时候,那种疼痛时常人难以想象的,为了避免那样的疼痛,就没有不敢做的事,什么亲情、廉耻、伦理、道德、法律,统统都忘得一干二净。” 另一位吸毒者,用六个字来表达毒瘾发作时的感受:“虫子爬、猫抓心。” 这些现身说法,应当足以让人们提高警惕了~一个人,一旦染上毒瘾,那么他的全家就不会再有一天好日子过,最后会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三、毒品的基本特征 毒品的基本特征包括药物依赖性、非法性和危害性。这三个方面,是某些物质之所以被称为“毒品”的不可或缺的属性。 (一)依赖性或成瘾性 俗称“药瘾”,它是指反复或周期性的用药后所引起的人体会药品的心理上或生理上的或兼而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的或非强迫性的要连续或定期地用药行为和其他反应。依赖性包括心理(精神)依赖性和生理(身体)依赖性,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 心理依赖性是指多次反复使用毒品后,使人产生的愉快满足的欣快感觉,这种心理上的新快感觉,导致吸毒者在心理上形成对所吸食毒品的强烈渴求和连续不断地吸食毒品的强烈欲望,继而引发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不断满足的心理。 生理依赖性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后所产生的一种身体适应状态。 (二)非法性 “非法”是针对“合法”而言的,依法合理使用就是药品,非法滥用就是毒品。一切涉毒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危害性 吸毒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吸毒不仅影响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和家庭。吸毒是一种不良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疾病。 四、毒品的起源 据考证,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在小亚细亚及地中海东部山区发现了野生罂粟,青铜时代后期(约公元前1500年)传入埃及,公元初传入印度,唐代初由阿拉伯商人朝贡给中国皇帝而逐步传入,当时把鸦片称为“底也伽”。由于野生罂粟的花很美丽,人们就把罂粟作为一种名贵的观赏花草加以栽培。后来又发现罂粟的汁液(鸦片)是一种能够治疗某些疾病(如镇痛、镇静、止咳等)的药品。唐代至明代的600余年,罂粟与鸦片的药理与作用被历代名医日益认识并逐步推广。一些中医开始利用罂粟籽和壳作为其他重要的药材。明朝,在追求享乐的氛围中,鸦片成了贵族热衷的“神品”,逐步形成一个吃鸦片的阶层。鸦片从药用品蜕变为奢侈品。清朝初年,吸食鸦片之风由台湾、厦门等地传入内地,逐步成为当时社会的不良习俗。清朝中叶后,鸦片贸易成为西方列强的对华政策。到1835年,据估计中国吸毒人数已经剧增到200万人以上,吸食者几乎包罗各种职业、各个阶层。19世纪30年代后期,鸦片问题开始动摇清朝封建统治基础,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有学者推测,在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吸毒者可能超过400万人。当时的国人还被西方人称为“东亚病夫”。 鸦片,作为一种商品。它有经济价值;作为一种药品,它又具有医疗使用的价值,作为一种工具,它既有经济上的商品价值,又有精神上的腐蚀作用。可以说,当人们把鸦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时起或是鸦片脱离单纯的医药作用时起,它就变成毒品。同样,其他的各种麻醉药品,也无一例外地成为毒品。 目前,世界上有五大“毒窟”,分别是位于东南亚“金三角”地区,即老挝、泰国、缅甸,国接壤地区的,曾被称为“药片王国”。南亚“金新月”地区,即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国交界地区的为世界最大的药片产地之一;南美洲的“白三角”或“银三角”地区,横跨南美洲五国(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 墨西哥和牙买加),它是继“金三角”“金新月”之后的世界上第三大毒品基地。非洲的“黑三角”即尼日利亚、加纳、科尼亚、苏丹和南非五国接壤的边境地带和黎巴嫩的“第四产地”,是一个以黎巴嫩贝卡谷地为中心的山区,其毒品主要贩卖到欧洲。 五、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氯胺酮)、三唑仑等。新型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而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对人体主要以“镇痛”、“镇静”为主。 我国流行的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因多发生在娱乐场所,如酒吧、KTV、迪厅、会所和私人PARTY等,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或“假日毒品”。 六、毒品对社会的影响 毒品是全球性的灾难,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目前,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的毒品潮,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败坏社区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和诱发各种犯罪,威胁着全球政治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 吸毒影响社会经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上吸毒人员超过2亿。每年有几十万瘾君子因吸毒而丧命。在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的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仅次于世界军火交易。目前,全球毒品交易额在8000亿至10000亿美元,吸毒问题严重的国家,不得不拨出巨款用于防止吸毒及相关问题;同时由于长期吸毒而使吸毒者的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创造,也间接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引起社会犯罪增加。一方面是吸毒成瘾后,摆脱不了毒品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他们往往铤而走险,进行偷扒、抢劫、贪污、卖淫,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另一面是犯毒分子进行疯狂的报复、恐吓、暗杀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性病(艾滋病)、肝炎(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艾滋病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被称为“超级癌症”,其病原体是“人类免疫缺陷疾病(HIV)”。感染HIV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便会发展为艾滋病。艾滋病患 者,通常死于免疫功能严重受损所致的严重感染或恶性肿瘤,且死亡率高。据调查,我国目前HIV感染方式主要是滥用毒品(静脉注射)而导致的传播流行。云南艾滋病检测中心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国外,静脉注射吸毒者的感染率为23%,而我国边境一带的毒品流行重灾区,吸毒群体艾滋病感染率竟高达68%„„”如1989年在云南德宏地区爆发的HIV局部流行就是典型一例,146例吸毒者使用被污染的针头注射毒品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 七、人类禁毒的历史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毒品问题更与恐怖主义、洗钱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遏制毒品生产、打击毒品走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颁发更加严厉的反毒法律、建立专门反毒机构、扩大缉毒力量、有开展扫毒行动、加强武装缉毒和扫毒国际合作等措施来遏制毒品的蔓延。 禁毒是指预防和惩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工作。或者说,运用行政法令和群众监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鸦片和代用麻醉剂者戒绝瘾癖,限制和取缔种植、收存、制造、转运、贩卖毒品和毒具行为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又称禁烟禁毒。 (一)中国禁毒史简介 1(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 历史上,没有第二种商品曾经像鸦片那样,强烈震撼过中国这个古老国度的根基,并给她带来了难于估量的深重灾难和沉重耻辱。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康熙皇帝曾下令将进口鸦片的税率提高1.5倍以减少鸦片的进口量,但鸦片输入有增无减。雍正七年(1729年),中国皇帝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规定鸦片不准销售鸦片,违禁者枷号一月,发配充军;私开烟馆者,首犯判役刑监候,从犯杖责一百,流放边疆。并责令地方官员及海关监督如有不切实履行职责,纵容私运者,要严加处罚者,不得宽贷。次年,又颁布专门针对台湾的禁令:“台湾流寓之民„„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 乾隆和嘉庆年间,清政府又多次发布禁止鸦片贩运、进口、罂粟种植及吸食鸦片的法令。嘉庆继承了雍正以来对“兴贩鸦片”和“开设烟馆”的处罚规定,还第一次把矛头指向了外国对华的鸦片贸易,从关税表中剔除了鸦片,禁止鸦片 进口,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外商的走私鸦片活动。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内种植罂粟,任何购买、运输、销售鸦片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此外,嘉庆还颁旨令刑部制定了《吸食鸦片烟治罪条例》,把禁烟范围从过去的单纯禁止贩卖扩大到禁止吸食,首开以刑法手段制裁吸毒者的先河。 道光皇帝继续推行禁烟政策,在禁烟立法方面多有作为。道光三年(1823年),发布《失察鸦片条例》,以后年年下达禁烟上谕。道光十一年(1831年),公布禁种条例。同年,又颁布禁吸条例。1838年,又颁布《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将清廷历次发布的有关禁贩、禁吸、禁种的规定合编为39条,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 19世纪30年代后期,在鸦片问题上经过“弛禁”与“严禁”之争后,清政府明确了“严禁”的政策。1839年6月3日,著名的禁烟大臣林则徐在广州城外的虎门海滩,将收缴来的英、美鸦片贩子的走私鸦片两万箱(237万斤)全部销毁,销烟行动持续了整整23天。这次震惊世界的虎门销烟壮举,严厉打击了英、美等帝国主义列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这是人类第一次采用销毁禁绝的方法同毒品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也深化了中国与英、法等外国列强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两次鸦片战争(1840—1842年和1856—1860年)的爆发。然而可悲的是,两次鸦片战争都以中国惨败而告终,这使得鸦片贸易不得不合法化。1858年11月,清政府分别于英、法、美订立《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这标志着鸦片贸易的合法化。随后又解除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的法令,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的所谓“弛禁”时期。清政府从禁烟到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直到发展成鸦片税收称为财政支柱,这是一种悲剧性的转变。鸦片战争使中国社会的性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灾难和耻辱。 清朝末年的禁烟法令,在施行新政的背景下,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十年禁烟计划”,开始了清政府的第二个禁烟时期。清政府颁布《禁烟章程十条》,此后又连续发布《稽核禁烟章程》、《禁烟查验章程》、《禁烟议叙议处章程》、《购烟执照章程》、《管理售卖膏土章程》等专门法令;1907年所定《新刑律》专列鸦片烟罪;1909年10月民政部与修订法律大臣又会订《禁烟罚惩条例》;此外,清政府还加强了禁烟国际合作,例如1907年签订了《中英禁烟条约》;1909年在上海召开万国禁烟会议,形成了决议案九款,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初步形 成。清末的这次禁烟运动成效显著。从清代禁毒立法状况来看,中国是世界上颁布禁毒令最早、最多的国家,也是禁毒法律体系最为严密的国家。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近代禁毒史基本上是一场悲剧,但是中国早期的禁毒法制实践,客观上也为中国禁毒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民国时期的禁烟行动 清朝灭亡后进入到了民国时期,政府虽然也明文规定并且煞有介事地禁烟,但收效甚微。追究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有:一是政府的腐败无能,导致多机构部门形同虚设。当时的一部分地方军队甚至有“双枪(一支步枪、一支烟枪)队伍”的雅号。二是经济不发达、贫穷落后,缺医少药再加上愚昧,精神空虚、无聊,因而就把鸦片当作是一种万能的药品使用,以寻求精神上的解脱或麻痹。 3.新中国成立后的禁毒工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禁毒运动,收缴毒品,封闭烟馆,严厉惩办制毒、贩毒活动,同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工作,根除了罂粟种植。经过艰苦的努力,到1953年,毒品在中国大地上逐渐销声匿迹,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中国为此获得了“无毒国”的称号。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尤其是“金三角”贩毒集团实施毒品北上、建立“中国通道”后,毒品再度像瘟疫一样在中国大地上蔓延开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禁毒态度明确,健全禁毒法规,组建缉毒专业队伍,拨出禁毒专项经费,改善禁毒装备,加强戒毒基础建设和研究。 1981年,国务院指示各地严厉打击贩毒犯罪。 1990年11月,国务院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成立了禁毒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编写、审定了《禁毒教育读本》,作为在中学生中普及禁毒知识的课外读物。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2005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了为期三年多的“禁毒人民战争”确定三大战场,分四个阶段,打七大战役,打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禁毒人民战争。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禁毒法》规定了:“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实行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的方针。从此,我国的禁毒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世界禁毒史简介 1(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 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上海召开。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这次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的鸦片数量,对鸦片的进口实行管制,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了9条决议。这9条决议虽然属于建议性质,对签字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其确定的原则被纳入了以后的国际禁毒公约之中。 2.《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1912年1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 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是: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 为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问题,在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19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1925年2月19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 4(《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和《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为了补充《海牙鸦片公约》和《国际鸦片公约》的内容,更加严格地限制麻醉药品的制造,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订了《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订了《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1936年 6月26日,在日内瓦签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5 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做了规定。 6.《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 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8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9(我国为《国际禁毒公约》的加入国 国际禁毒公约是指国际性的反毒品条约。1985年我国加人了《麻醉品药品单一公约》(简称“61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71公约”),1989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88公约”)。我国政府依据这些国际公约,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控制,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1990年2月2O日至23日,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给、需求、贩运和分销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禁毒特别会议在纽约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派团参加,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 这些纲领和宣言对于促使世界各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国际毒品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O(国际反毒品日或国际禁毒日 1987年6月,联合国麻醉药品滥用与非法贩运问题会议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国际反毒品日或国际禁毒日。1990年2月,联合国召开首次反毒品大会,宣布1991—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年。 自1987年以后,各国在每年的6月26日前后都要集中开展大规模的禁毒行动。 第二节 当前毒品滥用状况 一 全球毒品滥用状况 据联合国国际禁毒署(UNDCP)报告,1998——2001年全球毒品滥用者人数估计有1.85亿人,占世界人口的3.1%,占15岁以上人口的4.3%,其中,大麻、苯丙胺类兴奋剂、可卡因和阿片类的滥用人数依次为1.474亿、4040万、1340万和1290万(其中包括海洛因滥用者920万人)。我国政府也陆续公布我国各年毒品滥用者的统计数字,从1990年的7万人增至2002年的100万人,十一年中增加了近13倍。俄罗斯在1995年公布登记的吸毒者数字为15.6万人,2002年7月上升至49.6万人,增加了2.2倍,当局估计俄罗斯的吸毒人数在300万人至400万人之间。 全球毒品滥用者的人口学特征为,男性占多数,亚洲(90%),独联体(80%),拉丁美洲(70%~80%),发达国家(60%)。年龄以12~25岁年龄段的比例最高。失业者所占的比例最高,如俄罗斯(75%),中国(51.3%)。 被滥用的毒品当中,滥用大麻的人群面最广,在世界五大洲都普遍存在大麻滥用现象,在非洲、北美、西亚和欧洲,大麻是最常滥用的毒品。美国官方的研究发现,青少年如在不满15岁时首次吸食大麻,会导致他们在26岁以后有更大的危险依赖和滥用毒品,此外,15岁以前即首次滥用大麻的人,与在21岁以上才开始滥用大麻的人相比,前者在成年后以来海洛因和可卡因的可能性比后者高 五倍。 亚洲是非法阿片与海洛因的主要产地,也是五大洲中滥用海洛因最严重的洲,比较集中分布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值得注意的是位于中亚地区的独联体国家(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东欧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毒品问题尤其是海洛因非法贩运和滥用问题日趋严重。 可卡因滥用问题比较集中在美洲,其次为欧洲和大洋洲,20世纪80年代起肆虐美国的可卡因滥用问题经多方努力虽然在近几年呈稳定下降趋势,但2001年的流行病学调查表明可卡因滥用者人数略有回升。墨西哥的可卡因滥用人数在过去十年中大幅增长,中学生的滥用发生率从1%上升到5.2%。 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ice),是被广泛滥用的苯丙胺类兴奋剂(ATS)中的主要代表,此类兴奋剂在全球的滥用人数已上升到第二位,仅次于大麻而超过可卡因和海洛因。“冰毒”由于其作用特征特别能迎合在社会生活高节奏状况下当代年轻人的需求,它的化学前体物质(麻黄碱)容易获得,化学合成工艺又简单易行,加上流传的对此类毒品的错误认识(如美国社会上有不少青年误认为甲基苯丙胺是“可卡因的安全替代品”),种种因素造成它当前在全球被广泛滥用的局势。2000年与1999年相比,美国十大城市的甲基苯丙胺中毒急诊例数均普遍增加,总计上升33.3%。近年与“冰毒”有关的死亡人数由51例(1998年)上升至105例(2000年)再至118例(2001年头九个月),三年中增长了1.3倍。“摇头丸”(ecstasy),其化学名为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是近年崛起的全球广泛滥用的毒品,它属于致幻性苯丙胺类兴奋剂。近年有人起了一个叫“俱乐部毒品”(club drug)的名称将以下五种物质包含起来,它们是:“摇头丸”、r-羟基丁酸、r-丁内酯(为r-羟基丁酸的前体物质)、氯胺酮的氟硝西泮。它们对健康产生负面后果以及在过去五年中公共场所滥用它们的年轻人明显增加引起人们对社会安全的关切。有一调查结果表明,美国第十二年级中学生1998年在过去一年有3.6%用过“摇头丸”,2001年此比例增至9.2%;1997年青年对“摇头丸”的可接受率为39%,2000年增至61.5%。 目前全球经常性和偶尔性的毒品使用者已达到2亿之多;其中约1.5亿人吸食大麻,3400万人服用安非他明,1400万人服用可卡因,1500万人服用鸦片制 剂,800万人服用“摇头丸”。 二、亚洲毒品滥用状况 亚洲是鸦片与海洛因的主要产地,是滥用海洛因最为严重的一个洲,主要集中分布在东南亚、南亚和西南亚等地区,如“金三角”的海洛因、“金新月”的鸦片。值得注意的是位于中亚地区的独联体国家(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毒品问题尤其是海洛因非法贩运和滥用问题日趋严重。 近些年来,东南亚、南亚的“K粉”(氯胺酮)也是滥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新型毒品。 三、中国毒品滥用状况 据全国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218328人,其中男性占85.1%,女性占14.9%。从吸毒人员的职业情况看,无业人员在我国吸毒人群中占主体。从滥用毒品种类看,吸食海洛因等阿片类滥用者为94.5万名,占吸毒人群的77.6%。 与20世纪90年代高峰期相比,新滋生吸毒海洛因人数已得到有效控制,年均增长幅度已从30%下降到5.6%,现有海洛因消费规模逐步萎缩,55.4%的海洛因成瘾人员落实了戒毒、帮教等措施,有近6万名吸食海洛因人员戒断毒瘾3年以上,海洛因造成的社会危害明显减轻,全国经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艾滋病的比例从2001年的68.7%降至38.5%。 另外需注意的是,滥用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人数增长较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21.2%,在公安机关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滥用新型毒品的占47.8%,滥用新型毒品人员的3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体,并逐步由社会闲散人员向企业员工、个体老板、演艺人士等各阶层发展蔓延。 据了解,中国公安机关从20世纪90年底开始实行对系数人员登记。从2006年开始,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建设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吸毒人员逐一进行登记,并加强了吸毒人员动态跟踪管理。 大量毒品的供给伴随着吸毒人数的逐年攀升,并出现暴发性流动的征兆。1989年公布的全国吸毒人数有7万人,1991年底为14.8万人,1994年为38万人,1997年年底增加到54万人。加上在已知吸毒者身边存在的隐性吸毒者,估 计中国世纪存在的吸毒者有200余万人,而且吸毒现象逐渐从个别边境地区向全国蔓延。 目前吸毒者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市)。曾以“无毒国”享誉世界的中国,如今很难找到一片无毒物污染的净土。在某些城市吸毒人数亦在几年内呈几十倍的增长态势,有暴发流行的迹象。不难看出这样庞大的吸毒者队伍,必然需要消费大量的毒品,因此,从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逐渐形成一个毒品的消费市场。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贩毒集团的大量输毒、制毒,使中国的禁毒面临严峻而复杂的形势。 某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吸毒人群的构成如下。吸毒者以青年人为主,90%的吸毒者年龄在30岁以下,平均年龄为23~25岁,男性为女性的4~5倍(但今年来女性吸毒人员比例有上升趋势);个体户及无业者占多数(70%~85%);文化程度低(90%以上);滥用的方式以吸入占首位,但注射方式在毒品滥用流行地区有增加趋势。在吸毒者中还发现多种药物滥用的迹象。 四、云南毒品滥用状况 1990年,云南省吸毒人员占全省人口的比例为万分之15.6。2005年,这个比例为万分之15.8。数字清晰地说明,15年来,云南人口增加了600余万,但吸毒人员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吸毒蔓延情况得到有效控制。为努力控制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针对传统吸毒戒毒工作中收戒周期短、吸毒人员屡戒屡吸、在社会上长时间时空流散的“外循环”收戒方式,近年来,云南省通过扩建和新建戒毒劳动康复基地,增加收戒容量,全员收戒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并依法延长收戒期,实行吸毒人员在戒毒所生理脱毒、心理治疗、康复劳动3个阶段的“内循环”。 附录一 历届国际禁毒日主题 1992年:毒品,全球问题,需要全球解决 1993年:实施教育,抵制毒品 1994年:女性,吸毒,抵制毒品 1995年:国际合作禁毒,联合国20世纪90年代中禁毒回顾 1996年:滥用毒品与非法贩运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后果 1997年:让大众远离毒品 1998年:无毒世界我们能做到 1999年:亲近音乐,远离毒品 2000年:面对现实,拒绝堕落和暴力 2001年:体育拒绝毒品 2002年:吸毒与艾滋病 2003年:让我们讨论毒品问题 2004年: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2005年:珍惜自我,健康抉择 2006年:毒品不是儿戏 2007年: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2008年: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2009年:珍惜生命,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 2010、2011年: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于1995年发布) 第三章 戒毒药品的产生和供应 第十四条 生产戒毒药品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戒毒新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只能由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已将生产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将辖区内下一年度戒毒用美沙酮需要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管理局综合平衡后,将使用及供应计划一并下达。临时需要的少量品种可由戒毒机构直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指定单位供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戒毒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经营单位购买戒毒药品。 第十八条 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的广告宣传。 第三节 青少年预防吸毒或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强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力的社会环境,是一项对国家、民族和未来负责的大事。 一、什么是吸毒和药物滥用 “吸毒”与“药物滥用”没有本质的区别。“药物滥用”是国际上对吸毒行为的通用术语,“吸毒”是我国对吸食毒品行为的通俗称谓。吸毒是指非医疗用途,长期或反复地采用某种方式过量使用具有成瘾性违禁药品的行为。 阅读材料: 吸毒为什么容易感染艾滋病 毒品严重摧残人体的健康。吸食、注射毒品直接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降低人体对任何疾病的抵抗能力。吸毒人员由于共用针管、针头互相注射毒品,一旦有人感染HIV,这些注射器就成为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通道”。在静脉注射毒品时,吸毒人员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感染上艾滋病病毒。与他人共用注射器吸毒,感染艾滋病的危险特别大,与注射毒品的人发生性关系也容易感染艾滋病。 戒除毒瘾、停止注射毒品是减少传播艾滋病的有效措施。 二、吸毒对人的身心、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产生毒性作用 (2)出现戒断反应 (3)出现变态和精神障碍 (4)容易感染性疾病 (二)吸毒对家庭的危害 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三)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诱发违法犯罪 (2)使国民素质降低 (3)造成国家财富流失和经济衰退 阅读材料 1998年某高校的在校学生林某在舞厅结识一舞友,一见钟情地拜把为知己,夜间经常出入舞厅和酒吧之间。时间长了身体疲劳、心情烦闷,便向舞友要一支烟,吸后精神大爽,一身轻松。事后干脆托舞友购此种香烟解疲忧,久而久之,慢慢沦为不能自拔的吸食者。后因毒资不足,便走上了诈骗、抢劫的邪路,被公安机关拘留和学校开除学籍,从小青梅竹马的女友也抛弃了他。 三、吸毒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措施 (一)导致青少年吸毒的主要原因 第一,好奇和轻信、盲目和无知 第二,赶时髦、爱慕虚荣 第三,追求刺激和享乐 第四,赌气和逆反心理 第五,被诱骗或胁迫 第六,自暴自弃 (二)预防吸毒的基本措施 生活技能缺乏常常是导致吸毒及复吸等问题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生活技能是禁毒与预防艾滋病教育的主线,可锻炼学生分析、辨别、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因而有必要让学生了解生活技能的基本概念,并把生活技能的训练融入学校的综合素质教育中,从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1)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 生活技能又称心理社会技能,其含义很广,1994年由国外的学者最早提出。心理社会技能是指一个人能有效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需求和挑战的能力;是个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在与他人、社会和环境的相互关系中,表现出适应和积极的行为能力;包括自我认知、同理、有效交流、人际关系、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缓解压力、做决定、解决问题、拒绝等生活技能。 ?自我认知,即认识自我,个体能够对自己的个性、长处、弱点、喜好等做 出客观评价的能力。一个人只有正确地认识自我,才能逐步建立自信心,与周围的人保持和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 ?同理,只能站在他人的角度上考虑问题的能力。当人们与他人交往、商讨和解决问题时,非常需要这种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的能力,这将有助于人们理解、同情和帮助别人,并且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有效交流,指能够运用恰当的语言或身体语言(包括手势、姿势、表情和动作等),准确、恰当地表达自己的心情、观点和意见,并能在需要时寻求建议和帮助的能力。 ?人际关系,指能够以积极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同时,还包括能够采用恰当的、使自己和别人都不至于造成过度伤害的方式,巧妙地断绝与某些人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能力是个保持良好心理状态和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因素。 ?批判性思维,是指能够用批判的眼光来分析已获得的信息及有的经验。 ?创造新思维,指在思考问题时能够抛开以往经验的束缚,不因循守旧,积极探索其他可能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创造性思维能力帮助人们在解决问题时能有更多的选择,从而做出更好的决定。 ?缓解压力,指用积极的情绪鼓励自己、影响别人。 ?做决定,分析时间的背景;对时间的后果进行预测;根据价值观等综合方面做出决定。 ?解决问题,在权衡不同选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 学习生活技能最好的方法是学习者参与并相互影响。生活技能的获取是在社会学习过程(观察、实践和应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学会拒绝,拒绝是在人际关系中对别人要求的事在做不了、做不好或不宜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回绝态度,也是一种艺术。拒绝时,要坚定自己的意志,分清是非黑白,对诱惑置之不理。要有勇气拒绝、讲究艺术性或策略。 (2)积极开展同伴教育 人们往往更愿意倾听和采纳同伴的建议。同伴即那些自己年纪相仿,有着类似经历及兴趣爱好的人。同伴教育就是通过对年轻人(志愿者)进行基础培训和必要的支持,再由他们在自己的同伴之间开展一定范畴的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可 以随意的交流,也可以是组织的集体活动;地点可以随选。 进行同伴教育的最佳方法是鼓励大家进行小组讨论。同伴教育同伴,团队协作的动力,鼓励所有参与者之间的交流和分享。 第四节 戒毒知识 为了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我国对吸毒者的态度历来都是吸毒必戒。所谓戒毒就是戒断滥用的药品,恢复良好健康的生活状态。 一、戒毒及戒毒方式 戒毒通常是指吸毒人员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恶习以及毒瘾的过程。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通常包括三个阶段:脱毒—康复—帮教(重返社会)。 我国主要的戒毒形式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愿戒毒:指吸毒人员本人不想再吸毒,自愿或在其家属的督促下,到政府部门设立的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其二,社区戒毒:是指吸毒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期限为三年。 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把乡镇(街道、社区)政府作为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并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几种戒毒形式,而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 搞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要整合力量,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协议书,对每个社区戒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公安以及卫生、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监护小组。公安人员将随时对戒毒人员实行尿检,对于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低保等方式给予帮助。如不配合社区戒毒,将解除戒毒协议,由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戒毒。 其三,强制隔离戒毒: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依法强迫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一般期限为两年。 其四,劳动教养戒毒:指对那些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 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依法对其进行矫治、治疗和康复,包括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等,最终帮助其戒除毒瘾,重返社会。劳教戒毒期限一般在2-3年。 劳动教养戒毒对象的特点:一是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矫治和治疗难度大;二是这些顽固的吸毒成瘾者是最大的毒品消费群体,对于社会毒品供需的恶性循环具有重要影响;三是这些人大部分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四是这类对象是吸毒行为传播的高危传染源,将导致新生吸毒者的大量产生;五是吸毒成瘾者特别是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高危群体和高危传染源,对公共健康具有严重威胁。 戒毒没有任何的灵丹妙药或特效药,吸毒者不要迷信或心存幻想。只有横下决心进行科学的综合治疗,才有可能彻底摆脱毒瘾。 二、戒毒药物 戒毒药物可分为两种,即西药类戒毒药与中药类戒毒药两种。 (一)西药类戒毒药 西药类戒毒药可分为治疗药与康复吸药两种。 治疗药目前只用于早期脱毒的药物。这类药物主要有阿片类受体激动剂和非阿片类受体激动剂两类。阿片类受体激动剂主要有美沙酮、丁丙诺啡腓、二氢埃托啡等,其主要特点是能快速脱毒,但会产生成瘾性。非阿片受体激动剂这类药物有可乐定、洛非西丁、东莨菪碱等,这类治疗法可避免对药物的依赖,也有一定的疗效,但副作用较大,严重的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抗复吸药采用纳曲酮可在足量服用期间抵抗吸毒造成的后果,消除吸毒产生的欣快感和身体依赖。但服用纳曲酮不能减轻稽延性症状,因而能坚持服用纳曲酮半年以上的人数只占用药人数的20%左右;因参附脱毒胶囊能有效控制解除戒毒后的稽延性症状,现一般多采用参附脱毒胶囊、纳曲酮合用或单用参附脱毒胶囊康复吸效果显著。 西药类戒毒药全是化学品,作用强,毒性也强,使用后复吸率高,而且多种西药本身也具有成瘾性。 这里简要介绍一下美沙酮替代递减法戒毒的原理。 美沙酮是合成麻醉性镇痛药,具有吗啡样药理作用。能控制阿片类的戒断症 状。口服后吸收完全,吸收后85%与血浆蛋白结合,主要分布在肺、肾和脾脏。其生物利用度为90%。胃肠道给药于3小时达血液浓高峰,血峰浓度能维持2-6小时,其半衰期为15小时。口服后能有效地抑制症状24-32小时。美沙酮的治疗血浓度为0.48-0.86毫克/每升。美沙酮主要有肝脏代谢,从尿液和大便中排泄。美沙酮替代递减法适用于各种阿片类药物的戒毒治疗,尤其适用于海洛因依赖者,也可用于吗啡、杜冷丁、二氢埃托啡等的依赖者,其用药原则是:单一用药,逐日减量先快后慢,只减不加,停药应坚决。 (二)中药类解毒药 中药戒毒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末就有中药戒毒的运用,并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理论:健康的集体阴阳平衡、气血充盈。当毒品进入人体后,损耗脾肾的阴气,引起阴阳失调、气血亏损,造成湿浊内生,全身各通路堵塞,进而阻塞心窍,完全损害大脑,所以吸毒症状表现为全身各种功能全部失调。要达到戒毒的目的,就要调节阴阳、通心窍。中国古代的医学在戒毒方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清代的禁烟英雄林则徐即是其中一位。当时应用最广的有戒烟丸、忌酸丸和补正丸。20世纪30年代后在山西等地出现了曼陀罗戒毒丸。 中药戒毒重视整体治疗,在消除稽延性症状、康复期的全面调理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作用。在西药已被证明不能彻底戒毒后,医学界已逐渐转向中药戒毒研究,寻求戒毒解毒的新出路。 三、复吸的原因分析 戒毒最大的敌人是复吸,解决了复吸的问题,戒毒就能成功,所以寻找降低毒品危害的办法,也就是寻找降低复吸率的办法。吸毒者在一而再、再而三的复吸中沉沦,高复吸率是的吸毒者长期循环于社会?戒毒所,或社会?戒毒所?戒毒教养所之间,由此产生悲观绝望的情绪,随波逐流、破罐破摔,遇到困惑就借助毒品来排解,逐渐和家庭、社会对立,殃及家庭社会。 (一)急性脱瘾治疗不彻底 有些患者经过几天的急性脱瘾治疗就出院了,而且未完全脱瘾;有的是在家治疗,方法不正规,缺乏严格控制,致使治疗不佳。这样自然容易复吸。 (二)精神依赖 患者整天沉溺于对毒品的思念当中,开始还能克制,若处于有利环境,再加 上坚强的毅力,继续克制下去,经过较长时间,心瘾逐渐淡化并最后消失,这才算彻底戒毒。若处于不利环境中,或者毅力不坚强,克制不住毒品的诱惑,会再次成为“瘾君子”。 (三)旧朋友的压力及旧环境的影响 患者在急性脱瘾后,又回到原来那些吸毒的旧朋友或者贩毒者当中,受到他们的诱惑或者压力。看到曾经使用过的工具,吸毒的地方都会成为暗示物,使其触景生情,刺激患者想到毒品,由毒品想到给自己带来的快感,这样一来,又迫使他们再次吸毒。 (四)精神刺激 患者脱瘾治疗后,仍然和普通人一样,会受到各种挫折和打击,以及其他精神刺激,如家庭问题、工作问题、经济问题等。他们因稳定性差,遇到这些事更容易引起情绪不稳、心烦、悲观、灰心丧气、缺乏自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重复吸毒也是很有可能的。 (五)错误的认识 有的吸毒者脱瘾后这样想:“戒毒这段时间太苦了,再吸一次后再决心与毒品告别,就这么一次,而且刚脱瘾结束,不会成瘾的,我会完全控制住自己不吸的。”结果是吸一次下一次决心,再吸一次再下一次决心,周而复始,就这样一次又一次的没有止境的吸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 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 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 治疗,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 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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