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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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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表 项 目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工 业 建 筑 单层 檐口高度 跨 度 吊车吨位 m m t ﹥15 ﹥24 ﹥30 ﹥12 ﹥18 ﹥20 ﹥9 ﹥12 ≤20 ≤9 ≤12 — 多层 檐口高度 建筑面积 其 他 m ㎡ ㎏﹥24 ﹥6000 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工程 ﹥15 ﹥4000 ﹥9 ﹥1200 ≤9 ≤1200 民...
2003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
一、类别划分标准 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表 项 目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工 业 建 筑 单层 檐口高度 跨 度 吊车吨位 m m t ﹥15 ﹥24 ﹥30 ﹥12 ﹥18 ﹥20 ﹥9 ﹥12 ≤20 ≤9 ≤12 — 多层 檐口高度 建筑面积 其 他 m ㎡ ㎏﹥24 ﹥6000 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工程 ﹥15 ﹥4000 ﹥9 ﹥1200 ≤9 ≤120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檐口高度 跨 度 建筑面积 m m ㎡ ﹥45 ﹥24 ﹥9000 ﹥24 ﹥18 ﹥5000 ﹥15 ﹥12 ﹥2500 ≤15 ≤12 ≤2500 其他民用建筑 檐口高度 层 数 建筑面积 m 层 ㎡ ﹥56 ﹥18 ﹥10000 ﹥27 ﹥9 ﹥6000 ﹥18 ﹥6 ﹥3000 ≤18 ≤6 ≤3000 构 筑 物 水塔 (水箱) 高度 吨位 m t ﹥75 ﹥100 ﹥50 ﹥50 ≤50 ≤50 — — 烟囱 砖 钢筋砼 高度 m ﹥60 ﹥80 ﹥30 ﹥50 ≤30 ≤50 — — 贮仓(包括相连建筑) 高度 m ﹥20 ﹥10 ≤10 — 贮水(油)池 容积 M3 ﹥1000 ﹥500 ≤500 —                     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单位工程为划分单位,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以上类型组成时,以占建筑面积最多的类型为准。 2、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3、檐高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标高,无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屋面板顶,有组织排水的滴水标高为天沟板底,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口高度时,大于标准层建筑面积50%(含50%)的顶层,按最高檐口高度计算;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多跨建筑按最大跨度取定类别。 4、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望台,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50%的顶层,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层数和面积。 5、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6、属于框架结构的轻工、化工厂房、锯齿形屋架厂房,不低于二类。 7、冷库工程,含有悬索、升板等特殊结构的工程和沉井、沉箱以及建筑面积在于20000平方米的单层工业建筑列为一类工程。 8、含有网架结构的工程,网架结构按一类工程计取费用。 9、锅炉房,当单机蒸发量≥20吨或总蒸发量≥50吨时为一类,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按檐高或跨度为准。 10、桩基础工程按土建工程类别确定。 11、扩建、加层建筑按总层数、总面积或总高度为衡量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二类。 12、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停车场、按建筑工程的类别降低一类,但不低于三类工程取费,单独建设的停车场按三类工程取费。 13、塑钢门窗安装工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以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14、化粪池、检查井、地沟、支架等随主体工程划分说明;挡土墙、围墙等零星工程按四类工程取费。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设备安装工程 一类: (1)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下注明者除外),以及精密、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量在30吨及其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依表安装工程; (5)专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吨/小时·台及以下低压锅炉除外)及其附属设备与炉体砌筑;6.5吨/小时·台及其以上散装锅炉安装; (7)100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设备;防爆电器安装工程; (8)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以及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制作和安装;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氯安装、金属梯子、栏杆以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0)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二类: (1)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在30吨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2)蒸发量10吨/小时·如及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3)1000千伏安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4)一般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与安装; (5)一般工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6)厂区(室外)无探伤要求的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和调试(已列入一类的除外); (8)附属本类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以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三类: 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建筑安装工程 一类: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矿气管道、消防及安全防范、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二类: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矿气管道、消防及安全防范、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三类:三、四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煤矿气管道、消防及安全防范、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说明: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设备,均按主体设备执行。 城市道路的路类工程按二类工程计取费用。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1、 单孔跨径20米至30米或多跨径总长30米至100米内的中桥(含相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 2、 高速道路、机场跑道; 3、 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宽度包括人行道、车行道、隔离花坛); 4、 隧道(含地下通道)及执行市政定额的人防工程; 5、 双排或多排各类结构的封闭式涵渠,单排横截面宽度超过1.5米的混凝土结构或2米及以上的砖混结构的封闭涵渠; 6、 管径〉Φ1200mm且长度占排水管道总长30%以上的雨污排水管工程; 7、 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雨污泵站,5万吨及以上水厂; 8、 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的广场; 9、 含有标准足球场地和标准跑道且看台标高>30米的露天运动场。 二类: 1、 单孔跨径10米至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15米至30米以内的中、小桥(含相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高架桥); 2、 红线宽度31米至40米的道路; 3、 单排横截面宽度在1.5米以内的混凝土结构或不足2米的砖混结构的封闭式涵渠; 4、 管径在Φ1001mm至Φ1200mm且长度占排水管道总长30%以上的雨污排水管工程; 5、 5万吨以下水厂; 6、 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的广场; 7、 含有标准足球场地和标准跑道且看台高度>15米的露天运动场。 三类: 1、 单跨不足10米或多跨总长在15米以内的小桥及同跨径标准的立交桥、天桥; 2、 红线宽度21米至30米的道路; 3、 管径Φ501mm至Φ1000mm且长度占排水管道总长30% 能上能上的雨污排水管工程; 4、 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广场、露天运动场。 四类: 1、 单跨不足5米或多跨总长在8米以内的桥涵; 2、 红线宽度≤20米的道路; 3、 管径≤Φ500mm的雨污排水管; 4、 混凝土及砖砌电缆沟; 5、 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广场、露天运动场。 二、取费标准表 (一)说明 1、一般性规定 1.1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也是确定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1.2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未计价材)、机械费、构件增值税。 1.3本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措施费应计取施工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1.4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措施费中增列了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费。 1.5间接费由规费和施工管理费组成。 (1)规费指经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收费项目,是不可竞争性费用。 (2)规费中含有定额测定费。凡在省内承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给造价管理部门。收交办法按鄂价房服[2002]47号和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3)工程排污费,包括施工现场向关部门交纳的污水排放费用。 (4)本费用定额未包括建筑施工噪间、超标准排污费,若发生,可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1.6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应收取增值税,构件增值税按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的7.05%计取,增值税列入直接工程费,并计取各项费用。 1.7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单位有能力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向建设单位收取,也可由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内容包括: (1) 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所需费用; (2)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 (3) 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牌销费用; (4) 共用脚手架搭拆的摊牌销费用; (5) 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 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取相应的利润和税金。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1.8铝合金门窗、彩板门窗、塑料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铝合金玻璃幕墙、塑铝复合板幕墙等工程,按塑钢金门窗的费率计取费用。其他建筑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的各项费率计取费用。独立承担装饰工程的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降低一类计取费用。但最低不得低于四类。 1.9市政工程按直接工程费取费的有: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中给排水部分(不含金属管道、预应力管道、塑料管道、复合管道)及给排水构筑物、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地铁工程中的结构、轨道中的道床部分;按人工费取费的有:市政管网工程中的给水工程,煤气工程中的金属管道、预应力管道、设备安装、刷油防腐工程,地铁工程中的轨道(不含道床)、信号、电力牵引部分。 1.10市政工程施工因素增加费已综合考虑。市政工程施工因素增加费指具有市政工程特点,由施工前不可预见性因素引起的费用,包括阻碍交通费、半边通车的道路工程,以及行人通行的交通维护措施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 2.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内容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2.2单位工程造价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规费和税金。 2.3本费用定额是我省社会平均水平的体现,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可采用本企业的施工消耗量定额或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根据实际需要参考本费用定额执行,但不得低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 2.4建设单位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以内计提预留金,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和施工中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加。预留金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以人工费计费的工程,预留金中的人工费按10%计算。 2.5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以内计取,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数量。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可计取各项费用。 2.7绿化工程可参考下表计算各项费用,并计取税金。 绿化工程费用项目表            单位:% 费用项目 计费基础 费率 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率 人 工 费 4 规费 10 施工管理费 8 利润 6       3、定额计价 3.1实行定额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采用式料机单价法,内容包括湖北省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费用定额和相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建设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3.2本费用定额以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工程统一基价表、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及湖北省有关规定为计费基础。 3.3价差指人工、材料、机械费根据有关规定和材料信息价格(或预算价格)与全省统一基价中的取定价格的正、负差价。价差可计取利润和税金。 3.4包工工程、计时工按2003年湖北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和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计算人工消耗量的,执行本费用定额的人工费标准,以人工费的18%计取费用,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和炊事员的工资、补贴及办公费、职工差旅费、技工的工具津贴、烤火费、医药费以及上交乡、镇、县建委的管理费等。施工用的特殊工具如手推车等到,仍由建设单位解决。 包工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等工程。施工企业自备机械或人工代替机械,按定额收取机械费,但不收取其他费用。 3.5绿化工程按人工费的28%计取费用,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3.6房屋修缮工程仍按鄂建[2002]89号文的规定执行。 3.7在有害身体的环境中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可按建设方人员享受保健的标准计取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计取税金。 3.8工程由于采用了新材料定额缺项,若施工工艺、消耗量相近,按相应定额子目换算,其基价仍以定额基价确定。新材料的价格与定额基价中相应材料取定价的价差列入总价差。 3.9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甲乙双方按实签证。按工程定额计算的预算外费用,列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不按工程定额计算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计取利润和税金。 3.10总承包工程中,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材料费应进入工程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 3.11本费用定额不能作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和核算的依据。 (二)人工费 单位:元/工日 工程性质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其他工程 安装工程 包工不包料工程,计时工 人工费 30.0 31.0 30.0         (三)施工组织措施费 1、临时设施费 单位:% 工程性质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 程 炉窑砌筑工程 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塑钢门窗 安 装 大型土石方工 程 安装工程 机械 人工 计费基础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工程类别 一类工程 1.5 1.2 1.0 0.4 1.5 4.0 12.0 二类工程 1.0 0.6 0.6 0.2 8.0 三类工程 0.5 — 0.3 0.1 4.0 四类工程 0.3 — 0.3 0.1 —                   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单位:% 计费基础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综合费率 1.5 8.0 其中 环境保护 0.25 1.0 安全施工 0.10 0.5 文明施工 0.10 0.5 夜间施工 0.10 0.5 二次搬运 0.05 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施工排水、降水 0.10 0.5 冬雨季施工 0.20 1.0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 0.50 3.5 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 0.10 0.5         注: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排除雨、雪、污水的费用。 2、以人工费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按15%计取 3、施工技术措施费按湖北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计算。 (四)间接费 1、施工管理费 表1  建筑市政及其他工程 工程类别 费率% 建筑市政工程 大型土石方工程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四类工程 机械施工 人工施工 计费基础 项目 直接工程费/直接费   人工费 施工管理费 10.0 7.0 4.0 2.0 10.0 15.0               注:1、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除绿化工程外,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费率计取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计费基础为直接工程费,定额计价时为直接费。(下同) 表2  安装工程 工程类别 费率%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计费基础 项目 人工费 施工管理费 35.0 25.0 15.0         表3 炉窑砌筑工程及金属构件工程 工程类别 费率% 炉窑砌筑工程 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计费基础 项目 直接工程费/直接费 施工管理费 6.5 6.0 7.0 5.0 3.0 2.0                 表4    塑钢门窗安装工程 工程类别 费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计费基础 项目 直接工程费/直接费 施工管理费 2.5 2.0 1.5 1.0           2、规费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位% 计费基础 清单计价合计 清单计价合计中的人工费 综合费率 5.0 25.0 其 中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91 15.0 待业保险基金 0.42 2.0 医疗保险费 1.50 7.0 定额测定费 0.13 0.6 工程排污费 0.04 0.4         注:清单计价合计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合计和其他项目清单合计。 (2)采用定额计价: (单位:%) 计费基础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综合费率 6.0 25.0 其 中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5 16.0 待业保险基金 0.5 2.0 医疗保险费 1.8 6.0 定额测定费 0.15 0.6 工程排污费 0.05 0.4         (五)利        润 计费基础 费率% 工程类别 直接工程费/直接费 人工费 一类工程 7.0 30.0 二类工程 5.0 20.0 三类工程 3.0 10.0 四类工程 2.0 —       注:1、人工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利润按相应定额人工费的6.0%计取。 2、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在清单计价时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定额计价时按直接费计取利润。 (六)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 纳税人地区 计税基础 项目 纳税袋子 所在地在市区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不含税工程造价 综合税率% 3.41 3.35 3.22         注:1、不分国营或集体建安企业,均以工程所在地区税率计取。 2、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3、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计取缴纳。 三、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经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 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 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构件增值税) 2 3 4 5 其中: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构件增值税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Σ(材料单价×材料耗用量) Σ(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耗用量) 构件制作费×税率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Σ(材料单价×材料耗用量) Σ(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耗用量) — 6 施工管理费 1×费率 2×费率 7 利润 1×费率 2×费率/1×费率 8 风险因素 自行考虑 自行考虑 9 综合单价 1+6+7+8 1+6+7+8         注:表中“2×费率/1×费率”中的“1+费率”用于“利润”表附注意到规定的安装工程。(下同)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直接工程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直接工程费 2 其中:人工费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3 施工管理费 1×费率 2×费率 4 利润 1×费率 2×费率/1×费率 5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1+3+4 1+3+4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其中:人工费 Σ(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 — Σ(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3 4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中:人工费 Σ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 Σ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5 6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 — — (2+4)×费率 5×人工系数 7 施工管理费 — 6×费率 8 利润 — 6×费率/(1+3)×费率 9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1+3)×费率 5+7+8         注:表中“6×费率/(1+3)×费率”中的“(1+3)×费率”用于“利润“表附注意到规定的安装工程。(下同) 4、零星工作项目费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 2 人工综合单价 人工费合价 人工单价×(1+施工管理费费率+利润率)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3 4 材料综合单价 材料费合价 材料单价×(1+施工管理费费率+利润率) Σ(材料综合单价×数量) 材料单价/材料单价×(1+利润率) Σ(材料综合单价×数量) 5 6 机械综合单价 机械费合计 机械台班单价×(1+施工管理费费率+利润率) Σ(机械综合单价×数量) 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单价×(1+利润率) Σ(机械综合单价×数量) 7 零星工作项目费 2+4+6 2+4+6         注:1、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2、表中“材料单价/材料单价×(1+利润率)”中的“材料单价×(1+利润率)”用于“利润“表附注2规定的安装工程。 5、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其中:人工费 Σ(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 — Σ(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3 4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中:人工费 Σ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 Σ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5 6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中:人工费 Σ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Σ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Σ(施工组织措施直接工程费×人工系数) 7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中:人工费 Σ其他项目费 — Σ其他项目费 Σ其他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8 规费 (1+3+5+7)×费率 (2+4+6+8)×费率 9 税金 (1+3+5+7+9)×费率 (1+3+5+7+9)×费率 10 单位工程造价 1+3+5+7+9+10 1+3+5+7+9+10         (二)采用定额计价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经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 2 3 4 5 直 接 费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构件增值税 Σ(定额基价×工程量)+构件增值税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Σ(材料单价×材料耗用量) Σ(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耗用量) 构件制作费×税率 Σ(定额基价×工程量)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Σ(材料单价×材料耗用量) Σ(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耗用量) — 6 7 施工技术措施费 其中:人工费 Σ(定额基价×工程量) — Σ(定额基价×工程量) Σ(人工单价×工日耗用量) 8 9 施工组织措施费 其中:人工费 Σ(1+6)×费率 — Σ(2+7)×费率 8×人工系数 10 11 12 价格调整 价差 人工费调整 机械费调整 用量×(市场价格-定额取定价格) 按规定计算 按规定计算 13 14 间接费 施工管理费 规 费 (1+6+8)×费率 (1+6+8)×费率 (2+7+9)×费率 (2+7+9)×费率 15 利润 (1+6+8+10+11+12)×费率 (2+7+9)×费率/ (1+6+8+10+11+12)×费率 16 不含税工程造价 1+6+8+10+11+12+13+14+15 1+6+8+10+11+12+13+14+15 17 税金 16×税率 16×税率 18 含税工程造价 16+17 16+17             四、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适用于工业区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土方没超过6000m3的附属土石方工程和开工前的平整场地。 (二)装饰装修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木门窗工程及油漆、涂料、裱 糊工程等。 (三)市政工程 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中给排水部分(不含金属管道、预应力管道、塑料管道、复合管道)及给排水构筑物、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地铁工程中的结构、轨道中的道床部分。 (四)安装工程 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热力设备安装、炉窑砌筑、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业管道、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仪表安装、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设备及线路、建筑智能化、长距离输送管道等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还适用于市政管网工程中的给水工程、煤气工程中的金属管道、预应力管道、设备安装、刷油防腐工程,地铁工程中的轨道(不含道床)、信号、电力牵引部分。 (五)炉窑砌筑工程 适用于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区炉窑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件制作安装)。 (六)金必构件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柱、梁、屋架、支撑、拉杆、钢门钢窗等的制作、刷油及安装工程,对于零星金属构件应分别列入土建安装等工程的计算。 (七)塑钢门窗安装 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彩板门窗安装、塑钢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铝合金玻璃幕墙、塑铝复合板幕墙等工程。 (八)大型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修筑堤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室外给水排水管沟土方、运动场及厂区铁路专用线的路基以及单幢建筑物内部的土石方超过6000m3以上者(指单挖或单填)等。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构件增值税。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单价内容包括: (1)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7) 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9)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10)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材料单价内容包括: (1)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构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构台班单价应由以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 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 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林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 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动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构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费指施工机械整体形中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 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 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 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5、 构件增值税,是指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应收取的增值税。 (二)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施工现场50米以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不包括水井、场外临时水管、线路、道路、铁路专用线、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以及锅炉、变压器、水泵等设备。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临时设施产权属施工单位。 5、 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动费用。 7、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8、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委施工,采取防寒保暖或防雨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温费及防雨措施费等费用。 9、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10、 工程定位复制、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二、间接费 由施工管理费、规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是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8、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9、 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 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二)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 4、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5、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收取的利润。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总则 第一章 统一取费基价办法及其内容 第一条 建筑产品价格由于受全社会价格体制改革的影响,波动频繁,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变化,符合价值规律的建筑产品价格体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工程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特制定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建设工程。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基价取费办法 1、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统一仿古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四条 统一基价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第五条 统一基价表中所列材料以及机械费中汽油、柴油、电(以下称主要材料)的价格实行全面放开,其价格按物价部门提供的依据,由各地定额管理部门颁布预结算价格结算。 第六条 各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实行动态管理,使其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统一基价随着价格的变化予以更新。 第二章 价差及其调整范围 第八条 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九条 价差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到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人工费、材料、机械价格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承包协议介、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第十条 价差调整分两类:一类为政策性价差调整,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一类为价格全面放开的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 第三章 价差调整方法 第十一条 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1、建筑、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园林工程人工费以基价中的人工费为基础进行调整。 2、辅助材料费的调整。建筑、仿古园林、维修工程辅助材料费暂不分工程结构以基价为基础综合调整。安装、市政工程按定额分册以基价为基础调整。 3、机械费调整:安装、市政工程按定额分册的基价为基础调整,仿古园林、维修工程以基价为基础综合调整,建筑工程按一般建筑工程,机械大型土石方、打桩、运输、吊装工程等分别调整。 第十二条 价差以系数调整,其公式为: 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价差系数=(Pn-P0)/P0 Pn……期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 P0……基价期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 第十三条 价差调整在规定执行期内,按工程进度分段结算。在规定执行时间与 规定颁布时间之内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主要材料价差采取实物分析用量的方法按工程所在地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结算参考价格办理价差结算(主要以进料价格为依据)。未提供的价格,或由设计建设单位指定的产品价格,其价差由建设、施工方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办理价差结算。 第十五条 主要材料的价差可采取按月、季施工形象进度或工程部位,分基础、结构、装修等办理结算,也可以建设、施工方商定结算办法。不论采取何种价差结算办法,均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第十六条 主要材料按统一基价中相应取费价格调整正、负价差。正负相抵后的价差可计取规定的税金。 价差计算式如下: 价差∑(各主要材料价格-各主要材料取费价格)*定额用量 第四章 价差调整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七条 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自觉遵循价值规律,及时反映本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合理价格水平,逐步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十八条 人工费应按国务院、劳动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定额人工费组成内容调整。 第十九条 材料预算价格、预结算价格,应根据市场供应原价,供销部门管理费、运杂费等变化,按《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以及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实施细则》调整。 第二十条 机械台班费中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养路费、燃料动力费的价差,根据我省相应价格的变动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其它直接费、间接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费用支出标准及费用项目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施工管理费结算费用支出的实际状况和社会生活物价上升指数,综合考虑进行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定额管理部门对价差的测算,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公正合理、严格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辅助材料价差应适时进行发布。县(市)若力量有限,没有编制安装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调整系数的,可由当地定额管理部门明确,参照邻近省(地)辖市的调差系数办理预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统一基价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从事工程造价社会服务的咨询单位,有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应配置计算机,加快预结算工作进度,适应价差结算、调整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实施统一基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提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定额站就协助有关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办理工程预结算的个人,由有关部门记证处理,情节严重的,注销概预算编制人员资格证。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上级部门给予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价差调整有疑惑者,可向本地区或上级定额管理部门反映,并抄报有关基建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省、地、市(包括武汉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计委委托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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