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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2019-01-31 6页 doc 176KB 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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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 京 目次 1 总贝………………………………………………………………………二 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 31 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 京 目次 1 总贝………………………………………………………………………二 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 31 选址…………………………………………………………………… 3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 3 3 监区…………………………………………………………………… 3 3.4 H政办公区………………………………·’……··’…··’·’…’··’“”…·”4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 3·6 武警营房区…·,………………………………………………………·5 3 7 通道…………………………………………………………………… 5 3.8 建筑朝向………………………………………………………………5 3 9 绿化…………………………………………………………………… 5 4 建筑设计…………………………………………………………………6 41 监室…………………………………………………………………… 6 4.2 监室门窗………………………………………………………………6 4.3 监房通道………………………………………………………………7 4.4 监房建筑构造……………………………………··’…·”…’…··’…·“7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 4.6 技术用房………………………………………………………………8 4·7 岗楼工监区围墙………………………………………………………8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卫 监室环境………………………………………,……………………··9 5.2 电器设施………………………………………………………………9 5.3 给井水设施……………………………………………”………’…··’9 5.4 采暖设施……………………………………………………………1<0 卫工 *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 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 计。 !.<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 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市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 术 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 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 监房 SSPSSV18lOO bUlldlll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 managing pass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 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 InsPection Pass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 选 址 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 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 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 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 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 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 3.3 监 区 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 (含卫生间L 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 动室(含文化教育室L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室、浴 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 室等。 3.3.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 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 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 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 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 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 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 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人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 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人口。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 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 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 不得小于6m。 【】******************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 3.4 行 政 办公 区 3.4.l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 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 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广在押人员家属 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 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 室、小卖部等。 3.4.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 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 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人口,按套间设 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 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 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 警戒线。 【】******************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 (含盥洗室\ 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 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 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 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 道 3.7.l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 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 3.8 建筑朝向 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 化 3.9.l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 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 树木。 【】***************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1 监室(合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 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m2(含铺位面积1.5m2),设计关押容 量每间 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4.8m2,设计关 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 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 6~8人。禁闭监室每 1<0<0~15<0 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6m2 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 不宜低于 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 5m;夏热冬暖地 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 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 .器和盥洗设施。使用面积2~3m2。 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 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 理,固定在地找上,地期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 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 可设置双层床。 4.1.4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 顶高度为 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于2m2。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 o 4·2 监室 门 窗 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 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 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om,门宽为<0.7~<0.8m。监室 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 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 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inX15<0mm,高度距地坪1.<05m。 【】********************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 4.3 监 房 通 道 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觉不得小于1.8m。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l.<0m。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二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 MU1<0砖、石和 M 5的水泥砂 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 以 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 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 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24<0mm。 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 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 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 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 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 大于 12<0mmX 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 墙体不得少于 1<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 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入,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 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 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 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禁物品。 *************** 4·6 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 积不得小于 3<0m2/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 24m2/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 ~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 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 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 4m2,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 1<0<0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 监室环境 5.1.l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 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 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气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 小于75dB。 5·2 电 器 设 施 5.2.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 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 度不得小于75lX。 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 全防护罩。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 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 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 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 S弯,用直径 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 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 5.4 采 暖 设 施 5.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二 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 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7——2<0<0<0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贝J……………………………………………………………………二 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玉9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19 3 3 监区………………………………………………………………… 19 3.4 行政办公区…………………………………………………………2<0 3 9 绿化—……··,…………,…………………………………………… 2<0 4 建筑设计………………………………………………………………ZI 41 监室—………………………………………………………………·2二 4.2 监室门窗……………………………………………………………ZI 4·4 监房建筑构造………………………………………………………21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ZI 4·7 岗楼、监区围墙……………………………………………………22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23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二9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21 禁物品。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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