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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理论博尔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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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理论博尔顿PAGE1/NUMPAGES1合同理论博尔顿篇一:合同理论读书笔记合同理论读书笔记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的这篇文章从团队生产的视角解释了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平衡问题。他们的出发点是专业化分工需要协调。“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如公司、家庭和市场来配置资源。通过专业化分工合作,资源拥有者能提高生产力,这就产生了对经济组织的需求,因为社会需要经济组织来协调合作生产。现实世界中,既可以通过企业组织进行协调,也能通过市场来进行协调。因此经济组织理论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解释何种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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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NUMPAGES1理论博尔顿篇一:合同理论读书笔记合同理论读书笔记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的这篇文章从团队生产的视角解释了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平衡问题。他们的出发点是专业化分工需要协调。“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如公司、家庭和市场来配置资源。通过专业化分工合作,资源拥有者能提高生产力,这就产生了对经济组织的需求,因为社会需要经济组织来协调合作生产。现实世界中,既可以通过企业组织进行协调,也能通过市场来进行协调。因此经济组织理论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解释何种条件下,通过组织内部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何种条件下通过市场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二是解释组织的内部结构。”这篇文章后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回答这两个问题。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企业和市场的区别是什么。企业的特点是命令、权威、纪律吗?不是,因为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合约没有区别。企业的特点是长期合约吗?也不是。因为市场上消费者向生产者购买产品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不见得比企业内的合约时间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说法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阐述过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通过逻辑推理和具体实例反驳了科斯的说法,从而推动了该领域的发展。两位作者认为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是:“企业内部,要素的使用是一种团队运用,但有某个要素所有者或合约参与者居于中心地位,即居于所有其他要素合约安排的中心地位。企业的本质特征不是某种超凡的权威指令或纪律约束力量,而是团队生产过程,存在一个居于中心地位的合约方。”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样的特征?或者说为什么企业会产生?因为在两位作者看来,去掉这个特征,企业与通常的市场没什么两样。两位作者认为,团队生产的产出能够比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的总和更大。这是团队生产的优点,而缺点是团队生产条件下,要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纵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不能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个人之生产贡献和所得报酬就会脱节:多劳者不能多得,少劳者不一定少得,从而造成激励扭曲。更严重的是,个人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低于真正意义上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个人往往有偷懒卸责的激励。因此只有在团队生产的产出超出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总和的部分大于由于度量问题和个人偷懒卸责所造成的损失时,团队生产才会被采纳。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团队生产最好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呢?两位作者依然是首先反驳了一些错误的观点。可以通过团队成员相互之间的监管,来防止这种背离(卸责行为)吗?两位作者认为这样做成本太高,行不通。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卸责问题吗?两位作者认为市场竞争对卸责行为是重要约束,但不够。理由有二:第一,对团队外面的竞争者来说,要挑战团队内部的卸责者,他首先必须清楚,该团队内部的卸责行为有多严重,从而判断他加入团队、替换某个成员是否有利可图。但如果连团队外面的人都能知道团队内部的卸责状况,内部成员就更应当知道,从而采取减少卸责,这就无须外部竞争者介入了。第二,外部成员要挑战团队内部成员,加入进来,与被替换掉的那个人相比,新来者要么愿意接受较少的报酬,要么能够贡献更多,否则原来的团队怎么会接受挑战者加入呢?但这样一来,新进来的团队成员照样有强烈的卸责动机,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剩下的办法就只有一个:让一个人来专门监督团队生产成员的工作表现。问题接着来了:如果这个监管者也磨洋工、卸责怎么办?怎样保证监管者用心努力去监管?两位作者的答案是:让这个监督者成为剩余收入索取者。没有独立监管者时,团队成员们将收入分光,有了独立监管者,减少了团队成员的卸责行为,团队生产的产量会增加,收入会上升。与没有独立监管者相比,这增加的收入算是“剩余收入”,监管愈到位,卸责行为愈少,这“剩余收入”就愈高。独立监管者的动机问题解决了,各得其所。所谓企业也就产生了。到这里,本文的核心论证就结束了。后面的部分就是对前面所论证的思想进行扩展。由于存在着剩余收入索取者,团队生产可以比市场更经济的监督和测度劳动生产率以使边际生产率与投入品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减少偷懒。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可以把企业和市场看作是相互竞争的市场形式,即私人拥有的市场和公开的或者共有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从而把科斯对于企业的理解向前推进了一步。道德风险和可观察性Holmstrom的这篇文章则将企业理论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成功地数学化,从而使得分析更加缜密。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可以用下面这个公式表述:xx(a,)代理人的工作效果x不仅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有关,也与随机因素θ有关。而随机因素θ是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无法决定的,可以看作是一个外生变量。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只有代理人清楚,而委托人是看不到的,委托人能看到的只是最终的工作效果x。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命题就是委托人如何准确地给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定价,从而实现有效激励。在这个基本假设之下,Holmstrom建立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用公式表述如下:i这三个式子是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表述。公式(4)表示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函数,公式(5)表示代理人通过市场或者协商的途径需要一个最低工资保护,公式(6)表示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函数,直观地看就是代理人努力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进一步分析,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是建立在代理人已经拥有最低工资保护和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这里存在一个行动次序的问题。委托人首先决定一个工资s(x),然后代理人会根据这个工资s(x)来确定他的努力程度a。而委托人恰恰是知道代理人会如何行动的,因此委托人所决定的工资s(x)是以代理人的反应函数为约束的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工资。如果说不存在随机因素θ,那么委托人就可以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效果x而完全知道他的努力程度a了,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实现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精确定价,这样的话委托人不必看代理人的反应函数,公式(6)就不存在了。对上述三个式子进行求解,可以得到:公式(7)说明如果委托人可以完全观测到代理人的工作效果,那么密度函数f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求导等于0,也就是说此时由于信息是完全充分的,密度函数f处于最优状态,故而导数等于0,如果信息不完全,努力程度a一变化,在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约束下,密度函数f也会发生变化,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到此为止,这篇文章的核心故事已经讲述完毕。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完全,而信息不完全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理论模型讲述结束后,Holmstrom又举了一个汽车保险的例子加以阐述。那么,面对道德风险,委托人可以做些什么呢?Holmstrom提出的一个办法是增加信息,让委托人可以更多地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当然无法实现完全观测。这个思想用公式表示如下:这里的y表示增加的信息。这个信息是帮助委托人更好地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进行定价的,y可以帮助鉴定代理人的工作效果x多大程度上是由于努力程度a的影响,多大程度上是由于随机因素θ的影响。那么问题又来了,是不是随便加点信息就有作用呢?如果不是,什么样的信息是有价值的呢?Holmstrom认为只有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在面对工资函数s(x,y)时的福利比面对工资函数s(x)时严格变好,信息y才是有价值的。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增加信息y之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福利都没有改善,那么这个信息就没什么用。Holmstrom的这篇文章影响非常大,之后研究委托代理问题的学者几乎都沿用了他构造的基本模型。如果深刻理解这篇文章,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就抓住了。作为最优劳动合同的排序锦标赛之前的文献认为竞争性行业的工人的薪资应该由他们边际产出的价值来决定,但是在真实世界中,很多竞争性行业的员工的薪资是由他们在竞争中的排序(rank-order)决定的,当然还有一些竞争性行业的员工的薪资是采用计件工资的。为什么会是这样?这是触发本文的诱因。Lazear和Rosen在这篇文章中主要讨论了两种薪酬机制哪种更好。两位作者认为决定最优薪酬机制的因素主要是监管成本和工人的风险成本。若监管成本比较低,由投入决定的工资(wagebasedoninput)更优(根据努力程度定价)。若监管成本高以至于道德风险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基产出决定的工资在效率上的提高要超过风险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工人的风险成本主要是指工人是风险中性的还是风险厌恶的。首先,两位作者假设工人是风险中性的,进而对计件工资和排序锦标赛这两种薪酬机制进行比较。对于委托人(企业主)和代理人(工人)的基本假设沿用了Holmstrom在《道德风险和可观察性》中构造的基本模型。经过比较,他们发现在工人是风险中性的前提下,理论上来说二者是等价的。但是现实中信息和监督成本的不同可能会打破这一点。例如对工人的产出进行排序往往要比对工人的产出直接度量要容易。实际上现实中这两种薪酬机制可能会结合起来使用。如赛马(既可以看马的顺序,也可以看马的速度)其次,两位作者假设工人是风险厌恶的,进而对计件工资和排序锦标赛这两种薪酬机制进行比较。在计件工资中,收入分布中的大量点集中在均值附近。而排序锦标赛中收入分布是二值的。如果方差很大,具有强烈风险厌恶的工人是不喜欢二值分布的收入的。初始禀赋不同也对于工人对两种薪酬机制的偏好有影响。相对而言,“富人”更偏好锦标赛,“穷人”更偏好计件工资。此外,在计件工资中,误差增加了风险厌恶者的成本,使得方差变大。但是误差对锦标赛机制没有影响,因为他们比的是相对位置(误差对竞争者的影响是一样的)。由于误差的因素和公司所处的条件一直在变的因素,想要设立一条绝对是困难的,而锦标赛机制没有这个问题。这也是锦标赛机制更受偏爱的一个原因。总之,很难绝对地评判排序锦标赛机制好还是计件工资机制比较好,要看工人的风险偏好程度、努力程度的方差、监督成本、初始禀赋和观测的误差等。锦标赛理论的提出,有助于解释基于员工报酬水平随职位晋升而阶梯式跳跃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其他理论无法解释的。譬如,不论职业生涯激励理论还是人力资本理论,都不意味着离散的薪资变动,除非学习过程是间断的。人力资本理论,照字面意义应是工资平滑的增长。同样地,薪资在职业生涯激励理论中也没有理由间断(除非在退休日期)。因此这篇文章在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多任务委托代理分析:激励合同,资产所有权,工作设计之前的几篇文献中,假定委托人不能(经济地)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这样,作为委托人的利益使然,机制设计要求代理人获得的报酬必须依赖于可观察到的业绩,这样才可能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努力工作。但在真实世界中,雇用合同经常采取固定工资制,因此激励机制似乎是失效的。看起来好像理论与现实不符,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就是Holmstrom和Milgrom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事实上,之前的文献潜在地假定了代理人为委托人代理了仅仅是一项工作或者代理人的工作只有一个维度,因此当扩展到多个任务模型时,之前的委托代理理论就不再适用了。而且当代理人的任务有多项时,委托人往往对不同任务的监督能力是不同的,有一些任务可能比另一些更加难以监督,例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教授书本知识,而且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等素质等等。两位作者认为当对不同工作的监督有着不同的难易程度时,对易于监督的工作的过度激励会诱使代理人将过多的努力花在这些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从而扭曲资源配置,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合约反而可能优于根据可观测变量奖篇二:一、古典企业理论:最优合同一、古典企业理论:最优合同古典企业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的最古老、最简单,也是最重要形态之一。17世纪初资本主义兴起之时,古典企业的形式就已经广泛存在于商业、工业等许多产业部门,从早期的小业主到当代社会的家族企业,古典企业生命力非常旺盛,即使在当代社会,古典企业仍然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企业组织形态。根据统计,目前古典企业的组织形式占世界所有企业数目的90%。从产业周期角度看,古典企业形式经常出现于企业发展的初创阶段。从组织形式上看,古典企业的主要特点是,(1)企业的组织结构中,企业家是投资者,也是具体的经营者;(2)在组织内部结构比较简单,资本家雇佣工人生产和协作,共同形成了企业内部的主要关系。在古典企业中,企业内部关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问题的焦点,为什么是资本家雇佣工人?为什么资本家成为中心签约人成为古典企业的分析出发点和归宿。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成为最初采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试图解释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家。他们在1970年著名的文章《生产、信息费用和组织》中,提出了团队生产假说,对古典企业中资本家雇佣工人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解释,他们认为资本家之所以可以成为企业的企业家,是因为企业是团队生产单位,需要建立一种产权制度安排监督团队成员努力生产。赋予资本家剩余索取权,有利于这种激励机制的实现。1.经济组织的优势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中,采取市场交易还是采取企业组织生产是经济组织存在首先需要解释的问题,这一问题实质上是需要说明企业组织和市场交易的比较优势。在科斯看来,企业和市场是属于不同类型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通过命令配置资源,市场通过交易实现配置;在威廉姆森进一步认为企业和市场的不同在于企业的资源配置是层级制的,具有层级制配置的特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组织和市场交易一样都是契约方式。企业内部层级关系,如资本家通过指令、命令或者惩罚,与普通的市场契约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是一种交易,并不是企业组织的优势特征。企业组织的优势在于团队生产以及团队生产中资本家处于1团队生产的中心签约人的地位。2.团队生产特点团队生产的含义是,至少有两种投入要素(Xi和Xj)联合产出(Z),即ZZ(Xi,Xj),2Z且0;二阶条件表明,团队生产的产出大于每一要素分别独立生产的产出之和,XiXj因此,团队生产能够产出剩余。团队生产具有以下特征:(1)生产要投入至少两种类型以上的资源;(2)其产品或产值不是每一种投入要素的代数和;(3)团队生产所使用的资源不属于一个人所有。因此,团队作为集体生产的一种方式,其相互合作的个别要素不能生产出可辨析的、分离的产品,即它是“技术上不可分的实体”,且团队生产总量不等于个别要素产出的简单总和。也就是说,团队生产中个人边际产品几乎是无法测定的。3.团队生产的难题:剩余的分配由于团队联合生产能够产出剩余,如何正确地将剩余分配给团队成员就成为团队生产的1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转载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三联书店,第61页难题。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不存在监督和测量的成本,每一个团队成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努力程度都可以完全不花费代价的体现出来,剩余就可以完全、有效和合理地分割给团队成员,在这种条件下,采取什么形式的产权结构就变得不再重要。但是团队生产的“不可分离的实体”特征,使得个人在团队中的贡献程度很难正确地显示,例如在两个人共同将一种货物搬上卡车时,单单观察总的货物重量几乎不可能精确地测定每一个人的边际生产力(即使存在技术上的可能,成本也会是非常高),很难测定谁的努力程度更高。从这一角度出发,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测定团队成员对企业产出的贡献,存在着严重的信息费用。在这种条件下,要使团队生产有效率,就需要将剩余的分配(报酬)与团队生产成员的贡献程度相对应。如果剩余分配不能反映各个成员边际生产力的差别,就会产生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偷懒和搭便车(Freerider)。这种行为还会对其他团队成员的生产力产生影响,由此最终导致团队生产的解体,因此企业组织中需要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来减少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合理地进行剩余分配。4.团队生产的制度安排团队生产的剩余的难题实质上是如何将剩余分配与团队成员的贡献程度对应。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通过某种契约方式形成监督和激励结构,使团队成员的报酬和边际生产力一致。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理论上存在三种方式: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有助于减少团队成员的机会主义,但借助于市场机制消除机会主义的成本太高,而且机会主义离开市场之后,可能会复归。这种外部监督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企业内部的治理难题。团队成员监督。从团队成员中分离出来的要素所有者作为中心签约人扮演这种角色。由于这种监督者与团队成员具有相同的利益和动机,监督者也会具有偷懒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动机。因此这种监督也没有效率。资本家。要设法使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自己利益没有好处,就必须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即将剩余全部分配给监督者。每一个团队成员以工资的形成获取报酬,监督者是全部扣除工资之后的剩余。这样团队成员生产越有效率,监督者的剩余就会越多,监督者就越有动机监督团队成员的行为和努力程度,从而达到双方激励相容性。谁来承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监督者呢?是资本家还是劳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只有资本家才有资格成为这一主体。资本家对企业设备进行了投资,这些设备是可以抵押的,在企业发生亏损时,它有能力偿还所雇(或租)要素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劳动无法进行抵押,只能以雇佣的形式使用。5.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这种由资产所有者充任管理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团队生产方式,便是资本主义古典产权结构的典型形式。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如下特征:(1)获得剩余收入的人是团队生产成员的监督者(管理者)和投资人;(2)有关企业生产的决策(包括各种投入要素的选择和鉴别,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等)都是由剩余索取权的资本家做出的。(3)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是企业主或资本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一个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掌握的内部组织称为“古典企业”。篇三:合同法基础理论与实务合同法基础理论与实务第一部分合同法基础理论一、合同的本质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决定着这个学科的知识架构和理论方向。如同经济学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为起点,经济人都是自私、趋利避害的,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没有这个逻辑起点,整个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流沙上的大厦。合同法作为一门学科,应当围绕合同来展开,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本质是什么就成了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从字面上来看,“合”可以分解为一人一口,那么合同从字面上就可以解读为异口同声,两个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多方主体通过协商、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达成合意,即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均需当事人同意。这是合同的本质属性,合同的这一本质是合同法的元问题,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一系列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均从合同的这一本质为逻辑起点推演得出。二、合同的订立(成立)能约束当事人的合同应该首先是成的合同,所谓合同成立就是合同订立完成,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合同何时成立。案例:XX年1月1日,乙向甲发函询问有无XX型号设备,欲购买100台,如有请报价。XX年1月10日,甲回函有你方所需型号设备100台,1万元/台,款到发货。XX年1月20日,乙回函要求9000元/台。XX年1月30日,甲回函表示同意。XX年2月10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书》。问题: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是XX年2月10日吗?上面那个案例是一个个案,我们总结提炼一下合同订立的普遍过程:请报价——报价——新报价——成交——签约从合同的本质的讲解,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的本质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当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看一下上述案例,关于合同的内容何时达成了合意?应该是XX年1月30日,而不是签订合同时。这就是大家在认识上存在的一个误区,人们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没有合同书当然也就不存在合同,因为人们心中合同当然是合同书签字盖章时成立了。之所以存在这个认识上的误区,是因为人们对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合同的订立形式没有清醒的认识。(一)合同的订立方式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纷繁复杂,合同的订立方式也是五花八门,需要立法者从五花八门的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总结抽象出合同订立过程的上层概念,就是采取类型化的方式将合同订立过程抽象规定出来。为了更好理解,讲一下立法类型化。古代始期的立法可以说是针对个案的立法,规定偷一只羊如何处罚、偷一头牛如何处罚,在物质匮乏的古代社会这种立法方式还能适应的话,物质丰富的现代社会当然就不实用了。于是,立法者就通过抽象,将具有类似特征的事物类型化为某个名词,这是个“形而上”的过程。如将上述牛羊等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规定为财物,然后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合同法的立法者将五花八门的合同订立过程类型化为两个准确反映合同订立过程的法律思维的概念,用以解决任何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那就是:要约和承诺。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必须要经过这两个过程。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一致,所谓合同的成立即何时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致,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条件,承诺是对该条件的认同,经过了这两个过程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就达成一致。我们来看一下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这两个概念的具体规定。《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要约一词尽管晦涩,但与商务活动中经常提到的发盘、报价同义。合同法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想与他人订立合同,他发出的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提出交易条件。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以上述例子进行说明:报价包括了标的——设备、数量——100台、价款1万元/台,内容具体明确,同时款到发货等表述也表明了一旦受到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我们案例中所说的报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提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反悔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要约经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便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法中承诺的含义要比日常用语中承诺的含义狭窄,承诺是同意他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针对要约而言的。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即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此后,当事人双方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提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概念除了要约和承诺外还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任何一个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要约邀请还有一个不甚雅观的概念即要约引诱,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注意区分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应予以不同的应对。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到要约的人可以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具体,所以不能通过对要约邀请的承诺来成立一份合同。要知悉与对方的商务信函的性质,以免将试探性信函(要约邀请)表述成承诺,一旦对方承诺即成立了合同,我方丧失了主动权。(二)合同的订立形式所谓合同的形式是要约承诺的表现方式,要约、承诺是通过什么方式做出的,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记录合同内容的。1、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不仅指合同书,除合同书之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示:A、传真的证据效力低,不能以传真订立合同;B、使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应先经双方书面指定联系邮箱;C、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上述函件中表示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能够即时履行的,并不易发生争议。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是必须要由一份合同书,通过双方来往信件甚至电子邮件都可能成立一份合同。所以与应当了解商务信函的法律效果,以免在无意识中成立了一份合同,无形中将自己置于合同的约束之中。提示:A、在商务谈判中就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记录下来,并经对方谈判人员签字;B、保留来往商务函件,经对方签字的商务谈判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合同签订后,就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圣经,双方当事人都受合同的约束,合同管理人员应熟知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四大功能:(一)锁定交易主体(二)锁定交易内容篇四:第八章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经济学第八章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经济学在博弈论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经济学家们在一些应用领域分别独立地提出了后来被发现与博弈论有关的许多模型。这些来自不同的应用领域所产生的经济学问题,尽管几乎都是相互独立地被发现的,但后来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理论背景,即几乎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局中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角度看,这些模型实际上是博弈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应用。于是,人们就将这些原本是独立做出的模型集合成一个经济学的分支体系,这就是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信息经济学”体系。由于“信息经济学”是许多最初是独立做出的许多不同的模型的一个集合,所以,人们根据其不同的特征方面,也还给它取了其它的一些不同于“信息经济学”的名称,如委托—代理理论,合约理论(契约理论、合同理论)等等。在20世纪的80年代,中国大陆曾组建了一个关注“信息经济学”的经济学家访问团赴美国斯坦福大学考察“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当时,在斯坦福大学经济系任教的中国人钱颖一博士为该访问团约见了“信息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教授。但当中国大陆的“信息经济学家”们与Arrow教授座谈不到10分钟后,大家才发现双方在关于“什么是信息经济学”上难以沟通。原来,对中国大陆的“信息经济学家”们来说,此信息经济学非彼信息经济学也!在中国大陆当时的学术术语中,“信息经济学”是指研究诸如邮政、电讯等“信息产业”中的经济问题的学问,与国际上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规范定义即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经济行为的经济理论是不同的。由于这类可能出现的歧义,我们在本章以及下一章中将这种研究不对称信息环境中经济行为的理论称为含义更为具体的“委托—代理理论”。本章将介绍的内容限定在由Mirrlees及Holmstrom等人提供的静态博弈框架内,也称为合约理论。在下一章,将介绍Fama等人提出的动态博弈框架。委托—代理关系:不对称信息当你委托你的律师为你处理某件事务时,你与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在法律上,当某A授权于某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就发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A是“委托人”,B是“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概念原初来自于法律学,但在经济学中,这种概念被进一步扩充到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活动,其中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而另一方就是委托人。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两个人之间,代理人的行为或代理人拥有的某些信息或知识不为委托人所能观察到或所知道,至少,委托人不能不花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或掌握代理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譬如,你的律师或许没有尽心尽力地为你工作。这样,代理人就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选择其行动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称这种行为为代理人对委托人造成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对于委托人来说,如果不是直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这种监督是要花费成本的),就存在一个如何对代理人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动进行激励的问题。委托人可以与代理人签署合约,约定根据他们都能观察到的某些指标由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或奖励的规则。委托人如何设计并挑选对其最有利的这类合约是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因而,委托—代理理论又被称为“合约(合同,契约)理论”。更为一般性的提法是,博弈的一个局中人如何设计对其最有利的博弈规划(如果这个局中人有能力支配其他局中人对其所设计的博弈规则的接受的话),也是一个更为广义的合约问题,称为“机制设计”问题。所以,合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机制设计等等,这些不同的名称通常说的是一回事。在你委托律师为你工作的例子里,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行动或掌握的信息发生在你与律师发生“委托—代理关系”之后,称为“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与之相对应,发生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诸如招聘、投保、商品销售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当一家公司招聘员工或经理时,对于应聘者的真实能力的信息,公司是不清楚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果是人身保险或寿险,保险公司也拿不准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掌握有关商品质量的全部信息。商业银行在为一个项目贷款时,也一般不能对项目的风险有完全准确的估计。类似地,发生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还包括信息本身的不对称,称为“知识”的不对称。这是指一个局中人所掌握的某些知识不被另外的局中人在事前所知。对于这样的一些有关信息不对称的场合,我们可以举出下面的一些例子。为了将众多的信息不对称例子加以归类,我们将分别发生在事前和事后,以及是关于行动还是关于信息或知识的信息不对称分为以下几种:事前的隐藏信息博弈这类博弈包括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信号传递(Signaling)、信息甄别(Screening)。逆向选择的著名例子是二手车市场;信号传递就是信号博弈;其例子有第七章介绍的Spence模型;信息甄别是一种解决事前信息不对称的机制设计,它是通过分离均衡而达到将不同类型局中人加以识别开来的目的。在这类不对称信息博弈中,还包括保险市场、金融市场、垄断者价格岐视、公司内部持股比例、公司资本结构等模型。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保险合约时,保险公司不是很清楚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商业银行在贷款给企业时,对企业或项目的还款能力也不是很清楚的。垄断者在销售其产品时,不是很清楚顾客的需求强度,因而设计一些岐视性价格来揭示出顾客的需求强度类型,此时博弈表现为信息甄别。公司内部持股比例愈高,说明公司愈好,因为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更清楚公司的实力,这也是一种信号传递博弈。正如第七章中的Ross模型所表达的那样,公司资本结构也会向外部投资者发送有关公司实力的信号,这是事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解决。事后的隐藏信息博弈这是一种道德风险模型所表达的情形。在这类博弈中,有股东与经理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经理与销售人员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原告或被告与代理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可能会做出利己但损害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债务人可能将债权人借给他的钱用于高风险项目,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销售人员可能未尽心尽力推销企业产品,但又将不良的销售业绩归咎于市场需求不足等等。事后的隐藏行动博弈这也是一类道德风险模型描述的情形。当投保人在取得保险合约之后,不保重身体(不良生活习惯如饮酒、吸烟等),或不注意防盗、不注意汽车保养、佃农不努力劳作、经理不努力经营、雇员不努力工作、债务人不控制项目风险、房东不加强房屋修缮、房客不注意房屋维护、议员不真正代表选民利益、政府官员不廉洁奉公、律师不努力办案时,事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就出现了。对一个社会来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也是这样的一种道德风险。总的看来,非对称信息可按时间在“事前”和“事后”发生的可能性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也可按内容上的非对称分为“行动上的非对称”和“知识上的非对称”,分别称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的博弈。对于道德风险,是因为委托人不能完全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人活动的结果尽管能被观察到,但这种结果不完全是代理人行动选择的结果,而是代理人行动与其它的随机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委托人不能将代理人行动与随机因素的作用完全区分开来。如土地上的农作物产量是佃农努力工作程度与随机性的气候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地主并不能将佃农的贡献与随机性的气候条件的贡献分开来。逆向选择、信号传递及信息甄别博弈实际上都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博弈,后两者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机制设计。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机制在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时是相似的。需要指出的是,同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存在多种的信息不对称属性,如雇主知道雇员的能力但不知其努力水平时,是一个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但若雇主和雇员本人在签约时都不知道雇员的能力,但雇员本人在签约后发现了自己的能力(雇主仍不知),则问题就是一个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若雇员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则是逆向选择问题,若雇员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能力而雇主不知且若雇员在签约前就获得学历证书,则问题就是信号传递问题。相反,若雇员是在签约后根据工资合同的要求去接受教育,则问题就是信息甄别问题。某些经济学家认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博弈和信息甄别及逆向选择博弈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如Myerson(1991,P263)提出将所有“由局中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而所有“由局中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信号传递博弈与信息甄别博弈没有多大区别,因而也可用“信号传递”来指两种情况。严格说来,可用“委托—代理”来概括上述五种类型的博弈,但在习惯上,“委托—代理”通常指“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博弈”。在本书中,我们仍然遵守这一习惯,除非有特别的说明。这样,我们可以将所有的信息经济学模型分为两类,即委托—代理模型和逆向选择模型(包括了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模型)。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应用,但从特点上看,博弈论更注重于方法论,而信息经济学注重于问题的解析。博弈论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下的均衡是什么,而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是给定信息结构下,什么是最优的合约安排。信息经济学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环境中的最优合约,故又称为合约(契约,合同)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博弈论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实证的”,而信息经济学是“规范的”。委托—代理理论在经Fama等人的发展后引入了代理人市场竞争的因素,从而在理论的结构上有新的发展。本章将介绍在Fama的发展之前的理论框架,我们称之为合约理论,而将Fama等人的体系放在后面的第九章中去介绍。委托—代理:分析的框架基本思想在本节中,我们来设计一个可用于分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就委托—代理的一般意义来说,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通过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奖赏去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完成一定的行为。在这个非常一般的理解中,其实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首先,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奖赏无论在形式还是在数额上都是有多种可能的。奖励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上的,甚至还可能包括诸如权力在内的奖赏内容。代理人需要完成的行为既包括“事后”的,也包括“事前”的。“行为”本身也包括“行动”和“知识报告”等多种内容,正如前面一节中所分析的例子所指出的那样。在本章,我们将奖赏限制在物质的内容上,将“行为”限制在“行动”上,并且是“事后”发生的。当然,按照本章的一贯假定,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是“私人信息”。在代理人行为是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情形,委托人就面临代理人说谎的风险。一个佃农可以将因其偷懒而造成的产量下降归咎于不利的气候;国有企业的经理也可能将亏损归咎于过去发生的大量负债或职工们在大锅饭分配制度中的懈怠(尽管这类因素确已构成国有企业不振的一部分原因)。此时,委托人存在两种可选择的方式方式去处理这种风险。一是直接去观察代理人的行为,譬如,老板雇用监工去监视工人的劳动。但是,直接观察是要花费额外成本的,如老板要为监工开工资。另外,老板雇用监工实际上又引入了新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老板作为委托人请监工代理其监督工人的工作。这样,又存在监工的工作是否努力的问题,是否还需要再雇用监工的监工去监视监工呢?显然,除非老板自己直接去监视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带来的因代理人行为不可无成本观察的问题都会对委托人带来一种额外的成本。但是,即使由老板自己亲力而为地去监视工人,老板也会花费另一种成本,即老板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因为倘若老板将用于监视工人的时间作其它用途(制定战略计划、营销或休闲),他会获得其它的效用。我们可以假定,随着监视的增加(监视所花费的时间或成本的增加),监视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监视的边际收益下降。这样,总存在代理人的一些“剩余”行为,倘若老板通过监视去观察这些行为,其边际收益会小于边际成本。此时,再通过边际上的监视的增加(监视的时间的增加)去观察代理人行为就是得不偿失的。对于这样的场合,即监视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形。委托人再通过观察代理人行为去控制因代理人偷懒的风险就是不经济的了。此时,存在另外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合约。当代理人的行为不能通过“经济”(即观察成本小于观察收益的情形)的方法被委托人观察到时[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就会就代理人的“真实行为”产生分岐。代理人会利用委托人不清楚代理人行为的真实状况这一点向委托人提交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报告。譬如,佃农会向地主夸大其工作努力的程度。当然,委托人也会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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