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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018-12-14 15页 doc 449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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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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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建(构)筑物第二节生产装置第三节储运设施第四节消防设施第五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五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第七章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第八章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准备第二节应急报告与响应第三节应急处置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企...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建(构)筑物第二节生产装置第三节储运设施第四节消防设施第五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五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第七章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第八章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准备第二节应急报告与响应第三节应急处置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的企业,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除外。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现有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第四条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第五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第七条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企业应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第十条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十一条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三条企业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分析,设计单位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法(HOZAP)对固有的危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设计必须考虑物料中硫含量的不均衡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设施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的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第十六条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应按其腐蚀特性和相关选材导则,进行选材。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工艺、设备的防腐措施。第十七条设计装置、液化烃罐区时,应设置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大、中型企业应按《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23004-92)设置气防站、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等。小型企业可设立救护室,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材,并培养和建立义务气防抢险救护队伍。第三章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第十八条企业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九条企业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及《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的规定。第二十条厂址应根据企业及相邻企业装置设施的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应考虑当地常年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布置在山区和丘陵地带,装置和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第二十一条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雪灾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及重要的通信、输配电设施等地段和地区。第二十二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十四条企业的总平面布置中散发可燃气体(液体)的工艺装置、液化烃罐组、高架火炬、厂区绿化的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工艺装置(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装卸站等机动车频繁出入的场所应本着人流物料分开避免交叉、利于消防疏散撤离原则,布置在远离散发可燃气体(液体)的工艺装置、液化烃罐组的厂区边缘及厂外,并设围墙独立成区。第二十六条厂区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大,散发烟尘、水(酸)雾和噪声的散发可燃气体(液体)的工艺装置、液化烃罐组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分析化验、休息室、控制室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第二十七条厂区出入口的数量、消防检修通道的宽度、消防道路的高度及距离、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回车场设置等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三节规定。第二十八条厂内铁路、物料输送管线及污水管线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四、五节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区域内地沟、明水沟在通向厂外(围墙)之前,应采取可靠的隔断和集中收集回收设施,防止串入含油污水系统。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建(构)筑物第三十条厂房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允许层数、允许建筑面积、功能区划分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3.2、3.3、3.6的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及建(构)筑物在满足工艺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第三十一条厂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防爆泄压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及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6、3.7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厂房及建(构)筑物的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控制室、现场操作间、办公室、休息室、维修间、分析室等不宜设置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甲、乙类厂房和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内。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三十三条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间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必要防火分隔。第三十四条同一座厂房、建(构)筑物或厂房、建(构)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物料时,该厂房、建(构)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同一建筑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第三十五条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6.1.1条、《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附录九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及建(构)筑物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第三十七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3.6.3条规定执行。泄压设施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第三十八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引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和电缆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和电缆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电缆沟应采取隔段充沙。第二节生产装置第三十九条设备、设施、储罐(中间罐)、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4.2.1的规定。第四十条在装置内部,应用贯穿式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贯穿式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检修的需要。装置内的道路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2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5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装置、罐区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多套装置联合的大型企业宜采用控制室集中设置的方式。第四十三条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休息室、维修间等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储罐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第四十四条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气体、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和取样口。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第四十五条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厂房;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及其泵房;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门)的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第四十七条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第四十八条非防火因素决定的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规定的设备间距,其中,管廊下或两侧,两塔之间最小净距为2.4m,塔类设备的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的柱子最小净距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者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G20546.2-92)表3.2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或在事故状态下,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第五十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其管道的敷设等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三节工艺管道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第五十二条工艺管廊的下方不易布置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罐区内设置的机组及泵宜在控制室或装置、罐区外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按钮。第五十三条可能超压的设备、液化烃储罐安全阀的设置;事故紧急排放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及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必须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四节排放泄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装置内液化石油气塔器、罐区储罐的超压排放系统,应按排放压力等级分别并入相应等级的火炬排放系统,低压火炬排放管网应根据需要设置分液罐。第五十五条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液化烃储罐上设置的安全阀宜设置为双安全阀,其入口前宜设截止阀,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为全开启状态。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第五十七条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的耐火层及其部位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五节耐火保护的相关规定。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是1.5h,选用防火涂料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在工艺条件和施工周期允许的条件情况下设备的框架、支架、管架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八条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皮带要有相应的保护设施。第五十九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及罐区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可燃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规定。第六十条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等储罐的扶梯口处,宜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第六十一条液化烃装置内的电缆敷设宜采取电缆桥架的敷设方式,并应采用阻燃型电缆。如采取电缆沟的敷设方式,应采取全部充沙或隔断充沙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沉降检查和可燃气体检测,及时补充新砂,堵塞漏洞。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第六十二条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所选用的电机、开关、照明等各类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仪表电缆桥架的布置宜尽量远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如必须经过应进行耐火保护。第三节储运设施第六十三条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第六十四条液化烃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成组布置液化烃储罐应符合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5.3.3的规定。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第六十五条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85。第六十六条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液位计宜采用双套液位计设置。液化烃储罐的罐体开口应最少化。第六十七条液化石油气储罐采用的二次脱水设施,其压力容器的类别应与储罐的类别应相同,且要有必须的防冻措施。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特殊安全需要时,应进一步提高压力等级。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外环的金属缠绕式垫片和高强度螺栓组合。第六十八条液化烃储罐,应在罐底部安装注水设施。储罐工作压力低于消防车供水压力的,应设立双重隔离隔断阀的专用注水线及快速接头。储罐工作压力高于消防车供水压力的,注水线可设置在罐区机泵入口线上,采用固定密闭注水。外接注水线应采用远程阀门控制。第六十九条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液化烃装卸车所使用的金属软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压力及密封情况检测,检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更换。第七十条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5.1条、第5.5.4条、第5.5.5条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应《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第七十一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设施的火炬系统、泵和压缩机、工艺及热力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五章第六、七、八节的要求。第七十二条生产、储存、灌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采取露天或半露天设计。必须采用室内设计时,应采用防爆通风设施、无泄漏机泵设备及可燃气体报警设施。作业场所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不应超过180mg/m3。第七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温度、设计压力,应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当地气候温度条件而定。第七十四条储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要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要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第四节消防设施第七十五条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消防站的服务范围、消防站的位置、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等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特性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第七十七条企业的消防水的水源及消防的用水量应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三节中(Ⅰ)消防水源和(Ⅱ)消防用水量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宜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它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第七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二、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三、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四、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第八十条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第八十一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二、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三、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六、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第八十二条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第八十三条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第八十四条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第八十五条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二、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三、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第八十六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设置的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23条。第八十七条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第八十八条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27条的规定。第八十九条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第九十条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消防水泵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第九十一条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的火灾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5.2条的规定。第九十二条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六节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和变配电室、继电保护室等宜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第九十四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第九十五条生产、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七节的规定。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内的干粉型灭火器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或《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的相关规定。第九十六条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罐区及充装站、装卸台站四周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第九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第九十八条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第九十九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水喷淋可采用喷头、穿孔管或罐顶多齿堰式等淋水型式。固定式水炮的喷嘴应为直流—水雾喷嘴,距罐壁宜为15~40m。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采用水喷雾时,均宜设喷头保护;当采用水喷淋时,均宜设喷头、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等辅助保护。第一百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用水量计算、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九节的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十一节的相关规定。第五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一百零二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第一百零三条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第一百零四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大型储罐还应符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三、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50mm2软铜线作电气连接;四、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第一百零五条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地电阻应定期进行测试,发现不合格时,立即整改。第一百零六条静电接地或静电连接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八章第三节和《防止静电事故通则》的要求。在储罐扶梯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第五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一百零七条液化石油气的装置、罐区,必须具有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岗位操作手册》、《生产工艺手册》、《生产工艺卡片》、《开停工方案》或者《操作规程》等,并按要求进行定期修订。第一百零八条因原料组分变化需要进行工艺流程动改或操作参数调整时,企业生产、技术等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车间、班组或岗位。第一百零九条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第一百一十条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石油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第一百一十一条新装置投产前,应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装备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开工前应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试生产方案应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二条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好日常的密封及泄漏检查,预防泄漏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应急采取措施,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第一百一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禁止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第一百一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第一百一十五条企业应为液化石油气装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第一百一十六条液化石油气装置区域,应在装置进出口和易发生泄漏挥发的位置,设立明显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第一百一十七条含有硫化氢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在生产和储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8]51号)组织执行。第一百一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储罐在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置换,经分析氧含量应小于1%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防火和巡回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转动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填写各岗位原始运行、流程动改作业等操作记录,并归纳存档。2、制定落实设备的年度技术检验和维修,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检测检验申请计划,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检验期使用。3、定期对静电接地、防雷设施、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和消气防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测试,并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归档。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产区内的明火管理,严格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区内。对维修、扩建、改造需要发生的动火,按动火规定进行分析、审批和监护,确保动火安全。5、做好对液化石油气渗漏的监控和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和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建立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第一百二十条加强装置、罐区的封闭管理,控制移动危险源1、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按规定办理入厂手续,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2、进入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3、酒后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严禁孩童或领小孩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4、汽车罐车和运瓶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5、外来机动车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佩带合格的防火帽,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6、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进出检查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7、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8、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由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9、在生产、储存区域进行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器)具。10、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无线通讯设施和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第一百二十一条液化石油气生产车间应认真执行生产区巡回检查制度1、巡回检查分为值班领导组织的每日安全巡查和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定期操作巡查。领导实行轮班制,每日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做好当日的安全巡查工作。2、应定期组织技术、设备、安全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对生产设备、工艺管路的运行状况、操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类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填入安全巡查记录中。3、岗位操作员,应每2小时对运转设备的温度、电流、声音、压力、液位、油位、油压与振动情况,以及与机器相关的系统设备和附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巡查结果如实填入操作记录表中。第一百二十二条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球罐容器的脱水排凝制度,严禁操作人员在脱水、排凝期间脱离岗位。第一百二十三条装置设备检维修时,必须制定完善的生产处理方案以及安全监控方案,并得到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及车间,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积极作好预防性的检修工作。第一百二十五条液化石油气球罐的管理1、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2、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根阀,根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3、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4、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实现联锁;5、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石油气应引至火炬等密闭安全的地点排放;6、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切水罐应设置在球罐投影线以外;7、当环境温度高于30℃或储罐压力达到工作压力的80%,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第一百二十六条机泵管理1、严格执行机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6、机泵的密封应采用无密封技术,避免密封损坏泄漏液化气;7、定期对备用机泵盘车,并做好机泵盘车记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道管理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4、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5、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6、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7、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8、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9、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生产及检维修作业的通用安全防护要求:1、进入塔(容)器、设备、地下(半地下)地沟(槽)等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进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2、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来源,经冲洗、吹扫、置换合格后,用盲板彻底隔断;3、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后一次的放空检查和低点排空检查,并确保设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始终处于开启畅通状态;4、涉及易积存易挥发易自燃等可燃有毒介质的设备,作业前应作好特殊安全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5、人员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查时,应站在上风口;6、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的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他螺丝。作业时,要采用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的作业方式,以免受到残存带压介质的冲击喷溅伤害;7、在拆卸、解体和维修高温设备时,必须待设备内部温度冷却至正常温度时,再进行拆卸、解体和检维修作业;8、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等有毒物料的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须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认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以便随时确认现场的硫化氢浓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9、在拆卸、解体和更换酸碱设备、仪表和阀门时,必须戴好防酸碱眼镜或保护头盔,穿好防酸碱服装。同时,还应准备好酸碱中和液、水冲洗设施,作好回收处理;10、在2米以上高处且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地点进行检维修和加拆盲板等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并将其高挂在牢固的承重体上;11、在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及时回收设备内残存或阀门内漏产生的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12、对涉及到硫化氢、氢气、液化石油气、瓦斯等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参加处理(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13、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系、逃生撤离、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14、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的时间段进行。无特殊情况,禁止安排在夜间和恶劣天气下进行;15、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企业应及时将确定后的方案印发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方案执行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的交底,并签字确认;16、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应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企业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符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第六章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应制定液化石油气罐区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第一百三十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罐区操作工艺指标;2)罐区岗位操作法;3)罐区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第一百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应结合本单位条件和现状,编制液化气泄漏、着火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岗位职工演练。第一百三十二条组份相同的液态烃储罐,宜布置在一个罐组内,可以互为备用以适当减少储罐容量及个数。第一百三十三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宜设置不超过1米的实体防护墙,防护墙至少应该有两处用不燃材料制成的踏步。第一百三十四条液化石油气罐区宜设置备用罐,以供发生事故或者开罐检查、检修时的备用储罐。第一百三十五条液化石油气罐区的喷淋设施宜采用防锈材质,控制阀后宜安装过滤器,防止管线内的渣子堵塞喷嘴。第一百三十六条液化石油气罐区的喷淋控制阀门宜采用方便开关的气动或者能够远程控制开关的阀门,并设置于距罐壁15米以外的地点,以便于火灾时仍能安全操作。第一百三十七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储罐技术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1)液化石油气储罐档案卡;2)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文件;3)液化石油气储罐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检维修方案,实际检维修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液化石油气储罐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一百三十八条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采取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第一百三十九条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应设现场和远传(带高低液位报警)的液位计、不推荐选用玻璃板液位计。第一百四十条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即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第一百四十一条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第一百四十二条贮罐的定期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执行。第一百四十三条液化石油气系统管道必须选用无缝钢管,压力等级不得低于2.0Mpa。第一百四十四条液化石油气的液相管道,可根据工艺条件确定是否需要保温隔热措施,保温材料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上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无隔热层时,在两个切断阀之间应有安全泄压措施。第七章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汽车槽车的充装前安全检查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是否已超过有效期;2、汽车罐车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随车携带齐全;5、随车应携带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的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查记录本以及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验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或罐内含氧量不大于1%;7、车内余压应在0.1MPa以上;8、检查罐体、安全附件,阀门、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异常。第一百四十七条汽车槽车充装过程的安全控制1、汽车槽车在充装过程应按在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装车区域应加防滑块;2、充装前应接静电接地线,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必须连接牢固,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充装软管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排尽空气;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装卸过程中,不得启动车辆;4、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允许超过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5、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纪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等相关内容并签字;6、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钢瓶灌装;7、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8、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9、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10、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及时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等降温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汽车槽车的充装后的安全检查1、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露;2、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0.1MPa);3、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5%);4、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彻底分离,经双方确认后,方可启动车体。第一百四十九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前的安全检查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1、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2、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第一百五十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过程的安全控制1、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GB14193-1993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2、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3、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4、充装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GB14193-1993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后的安全检查1、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3、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第八章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准备第一百五十二条为做好液化石油气泄漏的预防工作,涉及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设备检修、安装、检测、打压时,管理单位和所属车间要作到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作好质量监督记录,追踪质量问题的处理,杜绝质量隐患;2、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作好定期检测和分析;重点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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