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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西方各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及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PPT课件

2021-12-15 68页 ppt 159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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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见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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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西方各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及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PPT课件专题四: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及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共讲五节:第一节分类制度概述第二节职位分类与品味分类的历史演变第三节当前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第四节《公务员法》关于职位类别、职务、级别的划分第五节关于创新中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思考第一节分类制度概述讲二个问题:一、西方国家几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一、西方国家几种不同的分类制度及发展趋势(一)发达国家系统结构中的几种分类制度1、品位分类结构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它是一种以文官的个人条件,如学历、资历等为主要...
专题四、西方各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及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PPT课件
专题四: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及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共讲五节:第一节分类制度概述第二节职位分类与品味分类的历史演变第三节当前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第四节《公务员法》关于职位类别、职务、级别的划分第五节关于创新中国公务员分类的思考第一节分类制度概述讲二个问题:一、西方国家几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一、西方国家几种不同的分类制度及发展趋势(一)发达国家系统结构中的几种分类制度1、品位分类结构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它是一种以文官的个人条件,如学历、资历等为主要依据的分类管理方法。这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品位标志着其权力等级,即职务,它代表着职责的轻重、任务的繁简。品位等级与担任职务可以不相一致,既可以官价高而职务低,也可以职务高而官阶低,甚至还可以有官阶而无职务。2、职位分类模式(1)职位分类的含义(PositionClassification),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制度。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职位具有三个要素:(1)它是由具有充分权力的组织分配的,不是由工作人员自己或其他组织、个人决定的;(2)它的职责必须通过工作人员完成,每个职位的工作量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3)它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的权力,是职务、责任和权力的集合体。职位具有六个主要特征:(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指人,是指工作人员担负的职务和责任,而不是指担负职务和责任的工作人员。(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在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6)职位可以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几个基本概念:①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要求的人担任工作职务和责任。②职系:是指工作性质相同,责任轻重和困难程度不同的职位汇集。③职组:是指若干工作性质相近的职系归并。④职门;是指若干工作性质大致接近的职组的归并。⑤职级:是指同一职系内的工作难易、责任轻重、权力大小、技术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充分相似的职位的集合。每一个职位都可以在其职系内归人适当的职级。⑥职等:是指工作性质不同,但工作难易、责任轻重、权力大小、所需资格条件充分相同的职级归纳所列之等。职位分类结构:职位职系职位职位职组职系职系职系职门职组职系职系职系职组职系职系3。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比较职位分类的优点:(1)它在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以及应具备的条件,这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等提供了客观依据。(2)它对确定设置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因素进行类别和等级划分,对现有全部职位进行纵向和横向排列,使浩瀚杂乱的职位井然有序,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结构。(3)它要求在进行职位的类别和等级区分的同时,根据每一职等职责程度的不同,明确规定不同的工资额度,形成合理的工资结构,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4)它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有一套严禁、客观、准确、完整的法律文件,如职位说明书、职等标准等,有助于克服人事管理中的客观随意性。职位分类的缺陷是:(1)它较适合于专业性、机械性、事务性较强,易于化的职位,对于责任较大、需要高度发挥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职位,以及职责范围不易确定的职位,则不太适应。(2)它特别强调任职人员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职位面前人人平等”,使职位和工资级别不随人走,既不利于通用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也使人员的交流和调动发生困难。(3)它的管理程序过于繁琐,需要化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财力和时间,同时,静态的分类也难以适应职位结构的不断变化。品位分类的优点主要有:(1)它没有严格的惩处和依据,不依赖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经济发展的程度、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客观条件,简便易行。(2)它注重工作人员的学识水平、经验、能力等基本素质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在工作人员调动时,实行级别随人走,这有利于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易于培养通用型的人才。(3)它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实施人事管理,有利于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树立行政权威,落实工作任务尤其是临时性的工作任务。(4)它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吸引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品位分类存在的不足:(1)它强调的是人在事先,因人设岗,因此,按照品位分类形成的行政组织机构比较松散,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局面。(2)它缺乏对工作人员的规范化要求,更无法规性的文字依据,往往使人事管理带有主观随意型。(3)它过分重视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身份等静态因素和条件,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是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4、其他分类模式法国的学历分类模式:法国把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而且这四类基本上是以不同学历为标准的,所以叫做学历分类模式。德国与法国很相似。日本的工资分类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公务员分为9类,又根据9类人员的具体情况设计17种工资表,在每一种工资表中又分设若干工资级别。这种通过工资表的形式将人员进行分类,与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同。(二)各类分类模式的融合趋势(1)由单一模式走向多种模式的结合;(2)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从“繁”“简”两端向科学、适中、灵活方向靠拢。英国从简到繁,即从品位分类到职位分类发展。美国在从繁到简,即在借鉴品位分类的做法。(3)分类结构由封闭型逐步转为开放型。如,重用人才打破专业界限;系统内部打破了类别、等级界限;中高级职位向外部开放;分类同工资挂钩等。“中国湖”试验:指美国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国湖海军武器中心”进行的一次公务员改革的试验工程。主要是简化分类。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第二节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演变一、西方职位分类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度的演变与启示职位分类最早诞生于美国,其标志是1923年美国《职位分类法》的颁布与实施。1、“适才适遇”(同工同酬)是1923年美国颁布并实施《职位分类法》的直接的目。1919年国会成立的“工资再分类委员会”。调查结果:“高级档案和记录书记员”岗位有105种叫法;工资差别从720美元到2400美元不等。1920年起国会讨论了不同分类和工资提案;1923年制定《职位分类法》。2、1923年之后1978年之前:合理化系统化阶段。1931年扩大了职位分类的适用范围;1949年修改成《新的职位分类法》。分为两大类:“一般行政类(GS)”和“技艺保管类”1972年采用“因素评价法”。3、1978年后:开始吸收品位分类的合理因素。1978年《文官制度改革法》,设置高级行政职位。GS16——18级。4、20世纪80年代之后:试图简化阶段。(二)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1。1870年关于建立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道枢密院令,确定了文官等级结构框架,即将文官划分为第一和第二两大等级。(1906年增设立了“中间级”。)2。1971采纳了“富尔顿报告”提出的部分建议,宣布取消原先的文官等级划分,建立新的统一的文官分类结构。3。1979年的突破。英国的文官分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小结:西方国家分类制度改革的鲜明特点是“合流”而不是“分流”。二、中国古代官员分类制度属于品级分类管理制度。秦汉以来的我国古代品级管理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品位分类制度,只是一种品级分类管理制度。1、中国古代官员横向分类的依据,既不是机构,也不是职位,而是管理的需要。如“职官”与“散官”之区分,“勋官”与“爵官”的保留。2、中国古代官员的纵向分类,是以“官品”为本位的分类,不是以“级别”为本位的分类。3、中国古代官员分类与君主专制官僚制相对应,而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与现代西方官僚制相适应,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4、中国古代政府机构的职位体系,实际上是“部门体系”。5、中国官员的纵向品级分类,主要决定各类官员的政治地位与法定经济待遇,但也与录用、考核、监督有一定的关系,因而带有一定的分类管理色彩。6、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确立的分部分级管理模式,只是干部行政等级的区分,既不是职位分类,也不是品位分类。总之,我国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传统都很缺乏。三、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一)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和内容1.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1)兼顾的原则(2)适用原则(3)渐进原则(4)动态原则(5)法制原则2.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内容(1)设置职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等的依据。(2)设置职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二)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标准职位分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具体包括制定职系说明书、职级规定和职等标准三部分内容。1.职系说明书:职系是指工作性质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的总称。职系说明书主要有三方面构成:(1)职系名称及编号。如,人事行政职系、土木工程职系等。(2)一般叙述。指职系说明书中开头的叙述,其文字通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常以“本职系所包括的职级”开头,第二部分说明处理本职系各职级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3)主要业务的列举。是将本职系所包括的各种业务择要予以列举,以便一般工作人员能从中了解职系工作情况。2.职级规范职级规范大致由六部分组成:(1)职级名称。如初级速记员、助理交通工程师、高级土木工程师等。(2)职级编号。(3)职级特征或职责。(4)工作举例。(5)所需资格。(6)其他必须事项,如证件和身份,升迁路线等。3.职等标准(三)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和方法1.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第一、职位调查。第二、职位分析。第三、职位评价。第四、职位归级。2.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方法。第一、设置职位。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职位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2)职位代码。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其中:415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3)工作项目。(4)工作概述。(5)所需知识能力。(6)转化和升迁的方向。(7)工作标准。第三节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一、当前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一)现行的职位分类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职务分类,而非职位分类。1.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次确立了职位分类的制度导向。《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这一规定使我国人事管理第一次确立了职位分类的制度导向。2.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序列。见下表:(二)现行分类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互为因果的两大问题:1.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尴尬。(1)非领导职务不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而是往往用作解决待遇的手段。(2)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3)难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4)仍然为“官本位”提供了制度支持。2.我国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1)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系列。(2)现行的职务设置为县乡机关基层公务员提供的职务晋升台阶太少,提供的职业发展空间太小。(3)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二、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分类制度的立法思想。(一)以职位分类为导向我们要建立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并吸收品级管理制度合理因素的分类管理制度。(二)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三)以激励保障为主线。首先是创新职务设置,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其次,是通过创新级别设置,增加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探索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第四节《公务员法》关于职位类别、职务与职级的划分。(制度设计)一、是否区分政务类与业务类的讨论?(一)西方官员通常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1.西方国家的官员分政务类和业务类,是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走到这一步的。其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经过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政治民主化,管理也必须民主化。第二个时期,政治民主化,管理科学化。2.西方国家政务类与业务类的范围、区别:(1)政务类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及行政首长,国会议员及一些特别职位;(2)业务类包括:依法考试录用的公务员。(3)西方国家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区别:政务类负责政治决策,业务类执行政治决策。政务类与业务类的任职与任期:前者是与政党共进退,后者是常任制。政务官或由公民投票选举,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政治任命而产生,与执政党共进退;业务类最基本的任职手段则是公开竞争性考试,职务常任。(二)我们的争议点在哪里?主张不实行分类管理的认为:中国国情不同,公务员与西方公务员相比有以下特点:不是政治中立,交换任职没有任何障碍,都以公务员为职业,权力的来源不同。主张实行分类管理的认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政务类和业务类两类人员。如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提出分政务类与业务类。1988年以来实行管辖分类,两条线管理。1993年以来有了政府组成人员与非政府组成人员。(三)“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的分类《公务员法》把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作了明确的类别划分。《公务员法》第105条明确了什么是领导成员:“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领导成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公务员法》第38条第2款):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1、领导成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公务员法》第38条第2款中的“任期制”有特定含义:第一,有任期,一个任期为5年;第二,有任届,任届最长为2届;第三,在同一个职务层次上,累计任职的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5年,民族自治地区、乡镇除外。三位一体构成任期制的具体内容。 2、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要承担三种责任:第一种责任为首义责任,任何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老百姓见死不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警察见死不救则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第二种责任为行政责任,《公务员法》规定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三种责任为法律责任,凡是触犯法律的,受法律的制裁。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还有一种责任: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的三大特点:(1)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非领导成员没有资格承担政治责任。(2)一般情况下,承担了政治责任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那些有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则不行。(3)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法定的,没有选择余地。根据《公务员法》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的形式只有两种:一是引咎辞职,二是组织手段责令辞职。(四)是“废除非领导职务”,还是“改造非领导职务”?1、职务与级别设置的两种思路一种思路认为,干脆取消非领导职务,因为非领导职务没有明确的职责界定,就是个解决待遇的手段。另一种思路认为,不取消,但要改造。争论之后的共识:应该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不能以品位分类为导向。而且保留了非领导职务的设置。2、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在实践应用中的区别是什么呢?在我国,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有四大区别:第一、录用:职位分类讲求的是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品位分类讲求的是学历。第二、晋升:职位分类讲求凡升必考,注重工作实际的考核;品位讲求的是资历和学历。第三、级别:以职位分类,则级别随着职位走;以品位分类,则级别随着人走。第四、人、事匹配的方式:职位分类以事为核心,品位分类以人为核心。结论:最终采取“改造非领导职务”并实行职位分类的思路。二、《公务员法》对职位类别的划分(一)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二)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是创新分类管理制度的大势所趋。其意义在于:1、公共问题的专业性与公共责任之间的悖论,凸现设置专业技术职位的必然性。面对大量的专业性公共问题,行政领导不可能都是“内行”,不可能苛求行政领导是所有公共问题的专家,但是法律规定了行政领导必须承担领导责任。于是,这里面出现了一个悖论。2、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必须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3、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也是国外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通行做法与一般规律。(三)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必要性在于:1、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约束与激励,优化一线执法公务员的人才结构。2、设立行政执法职位有利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3、更好地与中央已经确定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相衔接。行政执法类大概设于哪些部门呢?在《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经过初步的模拟,主要是这样一些机关:公安机关、海关机关、国税地税机关、工商机关、质检机关、药检机关等(注意:《公务员法》并没有列举),将来按照实施细则执行。行政执法类职位在上海工商局已经开始试点,共分七级。(四)法官、检察官职位。1.”双重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报考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这种双重考试的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性质、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技能与其他公务员不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均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专门的考录制度。二是“一职双考”导致两套考试制度的权威相互抵消,不够严肃,也降低了效率,既增加了国家的考录成本,又加大了考生的负担,实践中还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录用工作中的困难,法检两院想要的人因公务员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招不进来。2。《公务员法》的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最终,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人选时,既可以从法院、检察院内部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开选拔时,报考者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必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三、职位设置:指职位数量的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在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公务员法》对机关职位设置是这样规定的:各机关依照确定的机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一是职能。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机关的职能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上去,这样也就是赋予每个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二是规格。机构规格限定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三是编制限额。编制限额决定了职位数量,编制数量就是职位数量;四是职数以及结构比例。四、职务设置(一)职务设置的依据:职位类别。(二)职务类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包括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的10个领导职务层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无论是综合管理类还是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的领导职务,都可以在这10个职务层次中找到相应的位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是非领导职务层次与领导职务层次对应的最高上限。级别(三)职务序列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两个基本要素。首先,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为10个层次。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具体设置,《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的,“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如,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这就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职务名称。其次,是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8个,8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6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科级副职以上的6个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再次,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主要是指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序列。其具体设置由国家根据本法另行规定。根据《公务员法》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规定,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也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其具体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五、级别设置(一)级别的内涵以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级别的内涵: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的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2、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职务”与“级别”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并明确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即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级至十五级。《公务员法》对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规定是:(一)国务院总理:1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级至4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4级至8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6级至10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8级至13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10级至15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12至18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14至20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16至22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17至24级;(十一)科员:18至26级;(十二)办事员:19级至27级。(二)级别的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1956年确立的等级工资制;1985年实施“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实施的“职务级别工资制”,恢复了级别设置,但级别只是确定工资的一个依据。《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赋予级别更多的激励作用。使职务与级别应该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两个轮子,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三)级别的确定与晋升的依据《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六、公务员的衔级《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对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的原则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一)警衔制度。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二)海关工作人员的衔级。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海关关衔条例》(三)驻外外交机构的衔级。第五节关于创新中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思考一、关于划分“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思考(一)实行“政事分类”的分类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二)“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分类的具体操作建议1.掌握两类公务员的划分原则2.区分两类公务员第一类:政务类公务员的分类:①职业党务工作者。②政府组成人员。③政治任命人员。④特别职公务员。第二类: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①行政管理类公务员。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④后勤保障类公务员。二、在坚持职位分类为导向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品位分类的优点。三、适当时机、适度划分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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