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40 一 一
C 53 药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716-2005
代替GB 2716--1988,GB/T 13103-1991,GB 15197-1994
食 用 植 物 油 卫 生标 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edible vegetable oil
2005-01-25发布 2005-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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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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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GB 2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
和GB 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Codex Stan 210-1999((Vedetable Oils))(以下
简称CAC标准),增加了植物原油的指标要求。
本标准与GB 2716-1988,GB/T 13103-1991和GB 15197-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按照GB/T 1. 1-2000对标准文本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 将GB 2716-1988,GB/T 13103-1991和GB 15197-1994合并为本标准;
— 增加了植物原油分类,将产品分类修改为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
— 取消了碳基价指标;
— 增加了原料、辅料要求、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生产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运输、贮存的卫生
要求。
本标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一年。即2005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
要求的产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9月30日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吉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
国宁波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检中心(哈尔
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须欣、郑云雁、刘建成、郝希成、郭利平、崔路、蔡秀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2716- 1981,GB 2716- 1985,GB 2716一 1988;
— GB/T 13103-1991;
— GB 15197-1994。
GB 2716-2005
食 用植 物 油 卫 生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贮存、运
输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不适用于氢化油和人造奶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 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GB/T 5009. 27 食品中苯并(a)花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16629 6号抽提溶剂油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19641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植物原油 virgin vegetable oil
以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原料油。
3.2
食用植物油 edible vegetable oil
以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脂。
4 指标要求
4.1 原料、辅料要求
4.1.1 原料应符合GB 19641的规定。
4.1.2 浸出使用的抽提溶剂应符合GB 16629的要求及其他规定。
4.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1的规定。
GB 2716-2005
表 1 理化指标
少
5 食品添加剂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8955及其他卫生要求的规定。
7 包装
7.1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和密封。
7.2 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规定。
8 标识
8.1 销售包装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8.2 由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 贮存、运输
9.1 不得与非食用植物油混存,应有防雨、防晒、防污、防爆措施。
9.2 储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大容量的包装应尽可能充人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不得
通人空气搅拌。
9.3 贮存成品油的专用容器必须明确标记,定期清洗或清理,干燥后才能灌油。
GB 2716- 2005
9.4 运输时应有防污染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10 检验方法
10. 1 感官
按GB/T 5009. 3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 理化指标
10.2. 1 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游离棉酚: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2 总砷:按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3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4 黄曲霉毒素 B,:按GB/T 5009. 2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5 苯并((a)花:按GB/T 5009. 27规定的方法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