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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500字)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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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500字) (3页)2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500字)2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3号)(500字)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
2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500字) (3页)
2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500字)2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3号)(500字)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七、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九、《办法》第二十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十、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十一、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十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十三、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6年12月26日封发校对:征收管理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荐工商税务演讲稿:管理一方工商,造福一方百姓·荐工商税务竞职演说(科级干部)·荐工商税务科级干部竞职演说稿·荐工商税务办理的流程(5000字)·荐新企业工商税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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