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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法释义【20130809】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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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法释义【20130809】清稿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
特设法释义【20130809】清稿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企业责任主体,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安全质量问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本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 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二、立法目的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严峻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面对群众的呼声和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质检总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 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经过充分酝酿、深入调研,三次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特种设备领域的安全保障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上要承担主体责任。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让企业自觉守法,政府严格执法,社会公众发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基本保障。用法律去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法律上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监管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一)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工作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特种设备的主要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并由专门机构对这些环节统一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这类设备的监督管理,虽然世界各国在体制、方式和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在原则、性质和做法上基本一致。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并借鉴国外经验,我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制度。 本法将特种设备的经营纳入监管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独立进行的销售、出租活动越来越发达,也影响到特种设备的安全。另外,将进出口作为经营活动的范畴,是由于经营活动变化较大,而且不像生产、使用等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故没有对特种设备经营活动设定行政许可,经营者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即可。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二、特种设备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设备的总称。除具备“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较大危险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八类设备外,本条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特种设备调整范围不仅限于通常所讲的“八类设备”,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设备,也应视为特种设备。 另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不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在本法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三、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适用于本法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类特种设备。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品种范围,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规范国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一)特种设备目录的确定 1.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输送水和口径较小的压力管道等。 2.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我国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对实施贸易技术壁垒需要公开和明确的需要。 3.遵循社会共识原则,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过程中,就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均是已基本形成共识的。根据本法,重新制定目录,也要遵循此原则,还要考虑随着社会生活安全的需求和变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二)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实施。在上报国务院的特种设备目录时,是根据本法明确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种设备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列出特种设备的种类(包括压力管道元件)的相应类别。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如同生产安全一样,所有的工作都是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矛盾。比如,强化特种设备设备的安全性能,会因增加强度和刚度,来增加材料,会为保护安全,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会为加强可靠性,进行破坏性的型式试验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设备本身的成本;采取许可、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强化运行管理,实行监督检验就会增加管理成本。在处理这方面的矛盾时,首先确保的是设备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说的安全一票否决权。比如,自动扶梯,因有儿童上行时在其三角地带碰撞被夹而身亡,则需要规定所有自动扶梯的该地带,必须加装防夹固定的挡板。对这样一种少见的事故、采取这种普遍的措施,经济上来说也许有人认为不值得,但是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要特种设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甚至包括人为的行为,我们都要从特种设备的结构、强度和刚度、运行的可靠性上,采取一切能够采取的措施,包括人为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采取多种安全保护装置,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最根本的一种要求,事前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前后处理是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特种设备的事前预防就是将所有能够造成事故的因素,从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虑到,并且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由于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过程中,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还是不可能的,但是应当力争将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并且避免发生重特大灾难性事故。在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中,经过历史血的教训,人们总结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方式,制定了基本的安全要求,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强调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立专门机构采取资格许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措施等等,其目的就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三起两落的历史证明,削弱或者放松了事前预防的这些措施,事故就会上升。我们从上世纪70年度万台设备7.9起事故,下降到目前的万台设备0.5起事故,来之不易。事前预防的各种有效的措施应当坚持,并且要及时适应特种设备的工作形式。 三、节能环保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是说不考虑其他方面,特别是节能和环保。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2010年我国原煤产量32.4亿吨,锅炉用煤达23.8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水平较低,后者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5%~70%。“十一五”期间,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每年耗煤约6亿吨,按照国际先进水平,若提高10%~15%的热效率,仅此一项,每年就能节约6000万吨~9000万吨原煤。另外,我国电站锅炉年消耗煤炭已超过17亿吨,虽然能效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由于耗煤基数巨大,技术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仍有较大节能空间。另外,还有换热压力容器。它是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广泛应用的能量交换设备。目前,这四大行业在用换热压力容器25万台左右,年回收热量(主要是二次能源)折合标准煤约7亿吨,换热效率仅为60~70%,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中50%的换热压力容器更新为换热效率达到80~85%的高效换热器,则每年多回收的热量可折合4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在历史上,我们也曾经提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节能环保措施,如限制制造使用手烧锅炉、推广先进的锅炉燃烧装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了设计文件节能方面审查、能耗测试等工作。除特种设备用材的减少、锅炉能耗的降低、本身就是对环保做出贡献外,特种设备的生产工艺、使用管理同时影响环保。如特种设备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燃料的处理等。这些都应当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将节能环保密切结合。 四、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诚信、服务意识,涉及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政府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涉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需要各方协同,通过教育、道德以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贯穿在整个安全工作中,有些也需要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典型事故,有针对性的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模式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 (一)分类监管是针对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比如,根据特种设备的特性,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实施设计单位许可制度,而对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采取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等。再如,根据监管力量,可以采取的有重点的一种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会作为一种监管和整治的重点。如同一种设备(危险特性一样),由于使用地点不同(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同),因此监管的重点就不一样。同样一种设备、同一个地点,由于使用时间不一样,监管方式也不一样。比如上世纪80年代前,我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设计、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经过对设计、制造资质实施许可、产品监督检验,消除了产品粗制滥造的乱象,因产品质量而发生事故的严重局面得到改观。这几年,使用环节是发生事故的主要环节,因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不同的情况,按照事故风险进行分类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我国专业的监管人力只有3万多人。如何使有限的行政力量抓好关键环节,确立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下一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还将进一步研究落实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制度,科学界定,把握重点。对八大类设备中的承压类设备与机电类设备监督管理,各有侧重,不断探索设备、单位、地区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新措施、新手段。 二、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从宏观方面看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质检系统责无旁贷,要积极发挥质检部门职能的整体优势,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同时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协调组织,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其次,从微观方面看,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因此,必须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涉及安全的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工业国家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是对特种设备实施管理的普遍的基本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虽然一般在使用环节,但是事故的缘由涉及到生产等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将其生产、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管。只有将特种设备的每一个环节实施严格地监管,即全过程监管,事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提倡一种设备由一个部门监管,以便制度、管理、责任统一全过程监管强调的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环节国家都要提出监管制度、方式,确定有人负责实施。全过程监管不等于所有环节的每一项活动都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另外,随着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生产、使用单位守法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增强,一些特种设备可能不直接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的监管,而由企业自身负责,并且也是动态的。但是,这不等于国家没有要求和规定,没有责任主体。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本法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规定,考虑了我国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在强化特种设备综合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在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二)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 (三)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场所(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特种设备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基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按照本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二、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本法和有关的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的新“三定”对涉及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与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与监管,就是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行有效的手段,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按照这样一个工作思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本法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专门法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还有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遵守,本法没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作为实施本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和补充,不应当与本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一些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 本法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要求。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政府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反其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制订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本法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 为保证全国统一基本安全和节能要求,本法规定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各省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制定。为保证技术规范的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程序,详细规定参与制定技术规范的人员条件、颁布和修改程序、解释等事项,同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目前,质检总局已经制定并公布100多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此外,目前还有2000多个特种设备相关标准。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已经按照WTO/TBT的规定,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进一步加强制修订机制、程序,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的质量,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能够科学地、有效地实施。我们应当力争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形成中国的特种设备规范(TSG),以便能够走出国门,与世界的一些技术法规、规范并齐,更好的为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贸易服务。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义务的规定。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属非营利性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的步伐,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 目前,我国各省市、较大的地级市相继成立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在区域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发挥知识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在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技术进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协作为中心,以提高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整体水平和企业及人员素质为基本要点,以保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为目的,做好双向服务工作。协会为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与技术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此外,以特种设备种类划分的协会也广泛存在,如中国电梯协会、中国索道协会等,此类行业协会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便于发挥专业特长,在开展本行业技术交流、成员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本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带动特种设备整体行业水平的进步。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将特种设备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建立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制度提供可靠的信息;同时,通过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加强特种设备行业的内部管理。依据本条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从业守则、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环境。 二、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找准职责定位,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但是更应当承担起加强对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在发挥好 “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带动整个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一是支持对特种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二是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三是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的安全问题有两大关键:一是科学的管理方法,二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安全性能。因此,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中,能否减少或者避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关键就在于人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以及管理活动中的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对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也要靠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可以说维护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过程,就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过程。有关特种设备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二、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 特种设备安全与人们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使用等多个环节,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技术也非常宽泛、复杂;所以无论是在企业的运营层次,还是在政府的管理层次都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问题。所谓先进技术指在一定领域内,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来解答、完成某一事物。先进技术的采用能够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所谓先进管理方法是指管理能够适应当前环境,且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管理策略、管理手段等,先进的管理策略、手段、方法可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这对于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事故、保证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等方面的积极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奖励政策,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 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 二、首先应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以便针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进行。 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借助多种多样的媒体平台,如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同时还可以借助“安全生产月”等重要宣传日深入群众,通过现场讲解答疑的方式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目前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教育活动,面向企业、学校、社区以多样的方式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向群众普及,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关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着重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强化其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尽量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作为总则的条款,突显了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对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是提升社会整体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增强自我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特种设备安全从制度化管理向安全文化迈进的有效措施,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更加客观、公正的看待特种设备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涉及各行各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需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义务,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因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点多面广,生产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单靠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完全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只有建立起一种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违反本法的行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反本法的行为,也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法的行为。在实践中,特别要重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举报。这些人处在生产管理和作业场所的第一线,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了解,他们的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比较客观,从而能提供一些重要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和陷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是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错报与谎报、诬告、陷害的区别,以免误判。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本章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规定,共37条。本章规定了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明确了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及出租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锅炉水(介)处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报废方面的要求。本章还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节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一般性要求,明确了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责任、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鼓励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人代表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此款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配备规定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活动的安全,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和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一是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制订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及其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等。 二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国内外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操作失误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特种设备的运行,离不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他们的行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他们往往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我国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始,就将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监察手段。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验检测和操作。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配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不但要满足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对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有义务对其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的运行好坏,除基本要求外,还有针对装置情况、生产工艺和具体设备的许多其他要求,只有达到这些要求,才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因此,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针对具体的设备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对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进行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而特种设备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也必然有利于安全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各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针对自身情况对员工进行培训,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一、本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自行检验检测、检查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生产活动中对安全有关的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营、使用经营活动中的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等的人员。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保证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才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因此,相关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监察工作一项主要工作和制度。从统计的检验案例和事故表明,因管理不善、人员无证上岗、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和技能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而引起设备损坏或者事故的约占检验案例和事故的40%。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是各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经常的加强监督、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为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而努力,坚决消除因无证上岗而发生事故的现象。本法对人员资格考核没有提出实施资格考核的部门,为下一步实施许可下放、转变监管方式,自行考试等改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可以将人员资格管理由社会组织实施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就是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试验、改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性强制性规定,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最基本要求。管理制度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所制定的有关安全的具体制度。由于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的,针对性较强,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从业人员除应严格遵守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外,还应当遵守生产、经营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这是从业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释义】此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接受检验义务的规定。 此条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各自负责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义务,通过自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同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设备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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