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

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

2023-09-04 8页 doc 22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847057

暂无简介

举报
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 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 &nbsh1;       书目 第1篇危废库管理规定方法                          危废库管理规定方法     危废库管理...
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

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


&nbsh1;       书目
第1篇危废库管理规定方法
         
        
 
    危废库管理规定方法
    危废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危废暂存库必需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其次条、各部门应刚好派专人将危急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急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三条、各部门产生的危急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保存完成,每年汇总一次。
    第四条、废催化剂装袋后方可存放。
    第五条、不同类别催化剂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催化剂名称,不得混放。
    第六条、危急废物贮(暂)存的部门,必需了解该危急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认定可以贮(暂)存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八条、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急废物状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急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
    第九条、必需定期对危急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觉破损,应刚好实行措施清理更换。
    危废库管理规定
    1 总论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急废物化管理以及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丢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丢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急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变更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削减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削减或者消退其危急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爱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31号)
    《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原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爱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通过)
    1.3.2标准、技术规范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2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2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2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2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2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2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23)
    《环境爱护图形标记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 -1995)
    《危急废物贮存污染限制标准》(gb18597-2023)
    《危急废物焚烧污染限制标准》(gb18484-2023)
    《危急废物填埋污染限制标准》(gb18598-2023)
    《危急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23)
    《危急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23)
    《危急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23)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23)
    《危急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危急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状况指南》(环境爱护部公告2023年第55号)
    《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爱护部公告2023年第65号)
    1.3.3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爱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急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看法》(环发〔2023〕19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23〕56号)
    《关于印发〈环境爱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状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函〔2023〕171号)
    《河南省环境爱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急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3〕90号)
    《河南省环境爱护厅 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3〕13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方法的通知》(豫环文〔2023〕173号)
    《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急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3〕73号)
    《关于转发环境爱护部办公厅和的通知》(豫环办〔2023〕87号)
    2 企业及环境爱护部门的责任
    2.1 企业责任
    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急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急废物产生单位
    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急废物负责。
    依据《危急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23)和《危急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23)自行或托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急废物。
    以限制危急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急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急废物管理安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急废物管理台账,照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刚好向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照实申报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建设规范的危急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记;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急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急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实力。
    医疗卫朝气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急废物经营单位
    危急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根据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急废物。
    对其经营危急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急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急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急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急废物管理安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急废物经营状况记录簿,照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刚好向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急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急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实力。
    2.1.3信息公开
    危急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急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状况。
    2.2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任
    对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急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急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急废物经营状况记录簿;审查危急废物管理安排和环境应急预案。
    审批危急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急废物转移联单运行状况;建立辖区内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急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急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急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急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状况。
    (危急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急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
    3 危急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急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急废物,必需根据危急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急化学品根据危急废物进行管理。
    3.3 对沾染危急废物或危急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根据危急废物进行管理。
    3.4 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急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担当。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根据危急废物进行管理。
    3.5 为降低危急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支配省内处理处置危急废物。
    3.6 在拟转移的危急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急废物转移活动。
    3.7 对单个企业危急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急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急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短暂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 建设危急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运用危急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4 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4.1 危急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急废物管理台帐,照实记载产生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状况等事项;确保危急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急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状况,格式见附件1。
    危急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急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 危急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申报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状况等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状况和危急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状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急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爱护主管部门。
    4.3 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急废物前,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急废物转移安排(转移安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急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须要多次转移同种危急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急废物转移年度安排。
    危急废物转移年度安排经批准后,每次按安排转移危急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急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急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急废物的,由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急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
    4.3.4危急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急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急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急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急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常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需附详表对当日转移状况进行说明。
    详表内容包括危急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急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4.3.5危急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照实、完整填写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
    4.3.6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当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状况的检查。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急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安排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
    4.3.7 转移危害特性特殊巨大的危急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纳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急废物转移状况报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4.4 危急废物管理安排
    产生危急废物的单位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急废物管理安排,并报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4.4.1危急废物管理安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急废物的单位制定。
    4.4.2危急废物管理安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削减危急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安排,危急废物管理安排格式见附件4。
    4.4.3 危急废物管理安排的期限一般为1年,激励制定中长期的危急废物管理安排,但一般不超过5年。
    4.4.4 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急废物管理安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年产生危急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危急废物管理安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4.4.5 当管理安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变更时,产生单位应刚好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居处的;增加或者削减危急废物类别的;危急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急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急废物的。
    4.5 危急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全部危急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专用的危急废物贮存设施。
    危急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急废物贮存污染限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4.5.1贮存设施应满意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
本文档为【2023年危废库管理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