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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2018-07-18 6页 doc 12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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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建筑垃圾资源化特许经营权协议书202X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当事人甲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二条特许经营的目的和依据为优化城市环境,节约社会投资成本,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管理,维护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合法化、规范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中,依法获得了...
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特许经营权书202X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当事人甲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二条特许经营的目的和依据为优化城市环境,节约社会投资成本,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管理,维护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合法化、规范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有关法律,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中,依法获得了泸州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特许经营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特许经营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三条特许经营的原则双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本协议的应用1、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内建设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资源化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费用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监管的依据之一。2、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3、本协议并不限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影响甲方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检查、收费等活动,甲方的行为不影响乙方正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五条本协议下列词语的含义为:法律:指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犯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维护维修)、沥青路面返修等施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独家建设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资源化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生效日:本协议条款中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批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各类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和备案等具体事宜。违约:指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日、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年。环境污染: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对地表、地上、地下、空气、水体引起的某种物质含量或者浓度达到有害程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与环境的现象。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策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等;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监管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特许经营权项目:泸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年处置量为150万吨。2、甲方特授予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和区域内,独家建设、运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资源化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费用的特许经营权。3、甲方同意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可另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规定的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输、运营和维护。4、乙方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5、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四川省泸州市全部行政区域,包括泸州市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等。6、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项目的实际需要,帮助乙方取得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应资质。7、乙方取得的相应资质,应当报甲方备案。8、甲方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以及职能权限变化和管理区域调整的,由相应的单位继承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和分解特许经营权。10、乙方应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条例的起草和制定。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监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的全过程活动以及处置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全程监管。2、甲方在依据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管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第四章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项目的建设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并获得项目建设相应手续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本协议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2、乙方完成本协议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相关的分步验收。第九条项目的运营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应当全部由乙方进行处置。2、乙方特许经营项目建成后,甲方应关闭约定区域内所有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暂时无法关闭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甲方应将未关闭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转交由乙方管理。3、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有权利获得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运输许可证。4、项目运营过程中,生产的终端产品(包括绿色建材)类别、配合比、数量依据相应的标准和市场需求确定。第五章项目服务标准第十条乙方的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和利用,设备、设施和工艺必须具有并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全过程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乙方的特许经营能力,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处置能力保证能够满足本协议约定区域和期限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利用的需要。第十二条对于政府公益性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乙方将优先予以处置,处置成本由相应政府部门解决。第十三条乙方必须将依规进厂的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预存放。短时间内进厂建筑垃圾总量超出项目的设计容量,在项目扩建完成之前,甲方应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储存场地或者在乙方指导下进行应急无害化处置。第十四条乙方处置建筑垃圾之前,甲方应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并对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复制后存档备查(该档案的保存期为10年)。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乙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特许经营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第六章收费的原则、确定方法、标准及程序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甲方的管理下,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甲方负责协调落实政府价格制定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以每吨不低于20元的标准确定,并以文件的形式颁布。第十八条确定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程序,应在乙方申请的基础上,由甲方组织听证会科学确定。第七章双方义务第十九条甲方的义务1、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授予其它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等类似项目。2、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本协议特许经营权项目所需各类审查、许可、执照、授权或批准,并给予办理生产终端产品的各项行政许可。3、本协议期限和范围内,甲方应监督、监管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交由乙方进行资源化处置,并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全部进入到项目进行资源化处置。4、甲方应关闭约定区域内所有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暂时无法关闭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甲方应将未关闭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转交由乙方管理。5、国家现有及后续出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政策及省级有关条例,本协议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内,甲方应比照执行,乙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6、甲方协调落实政府制定建筑垃圾的拆迁、运输、处置和鼓励再生产品(绿色建材)应用的配套政策。7、甲方将此项目纳入市政府的重点项目,协助乙方申报省级重点项目,中报国家重点项目。甲方依据相关政策,协助乙方获得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环保、金融、税收、土地、绿色建材等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第二十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甲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的管理提供信息服务。2、在项目建设期,乙方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将变更事由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审查同意。3、乙方应当确保设施、设备功能完好;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资金投入。4、乙方如需停业、歇业,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做好相应的人员安置及疏解措施,保证财产完整性。5、乙方与本项目相关文件及上报材料内容及名词解释,应当与本协议内容保持一致。6、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可将本协议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权利作为抵押,抵押前应获得甲方同意。7、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第八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解除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终止1、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如双方未就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协商一致的,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2、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的两年内,乙方有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意向的,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3、在特许经营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权的解除1、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无法弥补时,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责令期限改正通知后30日内,仍然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并提前解除本协议。2、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在收到乙方催请履约通知60日内,仍然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乙方有权追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3、一方向对方递交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双方应当就本协议解除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4、在协商期内,双方方仍然应当履行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解除条件,无故解除乙方特许经营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2、赔偿标准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有甲乙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协议项目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来确定乙方的实际损失。3、如果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具有先后顺序的,在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先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后行义务。4、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内,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运输到项目场所进行处置的,其差额甲方按照处置费用标准支付给乙方。第二十四条甲方因政策调整、变更规划等原因临时停止项目建设、运营超过90日不能恢复建设、运营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项目总投资的万分之三的损失补偿金。第二十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存在下列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且能够即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不即时采取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行为属于持续状态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处于持续存在状态,且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而乙方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改正的,期满后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1、在建筑垃圾的再生资源化处置的全过程或者阶段性活动中,不遵守相应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而不采取及时纠正措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2、在正常运营期间,无故擅自停业、歇业的。3、擅自转让、抵押、分解、出借、出租特许经营权而不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的。4、撤减注册资金、车辆设备,导致不具备特许经营许可条件而不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5、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报告、备案等义务的第二十六条乙方的特许经营能力不能满足本协议约定区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需要的,在项目扩建完成之前,甲方应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储存场地或者在乙方指导下进行应急无害化处置,根据增量大小确定乙方消纳处置期限,如乙方仍未实现以上效果时,甲方可允许乙方引入第三方协同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提交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章其它条款第二十八条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委)(公章)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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