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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22-07-05 3页 doc 34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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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远存续。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履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
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远存续。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履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拘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有效期至年代日)。一般经营项目: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建筑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钢材。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万元)钟其武钱币股东以钱币出资的,应该将钱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钱币财产出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二条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的,应该及其他有关法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填补损失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收益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察,提出建议或许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策或许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节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担当如下义务:(一)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切、充分;(四)国家法律、行政法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或许改换履行董事、非由员工代表担当的监事,决定有关履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用或许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履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估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九)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十)对公司的归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更改公司形式作出决策;(十一)改正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包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法律、行政法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策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印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第十八条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该更改公司形式第五章履行董事、经理、监事第十九条公司设履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改换。履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蝉联。第二十条履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履行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履行股东的决策或许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刊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归并、解散或许更改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用或许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用或许解聘。经理履行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许履行董事的决策;(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拟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许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用或许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决定聘用或许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许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非员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改换。员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经过员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蝉联。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履行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犯法律、行政法例、公司章程或许股东的决策的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除的建议;(三)当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议案;(五)法律、行政法例、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成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第二十五条公司分派当年税后收益时,应该提取收益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从前年度损失的,在依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从前,应该先用当年收益填补损失。公司从税后收益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能够从税后收益中提取随意公积金。公司填补损失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收益,应依法分派红利。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归并或许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除。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能够经过改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通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履行职权和担当义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例相反抗的,以国家法律、法例为准。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更改的而改正公司章程的,改正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名(盖印)年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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