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100xuexi20090608075757134

2009-06-21 50页 ppt 5MB 33阅读

用户头像

is_169943

暂无简介

举报
100xuexi20090608075757134null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市相连的合同不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只得转向内政部长提出起申诉,然而却吃了闭门羹,对于内政部长的拒绝,卡多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卡多案的判决及评论卡多案的判...
100xuexi20090608075757134
null分析 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市相连的合同不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只得转向内政部长提出起申诉,然而却吃了闭门羹,对于内政部长的拒绝,卡多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卡多案的判决及评论卡多案的判决及评论行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如下: 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的申诉,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卡多案标志着行政诉讼变革中一个重要阶段的开始,它冲击了部长法官制理论,并使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 从此行政权开始从自律转向他律。而唯有他律才可能使依法行政成为可能。返回中国足协处罚案中国足协处罚案 长春亚泰足球队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 第二。按照中国足协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9条关于“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前两名的队,次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 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协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做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入甲A 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在三个月内进行内部整顿,同时对教练员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处罚。这是中国足协为严肃足球联赛纪律,中国足协处罚案中国足协处罚案   打击“假球”、“黑哨”现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关于本案背景,参见罗璇、曹斌:《面临尴尬: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3期)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服足协的处理决定,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同年1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召开了有10多位行政法学专家参加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思考题:中国足协作为一个非国家的社会团体,其管理活动是否也属于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 中国·私人承包治安管理权案中国·私人承包治安管理权案 据《宁波日报》2003年1月1日报道,针对农村治安工作的新形势和面临的新问题,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在该镇明伦村开展治安工作承包试点。五乡镇综治办、派出所起草了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如工作目标、具体工作任务、奖惩措施和组织管理等,并决定村安全防范工作承包人采取公开招标方法产生。在广泛发动的基础上,20多位村民报名要求竞标2003年村治安防范工作。结果,该村村民张伟忠以最接近标底的2.52万元的价格,拿到了该村2003年度安全防范工作的承包权。张伟忠随即签署了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的协议书。中国·私人承包治安管理权案中国·私人承包治安管理权案   协议要求2003年明伦村治安、刑事案件允许发案基数为12起。每多发一起治安、刑事案件扣现金1000元,每少发一起案件奖现金200元,私房出租漏管、暂住人口登记做证未达标准的,发现一起要扣5元到50元不等的现金;夜间巡逻未达规定要求的,发现一次扣现金20元;年终测评,群众安全感、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00元;高于标准的,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奖100元。治安承包责任制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人员,但被组织人员素质须经派出所审核。承包人要遵守有关规定。 思考题: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权具有不可处分性特征,本案的的发生是否构成了对这一理论的挑战? 美国·尼克松总统案     美国·尼克松总统案     1974年3月1日,作为“水门事件”特别检查官所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尼克松政府七名官员被指控妨碍司法,尼克松本人也被认为是密谋的参与者。由司法部长任命的特别检查官为审判使用起见,请求联邦地区法院依《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17条第3款向总统发出出庭受审的传票,传票要求白宫交出案件所涉录音带。尼克松总统拒绝按法院的传票行事,他主张对那些要提交的材料,政府拥有绝对的行政权。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总统的行政权是否绝对,即法院是否有权对总统签发传票。 本案开始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后来辗转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74年7月8日开始审理这个案子。美国·尼克松总统案     美国·尼克松总统案     在审理过程中,总统的律师称:法院无权向总统签发传票,因为争论的问题是一个行政部门中最高行政长官与其下属官员“特别检察官”之间产生的纠葛,它不需要司法解决。联邦法院不应当涉足政府的行政部门。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代表法庭发表意见时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刑事性指控,它需要联邦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是否有违反联邦法律的事实存在,而且是以合众国主权者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判决认为,争议双方均为政府官员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法院审查的障碍。本案中的独特事实足以说明:不仅“特别检察官”有就本案提起诉讼的资格,而且本案已构成需要法院作出判决的争议。 最后,这场诉讼因为尼克松总统的辞职而了结。 思考题:请根据本案思考行政法为什么应该是控权法? 中国·110延迟出警案 中国·110延迟出警案  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110延迟出警案 中国·110延迟出警案 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详情以及相关评述,可进一步参见崔卓兰、于立深著:《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以下。) 我们通常在探讨行政法法源的时候,常常限于外部法。对于类似《110接出警工作规范》这样的内部规定,则认为其不具有影响国民权利义务的外部法律效果,所以也没有必要在行政法上予以讨论。是否果其如此呢?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似乎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德国在学说上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载体予以表现。null因此,内部法的法律条文同样迫切需要以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进一步的推论认为,法律渊源的概念不仅包括外部法,也包括内部法。([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在日本,内部规则的外部化现象为学者们所津津乐道,在他们看来,校规等内部规定经常具有外部化效果,并作为司法审查的基准。([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王名扬先生在考察法国行政法之后也指出,内部规定内容复杂,法律效果不一,有些内部规定实际上规定外界人员的法律地位,具有执行力量。有些内部规定间接地对外界人员发生影响。(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页)。 思考题:结合上述分析以及法源的内涵,进一步思考在中国,内部法(行政规则)有时是否也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法源? 中国·长沙人乳宴案 中国·长沙人乳宴案  2003年1月,长沙某餐馆利用6位哺乳期妇女的人乳,开发出60多个人乳菜品。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此举是否合法。该餐馆在推出“人乳宴”之前,曾就合法性问题向卫生监督部门请示过,湖南省卫生监督所的负责人认为,对“人乳宴”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作任何规定,只能责成当地卫生监督所先调查,拿出处理意见。事实上,在此之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000年5月19日曾签发“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其内容是“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人体母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收悉。 null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因为该文件当时只是针对上海市卫生局有关人乳食品管理请示作出的批复,所以该批复此前只下发到了上海市卫生局。长沙“人乳宴”推出前,并无就此举是否合法请示卫生部有关部门,所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直以为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人乳宴”未作任何规定。 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现在出现“人乳宴”问题的长沙卫生部门也已经拿到了该批复,null因此,对于违反该文件的行为将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该法第9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思考题:作为一种行政规定,卫生部的批复是否具有法源创造力?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null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进行处罚,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返回中国·个性化车牌风波案  中国·个性化车牌风波案  据2002年8月12日《北京法制报》报道,个性车牌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半年左右时间的研制,“2002”式机动车牌号具备了全程数字化管理,自由选号、车牌的浅色底黑字等设计属于国际先进水平。从8月12日开始,一批在一定意义上绝对突出个性化色彩的被媒体称之为“最具创意”的车牌号码在北京被注册。几乎与此同时,公安部在天津、杭州、深圳三座城市也开始试用“2002”式机动车号牌。 然而好景不长,在个性化车牌发放了十天时间之后,也就是2002年8月22日,北京市车管所贴出告示暂停2002式车牌的发放,随后,深圳、天津、杭州也称接到有关通知,停止新车牌的发放。null至此,刚刚试行10天的2002式车牌全面暂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个性化车牌“来去匆匆”呢?对此,车管所的解释是由于技术原因,但中央级大报《工人日报》的评论认为,在短短几个工作日的时间里,个性化车牌遭受了强大的争议声浪,正是因为这样的背景,人们大多认为在“技术故障”的背后,或许还有更多个性车牌紧急刹车的理由。事实上,在个性化车牌发放期间,许多“另类”的车牌号出现了:有伤风化之嫌的SEX号牌;有借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名称影响的IBM、163-COM、BMW;有利用国家名称或著名组织英文缩写的CHN、NSA、FBI和WTO;有利用某国家或地区著名灾难性事件的USA-911;有为了寻求心理安慰或基于其他考虑的001号牌。null   根据公安部(2002)85号《关于开展启用“2002”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述现象均未被明文禁止。      思考题:上述这些非常“个性化”的车牌,严重违反了善良风俗,这成为主管部门对“个性化车牌”紧急叫停的主要原因。那么请问这种对善良风俗的遵守,是否意味着,善良风俗本身可以成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返回美国·Elmar案件 美国·Elmar案件 下面这则为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所大肆赞扬的判例尽管不属于行政法上的案例,但可以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法律原则的某些重要功能:Elmar的祖父在遗嘱中决定将财产赠予他,但是后来当Elmar的祖父要再婚时,Elmar却担心祖父以后会变更遗嘱,因此下手谋杀了祖父。本来,依照法律“规则”,Elmar无可争议地可以继承祖父的财产,但他的姑姑却提起了诉讼,认为Elmar不该获得财产,Elmar的律师则强调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法庭最后不理会法律“规则”的明白规定,判决Elmar无权继承遗产,其理由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传统中,一直遵循、实践“无人应由其罪行中获得利润”这个原则,这已成为法律原则。 null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原则对于规则的统率功能。但是正如一位学者后来在抨击德沃金时所说的那样,如果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每一位法官只要碰上了用一条法规会导致他不喜欢的价值结果时,都可以想办法找借口说这个法规的使用将和某条法律原则相冲突。例如当一名不想被征召去打越战的逃兵被送上法庭时,依法无疑是有罪的,但如果主审这个案子的法官是一名坚定的反战者,就大可宣称在美国的司法传统中有着那样一条“原则”一直默默地被实践,依照这条原则,逃兵是不犯法的,尽管他明显违反法律“规则”。 思考题:这样一种两难迫使我们思考法律原则对规则的统率功能究竟应当限定在怎样的范围之内? 中国·非典隔离的法律依据案   中国·非典隔离的法律依据案     据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卫生部卫生与法制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表示,我国暂时将非典归入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然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离治疗。这样,我们当时采取的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就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即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赵司长表示,我们是把非典作为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类来加以管理的,因为是特殊类,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也需要采取隔离的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这一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授权。      思考题: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法律保留)?。 英国·Wednesbury案  英国·Wednesbury案      1932年英国星期日娱乐法将星期日开放使用电影院合法化,并授权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在核发准演执照的同时可以附加“其认为适当”(as the authority think fit)的限制条件。本案原告公司是座落在史塔夫耶的Gaumont电影院的经营权人,被告则是依据1909年电影院法有权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原告公司向被告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被告机关核准于星期日开放使用Gaumont电影院放映电影,被告审核结果准许原告在星期日放映电影,但附有下列条件:十五岁以下之孩童,不论是否由成人陪同,均不准入场。null原告因而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此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且逾越权限的。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根据1932年星期日娱乐法,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在核准星期日放映电影的同时,有权附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此种附加条件的权限是否毫无限制?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守几项法律原则,只要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框框之内,法院即不得加以质疑。那么这些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呢? null一般认为,裁量权必须真正地行使,如果授予裁量权的法案明示或默示某些因素必须列入考虑,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就必须注意这些应考虑的因素;相反地,如果系争事实的本质以及法案的解释清楚地显示,某些情事与系争问题并不相关,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就必须排除这些不相关因素。具体就本案而言,被告机关之所以附有“十五岁以下之孩童,不论是否由成人陪同,均不准入场”的限制条件,是将孩童的福利和身心健康列入了考虑的因素,根据相关法案的默示,这样的因素应作为相关因素来考虑。因此,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思考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怎样区分相关或不相关考虑因素以更好地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案情] [案情] 原告:孙福生,石门村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石荣发,石门村农民。 石门村农民孙福生全家现有人口5人,在村东头有住宅三间(原宅基地占地面0.25亩)。1990年9月7日,孙福生以“大儿子已领结婚证,很快要办喜事,住房困难”为由,向村委会递交要求在其原住房东侧的空闲地上再建二间住宅(占地面积0.15亩)的申请。村委会经研究,认为孙福生住房确实困难,原住房没有达到规定面积,可以建房(根据某某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石门村这类山区,每户宅基地可以多于0.3亩,但最多不得超过0.4亩),符合石门村规划要求,于是同意孙福生的增建房屋请求。同年10月7日,村委会将孙福生的建房申请报到乡政府。null乡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孙福生符合建房条件,于同年11月24日批准孙福生在其原住房东侧再建二间房屋(占地0.15亩),并发给孙准建证。11月27日,县人民政府干部石林山认为孙福生新建房屋的地点好,便找到乡长,要求将其父亲的宅基地批到孙新建房处。11月28日,乡人民政府收回孙福生的准建证,并重新作出决定:(1)撤销11月24日批准孙福生建房的决定;(2)将孙原住房东侧的空闲地批给石荣发(石林山的父亲)建房;(3)将村西头0.15亩空闲地批给孙福生建房。 孙福生不服,以乡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从审理此案的法官的角度,撰写一份《行政判决书》。内容保留两部分(其他部分略):1.本院认为……;2.判决如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分析 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返回实例分析 实例分析 治安联防队属于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市城管稽查大队 是城管机关的工作机构, 其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根据受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经济体制改革办一个临时工作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实例分析 实例分析 信访办公室是政府的具体工作机构,无主体资格。 盐业公司是根据法律的制空权进行盐业管理的组织,其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权权益保护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成为主体。 全国烟草总公司是一种行政性公司,其根据业、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大学是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取得资格。 交警本属于公安局的内部机构,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它实施部分行政处罚权。 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徐某1992年承包农场8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1993年改种甘蔗。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事后,农场发现有4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滥伐,并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徐某进行处罚。 问: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分析分析 农场是一个国有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森林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授权,因而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返回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992年至1995年间,临河村 肖某等四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 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垫土建房, 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自家的 责任田的面积,侵占了李某承包的责任田的部分 地。故李某与肖某等发生纠纷。为此,李某申请临河乡人民政府对肖某等四户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临河乡人民政府以“补偿李某损失,并为其调地”等理由进行调解,李某拒不接受,认为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问: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评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分析分析 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职责是对肖某等四户村民的房屋处于拆除或没收的处罚,但其在接到李某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解,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 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市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原水泥制品厂于1991年开办了一养鸡车间,后于1993年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改为红星街道养鸡场,并办理了相关证照。1994年该场法定代表人提出对外承包鸡场。经协商,与退休工人周某签订了鸡场承包合同。鸡场承包经营5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包人周某提出无力经营,要求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1995年1月经发包方水泥厂、承包方周某及红星街道办理处工作人员参加,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鸡场收回。同时,红星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红星街道养鸡场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承包方周某承担赔偿2万元。对此,周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依授权组织的相关理论,评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分析分析 街道办事处是依授权组织的一种,享有管理一定区域内经济、文化、民政等事务的行政权,具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办事处以决定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既侵犯了养鸡场的经营自主权,更侵犯了承包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事,李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的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司机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是多管闲事吗?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50元。对此,王某不服,于次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问: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分析分析 判断某一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鉴别: 第一,时间因素; 第二,岗位因素; 第三,职责因素; 第四,命令因素。 据此,应该认为,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返回英国·北威尔士警察局长诉伊文斯案  英国·北威尔士警察局长诉伊文斯案    年轻人伊文斯被北威尔士警察局接纳为见习警察,实习期为两年。伊文斯工作非常出色,但有人散布有关其私生活的闲话。警察局长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查,然后告诉伊文斯,他接纳他是一个错误。局长给伊文斯一个自动辞职的机会,否则将正式开除他。。谈话的过程中,局长拒绝给伊文斯任何理由,伊文斯也没有任何申诉和解释的机会。迫于局长的威胁,第二天伊文斯在一份正式的辞职书上签了名。事后伊文斯以受到不公正的威胁和警察局长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为由要求司法审查。他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英国·北威尔士警察局长诉伊文斯案  英国·北威尔士警察局长诉伊文斯案    正如大法官黑尔什姆勋爵所言:法律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反对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它不是要取消法律赋予这些权力机构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而让法院代替它们成为作出决定的机构。它是要看到有关的权力机构以正当的方式行使它们的权力。(参见[英]丹宁勋爵著:《最后的篇章》,谁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以下。)      思考题:中国的公务人员是否能、是否应该受到同样的程序保障?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93年8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韩某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万宝路”牌、“红塔山”牌等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380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某香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同年10月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吴某等驾摩托车到韩某住所,未声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而市公安局则认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问: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分析分析 首先,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行为。其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证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 返回案例1 案例1 某县城有东方与鸿兴两家啤酒批发商,自1998年来生意一直兴隆。2001年该县永旺啤酒厂正式生产,但销量不好。为保护本地啤酒厂的生存与发展,该县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本地啤酒批发商一律不得经营外地啤酒,违反规定者,罚款5万元。东方啤酒批发商店到期后照常经销外地生产的啤酒,2002年2月3日被县工商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东方啤酒批发商店不服,遂以工商局违法行政为由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县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null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null[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null(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null(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倪某持有浙江省农村机械 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 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在某县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 修点。1995年6月,县公路运输 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 发现倪某有专项维修汽车的行为。 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倪某的部分工具及税务发票,并于6月28日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规章,对倪某作出处罚决定,倪某不服,认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 问:根据行政立法的有关原理,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分析分析 本案中,农机个体修理户倪某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应按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处理。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倪某的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属无效行为。 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陈某研究了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 及其设备,与某厂签订了合资生产加工鞋用 部件的合同协议(有效期自1994年8月6日 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5年初,研制 与开发了鞋用棱条。1996年9月6日,陈某向 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名 称为鞋用棱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某,设计人为陈某,申请号为96224601。1997年4月28日,该厂向某省专利管理局请求撤销陈某对鞋用棱条的专利权。据此,管理局根据专利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鞋用棱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该厂与陈某共同持(所)有。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陈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分析分析 (1)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省专利管理局对类纠纷有权依法裁决(参见《专利法》第57条)。 (2)陈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第45、46条) 返回null案例1: 2005年3月9日下午,原告李某等四人在某大酒店一房间内利用自动麻将桌进行赌博,被被告某县公安局当场抓获。3月14日,被告对原告李某等四人分别裁决拘留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后原告不服,于5月8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因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先执行罚款后作出裁决,该行政处罚决定被市公安局撤销,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6月1日,被告在退还了原告三千元罚款后,向原告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并于当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裁决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该处罚已执行完毕。原告李某仍不服,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在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被告作出与原处罚决定完全相同的处罚是否违法两方面产生争议。 null分析意见: 被告某县公安局于2005年6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处罚决定与原处罚决定完全相同也不违法。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受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限制。 null案例2:案情简述  2004年5月29日县公安局以赌博为由将胡某刑事拘留,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同样理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胡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是违法作出的,其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而劳教委员会对其实施劳教适用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不是法律,故此,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决字(2004)第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称:原告胡某参与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劳动教养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它不同于一般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本委对胡某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胡某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 null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举证据有:一、胡某的供述;二、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三、邻县公安局对朱某的询问笔录;四、县公安人员询问王某的笔录;五、方某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说明的是胡某开赌场并参与赌博的事实存在。六、《治安处罚条例》;七、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的批复;八、公安部公复字(2002)第1号批复;九、《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十、《行政诉讼法》,以上证据证明对胡某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证据一至五、七、八、九、十没有异议,但对证据六有异议,认为《公安处罚条例》不能作出对劳动教养处罚的决定之一的理由。   原告没有举证。 null一审法院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仅仅就运用《公安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支持了第一种意见,即认为该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在押的胡某又委托律师上诉。此案进入二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公布的,在法律还未明确对其进行废止的情况下,该《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null问题分析 外国学者和我国的一些比较西化的学者对我们的这项制度一直以来就非议很多,说劳教由公安机关提起,又由公安机关决定,又没有立法依据便剥夺人身自由。结合上述案例,持废除劳动教养理论的人会认为: 1、证据不足,被告提供证据一——五均为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事实如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只有言词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行政处罚过重,虽然目前劳动教养仍然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但在相对人无严重事实危害的情形下,仅凭言词证据就处以“一年三个月”的劳动教养过重。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辩称无有力事实佐证,而处以劳教,是违法的。 null3、“县公安局以赌博为由将胡某刑事拘留”,之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同样理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此行为混淆的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局有滥用职权行为。 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null案例3   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只能是50元。200元的罚款不可以当场作出。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你支持哪种意见? null案例4 原告甲金店系个体工商户,自1982年起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饰品经营。后原告见经营金银首饰有利可图,便利用“首饰”一词不十分明确的含义,逐步转向以金银首饰为主要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及其制品。为整顿黄金市场秩序,2000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与乙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时,发现原告及其它四家个体金店仍然将黄金饰品摆在柜台上公开销售。 乙市公安局进行检查后,作出了刑事扣押决定,扣押了摆在柜台上销售的黄金饰品,给当事人出具了刑事扣押清单。乙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甲金店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遂于2000年11月8日将扣押的黄金饰品交由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处理。2001年1月15日,甲金店以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和乙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null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从1982年起,原告就已经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合法经营金银饰品的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加工金银饰品,并依法缴纳工商管理费和税款。 乙市公安局将扣押的黄金饰品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后,乙市支行无权做出贬值收购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同时原告还认为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支行未做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做出的收购处理的决定,并责令被告将该饰品返还原告。 被告在答辩中则认为被告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做出贬值收购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效,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 null案例:2005年5月23日,安徽来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经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应缴纳罚款1.05万元。此事一出,人们的目光集中在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的质疑上:如果在杜宝良初次或者哪怕前几次违章之后能够得到交管部门的及时告知,也就不会有之后那么多次违章。事后,北京市交管部门于2005年8月19日起,向北京市车主邮寄交通违法通知书71万余份。 专家点评:杜宝良事件里突显出的交通执法方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事人违章、且已被电子眼记录在案时,由行政机关及时通知当事人还是由当事人主动查询获得自己被处罚的信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制裁违法者是手段而非目的。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就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者,让其终止违法行为,而不应当任由违法行为继续,任由管理秩序持续遭到破坏,否则就有以罚代管之嫌。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乡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便作出一项决定, 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300元,罚款并入本乡芦笋基金,并强制种植,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15日以下处罚。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交纳罚款1500元,该乡政府将笔款项入了芦笋基金的帐。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交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10日。 问:该乡政府的决定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分析 (1)不合法。因为乡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合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处罚。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97年1月某市计委公布信息说, 近5年该市旅游业连续以20%的速度增 长,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欲 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 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 韩某作为个人投资者申请开办旅店业获 得批准,当年即投资100万。1998年3月韩某资金不足申请低息优惠贷款,遭到银行拒绝。1999年10月韩某几次找到市计委,要求市计委与银行出面交涉,以获得优惠贷款。但均遭到市计委的拒绝。韩某以市计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计委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韩某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其不属可诉性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 问:某市计委公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分析分析 (1)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非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律师黄某私自为某公司提供有 偿法律服务,经人举报,某省司法 厅对黄某立案查处,将其律师执业 证 予以收扣。随后,某省司法厅在没有通知黄某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作出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黄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返回分析分析 司法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黄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对以1万元的罚款。 问: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分析分析 (1)甲公司以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行政复议。 (2)该地区行署在收到甲公司的复议申请及上述决定的审查申请后,应首先在60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撤销A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公安机关经初步侦察,刘某被确定为嫌疑犯,并且有证人黄某看见刘某纵火过程。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予以拘留,经调查,黄某作了伪证,火灾并非黄某而造成,于是公安机关释放了刘某。刘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要求逮捕黄某。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刘某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分析分析(1)不应该。因为,本案中对刘某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该案。 (2)依据国家赔偿法,本案中的刘某应当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公安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市政府正筹建本市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则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被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 问: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处分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分析分析 (1)具体行政处分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 (2)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1条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除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38户居民(宋某等人都是法院职工)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 问: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如果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分析 (1)被告是县政府。本案中,拆迁决定是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的行为表面上是由广场拆迁办公室作出的,但由于拆迁办公室是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内部机构,它无权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它的一切行为都是由县政府承担的。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应当被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 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县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营企业C,联营生产食品,由于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县工商局授权其个体私营科吊销C的营业执照。C企业不服,遂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市工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长期不作复议决定。 问: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B应以什么角色,通过什么方式参与该案?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并说明理由。分析分析 (1)本案中,如果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A与B是因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食品公司销售水果罐头。1999年7月25日上午10点,市工商局以该公司销售变质水果为由,没收了300箱水果罐头(该罐头并未超出保质期)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该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要求鉴定被没收水果罐头的质量,以确定该罐头是否变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该罐头的生产厂家调取了该厂的卫生及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据,发现该厂连续3年获得省级产品质量优秀奖。 问: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调取证据?为什么?分析分析 (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2)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节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二是,当事人应该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有以上两种情况。返回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永济县石桥村居民朱某自1972年外出,杳
/
本文档为【100xuexi20090608075757134】,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