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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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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管理办法下属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人事管理第一条各下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上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如需调整,调整方案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第二条各下属公司定岗定编方案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第三条各下属公司须参照总公司薪资套改方案制定或调整本公司薪资套改方案,其指定或调整方案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第四条各下属公司中层领导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第五条各下属公司与总公司各部...
下属公司管理办法
下属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人事管理第一条各下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上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如需调整,调整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第二条各下属公司定岗定编方案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第三条各下属公司须参照总公司薪资套改方案制定或调整本公司薪资套改方案,其指定或调整方案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第四条各下属公司中层领导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第五条各下属公司与总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并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第六条凡在总公司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第七条各下属公司均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其版本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八条各下属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各下属公司工资须于每月10日之前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第十条各下属公司均须按照总公司档案规定统一建立人事档案,并由专人管理。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执行总公司财务#管理#,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报总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经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报出。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模式资金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各下属公司在每月月底前申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各下属公司必须在每月1日前报相关领导审批。财务审计部必须严格按资金计划支付;分公司贷款计划与方案以及因贷款需要提供的报表资料报总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再报总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利息支付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第十三条资金审批对外付款: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上交税费、水电费及其他需要缴纳的付款,1万元以下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5万元(含5万元),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支付。第十四条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日常费用报销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下列事项除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按总公司下发的招待费限额执行,按季考核,全年结算。超出限额部分从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的当月工资中扣回。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的费用报销报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第十五条借款各下属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借支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月工资额。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的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报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的报废: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报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所有车辆的购置、报废、处理须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第十七条对外捐赠、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须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第三章档案印章管理第十八条档案管理总公司在各下属公司设立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和资金档案由各下属公司自行保管,但须接受总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的归档,借阅等工作规范,工作标准,档案利用审批流程等,均按照总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印章管理总公司在综合办公室设立印章室,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对各下属公司的印章进行管理;印章由总公司印章室统一进行管理,各下属公司用印须经总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能用印。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总公司董事长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各下属公司按程序将已审批的合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自行统一编码,并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一份送总公司档案室存档,一份本公司保存。第二十二条合同标准化各下属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总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没有合同范本的,按行业规范自行制定合同范本,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第五章其它方面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总公司监察督查室每季度组织对各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下属公司所有涉及法人、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必须报总公司董事长审批。第二十五条各下属公司如有发生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总公司。第二十六条总公司监察督查室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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