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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_(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_DGJ_32J_9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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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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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_(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_DGJ_32J_96—2010DGJ32/J9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9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2)、3.3.2、3.3.3、3.4.1、4.1.2、4.4.2(1、2、4、5)、4.4.3、4.4.6、4.4.11、4.4.13、5.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3月23日1总则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_(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_DGJ_32J_96—2010
DGJ32/J9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9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2)、3.3.2、3.3.3、3.4.1、4.1.2、4.4.2(1、2、4、5)、4.4.3、4.4.6、4.4.11、4.4.13、5.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3月23日1总则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0.3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上,本标准将徐州市、连云港市划入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0.4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透过透明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0.3体形系数(S)shapecoefficientofbuilding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0.4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0.5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0.6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xteriorwall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2K)。0.7玻璃窗遮阳系数(SC)sushadingcoefficient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0.8综合遮阳系数(Sw)integratedsunshadingcoefficient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玻璃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0.9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coefficientofpeformance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0.10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2.0.11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0.12耗电输热比(EHR)tatioofelectricr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0.13输送能效比(ER)tatioofaxialpower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0.1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rade-off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0.15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0.16设计建筑designedbuilding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3建筑及建筑热工设计3.1公共建筑分类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江苏省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二类:1甲类建筑一一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2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或大于等于20000m2但不设置或仅部分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3.2一般规定2.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利用自然通风;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2.2单体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当地最佳朝向。3.3建筑设计3.3.1建筑物的体形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夏热冬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3.2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下列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采用活动外遮阳时,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3.3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3.4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在每个独立开间应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3.5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GB/T7107-94中规定的4级。3.6建筑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94规定的3级。3.7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宜采取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3.8建筑物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冬季内表面温度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外墙与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应大于35C。3.9设有中庭的建筑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10建筑物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寒冷地区宜设门斗。3.11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3.4建筑热工设计3.4.1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4.1-1,3.4.1-2,3.4.1-3,3.4.1-4,3.4.1-5,3.4.1-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加权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3.4.1-1寒冷地区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体形系数W0.30传热系数KW//(m2•K)0.30<体形系数<0.40传热系数KW/(m2・K)屋面<0.45<0.35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50<0.4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0.45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2<1.2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K)遮阳系数Sw(东、西/南向/北向)传热系数Kw/(m•K)遮阳系数Sw(东、西/南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W0.2<3.0<0.60/—/<2.7<0.50/—/0.2<窗墙面积比W0.3<2.7<0.50/0.70/—<2.5<0.45/0.60/—0.3<窗墙面积比W0.4<2.5<0.45/0.60/0.70<2.3<0.40/0.55/0.700.4<窗墙面积比W0.5<2.3<0.40/0.50/0.60<2.0<0.35/0.45/0.600.5<窗墙面积比W0.7<2.0<0.32/0.45/0.50<1.8<0.28/0.40/0.50屋顶透明部分<2.5<0.40<2.5<0.40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x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表3.4.1-2寒冷地区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体形系数<0.30传热系数KW/(m2・K)0.30<体形系数<0.40传热系数KW/(m2・K)屋面<0.55<0.45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60<0.5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60<0.50非米暖空调房间与米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1.5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K)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传热系数Kw/(m•K)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W0.2<3.5—<3.0—0.2<窗墙面积比W0.3<3.0—<2.5—0.3<窗墙面积比W0.4<2.7<0.70/—<2.3<0.70/—0.4<窗墙面积比W0.5<2.3<0.60/—<2.0<0.60/—0.5<窗墙面积比W0.7<2.0<0.50/—<1.8<0.50/—屋顶透明部分<2.7<0.50<2.7<0.50注:同表341-1表3.4.1-3寒冷地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围护结构部位热阻RW(/(m2•K)采暖、空调地下室地面或地上采暖空调房间的地下室顶板>1.5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1.5注:1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2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表3.4.1-4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屋面<0.6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8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K)遮阳系数S(东、西/南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2<3.5<0.45/0.70/—0.2<窗墙面积比<0.3<3.0<0.35/0.50/0.700.3<窗墙面积比<0.4<2.8<0.32/0.45/0.600.4<窗墙面积比<0.5<2.5<0.28/0.40/0.550.5<窗墙面积比<0.7<2.3<0.25/0.35/0.50屋顶透明部分<2.7<0.35注:同表341-1表3.4.1-5夏热冬冷地区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K)屋面<0.7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nVK)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2<4.7—外窗(包括0.2<窗墙面积比<0.3<3.5<0.55/—透明幕墙)0.3<窗墙面积比<0.4<3.0<0.50/0.600.4<窗墙面积比W0.5<2.8<0.45/0.550.5<窗墙面积比W0.7<2.5<0.40/0.50屋顶透明部分<3.0<0.40注:同表341-1表3.4.1-6夏热冬冷地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围护结构部位热阻RW/(m2•K)采暖、空调地下室地面或地上采暖空调房间的地下室顶板>1.2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1.2注:同表3.4.1-3。5细部构造和特殊部位的设计5.1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公寓楼等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其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均应按外围护结构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在确保使用功能空间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其开敞式楼梯间、卫生间的外墙可不作保温处理。5.2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m2)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采暖空调要求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好屋顶、墙体(含门窗)的保温隔热设计。5.3凡附建于公共建筑内的无采暖空调要求的设备用房、服务用房、库房,当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影响公共建筑其余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时,该独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可以不做保温隔热处理。否则应与公共建筑部分统一处理,以确保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5.4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2.0W/2(mK)。3.5.5符合上述条件,允许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3.6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3.6.1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商铺;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物;3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4具有居住性质的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6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3.6.2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全部或大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商铺(底层商铺上部居住或辅助用房);2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3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7.1分别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与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7.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32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7.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7.4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4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4.1一般规定1.1采暖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用户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1.2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1.3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表4.1.3-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建筑类型室内温度「C)办公楼门厅、楼(电)梯厅16办公室20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18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16餐饮餐厅、饮食、小吃、办公18洗碗间16制作间、洗手间、配餐间16厨房、热加工间10干菜、饮料库8影剧院门厅、走道14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16休息厅、吸烟室18化妆间20交通民航候机厅、办公室20候车厅、售票厅16公共洗手间16续表4.1.3-1建筑类型室内温度(C)银行营业大厅18走道、洗手间16办公室20楼(电)梯14体育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16休息厅18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20游泳馆26商业营业厅(百货、书籍)18鱼肉、蔬菜营业厅14副食(油、盐、杂货)、洗手间16办公室20米面储藏5百货仓库10旅馆大厅、接待16客房、办公室20餐厅、会议室18走道、楼(电)梯间16公共浴室25公共洗手间16图书馆大厅16洗手间16办公室、阅览20厅、会议室18特藏、胶卷、书库14医疗治疗、诊断20手术室25X光、CT、核磁共振22消毒室16病房(成人)20病房(儿童)20学校图书馆、教室、试验室18办公室、医疗室20表4.1.3-2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建筑类型夏季冬季干球温度(c)相对湿度(%)干球温度(c)相对湿度(%)旅馆客房五星级23552340四星级24552240三星级以下256020—办公楼高级24552240一般26—20—商场26—18—体育馆26601830游泳馆观众区266022—池区28752875其他266018—注:在实际工程中相对湿度的取值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1.4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建筑类型房间类型新风量(m3/h.人)旅馆客房五星级50四星级40三星级30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五星级30四星级25三星级20二星级15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四、五星级25三星级以下20商业、服务用房20大堂、四季厅10美容、理发、康乐设施30文化娱乐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20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0K歌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办公楼办公室高级40一般30会议室、接待室高级30一般20商场商店、书店20体育馆20游泳馆观众区15学校教室小学11初中14高中174.2采暖2.1应根据建筑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是否设置集中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2.2集中采暖系统形式应能保证分室(区)调节室温,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分区热计量。2.3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各分支路,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采取适当的水力平衡措施。2.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在选配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值应符合式(424)要求:EHR=N/Qq89>92燃煤蒸汽、热水锅炉>78>824.4.4锅炉本体的热水侧压力损失应标注于设备表中。4.4.5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锅炉与冬季供热的直燃机组宜配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4燃气锅炉宜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应采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的炉型,实现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4.4.6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6的规定。表4.4.6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性能系数(W/V)乙类节能标准甲类节能标准活塞式/涡旋式V5283.804.10V5284.104.40水冷螺杆式528〜11634.304.70>11634.605.10离心式528〜11634.705.10>11635.105.6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50>502.402.602.602.80螺杆式<502.602.80>502.803.004.4.7水冷冷水机组选型时,应对其机组性能系数和蒸发器压力损失、冷凝器压力损失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应标注于设备表中。4.4.8风冷冷水机组选型时,应对其机组性能系数和蒸发器压力损失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应标注于设备表中。4.4.9在不同类型公共建筑中使用水冷式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宜低于表449的规定。表4.4.9冷水(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性能系数(W/W)乙类节能标准甲类节能标准V5284.474.80螺杆式528〜11634.815.26水冷>11635.135.69离心式528〜11634.885.29>11635.425.95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4.4.10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宜按式(4.4.10)计算和检测:IPLV=2.3°%28000〜840003.353.55>840003.303.504.4.13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13的规定。表4.4.13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机型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温水进/出口温度(c)冷却水进/出口温度(C)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w/W制冷供热蒸汽双效18/1330/350.25<1.40——12/70.4——0.6<1.31——0.8<1.28——直燃供冷12/730/35——>1.10—供热出口60————>0.90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4.4.14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应按冬季热负荷需求选型,夏季不能满足的冷量部分应另选水冷冷水机组提供。4.4.15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除机房面积限制外,所选择的机组不应少于2台。4.4.16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应采用闭式系统。4.4.17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4.4.18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夏季宜采用带冷凝热回收系统的冷水机组或采用热回收式机组。电气节能设计5.1供配电5.1.1供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负荷容量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用电负荷较大的公共建筑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单台容量大于5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中压供电。1.2在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运行情况下,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控制变压器运行台数。1.3由两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1.4变配电所、低压配电室及配电竖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变配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合理选择供配电路径,避免迂回供电。380/220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当受条件限制且安装容量小于150kW时,可不大于250m。低压配电室应靠近配电竖井,配电竖井宜设置在负荷中心。5.1.5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对采用低压(~220/380V)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当用电装机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其低压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对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其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无功补偿装置宜设置在负荷侧;变压器低压侧的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抑制谐波和抑制涌流的功能。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分相补偿或混合补偿的功能。5.1.6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为减少谐波引起的损耗、导体发热、功率因数降低及其他危害,用户向公共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的规定。二类及以上的办公楼、金融机构、大型医院的医技楼、计算机中心以及其它含有较多谐波源的建筑物应在重要设备及电源敏感设备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当设置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发生谐振。5.1.7电力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接线组别为Dyn11的变压器。变压器应自带强迫通风装置。公共建筑物的电动机应选用节能型和高效率电动机,并应根据负载的不同种类、性能采用相应的启动、调速等节电措施。应合理选择供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5.2照明2.1根据照明场所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的目标值。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见表5.2.1.1~表5.2.1.5的规定。注:1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上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注:1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上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表5.2.1.1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普通办公室9300高档办公室、设计室15500会议室9300营业厅11300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9300档案室7200表5.2.1.2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一般商店营业厅10300高档商店营业厅16500一般超市营业厅11300高档超市营业厅17500表5.2.1.3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客房13-中餐厅11200多功能厅15300客房层走廊450门厅13300表5.2.1.4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治疗室、诊室9300化验室15500手术室25750候诊室、挂号厅7200病房5100护士站9300药房17500重症监护室9300表5.2.1.5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值(lx)教室、阅览室9300实验室9300美术教室15500多媒体教室93002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3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2.2室内照明光源及灯具应符合以下要求:室内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根据室内空间条件合理选用光源种类。办公、商业等场所宜选用大功率直管型荧光灯;应选用直射光通比较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2.3室外照明光源及灯具应符合以下要求: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外照明光源应选用高效气体放电灯、LED灯等新型高效光源;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白炽灯;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高效率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2.4镇流器选择除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荧光灯的镇流器应选用节能型电感式或电子式,大功率气体放电灯应选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气体放电灯灯具的配电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5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具备条件的场所可设置光诱导照明系统;具备太阳能光伏电池板安装的场所可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照明电源。2.6照明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给水节能设计1生活用水定额和卫生器具给水定额1.1生活用水定额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表3.1.10确定。当采用中水、雨水等作为冲厕、地面冲洗等用水时,应相应减去该部分用水定额。1.2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表3.1.14确定。1.3热水用水定额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表5.1.1-1确定。1.4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定额及水温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表5.1.1-2确定。6.2生活给水方式及水压2.1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2.2当采用加压供水时,应结合建筑物的条件、用水特点等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给水方式。市政条件许可的地区,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的给水方式;在有条件设置高位水箱的地方,宜采用定速泵组和高位水箱联合供水的给水方式;每日用水时间较长、用水量经常变化的场所,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的给水方式。变频调速供水宜采用恒压变量供水。2.3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压力较高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2.4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冷、热水系统分区应一致;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在配水支管上设可调式减压阀等减压措施,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节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6.2.5热水供应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循环系统: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或干管、立管和支管的热水循环;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时,设有3个以上卫生间的公寓,宜设循环泵机械循环。3全日集中供应热水的循环系统,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C的时间应不大于10S。6.2.6循环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循环效果,并符合下列规定:单体建筑的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当采用同程布置有困难时,热水回水干管、立管可采用设限流调节阀、温控阀、热水平衡阀等保证循环效果的措施;当热水配水支管较长不能满足本标准6.3.5条第3款的要求时,宜设支管循环,或支管采取自控电伴热措施;当采用减压阀分区供水时,应保证各分区的热水循环。当采用热水贮水水箱经热水加压泵供水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循环泵可与热水加压泵合用,回水干管可设温控阀或流量控制阀控制回水流量。6.2.7大型公共浴室宜采用高位冷、热水箱重力流供水。当无条件设高位冷、热水箱时,可设带贮热调节容积的水加热设备供给热水。由热水箱经加压泵直接供水时,应有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6.2.8采用蒸汽制备开水时,应采用间接加热的方式。凝结水应回收利用。6.3生活热水的生产6.3.1能源选择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以及太阳能、空气源、地源等可再生能源。有条件时可利用空调系统余热,同时可考虑多种能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6.3.2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太阳能供应系统;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分散式太阳能供应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6.3.3采用空气源、地源等技术,其降低能耗综合效能应不低于其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6.4给水系统的节能措施6.4.1选择给水系统加压泵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为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6.4.2给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泵的Q-H特性曲线无驼峰、比转速Ns适中(约为100〜200)、效率高、配备电动机功率相对小;水泵的调速范围宜在0.7〜1.0的范围内;应根据主泵高效区的流量范围与设计流量的变化范围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水泵的数量,一般为二至四台主泵,并应设一台备用泵;恒压供水宜采用同一型号泵,变压供水宜采用不同型号泵;额定转速时,水泵最不利工况点应在水泵特性曲线高效区段的右端点,在设计流量变化范围内,各台泵宜在高效区内工作;宜采用两台或多台变频的方式运行;7宜配置小流量水泵,其流量为1/3〜1/4单台主泵的流量,扬程应满足气压罐工作的要求;气压罐的容积应按小泵的流量计算,在气压罐最高工作压力时系统不得超压。6.4.3给水系统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泵组中的变频运行泵宜将工作区包含在水泵的高效区内;泵组中的工频运行泵宜将工作区包含在水泵的高效区内,且在最不利情况下,水泵不得过载。6.4.4采用集中供应热水系统时,换热站宜靠近热水用水负荷大的建筑,距离远的小供热点宜选用局部加热系统。6.4.5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能量、热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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