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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杨华培训课件(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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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杨华培训课件(2015.4.2).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10日建设岗位人员培训课件 招标投标政策解读主讲:史杨华解读内容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五、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制定背景】四川省人民政府针对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财政资金管理、...
史杨华培训课件(2015.4.2).
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10日建设岗位人员培训课件 招标投标政策解读主讲:史杨华解读内容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五、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制定背景】四川省人民政府针对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等重点领域,是政府权力最容易失控、最容易发生腐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十个重点领域深化建章立制的制度规定。【制定意义】省政府出台十项新规,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建章立制,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十项新规既是省政府党组贯彻落实省委“两个意见”的重大措施,也是政府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成果,更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重大制度规范。这是我省在建设法治政府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特点】1、坚持问题导向。十项新规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这些领域是政府权力最容易失控、最容易发生腐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2、构建封闭体系。十项新规是对既有制度的完善和更新,覆盖重点领域行政权力运行所有关键环节,形成封闭完整的制度体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3、突出务实管用。十项新规整体提出的措施具体务实,可操作。比如,就严格土地出让审批明确,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4、手段创新大胆。从全国范围来看,十项新规中,很多内容都是全国率先提出,比如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全省行政职权目录,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政府采购等工作进行监督等。  十项新规从今年初开始酝酿,前后历时近10个月,其间几易其稿,先后听取了多方意见。下一步,我省有可能适时将其升级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提高其法律效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正风肃纪、建章立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和预防腐败,现就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努力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坚持服务、管理、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坚持统一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分类规则流程,统一信用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共享,统一综合监管机制。   二、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三)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政府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组织协调和现场服务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机构不代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监督职责,不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三、加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六)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情况,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一个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切实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   (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目录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作为基本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专利技术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出让等纳入目录范畴。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因特殊情况暂不整合纳入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机制”,大力推行现场化管理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   (九)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建设。整合现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等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全省标准统一、多级联网、、资源共享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大力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流程监督。   (十)整合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整合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资格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综合评标专家库省内共享,向省外开放,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   (十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曝光,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加强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现场服务管理、信息发布、风险防控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理的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十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严格问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   (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制定统一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招标人应根据公示表格填报要求,结合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如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在公示内容中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六)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以上原则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细则。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七)统一交易场所设置与服务。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不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二、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八)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九)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严格合同价格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探索建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变更签证、结算价公示制度等社会监督方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十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三、严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   (十二)规范和下放行政监管权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拟定我省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市(州)负责监管。   (十三)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统一部署运行“四川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信用管理平台,分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异地评标、公告发布与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十四)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十六)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承办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处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六条【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七条【投诉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二)串通招标、串通投标;(三)歧视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四)骗取中标;(五)违法确定中标人;(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投诉时限】投诉人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投诉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第九条【投诉前置条件】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方可依法投诉。异议的情形及处理:(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投诉材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十一条【投诉要求】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委托投诉】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三条【投诉书递交】投诉书的递交,可以当面向承办机构递交,也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交。第三章 投诉接收及受理第十四条【接收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作好书面记录。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投诉人以邮政或快递方式送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作好登记。第十五条【投诉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的时间为收到投诉书的时间。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第十七条【回避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投诉的调查处理第十八条【投诉调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招标暂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招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取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质证】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二十二条【调查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二十三条【保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四条【投诉撤回】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三)违反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等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处理时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内容】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二十八条【法律救济】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动机制】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条【档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工作纪律】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间人的财物;(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配合、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存在虚假或拒绝、隐匿和伪报的,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适用】本办法以“日”或者“工作日”为期间的计算均不含当日(公告日、知道日、收到日、受理日等)。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川建发【2006】31号)同时废止。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文件(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要点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点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要点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八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要点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要点3:本办法“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同义。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担任。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要点1:投标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要点2: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评标应设报价评审组,其人数3个或者3个以上。要点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评标若未设报价评审组,则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评审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第八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是否低于成本评审;只有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中,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要点1:澄清、说明或补正由评标委员会启动,投标人无权启动澄清程序。即: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提交的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要点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要点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要点4: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要点1:澄清、说明或补正由评标委员会启动,招标人无权启动澄清程序。要点2: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点3:若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第三章评审准备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生成的工程文件);(三)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四)招标控制价(含电子评标数据接口文件)或标底(如果有);(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七)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第十三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报价评审组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问题,报价评审组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要点1:“清标”的主体是报价评审组。要点2:“清标”定义。要点3:“清标”的目的是发现投标文件的异常问题。要点4:“清标”的作用,形成《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注意事项:《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评标委员会可书面委托招标人成立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委托须全体评委成员签名)。其成员应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符合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委行使的权利,清标结果由评委审核确认。————本办法未采纳。第四章初步评审第十四条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第十五条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否决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术语。第十六条报价唯一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第十七条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投标报价计价软件工程文件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十八条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三)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第十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三)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四)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五)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六)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七)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八)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九)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本条:(二)至(六)款在(川建发【2009】60号)为细微偏差,(七)款在(川建发【2009】60号)无此款。第二十条算术修正报价评审组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综合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综合单价;(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报价评审组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第五章详细评审第二十一条详细评审的内容(详附件4)和顺序如下:(一)单价遗漏评审(二)综合单价评审(三)不平衡报价评审详细评审中上一顺序评审时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后续内容的评审。第二十二条单价遗漏评审(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三)单价遗漏的处理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该条应明确而未明确单价遗漏项目如果设计变更后不存在如何处理?建议按控制价的相应价格扣除,但应以明文解释为准。第二十三条综合单价评审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附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详附件6),并明确品种、规格、质量档次等必需信息。(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本款在(川建发【2009】60号)无此款。(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消耗量及其单价明显不合理由报价评审组判断。第二十四条不平衡报价评审(一)不平衡报价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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