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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巨灾保险的理论评述

2023-02-26 4页 doc 147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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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巨灾保险的理论评述  PPP巨灾保险的理论评述    F840.64:A1003-2878(2020)11-0115-14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所提宝贵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一、引言  巨灾风险指由重大灾害(包括自然和人为)造成的大范围保险标的同时受损,由此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院的统计,以2018年美元计价,全球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1970年到2018年呈上升趋势。承保损失从1970年约60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约850亿美元,非承保损失从1970年约140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约800亿美元。随着全球气候变化、...
PPP巨灾保险的理论评述
  PPP巨灾保险的理论评述    F840.64:A1003-2878(2020)11-0115-14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所提宝贵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一、引言  巨灾风险指由重大灾害(包括自然和人为)造成的大范围保险标的同时受损,由此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院的统计,以2018年美元计价,全球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1970年到2018年呈上升趋势。承保损失从1970年约60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约850亿美元,非承保损失从1970年约140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约800亿美元。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流行病的肆虐以及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巨灾风险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主要的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分担巨灾带来的损失,平滑家庭灾前灾后的消费,促进防灾减损(Kunreuther等,2013)。但在实践中,私人巨灾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极为有限,甚至无法正常运转(Cummins等,2002;Bruggeman等,2013;田玲等,2013)。而作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重要工具,私人再保险市场也由于巨灾风险肥尾、模糊的特点以及自身资本不足等,分保能力有限,很难支撑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Froot,2001;Ibragimov等,2009)。  巨灾风险本质上属于一种公共风险,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应对的,巨灾保险事实上属于一种准公共品,从中外历史来看,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这一准公共品的重要提供者(Jaffee和Russell,1997;魏华林和张胜,2012;卓志和段胜,2016)。比如我国唐朝时政府推行“丰则贵取,饥则贱与”的“常平法”:丰年时收粮存入平仓,荒年时开仓放粮,就可以被看作为一种传统的、以粮食计价、由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从国际社会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有政府主导提供的巨灾保险。但是,政府主导提供的巨灾保险面临着公共财政负担重、运行效率低等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大量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合作运行(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的巨灾保险项目。比如2002年美国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errorismRiskInsuranceAct,以下简称TRIA),美国政府通过联邦财政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和帮助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提供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欧盟在税法中允许保险公司成立巨灾保险准备金,并对准备金及其投资收益免税(Klein和Wang,2009)。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体量的不断增大和结构的逐步转型,巨灾风险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严重。而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巨灾损失主要依赖事后的财政救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王和,2020)。伴随着风险的不断加大和危害程度的不断上升,国家逐渐重视建设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合作的巨灾保险(魏钢和焦洁,2017;许闲,2018)。在多年的人大、政协会议上,代委员都提出了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提案。由此可见,PPP巨灾保险的研究恰逢其时,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背景和初衷。  目前,学术界已有大量文献从融资方式、参保情况、保障范围、政府职责等方面回顾和比较了全球不同的PPP巨灾保险模式(Paudel,2012;Kunreuther,2015;Kousky和Kunreuther,2018)。但对于PPP巨灾保险的基础是什么,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如何分工才更为有效,PPP巨灾保险在发展中将遇到什么障碍等许多问题,理论上一直缺乏深入的研究,这也正是PPP巨灾保险在实践中举步维艰的主要原因。基于此,本文将从理论的角度,全面系统地评述PPP巨灾保险产生的背景、特点及主要问题,为PPP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本文后续安排架构如下:第二部分梳理了巨灾风险的特点以及PPP巨灾保险出现的背景;第三部分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公共品的视角,分析、比较了PPP巨灾保险与一般PPP项目的共性与差异,总结了PPP巨灾保险独有的四个特征;第四部分剖析了PPP巨灾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在分析论证PPP巨灾保险在实践中的困境和理论研究局限的基础上,提供了完全契约框架和行为经济学框架这两个新的研究视角和初步的研究方向;第六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与PPP巨灾保险的产生  相比于其它风险,巨灾风险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性:(1)低概率和高损失。巨灾风险发生概率低,但一旦发生,就会带来巨大损失。(2)风险是模糊的。囿于认知能力,人们无法准确度量巨灾风险的客观概率和损失分布。(3)违背大数法则。对于其它风险,如果存在大量同质独立的风险标的,受灾的风险标的比例会收敛到一个可以预测的均值水平。但巨灾风险的受灾标的存在高度相关性,不适用于大数法则。  基于巨灾风险的以上三个重要特性,巨灾保险市场通常呈现出以下四大特征:(1)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往往因为巨灾面临高额赔款支出,现金流断裂甚至破产,偿付能力受到极大挑战(Doherty和Garven,1986;Doherty和Schlesinger,1990;Kousky和Cooke,2012)。(2)保险市场呈现出非竞争的结构,垄断和寡头较常见(Emons,2001;Charpentier和LeMaux,2014),这是因为高额损失和高度相关的风险,对商业巨灾保险机构跨区域分散、跨时分散能力形成了较高的准入门槛。(3)投保人对于低频高损的巨灾风险支付意愿较低(Kunreuther和Pauly,2004;Schade等,2012),但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却倾向于收取较高的保费,来应对潜在的巨额赔付(Harrington和Niehaus,2001)。(4)商业巨灾再保险往往收取远高于精算公平价格的再保险保费(Froot,2001;Zanjani,2002),而且当巨灾发生后,商业巨灾再保险会考虑部分或全部退出巨灾业务。这一方面是由于巨灾风险本身损失巨大、风险模糊、高度相关,再保险人需要持有大量的资本;另一方面是由于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再保险人拥有市场势力等。  图1展示了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机制:从需求侧来说,由于巨灾风险具有低频高损和风险模糊的特征,居民的投保意愿不强,对保险的支付意愿也不高。从供给侧来说,潜在的巨额赔付严重威胁了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供给不足是巨灾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此外,较高的准入门槛也促成了非竞争的市场结构,商业巨灾再保险不充分,难以为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分担风险。    图1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机制  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在中国过去的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表现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孙祁祥等,2004)。然而,作为市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险赔付在历次巨灾中的作用却微乎其微。1998年,特大洪灾导致了2484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保险赔付仅有33.5亿元,占直接损失的1.3%;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不足1%(刘淑彦,2018);2016年5月18日,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发生5.0级地震,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院的统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赔付2800万元,但赔付占比依然不足10%;2020年7月7日,安徽歙县遭遇50年一遇的洪水,根据歙县经济开发区提供的数据,截至7月27日,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8亿元,各保险机构累计赔付只有2300万元。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公共财政扮演着灾后救济的重要角色,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实际上在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承担着无限责任。2010-2014年,我国财政年均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投入达到257.75亿元,此外还调拨大量帐篷、棉被、折叠床等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张峭,2015)。巨灾风险构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其发生频率和强度的不确定性构成各级政府的财政风险,由此可见,财政救济的模式难以为继,亟需建立完善市场化的风险。  综上所述,一方面,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巨灾保险可以作为财政应对重大灾害的有效补充。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PPP巨灾保险恰恰能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在PPP巨灾保险中,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是市场的主体,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补充,包括建立巨灾再保险兜底、为商业巨灾保险准备金提供税收优惠、提供巨灾风险信息等。  中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展很快(卓志,2018;王和,2020)。2008年5月汶川地震爆发之后,国家开展了大量关于巨灾保险的基础研究和顶层设计工作。2009年,北京市农委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合作,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新模式,分担农业巨灾损失,被称为中国第一个PPP巨灾保险项目(李全,2015)。2014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后,深圳、宁波、云南、四川、黑龙江和广东等地先后以不同形式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工作。2016年7月,我国第一款全国性的PPP巨灾保险产品——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正式销售。2016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这一文件通过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出部署,突出了巨灾保险这种市场化工具在管理巨灾风险中的作用,对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PPP巨灾保险融合了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各自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在承保、预测风险、定价、勘损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运用市场化机制调动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积极性,敏锐地识别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巨灾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挥强有力的动员能力,更广泛的资金筹措能力(比如税收)和较强的借贷能力,向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巨灾风险保障。  三、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PPP巨灾保险的特征分析  本文首先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来分析一般公共品的特点,然后在分析一般PPP项目共性的基础上,阐释PPP巨灾保险的主要特点。  (一)不完全契约框架下的公共品提供  公共品是由政府提供(政府所有),还是由私人企业提供(公共品私有化),这是一个政界、学界和产业界都非常关注的话题。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政府可以和企业签订一个完全的契约,产权就不再重要了,因为不管是政府提供还是分包私人都可以最大化社会总剩余(Hart等,1997)。然而,经济学家逐渐意识到,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原因包括双方无法预料到未来的或然情况;或者即便能够预料到这些情况,也无法按照双方都认可的语言写下来;或者即便可以写下来,也无法向第三方证实(Hart,1995;Tirole,1999)。那么,在这样一种不完全契约的框架下,公共品的产权归属就变得尤为重要了。根据Grossman和Hart(1986)以及Hart和Moore(1990)的经典理论,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把公共品产权交给政府,那么,企业在公共品提供过程中的投资激励就会降低;但如果交给企业,则政府投资激励又会降低。因此,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说,产权归属由政府或者企业投资在社会总剩余中的相对重要性来决定。而按照Hart等(1997)的观点,产权归企业的好处在于,可以节约提供公共品所带来的成本,但坏处在于会降低公共品质量。如果公共品的质量很重要,而企业对公共品质量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契约来控制,那么,把公共品产权交给企业则可以最大化社会总剩余,否则就应该把产权交给政府。Besley和Ghatak(2001)则从理论上证明,产权归属取决于公共品投资带来的价值对政府更高还是对私人企业更高:如果对政府价值更高,则公共品产权应该交给政府;而如果对企业价值更高,则应该把产权交给企业。  上述理论都建立在各自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前提假设不同,结论自然不同。而在实践中,公共品提供却并非只有政府所有和企业所有这两种情形,政府和企业在任务分配、产权分配等方面具有更丰富的合作方式。比如20世纪90年代在英国兴起的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PPP)模式,就为不完全契约框架下的公共品提供带来了新的思路。  (二)利用PPP模式提供公共品  PPP模式发轫于政府引入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后来拓展为政府和私人资本合作提供公共品。近30年来,PPP模式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贾康和孙洁,2009)。截至2018年底,全球至少有135个经济体建立了PPP模式的公共品提供制度,涵盖交通、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龚强等,2019;孙祁祥和岳鸿飞,2020)。  从以往的国内外实践来看,PPP项目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政府和企业一般达成的是长期契约,PPP项目的周期长达20-35年(Iossa和Martimort,2015);第二,PPP项目充满了各种难以预期的不确定性,比如市场需求剧变、领导人换届等(祁玉清,2019),而这些都是很难在事先写入契约的(Iossa和Martimort,2012);第三,PPP项目包含了各种繁杂的环节,比如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王志刚和郭雪萌,2018),理论上可简化为前期建设阶段和后期服务阶段(Hart,2003)。那么,如何在这种多阶段、多任务的环境下提供公共品,并能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界定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Hart(2003)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给出了一个答案。他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得出,如果前期建设的质量容易甄别,而后期服务的质量难以甄别,那么,政府应将公共品的建设与服务任务交由不同的企业,即传统的分包模式;相反,如果前期建设的质量不容易甄别,但后期服务的质量容易甄别,那么,政府应该将公共品的建设与服务任务交由同一家企业,即PPP模式。  Hart(2003)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这一框架基于两个基本假设:第一,政府抑或是企业在契约结束后,得到公共品的产权,并不影响模型的结果;第二,政府和企业双方信息是对称的。而在Hart(2003)之后,研究者逐步放松了这两个假设。一支文献主要讨论在PPP项目中,政府还是企业拥有公共品产权的问题。Bennett和Iossa(2006)以PFI模式为例(PPP的一种),从理论上证明,如果契约结束后,把公共品产权交给政府,则会削弱企业事先投资的激励;但反过来,如果把公共品产权交给企业,则政府和企业能达成一个双赢的协议,由此可见,PFI模式更适合传统上允许企业长期掌握公共品产权的项目。Hoppe和Schmitz(2010)则从理论上证明,在最优的情形下,PPP项目中的政府和企业没有任何一方具有否决权,即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拥有公共品产权,企业负责成本创新投资,政府负责质量创新投资。另一支文献则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入Hart(2003)的框架,然后进一步讨论政府和企业的分工。Iossa和Martimort(2012)在考虑多任务且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形下,发现PPP模式不仅可以优化设计,降低运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降低不确定性带来更好的绩效。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合同的再谈判会增加运营风险,可能使传统的分包模式更优。Hoppe和Schmitz(2013)考虑企业在建设阶段搜集私有信息,从而在服务阶段获得信息租的情形,从理论上证明,分包模式和PPP模式的选择依赖于信息收集成本、企业努力的成本以及企业努力能契约化的程度。  Iossa和Martimort(2015)最后总结指出,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品更适用于以下情形:即项目建设阶段的质量对服务阶段质量有重要影响,项目的需求稳定且容易预测,项目的初始投资比较低、投资价值高,政府信用好、制度环境完善。  (三)一般PPP项目的共性  前文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了一般公共品的特点。而PPP巨灾保险首先具备一般PPP项目的共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PPP巨灾保险的运营依赖于跨时间的风险分散,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倾向于达成长期契约,居民也有得到长期巨灾风险保障的激励。因此,多年长期巨灾保险(MultiyearInsuranceContract)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Jaffee等,2010;Kunreuther和Michel-Kerjan,2015)。第二,PPP巨灾保险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低频高损、模糊的巨灾风险,居民由于多年没有巨灾而退保。第三,PPP巨灾保险按照风险发生前后,也可以分为建设阶段和服务阶段,建设阶段包括厘定费率、设计产品、风险教育、宣传营销、承保;服务阶段则包括勘损理赔、投资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把投资业务归到服务阶段,是基于保险经营的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商业巨灾保险机构需要根据理赔的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在建设阶段和服务阶段多任务的背景下,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发展出丰富的合作模式。①  (四)PPP巨灾保险的特点  相较于一般的PPP项目,PPP巨灾保险具有以下四个不同的特点:  第一,可变成本远高于固定成本。一般的PPP项目,比如修路,成本主要是建设阶段的投入,但到了服务阶段,每增加一单位供给的成本是很低的,因此,整个项目的固定成本远高于可变成本。PPP巨灾保险作为保险产品,成本主要体现在服务阶段的理赔,而且,保险的成本随着承保标的风险特征变化,又体现在建设阶段的定价中(Akerlof,1970;Stiglitz,1987;Einav等,2010)。因此,相比于一般PPP项目,PPP巨灾保险的成本更加复杂,并且可变成本远高于固定成本。  第二,参保人信息是作为专有资产对待的。一般的PPP项目可能不存在持续产生价值的专有资产。比如铺设自来水管,水管本身折旧很快,没有什么额外的价值,因此,不需要关注水管的产权是给政府还是企业。换言之,如果不存在剩余控制权的问题,那么,资产的产权交给契约的任何一方都无差异。但在PPP巨灾保险中,参保人信息(包括收入、健康状况、家庭构成等)作为专有资产,存在剩余控制权的问题。政府可以借助参保人的信息优化社会治理,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则可以利用参保人的信息设计新的产品,并精准投放给合适的用户。因此,在PPP巨灾保险中,参保人信息的产权界定至关重要。而根据Grossman和Hart(1986)关于保险公司抑或是代理人拥有参保人信息的讨论,在PPP巨灾保险项目中,如果仅让政府拥有参保人信息,那么,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必然缺乏激励来提供优质的服务;反之,如果仅让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拥有参保人信息,则政府会缺乏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激励。由此可见,在政府或者商业巨灾保险机构之间,谁应当拥有参保人信息,需要依照激励原则和效率原则在双方之间进行权衡取舍。  第三,PPP巨灾保险模式处于信息不对称环境,但主要面临的是道德风险。在一般的PPP项目中,政府和企业信息可以是对称的,也正因为如此,很多理论文献是在信息对称的框架下讨论PPP项目设计的(Hart,2003;Hoppe和Schmitz,2010)。但是,保险市场的特点决定了PPP巨灾保险项目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然而,巨灾风险并不是像个人的健康风险、车主的驾驶风险那样的个体层面的风险,由于投保人并不占据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并不体现为逆向选择问题,而是体现为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比如,在政府提供的巨灾再保险中,保险公司通过含补贴的政府再保险获得了较高的利润,这里可能存在两种道德风险:一种情形是,根据事前的再保险合同,政府需要承担商业巨灾保险机构自留额之外的损失,保险机构则需要承担自留额。而理赔勘损是要发生成本的,在这一前提下,保险公司缺乏勘损的激励,由此可能造成理赔偏高的情况。另一种情形是,政府的再保险释放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在资本监管不够严格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能参与更高风险的投资,以追求更高的投资利润(Filipovi等,2015)。  第四,居民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极不稳定且难以预测。在保险属性和巨灾风险属性叠加作用下,相比于一般的PPP项目来说,PPP巨灾保险的需求更不稳定且难预测。由于巨灾风险具有低频高损、风险模糊的特点,居民购买巨灾保险的意愿并不强(Dixon等,2007;Marshall,2018),而且随时间变化较大。如果多年不发生巨灾,投保人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缴纳巨灾保险保费,从而退保;而在巨灾之后,居民购买巨灾保险的意愿和支付的价格又会大幅上升,保费收入因而大幅增加(Kousky,2018;Kousky和Kunreuther,2018)。在短期内,不管是商业巨灾保险机构还是政府,都缺乏相应的数据和技术,因而难以准确预测居民极不稳定的需求,这对PPP巨灾保险的定价技术、偿付能力和投资能力均形成了巨大挑战。  四、发展PPP巨灾保险必须解决的问题  结合PPP巨灾保险的特点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可以发现以下四个问题具有普遍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PPP巨灾保险模式将很难有效推进。  第一,成本控制。PPP巨灾保险的成本主要是服务阶段的可变成本,且随承保的风险变化。因此PPP巨灾保险的成本结构较其它PPP项目更为复杂,当特大巨灾发生时理赔的成本非常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在承保定价、勘损理赔方面的技术优势,尽可能地控制成本。政府应该明确自身定位,坚持以商业巨灾保险机构为主体,不干预前端的经营管理,只在后端做好监管、提供政策补充,避免费率限制等可能损害市场效率的政策。  第二,信息分享。参保人信息如果归政府所有,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可能缺乏激励提供优质服务。PPP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品的特征,商业巨灾保险机构一般都是在保本微利的状态下经营。对于它们来说,一个重要的激励来自通过参与PPP巨灾保险项目,可以获得参保人个人信息(比如信用记录),优化精算定价技术,包括巨灾保险业务和其它相关业务(比如相同标的的财产险)。如果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无法通过PPP巨灾保险共享参保人信息,必然缺乏在定价、承保、理赔等过程中进行投资的激励,PPP巨灾保险就可能出现“摊派”现象,导致质量下降。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重视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参保人信息归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所有,则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个人隐私泄露的情况,由此引发民事纠纷,激化社会矛盾。为防止这一“次生灾害”对有序推进PPP巨灾保险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必须高度重视对参保人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  第三,道德风险。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很难解决。如果政府不能完全监督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行为,那么,理赔偏高或者高风险投资就会影响PPP巨灾保险项目的正常运营,具体而言,理赔偏高将会增加项目的成本;高风险投资则会增加投资收入的波动性。而保险监管具有极高的专业性,需要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特点(比如初始资本水平)给出相应的标准。因此,能否在PPP项目中完全、有效地监督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第四,风险分担。PPP巨灾保险是高需求风险的项目,如何有效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分担需求风险,在理论上仍然处于探讨阶段(Iossa和Martimort,2012,2015)。政府的角色一旦把握不当,将会适得其反。比如,政府如果只为巨灾保险准备金提供税收优惠,仅仅只是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但却没有从实质上分担风险,那么,图1所呈现的市场失灵问题仍会出现。从这个角度来看,PPP巨灾保险与传统的巨灾保险区别不大。而税收优惠节约的成本,能否转化为巨灾保险价格的降低,由此提升居民福利,则依赖于市场结构。在垄断、寡头常见的巨灾保险市场上,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大概率会转化为保险公司利润的提升。但如果政府提供巨灾再保险,分担了商业巨灾保险机构自留额以上的风险,将会加重财政的负担,且可能将某些高风险参保人引入到风险池中,使保险公司陷入“不可分散的陷阱”之中(Ibragimov等,2009)。因此,政府如何利用有限的信息,在分担既有的风险和不增添新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五、PPP巨灾保险研究展望  传统的PPP研究基于理性的不完全契约框架,受制于框架本身的假设,很难解释乃至解决PPP巨灾保险面临的问题。成本控制、信息分享、道德风险以及风险分担这四个问题,都需要政府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在事前通过契约来明确,事后再协商的可操作性很低;即使可以再协商,协商的成本也非常高。鉴于此,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研究PPP巨灾保险,会产生一些问题。此外,巨灾保险市场的主体,比如居民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有很多非理性行为无法被理性的经济学框架捕捉(Kunreuther和Pauly,2004;Kousky和Kunreuther,2018)。由此可见,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理论视角来研究PPP巨灾保险面临的问题,本文尝试从完全契约框架和行为经济学框架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新的探索。  首先,相关理论研究可以考虑完全契约框架。事实上,经典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从一开始就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包括或然状况的不可描述性并不必然导致契约不完全和投资无效率(Maskin和Tirole,1999;聂辉华,2008),如何衡量资产专用性,如何衡量契约不完全程度,如何保证事后再协商一定满足科斯定理等,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于完全契约框架内(杨瑞龙和聂辉华,2006;聂辉华,2017)。不过,这两种框架的关注点不同:前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是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进行再协商,因此,关注再协商机制的设计;后者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契约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关注监督问题,即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PPP巨灾保险面对商业巨灾保险机构的双重道德风险,如果在完全契约框架下展开研究,可能会找到较为有效的对策来缓解道德风险。  其次,相关理论研究可以把巨灾保险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纳入模型,具体来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值得考虑:  第一,风险决策。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Tversky)所创立的前景理论(prospecttheory)是众多风险决策理论中的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它的主要结论有:第一,决策者不仅关心财富本身的最终价值,而且更加关心财富相对于某个参照点的变化;第二,大多数人在面临收益时是风险规避的,而在面临损失时是风险偏好的;第三,人们对损失和收益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损失时的痛苦感要大大超过收益时的快乐感。基于前景理论,居民面对损失时会呈现出风险偏好者的特征,因为一定程度的损失带给居民效用的损耗比等值的收益带给居民效用的提升更多(Tversky和Kahneman,1992)。因此,如果要提升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保险的费率不宜过高,因为保费对居民来说是一笔确定性的“损失”,会带来很大的效用损耗;而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又有盈利的需要。这无疑是一个矛盾。如果政府能适当补贴保费,将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促进PPP巨灾保险的推行。  第二,短视投资。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Tversky)指出,人们会对事件的概率产生“易得性直觉”,即经常见到的事情会认为概率很高,不经常见到的事情会认为概率很低。也就是说,即使概率本身没有变化,人们对概率的认知也会随易得性发生改变(Tversky和Kahneman,1973)。由于巨灾风险是低频的,居民容易低估巨灾发生的概率,在巨灾发生前不会主动购买巨灾保险,而在巨灾之后又容易高估巨灾发生的概率,导致巨灾保险的需求大幅提升。但如果连续几年没有灾害,居民又会再次低估巨灾发生的概率,于是选择退保(Kunreuther等,1978;Michel-Kerjan等,2012)。这种短视行为将给PPP巨灾保险项目的推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除了商业巨灾保险机构需要加强对居民投保、退保行为的研究以外,政府还应该加强风险教育,增强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知。  第三,需求摩擦。传统的理性经济学将保险需求在个体间的差异归因于风险类型的差异(Akelof,1970;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但越来越多的文献发现,居民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差异无法由风险类型来解释,而一些认知上的摩擦对保险需求却有着重要影响。这里举两个与巨灾相关的经典例子:一个例子与搜索成本有关,当居民并不清楚巨灾发生的概率时,他需要为购买巨灾保险花费额外的搜索成本来了解巨灾风险。而在搜索成本很高时,居民将倾向于不购买巨灾保险(Kunreuther和Pauly,2004)。另一个例子与居民的保险决策和财富比较有关,由于巨灾会同时给居民和周围的人带来几乎相同的损失,居民相对损失接近为零,因此,人们倾向于不购买巨灾保险(Friedl等,2014)。面对需求摩擦的问题,商业巨灾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差异化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以充分满足居民对巨灾保险的需求。  第四,模糊厌恶。Hogarth和Kunreuther(1985)从理论上证明,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征收的保费一定高于精算公平保费,且这个差距会随风险概率的降低而变大。也就是说,越是小概率事件,实际保费高出精算公平保费就越多。在实践中,由于巨灾风险的模糊性,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有时很难给出合理的定价,这将有可能导致两种行为方式:或者拒绝提供巨灾保险;或者定出一个远高于居民支付意愿的保费(Cummins和Lewis,2003;Jaffee和Russell,2003)。不管是哪种行为,其结果都是巨灾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承保和分散。由此可见,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来激励模糊厌恶的商业巨灾保险机构提供巨灾保险,并且不在巨灾之后退出PPP巨灾保险项目,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11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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