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律师与公证律师与公证徐 波导 言导 言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上篇 律师制度上篇 律师制度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涵义、性质和作用
一、律师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在我国,是指依法取得律师
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null(一)律师的特征
1. 律师是国家许可从事的一种专门性职业。
2. 成为律师需要由国家依法进行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
3. 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4. 律师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自然人。
null(二)律师与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社会律师”——就是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
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的规定。在我国,军队律师是律师的特殊类型,其除了要遵循《律师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的规定。
公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公司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经所在公司同意,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null二、律师的性质
(一)社会性
(二)专门性
(三)职业性
(四)合法性与契约性
(五)独立性
(六)阶级性和民主性
(七)公益性和商业性http://www.010youhu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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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j71.net/ lllnull三、律师的作用
律师对于社会主体享有、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化解社会冲突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法》第1条规定: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律师制度——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与资格,规范律师的活动与律师的工作机构,以及规范律师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现代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律师制度的雏形
讼师。
(二)我国近现代律师制度的确立
国民政府于1941年颁布《律师法》。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86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从1986年起,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通过了《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节 律师法的概念、任务与效力第三节 律师法的概念、任务与效力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律师的性质与管理,规范律师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任务
(1)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
(2)规范律师的行为;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null三、律师法的效力
律师法的效力——指律师法适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效力范围。它包括对什么人、什么事发生效力,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发生效力。
四、律师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律师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二)律师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
(三)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的关系null【复习思考题 】
1. 什么是律师?#
2. 律师的性质有哪些?
3. 什么是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职业第二章 律师职业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概述
律师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身份条件和知识条件两部分。
二、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6条第1款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取得律师资格。”null(一)全国司法考试
1986年,司法部决定,今后取得律师资格,原则上应当经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
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null(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报考条件
1. 国籍条件
报名参加取得律师资格考试的,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04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具体要求其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 政治条件
根据《司法考试办法》的规定,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行为能力条件
报考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知识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取得律师资格。
5. 品行条件
须品行良好。
6. 不得报考的限制条件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3)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2年内又报名或又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null(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2年7月3日司法部发布实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根据该办法规定,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并通过
考试,是取得律师资格的实质条件;
依法申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是取得律师资格的形式条件。null三、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一)申请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
(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null(二)审批与考核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null(三)申请程序
申请经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为:(1)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2)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3)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4)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资格考核
; (2)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3)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null四、律师资格的保有与消灭
(一)撤销考核授予的律师资格
对于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1)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2)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null(二)取消律师资格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即使已经考试通过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证书也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null(三)其他情形引起的律师资格的消灭
有学者认为,取得律师资格的自然人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者死亡的,即自动失去律师资格。null第二节 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活动,即从事律师业务。
一、律师执业的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null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null(二)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
二、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兼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特邀律师——依照相关规定聘用的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人员 。
null三、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当事人的聘请或者委托参加诉讼活动
(二)担任法律顾问
(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件null四、律师执业的原则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的原则
(六)保守秘密的原则null五、律师执业的范围及法律限制
(一)律师执业的地域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二)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1.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承揽业务
4. 非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null第三节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授权,律师在其执业活动中所享有的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与自由。
包括:(1)律师的人格权利;(2)律师的执业活动权利;(3)律师的财产权利null(一)执业律师的人格权利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三)查阅案卷权
(四)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五)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六)参与法庭审理并辩论的权利
(七)代为起诉和上诉的权利
(八)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九)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十)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十一)获得合法报酬权利null二、律师的义务
律师的义务——指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一)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七)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的义务
(九)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null【复习思考题 】
1. 取得律师资格的方
式与条件有哪些?
2. 律师执业的条件是什么?
3. 简述律师的业务范围以及律师执业的法 律限制。#
4. 律师执业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动一下脑筋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法律顾问处 国家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 “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
类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型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null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名以上);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5年以上),且 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规定数额的 资产
(10万以上)。
null(二)设立程序
1. 提交材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2. 审核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 公告:审核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4. 救济:申请人对不予颁布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吧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5. 设立分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null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 自行决定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null四、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和任务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有权以其登记的名称开展业务活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有权聘任和辞退律师,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奖惩、辞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必须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交本所人员和工作、财务收支等方面情况的年检报告,接受管理机关的检验。
3. 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4. 应当依法纳税。
5.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6. 应当设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
7. 对其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null(三)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 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2. 对本所律师及其设立分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4. 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5. 收集整理案件材料,根据业务
分类,分别立卷存档。null五、律师事务所的类型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依法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法人,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不得聘用执业律师)
null 第二节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我国港澳地区律师在内地的活动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null (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null
二、我国港澳地区律师从业者在内地的活动
三种形式:
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规范基本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是一种契约型联营,属合同关系。
3.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且应当在内地办理保险。null第三节 律师协会
一、律师协会概述
(一)律师协会的概念与性质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只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和监督,二者没有隶属关系。
null(二)律师协会的宗旨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null(三)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的章程——是规范律师管理体制,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和活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利的基本规则。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协会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null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 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 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
;
3. 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4.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5. 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7. 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8. 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null 9. 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10. 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11. 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12. 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13. 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14. 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15. 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null三、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
(一)会员的权利
1. 个人会员的权利
(1)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3)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6)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7)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8)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null2.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2)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3)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null
(二)会员的义务
1.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3)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5)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6)按规定交纳会费。 null 2.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2)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3)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5)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6)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7)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8)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9)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null四、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关系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null五、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一)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null1. 代表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null2.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2)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4)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5)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6)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null3.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2)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5)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6)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null(二)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1. 理事会及其职权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1)理事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null(2)理事会的职权
①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②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③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④增补或更换理事;
⑤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⑥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⑦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null2.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null3. 会长办公会议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4)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null(三)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1. 秘书处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抉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 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6)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null2.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3.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null六、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一)奖励和处分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1. 奖励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1)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3)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4)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5)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null2. 处分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3)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4)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5)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 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 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null(二)纠纷调解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 当事人的纠纷。这种调解是一种民间形式 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也不是当事人起诉或者仲裁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
律师协会调解纠纷时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 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进行调解。null七、律师协会的经费
(一)经费来源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1)会费;
(2)财政拨款;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
1. 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null2. 会费的收缴及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null3. 会费的管理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
,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4. 会费的用途
(1)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2)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3)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4)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5)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6)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7)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8)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9)会员福利事业;
(10)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会费收文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null【复习思考题 】
1. 简述律师事务所的类型。#
2.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什么?
3. 律师事务所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4. 什么是律师协会?#null第四章 律师的管理与约束
第一节 律师的管理
一、律师的管理机制概述
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都在一定范围内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律师管理机制的重点应当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而律师协会的管理符合律师的性质,应当加强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应当是宏观性和指导性的,其具体管理职权应当淡化。null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设置
司法部和司法厅、局(处)是我国司法局行政机关,它是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一,主管律师、公正、人民调解、监狱、劳改劳教等方面的工作。对律师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是其重要职能之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司法部设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管理科。
null(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
1. 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 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3. 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律师执业证的核发;
4. 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5.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给予行政制裁;
6.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null(三)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管理行为
1.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具体管理行为
(1)授予律师资格;
(2) 核发律师执业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4)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5)制定律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7)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null2.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管理行为
(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
(3)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监督,惩处其违法违纪行为。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1) 《律师协会章程》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2)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律师协会律师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null三、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应当承担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具体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奖励
(1)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3)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4)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5)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null(二)处分
对于作为其会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下级律师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3)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4)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5)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收缴会费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的地方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对于作为其会员的下级律师协会应当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律师协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会费。
null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特点:
(一)职业性
(二)拘束性
(三)广泛性null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2)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3)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4)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5)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6)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8)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10)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null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分类:
四种类型:
(1)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2)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4)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null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null(二)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
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null(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null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null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null(四)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null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律师的法律责任——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律师职业道德或者律师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按照责任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null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行职务或者因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的民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可能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违约责任;另一种是侵权责任。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两类: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律师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null三、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指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等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
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给予违法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行政处罚。
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null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律师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律师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指执业律师,还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 ;
(4)毁灭、伪造证据罪;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null【复习思考题 】
1.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律师实施哪些管理行为?
2. 什么是律师职业道德?#
3. 什么是律师执业纪律?#
4. 简述律师的法律责任?null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民事诉讼——俗称“民事官司”,指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他们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指律师接受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制度。
特点:
(一)代理人为律师
(二)须有委托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三)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四)代理律师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五)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代理有别
(七)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律师刑事辩护不同
null二、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
(一)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和国际接轨。
三、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范围非常广泛,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类民事案件及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各类案件,都可以由律师代理。null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
一、律师代理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成立代理关系,主要是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
2. 律师事物所统一接受委托。
3. 签订委托协议。
4.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二)代理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
被代理